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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

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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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的
全资子公司担保的公告

2026-05-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1267 证券简称:汇绿生态 公告编号:2026-041

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的

全资子公司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担保金额超过公司2025年度合并报表经审计净资产的50%。敬请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1、本次担保基本情况

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控股子公司武汉钧恒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钧恒”“钧恒科技”)的全资子公司湖北钧恒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钧恒”)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大写金额)壹亿元整。担保期限自2026年5月22日起到2027年5月25日止。

合同签署日期:2026年5月22日

合同签署地:武汉市武昌区

2、经股东会审批的担保额度

公司于2026年4月2日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2026年4月23日召开了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年度担保、融资额度的议案》。在2025年度股东会授权年度内,公司对湖北钧恒担保额度为2亿元人民币。

本次最高额保证合同签署后的累计担保金额,尚在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审批通过的额度内,无需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二、担保情况明细

注:

1、“截至目前担保余额”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已签订的担保合同总额;

2、“本次新增担保额度”为本次新签订的合计担保金额;

3、“担保额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比例”为本次新增担保额度(注2)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比例。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湖北钧恒科技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25年7月30日

注册地点:湖北省鄂州市临空经济区产业孵化基地总部大楼509室

法定代表人:彭开盛

注册资本:5,000万元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光通信设备制造;光通信设备销售;光电子器件制造;光电子器件销售;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零售;通信设备销售;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股权结构:

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被担保方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经营情况稳定,不存在影响偿债能力的情况。

与上市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或其他业务关系:系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股权结构:武汉钧恒100%持股的全资子公司

四、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各方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分行

保证人: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湖北钧恒科技有限公司

(二)主合同

债权人与债务人湖北钧恒科技有限公司之间自2026年5月22日起到2027年5月25日止签署的借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它授信业务合同(统称“单笔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其中约定其属于本合同项下之主合同。

(三)主债权及其发生期间

除依法另行确定或约定发生期间外,在下列期间内主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债权,以及在本合同生效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已经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

本合同第一条(主合同)规定的2026年5月22日起到2027年5月25日。

(四)被担保最高债权额

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

币种:人民币

(大写)壹亿元整。

(小写)¥100,000,000.00。

(五)保证方式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下列第1项:

1、连带责任保证。

(六)保证责任的发生

如果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任何正常还款日或提前还款日未按约定向债权人进行清偿,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前款所指的正常还款日为主合同中所约定的本金偿还日、利息支付日或债务人依据该等合同约定应向债权人支付任何款项的日期。前款所指的提前还款日为债务人提出的经债权人同意的提前还款日以及债权人依据合同等约定向债务人要求提前收回债权本息及/或其他任何款项的日期。

主债务在本合同之外同时存在其他物的担保或保证的,不影响债权人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及其行使,债权人有权决定各担保权利的行使顺序,保证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不得以存在其他担保及行使顺序等抗辩债权人。

(七)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八)违约事件及处理

以下情况之一即构成或视为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违约:

1、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履行保证责任;

2、在本合同中所做的声明不真实或未遵守其在本合同中所做的承诺;

3、发生本合同第九条第6款所述事件,严重影响保证人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的;

4、保证人终止营业或者发生解散、撤销或破产事件;

5、违反本合同中关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其他约定;

6、保证人在与债权人或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

7、保证人拒绝配合债权人开展尽职调查,保证人或其交易/交易对手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核武器扩散、违反需适用的制裁规定、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或保证人被列入联合国、中国及其他需适用的制裁名单或制裁范围。

出现前款规定的违约事件时,债权人有权视具体情形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保证人限期纠正其违约行为;

2、全部、部分调减、中止或终止对保证人的授信额度;

3、全部、部分中止或终止受理保证人在其他合同项下的业务申请;对于尚未发放的贷款、尚未办理的贸易融资,全部、部分中止或终止发放和办理;

4、宣布保证人在其他合同项下尚未偿还的贷款/贸易融资款项本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全部或部分立即到期;

5、终止、解除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终止、解除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其他合同;

6、要求保证人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

7、将保证人在债权人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开立的账户内的款项扣划以清偿保证人对债权人所负全部或部分债务。账户中的未到期款项视为提前到期。账户币种与债权人业务计价货币不同的,按扣收时债权人适用的结售汇牌价汇率折算;

8、债权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九)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凡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可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采用与主合同之约定相同的争议解决方式。

在争议解决期间,若该争议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履行,则该其他条款应继续履行。

(十)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生效。

五、其他说明

公司持有武汉钧恒51%的股权,湖北钧恒为武汉钧恒的全资子公司,武汉钧恒的其他股东并未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

六、董事会意见

根据公司战略发展目标和公司业务发展情况,本次担保额度考虑了公司的正常资金需求,并能够促进公司的持续发展,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同意本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年度担保、融资额度,在提交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后逐步实施。

公司持有武汉钧恒51%的股权,武汉钧恒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武汉钧恒其他股东并未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董事会认为,武汉钧恒产品的市场需求呈现良好发展态势,目前正处于产能扩充阶段。湖北钧恒、钧恒科技(马来西亚)尚在初始运行中,市场情况趋好。武汉钧恒经营稳定,具备偿还债务的能力,此次担保的风险可控。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本次担保文件签署后,公司对外担保总额未超出2025年度股东会审批通过的担保额度。

七、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累计为全资子公司汇绿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担保总金额为80,000万元,担保总额占公司合并报表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40.09%。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武汉钧恒担保总金额为55,000万元,担保总额占公司合并报表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7.56%。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武汉钧恒的全资子公司湖北钧恒担保总金额为10,000万元,担保总额占公司合并报表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5.01%。

全资子公司为公司担保金额为55,700万元。担保额度占公司合并报表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7.91%。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对合并报表外的单位提供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发生逾期债务,不涉及相关担保引起的诉讼风险。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本次合同自各方签名盖章之日起生效。

九、备查文件

1、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

3、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5月23日

证券代码:001267 证券简称:汇绿生态 公告编号:2026-042

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担保金额超过公司2025年度合并报表经审计净资产的50%。敬请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本次担保的基本情况

1、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仑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北仑分行”)签署的合同

公司与中国银行北仑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全资子公司汇绿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绿园林”)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大写金额)壹亿壹仟万元整。担保期限为自2026年5月21日起至2036年5月20日止。

合同签署日期:2026年5月21日

合同签署地:宁波市北仑区

2、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宁波分行”)签署的合同

公司与浦发银行宁波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汇绿园林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所担保债权本金余额在债权确定期间内以最高不超过等值人民币(币种)贰亿元整(大写)为限。担保期限为自2026年5月21日起至2029年5月21日止。

合同签署日期:2026年5月21日

合同签署地:宁波市北仑区

(二)经股东会审批的担保额度

公司于2026年4月2日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2026年4月23日召开了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年度担保、融资额度的议案》。在2025年度股东会授权年度内,公司对汇绿园林担保额度为9亿元人民币。

本次合计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的累计担保金额,尚在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审批通过的额度内,无需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二、担保情况明细

注:

1、“截至目前担保余额”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已签订的担保合同总额;

2、“本次新增担保额度”为本次新签订的合计担保金额;

3、“担保额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比例”为本次新增担保额度(注2)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比例。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汇绿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1年8月17日

注册地点: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好时光大厦1幢15、17、18楼

法定代表人:石磊

注册资本:28000万元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施工;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施工专业作业;河道疏浚施工专业作业;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城市绿化管理;规划设计管理;城市公园管理;森林公园管理;自然生态系统保护管理;园区管理服务;人工造林;城乡市容管理;市政设施管理;森林经营和管护;水生植物种植;花卉种植;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大气污染治理;水污染治理;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固体废物治理;环境保护监测;环保咨询服务;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土石方工程施工;砼结构构件销售;金属门窗工程施工;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工程管理服务;水利相关咨询服务;灌溉服务;水资源管理;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环境卫生管理(不含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检查,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餐厨垃圾的处置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汇绿园林为汇绿生态100%控股的全资子公司

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被担保方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经营情况稳定,不存在影响偿债能力的情况。

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或其他业务关系:系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四、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与中国银行北仑分行签署的合同

1、合同各方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仑分行

保证人: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汇绿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2、主合同

债权人与债务人汇绿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之间自2026年5月21日起至2036年5月20日止签署的借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它授信业务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其中约定其属于本合同项下之主合同。

3、主债权及其发生期间

除依法另行确定或约定发生期间外,在下列期间内主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债权,以及在本合同生效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已经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

本合同第一条(主合同)规定的2026年5月21日起至2036年5月20日。

4、被担保最高债权额

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

币种:人民币。

(大写)壹亿壹仟万元整。

(小写)¥110000000。

5、保证方式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下列第(1)项:

(1)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7、违约事项及处理

以下情况之一即构成或视为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违约:

(1)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履行保证责任;

(2)在本合同中所做的声明不真实或未遵守其在本合同中所做的承诺;

(3)发生本合同第九条第6款所述事件,严重影响保证人财务状况和履约能 力的;

(4)保证人终止营业或者发生解散、撤销或破产事件;

(5)违反本合同中关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其他约定;

(6)保证人在与债权人或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之间的其他合同 项下发生违约事件。

(7)保证人拒绝配合债权人开展尽职调查,保证人或其交易/交易对手涉嫌 洗钱、恐怖融资、核武器扩散、违反需适用的制裁规定、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或保证人被列入联合国、中国及其他需适用的制裁名单或制裁范围。

出现前款规定的违约事件时,债权人有权视具体情形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保证人限期纠正其违约行为;

(2)全部、部分调减、中止或终止对保证人的授信额度;

(3)全部、部分中止或终止受理保证人在其他合同项下的业务申请;对于尚未发放的贷款、尚未办理的贸易融资,全部、部分中止或终止发放和办理;

(4)宣布保证人在其他合同项下尚未偿还的贷款/贸易融资款项本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全部或部分立即到期;

(5)终止、解除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终止、解除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其他合同;

(6)要求保证人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

(7)将保证人在债权人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开立的账户内的款项扣划以清偿保证人对债权人所负全部或部分债务。账户中的未到期款项视为提前到期。账户币种与债权人业务计价货币不同的,按扣收时债权人适用的结售汇牌价汇率折算;

(8)债权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8、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凡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可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采用与主合同之约定相同的争议解决方式。

在争议解决期间,若该争议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履行,则该其他条款应继续履行。

9、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生效。

(二)与浦发银行宁波分行签署的合同

1、合同各方

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保证人: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汇绿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2、保证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4、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5、违约事件及违约处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即构成保证人对债权人的违约:

(1)保证人在本合同中作出的任何陈述或保证不真实、不准确、具有误导性、已失效或已违反的。

(2)保证人违反本合同第三条任一约定事项或本合同其他约定义务的。

(3)保证人停业、停产、歇业、整顿、重整、僵局、清算、被接管或托管、解散、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被注销或破产的。

(4)保证人财务状况恶化,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发生对其正常经营、财务状况或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事件或情况。

(5)保证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法定代表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其重大资产被扣押、查封、冻结、强制执行或被采取了具有同样效力的其他措施,导致对保证人的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

(6)保证人为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或假借婚姻关系变更转移资产或者试图转移资产的。

(7)发生其他情形,依债权人合理判断可能或已经对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履约能力造成重大影响的。

如发生上款所述任一违约事件或法律规定债权人可行使本合同项下担保权利之情形,债权人有权宣布主债权及/或债权确定期间提前到期,及/或要求保证人依法承担保证责任或依据本合同约定补足保证金。

6、适用的法律及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按其解释。

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债权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7、生效

本合同经保证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及债权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8、被担保债权

本合同项下的被担保主债权为,债权人在自2026年05月21日至2029年05月21日止的期间内与债务人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前述期间是最高额担保债权的确定期间,即“债权确定期间”),以及双方约定的在先债权(如有)。前述主债权本金余额在债权确定期间内以最高不超过等值人民币(币种)贰亿元整(大写)为限。

五、其他说明

本次担保的被担保人为公司100%持股的全资子公司,不涉及需要其他股东方提供担保、反担保情况。

六、董事会意见

根据公司战略发展目标和公司业务发展情况,本次担保额度考虑了公司的正常资金需求,并能够促进公司的持续发展,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同意本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年度担保、融资额度,在提交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后逐步实施。

汇绿园林近年来经营状况良好,资产负债率处于合理的范围内,具备债务偿还能力。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

七、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累计为全资子公司汇绿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担保总金额为80,000万元,担保总额占公司合并报表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40.09%。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武汉钧恒担保总金额为55,000万元,担保总额占公司合并报表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7.56%。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武汉钧恒的全资子公司湖北钧恒担保总金额为10,000万元,担保总额占公司合并报表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5.01%。

全资子公司为公司担保金额为55,700万元。担保额度占公司合并报表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7.91%。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对合并报表外的单位提供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发生逾期债务,不涉及相关担保引起的诉讼风险。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本次合同自各方签名盖章之日起生效。

九、备查文件

1、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

3、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