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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

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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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6-05-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958 证券简称:哈森股份 公告编号:2026-028

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知和材料于2026年5月17日以通讯方式发出,并于2026年5月22日在公司六楼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会议的董事9名,其中以通讯表决方式出席会议的董事6名。会议由董事长陈玉珍先生召集和主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议案》

公司拟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苏州郎克斯精密五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郎克斯”或“标的公司”)45.00%股权,同时公司拟向不超过35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公司拟购买苏州郎克斯45%的股权现由周泽臣(35%)、王永富(5%)、黄永强(5%)共3名自然人股东持有。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合计控制苏州郎克斯100%的股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对照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关条件,公司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认真的自查论证后,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前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各项要求及条件。

本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

公司拟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苏州郎克斯45.00%股权,同时公司拟向不超过35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本次交易方案具体情况如下:

1、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本次交易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募集配套资金两部分。本次交易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购买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苏州郎克斯45%股权。同时,上市公司拟向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本次交易中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的100%,且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0%。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不以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成功实施为前提,最终配套融资发行成功与否或是否足额募集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行为的实施。如果募集配套资金出现未能实施或未能足额募集的情形,上市公司将通过自筹或其他形式予以解决。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具体方案

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向周泽臣、王永富、黄永强共3名交易对方购买其合计持有的苏州郎克斯45%股权。

本次交易完成前,上市公司直接持有苏州郎克斯45%股权,并通过哈森工业间接控制苏州郎克斯10%股权,如下图所示: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控制苏州郎克斯100%股权,如下图所示:

(1)发行股份的种类、面值及上市地点

本次交易中拟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A股普通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上市地点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发行对象与认购方式

本次交易涉及发行股份作为交易对价的发行对象为:周泽臣、王永富、黄永强,共3人。

上述发行对象以其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发行股份的交易价格和定价依据

根据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企华评估”)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以2025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分别采用了资产基础法、收益法进行评估,最终选择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苏州郎克斯股东全部权益的评估价值为65,274.22万元。经交易各方协商,确定以收益法评估结果为参考依据,苏州郎克斯股东全部股权价值确定为64,800.00万元,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交易价格合计为29,160.00万元。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4)定价基准日和发行价格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百分之八十。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六十个交易日或者一百二十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发行股份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股

经各方协商一致,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为12.72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均价的80%。

自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配股、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格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则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假设调整前发行价格为P0,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为N,每股配股数为K,配股价为A,每股派息为D,调整后发行价格为P1,则

派息:P1=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K+N)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5)交易对价的支付方式和比例

根据交易各方签订的《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二)》,本次交易的总对价为29,160.00万元,由上市公司以发行股份的方式向交易对方支付交易对价。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6)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的股份数量=股份支付对价金额÷发行价格。

若经上述公式计算的具体发行数量为非整数,则不足一股的,交易对方自愿放弃。

按照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12.72元/股计算,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的股票数量总计为22,924,526股,占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公司总股本的9.46%。

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股份数量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最终发行数量需经上市公司股东会批准,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同意。在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日期间,若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价格的确定进行政策调整,则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将做相应的调整。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7)股份锁定期安排

交易对方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股份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以下简称“锁定期”)内不得转让。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以前,交易对方不转让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交易对方应当按照法律和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各方约定的要求就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出具锁定承诺,并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锁定。

上市公司因本次交易向交易对方发行的股份如在锁定期内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出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交易对方因本次交易而获得的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还需遵守届时应遵守的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则等规定。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8)过渡期间损益安排

本次交易各方同意,截至交易基准日标的资产的账面未分配利润由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股东共同享有。对于标的资产在过渡期间实现的损益,在交割完成日后,各方将确认标的资产在过渡期间的损益合计数额,如各方无法就过渡期间损益金额达成一致的,上市公司有权聘请具备相关资质的审计机构对标的资产过渡期的损益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过渡期损益报告,过渡期的损益情况,以该报告的结果作为确认依据。如标的资产过渡期间损益合计金额为盈利,则归本次发行完成后标的公司的股东共享。如标的资产在过渡期间损益合计金额出现亏损的,则由交易对方按照本次交易前其在标的公司的持股比例以现金方式向上市公司补足,标的资产过渡期损益的确定可以资产交割审计报告为准。

各方同意并确定,如果交割完成日是日历日的15日以前(含15日),则交割专项审计的审计基准日为交割完成日所在月的前一个月最后一日;如果交割完成日是日历日的15日以后(不含15日),则交割专项审计的审计基准日为交割完成日所在当月的最后一日,交割完成日后应由上市公司聘请的具备相关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就标的资产进行资产交割审计并出具资产交割审计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9)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本次交易完成后,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交易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共享。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0)决议有效期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决议的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会通过之日起12个月。若公司于该有效期内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交易同意注册的文件,则该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交易完成之日。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募集配套资金的具体方案

上市公司拟向不超过35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本次拟募集配套资金的总额不超过本次交易中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的100%,且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0%。

(1)发行股份的种类、面值和上市地点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证券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上市地点为上交所。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发行对象及发行方式

公司本次拟采用询价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对象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其他境内法人投资者和自然人等不超过35名的特定投资者。

最终发行对象将由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在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注册同意文件后,与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确定。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定价基准日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采取询价发行的方式,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

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交易获得上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上市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会的授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与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完成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次发行价格将按照相关法律及监管部门的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4)募集配套资金金额及发行数量

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本次交易中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的100%,且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0%。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股份数量=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金额÷每股发行价格。发行数量计算结果不足一股的尾数舍去取整。最终发行股份数量及价格将由公司董事会在取得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配套融资方案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完成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也将根据发行价格的调整而进行相应调整。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5)锁定期安排

本次向其他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所认购的上市公司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

本次发行结束后,发行对象通过本次发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由于上市公司派息、送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原因增加的,亦应遵守上述约定。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其转让和交易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和上交所的规则办理。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6)配套募集资金的用途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拟用于年产1,000万套高端智能手机精密结构件项目、补充流动资金、偿还债务以及支付本次交易中介机构费用及相关税费。具体用途如下:

单位:万元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实施为前提,但募集配套资金成功与否,或是否足额募集配套资金,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实施。如果募集配套资金出现未能实施或未能足额募集的情形,则不足部分由上市公司以自筹资金支付,并根据募集配套资金用途的实际需求,对上述募集配套资金用途的资金投入顺序、金额及具体方式等事项进行适当调整。在本次配套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若根据实际情况自筹资金先行支出,在配套募集资金到位后,将使用配套募集资金置换已支出的自筹资金。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7)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完成前上市公司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发行前后的新老股东按照股份比例共享。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8)决议有效期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决议的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会通过之日起12个月。若公司于该有效期内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交易同意注册的文件,则该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交易完成之日。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本议案尚需逐项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为周泽臣、王永富和黄永强。本次交易完成后,周泽臣预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周泽臣属于上市公司的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除前述关联关系外,本次交易的其他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本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的议案》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苏州郎克斯45%股权。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中国证监会对《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累计期限和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2025年6月4日,上市公司发布《关于控股子公司拟回购其控股子公司部分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6),根据扬州郎克斯的实际经营情况,以及江苏郎克斯、扬州郎克斯与扬州市宝应县宝创国金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签订的《增资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约定,触发《增资协议》回购条款,2025年7月,江苏郎克斯向扬州市宝应县宝创国金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回购其持有的全部扬州郎克斯股权并支付回购款1,945.18万元,需纳入本次交易的累计计算范围。

前述回购扬州郎克斯48.72%股权以及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苏州郎克斯45%股权累计计算,累计购买资产的交易作价以及占上市公司2025年度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及营业收入的占比如下:

单位:万元

注:资产净额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如上表所述,累计计算后,本次交易拟购买资产相关指标占上市公司2025年度相关财务指标的比例未超过50%。根据《重组管理办法》,本次交易不构成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为珍兴国际,实际控制人为陈玉珍、吴珍芳、陈玉荣、陈玉兴和陈玉芳等陈氏家族。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化。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

本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就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宜,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一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编制了《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并将根据监管机关审核意见进行相应补充、修订(如需)。

本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本次交易的顺利进行,充分体现公平、公正的交易原则,切实保障全体股东权益,公司拟与周泽臣、王永富、黄永强就收购苏州郎克斯45%的股权事项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上述协议与本交易涉及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同时生效。

本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根据本次交易的实际情况作出审慎判断,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1、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苏州郎克斯45%股权,本次交易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施工建设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交易标的资产苏州郎克斯涉及的有关报批事项已在《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中详细披露。

2、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苏州郎克斯45%股权,拟转让股权的交易对方合法拥有相关股权,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也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

3、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控制苏州郎克斯100%股权,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4、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改善财务状况、不会导致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有利于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增强独立性,不会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相关规定。

本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议案》

公司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1、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外商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2、本次交易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3、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定价依据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4、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5、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6、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继续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7、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二、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1、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出具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2、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3、本次交易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1、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质量和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会导致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不会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2、本次交易拟购买的标的资产为苏州郎克斯45%股权。前述标的资产权属清晰、完整,为经营性资产,不存在抵押、质押、权利担保或其他受限制的情形。在相关法律程序和先决条件适当履行后,本次交易能够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3、本次交易所购买的资产与公司现有主营业务具有显著协同效应。目前,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为中高端皮鞋业务、精密金属结构件及自动化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业务。苏州郎克斯作为上市公司体系内从事3C消费电子精密金属结构件的研发、生产与销售的重要控股子公司,在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直接和间接合计持有苏州郎克斯51.52%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对苏州郎克斯的持股比例将提升至96.52%,公司将进一步增强对苏州郎克斯的控制力,有助于提升其经营管理效率,推动上市公司将优势资源向精密金属结构件业务集中,从而强化苏州郎克斯的市场竞争力及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协同效应;

4、本次交易不涉及公司分期发行股份支付购买资产对价的情况。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条件。

本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一一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就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作出如下说明:

截至本次董事会召开日,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包括上市公司、交易对方及前述主体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前述主体控制的机构;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及其经办人员)均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亦不存在最近36个月内因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综上,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一一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本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议案》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苏州郎克斯45%股权。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中国证监会对《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累计期限和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2024年12月23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控股子公司引入投资者对其增资的议案》(以下简称《增资协议》),子公司扬州郎克斯拟引入投资者扬州市宝应县宝创国金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增资金额为人民币1,900万元,增资完成后,公司控制扬州郎克斯的股权比例由100%稀释为51.28%,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本次增资于2024年12月27日完成工商变更。2025年6月4日,上市公司发布《关于控股子公司拟回购其控股子公司部分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6),根据扬州郎克斯的实际经营情况,以及江苏郎克斯、扬州郎克斯与扬州市宝应县宝创国金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签订的《增资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约定,触发《增资协议》回购条款,江苏郎克斯向扬州市宝应县宝创国金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回购其持有的全部扬州郎克斯股权并支付回购款1,945.18万元。

2025年11月3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出售控股子公司股权的议案》,公司向锶钇信息科技(宝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锶钇科技”)转让公司持有的哈森鑫质51%的股权,公司本次交易的相关交易价款合计1,915.46万元。本次交易完成后,哈森鑫质及其控股子公司将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经核查,在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内,除上述交易外,公司未发生其他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购买、出售资产的交易行为,鉴于上述交易系属于十二个月内连续对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的资产进行购买、出售,按照审慎原则,需要纳入累计计算范围,预计最大累计交易金额合计为1,945.18万元。

本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经审慎判断,认为上市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具体如下: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3、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本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十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交易信息发布前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说明的议案》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一一重大资产重组》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对公司股票连续停牌前股价波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公司股票自2024年12月12日开市起停牌,在停牌前20个交易日内的累计涨跌幅以及相同时间区间内上证指数(代码:000001.SH)及证监会皮革制鞋行业指数(883116.WI)的涨跌幅情况如下:

本次重组信息公布前20个交易日期间,上市公司股票价格累计下跌0.20%,同期上证综指(000001.SH)累计下跌0.20%,证监会皮革制鞋行业指数(883116.WI)累计上涨9.19%。剔除上述大盘因素和同行业板块因素影响后,上市公司股票价格在本次重组停牌前20个交易日期间内的累计涨跌幅未达到20%,不存在异常波动的情况。

本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十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的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就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的法律文件的有效性说明如下:

一、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的说明

(一)公司与交易各方就本次交易事宜进行初步磋商时,立即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制定了严格有效的保密制度,限定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并做好信息管理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

(二)公司已按照相关监管规定,对本次交易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和申报,编制了《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表》及《交易进程备忘录》,并及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三)2024年12月12日,公司与交易对方就本次交易签署《股权收购意向协议》。

(四)公司就本次交易事项已按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履行了相应的股票停牌、信息公告程序。停牌期间,公司密切关注事项的进展情况,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进展公告。

(五)2024年12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方案及相关议案。同日,公司与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就本次交易分别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六)公司分别于2025年1月25日、2月25日、3月27日、4月26日、5月27日、6月26日、7月26日、8月26日、9月26日、10月27日、11月26日、12月26日、2026年1月27日、2月27日、3月28日、4月25日披露了本次交易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03、 2025-009、2025-011、2025-012、2025-025、2025-031、2025-037、2025-039、2025-046、2025-051、2025-065、2025-072、2026-005、2026-009、2026-010、2026-025)。

(七)公司于2025年6月26日披露了《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专项说明》(公告编号:2025-030),由于本次交易所涉及的审计、评估、尽职调查工作仍在推进中,公司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经交易各方协商一致,公司将继续积极推进本次交易,并根据本次交易的进展情况,择机重新召开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并以该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作为本次交易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

(八)2025年12月14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以及重新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方案及相关议案。同日,公司与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就本次交易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

(九)公司于2026年5月2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本次交易草案及相关议案。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编制了《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等文件。就本次交易,公司与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就本次交易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综上所述,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履行了本次交易目前阶段所需履行的法定程序。本次交易履行的法定程序完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公司本次交易提交法律文件有效性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一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交易拟提交的相关法律文件,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拟作出如下声明和保证:公司保证本次交易所提交的法律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对前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交易履行的法定程序完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的法律文件合法有效。本次交易实施完成尚需获得公司股东会批准以及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和注册。

本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十四)审议通过了《关于批准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审计报告、备考审阅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就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公司苏州郎克斯,聘请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苏州郎克斯《审计报告》(众环审字(2026)0600212号)及《备考审阅报告》(众环阅字(2026)0600001号);聘请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的苏州郎克斯精密五金有限公司45%股权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中企华评报字(2026)第8342号)。

本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十五)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交易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

为本次交易之目的,公司聘请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规定的专业资产评估机构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企华评估”或“评估机构”)以2025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对标的公司股权进行评估并出具相应的评估报告。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公司董事会认真审阅本次评估的相关资料后,就本次交易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如下意见:

1、评估机构独立性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证券、期货相关资产评估业务资格;评估机构及其经办评估师与公司及本次交易相关方之间除正常的业务往来关系以外,不存在关联关系,具有充分的独立性。

2、评估假设前提合理性

本次评估的假设前提均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并遵循了市场通用惯例与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未发现与评估假设前提相悖的事实存在,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3、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

本次评估的目的是确定标的资产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本次交易提供价值参考依据。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对标的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评估,评估机构在本次评估过程中实施了相应的评估程序,评估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与行业规范的要求进行,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运用了合规且符合目标资产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选用的参照数据、资料可靠;资产评估价值公允、准确。评估方法选用恰当,评估方法合理,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

4、评估定价的公允性

在本次评估过程中,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有关资产评估的法律法规,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各类资产的评估方法适当,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地反映了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本次评估结果公允。标的资产以评估值作为定价基础,交易价格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本次交易所聘请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合理,评估定价公允,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本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十六)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回报措施的议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就本次交易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具体内容详见《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及相关填补措施的说明》。

本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十七)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交易采取的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的议案》

公司为避免因参与人员泄露本次交易有关信息,自开始探讨本次交易事宜之初,即采取严格有效的保密措施及制度,严格限定相关信息的知悉范围,并贯穿于本次交易事项的过程始终。具体情况如下:

1、上市公司与交易相关方在筹划本次交易期间,已经采取了必要的保密措施,严格控制本次交易参与人员的范围,尽可能缩小知悉本次交易相关敏感信息的人员范围。

2、上市公司就本次交易聘请了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审计机构和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并与上述中介机构签署了保密协议,明确约定了保密信息的范围及保密责任。

3、上市公司对本次交易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并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向上交所进行了申报。

4、上市公司针对本次交易制作了《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并向上交所进行了报送备案。

5、上市公司严格控制参与本次交易的人员范围,并提醒和督促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保密义务和责任。

综上,公司已根据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相关文件的规定,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限定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及时签订了保密协议,严格地履行了本次交易相关信息在依法披露前的保密义务。

本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十八)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交易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议案》

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的规定,公司在本次交易中聘请的中介机构情况如下:

1、上市公司聘请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2、上市公司聘请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

3、上市公司聘请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交易的审计机构及备考审阅机构;

4、上市公司聘请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资产评估机构;

5、上市公司聘请北京荣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荣大商务有限公司北京第二分公司提供申报咨询、材料制作支持及底稿电子化制作等服务。

公司聘请上述第三方机构的行为合法合规,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除上述聘请行为外,上市公司本次交易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情况。

本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十九)审议通过了《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公司最近五个会计年度不存在通过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的情形,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至今已超过五个会计年度。因此,公司本次发行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亦无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本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十)《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交易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合法、高效地完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工作,公司董事会拟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授权董事会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在股东会决议范围内全权负责制定、修改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补充协议的约定调整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的股票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发行方式等;

2、授权董事会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签署、修改、补充、递交、呈报、执行与本次交易有关的一切协议与文件;

3、授权董事会负责办理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备案/审批程序,制作、签署及报备有关信息披露文件,并根据备案/审批机关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对报备文件进行相应的补充和调整;

4、办理本次交易的申报事宜,全权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反馈意见;

5、如相关监管部门要求修订、完善本次交易方案或法律、法规对本次交易有新的规定和要求,授权董事会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反馈意见或新的规定和要求,对本次交易方案进行相应调整;

6、授权董事会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股东会决议,负责本次交易方案的具体执行和实施,包括但不限于履行交易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办理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股权过户、移交变更、股份上市等登记手续,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7、授权董事会聘请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涉及的中介机构;

8、在法律法规、有关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股东会决议范围内,对配套募集资金投向及金额进行调整;

9、授权董事会在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允许的前提下,决定并办理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其他事宜;本授权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若公司于该有效期内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交易同意注册的文件,则该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交易完成之日。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告同日披露的《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本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十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参股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告同日披露的《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注销参股公司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2)。

本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关联董事陈玉珍、陈芳德、陈志贤回避表决。

(二十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公司拟注销全资子公司西藏哈森商贸有限公司,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告同日披露的《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注销全资子公司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3)。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十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拟于2026年6月12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就本次交易相关议案进行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备查文件

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23日

证券代码:603958 证券简称:哈森股份 公告编号:2026-031

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与预案差异情况

对比说明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哈森股份”)拟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苏州郎克斯精密五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郎克斯”)45.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于2025年12月15日披露了《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修订稿)》(以下简称“预案(修订稿)”)及相关文件。

2026年5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以下简称“报告书(草案)”)。报告书(草案)与预案(修订稿)的主要差异情况说明如下(如无特别说明,本公告中的简称与报告书(草案)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特此公告。

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23日

证券代码:603958 证券简称:哈森股份 公告编号:2026-029

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披露重组报告书暨一般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哈森股份”)拟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苏州郎克斯精密五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郎克斯”)45.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关联交易,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不构成重组上市。

2026年5月22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各项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文件。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6 号一一重大资产重组》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在公司首次披露重组方案至召开相关股东会前,如本次重组事项涉嫌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本次重组存在被暂停或被终止的风险。

本次交易方案尚需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和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后方可正式实施,本次交易能否取得上述批准或注册,以及最终取得批准或注册的时间都存在不确定性。

《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中对本次交易的有关风险进行了提示。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阅读草案中的相关风险提示内容,并郑重提示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关注公司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23日

证券代码:603958 证券简称:哈森股份 公告编号:2026-034

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会召开日期:2026年6月12日

● 本次股东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会类型和届次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二)股东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6年6月12日 14点30分

召开地点: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花安路1008号公司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6年6月12日

至2026年6月12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于2026年5月23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告及文件。

2、特别决议议案:第1- 22项议案均为特别决议议案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第1-22项议案都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拟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应持如下文件办理会议登记:

1、自然人股东亲自办理时,须持有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股票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办理时,须持有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见附件1)、委托人股票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

2、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亲自办理时,须持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股票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办理时,须持有出席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股票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以上复印件须加盖公司公章)。

3、异地股东可采取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通过传真方式登记的股东,请留下联系电话,以便联系。股东授权委托书(连同其它授权文件)至少应当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24小时前送至本公司。

(下转1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