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罗德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施罗德中国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施罗德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已于《上海证券报》、施罗德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网站(https://www.schroders.cn)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发布了《施罗德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施罗德中国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关于召开施罗德中国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施罗德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依据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3]2438号文准予注册的施罗德中国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24年4月26日成立。施罗德中国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26年5月21日证监许可[2026]1240号文准予变更注册为路博迈中国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由施罗德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变更为路博迈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施罗德中国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施罗德中国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施罗德中国动力股票,基金代码:020236;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审议《关于施罗德中国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基金管理人并变更注册为路博迈中国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会议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2026年5月26日起至2026年6月21日17:00止(纸质表决票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网络投票以基金管理人系统记录时间为准)
3、会议纸质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收件人:施罗德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33楼33T52A单元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客户服务部
联系电话:4009-209-588、021-53295677
传真:021-53295566
通过专人送交、邮寄送达的,请在信封表面注明:“施罗德中国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将填妥的纸质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按上述传真号码以传真方式发送至基金管理人。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会议审议的事项为《关于施罗德中国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基金管理人并变更注册为路博迈中国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说明详见《〈关于施罗德中国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基金管理人并变更注册为路博迈中国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见附件二)。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会议的权益登记日为2026年5月25日,即该日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享有本次会议的表决权。
四、投票方式
(一)纸质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s://www.schroders.cn)、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并打印或从报纸上剪裁、复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印章,下同),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正反面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受托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者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四)。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受托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受托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四)。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受托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受托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和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四)。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受托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以上各项及本公告正文全文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受托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于前述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内(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邮寄送达至本公告列明的寄达地点或以传真方式送达,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施罗德中国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4、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9-209-588咨询。
(二)网络表决(仅适用于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方便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内(自2026年5月26日起,至2026年6月21日17:00止,以基金管理人系统记录时间为准),在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s://www.schroders.cn)设立网络投票专区,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网络投票专区按提示进行网络投票操作,并行使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官网网络投票专区进行投票的,基金管理人将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网络投票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暂不开通。
五、计票
1、本次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且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3、表决意见效力的认定如下:
(1)纸质表决票的效力认定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基金管理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无法辨认、意愿无法判断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受托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基金管理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i.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ii.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iii.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基金管理人收到的时间为准,传真的以基金管理人传真接收到的时间为准。
(2)网络表决意见的效力认定
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网络投票的,经按规定程序核实身份并在会议投票表决规定期间内成功提交网络表决意见的,为有效表决;有效表决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多次网络投票的,以最后一次成功提交的有效表决意见为准。
(3)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同时存在纸质方式和其他非纸质方式(网络方式,下同)的有效表决意见的,以有效的纸质表决票为准。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只存在非纸质方式的有效表决意见的,以基金管理人系统记录时间在最后的有效表决意见为准,系统记录时间在前的表决意见视为被撤回;最后时间同时收到的有效表决意见有多次的,表决意见相同的,按照该相同的表决意见计票;表决意见不一致的,视为弃权。
(4)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最后授权优先规则
如果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多次以有效书面方式授权的,以最后一次书面授权为准。如最后时间收到的书面授权委托有多次,不能确定最后一次书面授权的,以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书面授权为准;最后时间收到的多次书面授权均为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若授权表示一致,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表示不一致,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2)直接表决优先规则
如委托人既进行委托授权,又自行出具了有效表决意见(无论通过上述任何一种指定方式),则以其直接表决意见为有效表决。
六、会议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则本次通讯方式开会视为有效。
2、《关于施罗德中国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基金管理人并变更注册为路博迈中国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应当由提交有效表决意见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本次会议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会议需要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若本次会议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管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开会时间和地点,但权益登记日仍为2026年5月25日。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对于投票而言,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投的有效表决依然有效,但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进行投票的,则以最新的有效表决意见为准;对于授权而言,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会议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八、本次会议相关机构
1、召集人:施罗德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33楼33T52A单元
联系人:客户服务部
联系电话:4009-209-588、021-53295677
2、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18号
联系人:方圆
联系电话:95559
3、公证机关: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联系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凤阳路660号
联系人:林奇
联系电话:021-62178903
4、见证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20楼
联系人:安冬
联系电话:021-31358725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纸质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本次会议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s://www.schroders.cn)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9-209-588咨询。
3、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能成功召开或者未能通过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根据《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可能会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在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变更后,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拟继续管理本基金,但基金经理的安排应以新任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为准。
5、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施罗德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我国证券市场发展时间较短,不能反映市场发展的所有阶段,基金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其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了解基金产品的详细情况,选择与自己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基金,并注意投资风险。
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者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特此公告。
施罗德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2026年5月25日
附件一:《关于施罗德中国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基金管理人并变更注册为路博迈中国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关于施罗德中国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基金管理人并变更注册为路博迈中国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附件三:《施罗德中国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纸质表决票》
附件四:《施罗德中国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委托书》
附件五:《施罗德中国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附件一: 关于施罗德中国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基金管理人并变更注册为路博迈中国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
施罗德中国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施罗德中国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将施罗德中国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变更基金管理人并变更为路博迈中国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主要调整内容包括基金的名称、基金管理人、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估值方法、费率水平、登记机构、自动终止条款等内容,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二《〈关于施罗德中国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基金管理人并变更注册为路博迈中国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同时,为保证顺利实施本基金的变更注册方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案通过后,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等业务,相关具体安排以后续公告为准,请投资者注意查看。修改后的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自路博迈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博迈基金公司”)公告的生效之日起生效,请投资者注意登录路博迈基金公司网站(www.nbchina.com)查看。
本议案如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将在正式变更前安排不少于5 个交易日的赎回选择期,以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赎回选择,赎回选择期内赎回不收取赎回费。具体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本议案如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执行本基金的正式变更。届时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将根据相关安排结转为路博迈中国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结转后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连续计算。
本基金正式变更后,因存量基金份额的份额登记机构将由施罗德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变更为路博迈基金公司,基金份额持有人需在路博迈基金公司开立基金账户,具体由原销售机构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已经提供的有效资料代为办理基金账户的开立手续。修改后的基金合同生效前,如果原施罗德中国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未选择将原份额进行赎回的,在符合原销售机构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既有的客户服务规则及双方协议约定的前提下,视为对由原销售机构代为办理基金账户的安排表示同意。如销售机构未能成功代为办理基金账户的开立手续,则本基金正式变更后,基金份额持有人仍持有的原施罗德中国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将统一转登记至路博迈基金在直销渠道为其开立的基金账户上。
修改后的基金合同生效日前(不含当日,下同)的基金管理人责任由施罗德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承担,修改后的基金合同生效日后(含当日,下同)的基金管理人责任由路博迈基金承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施罗德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9-209-588或路博迈基金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75-5888咨询。
赎回选择期间及修改后的基金合同生效前,由于需应对赎回、管理业务移交等情况,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豁免《基金合同》中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等条款。
本议案需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成功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由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本议案如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为实施产品变更基金管理人等变更注册方案,同意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基金变更及法律文件修改的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采取本基金变更的措施以及确定本基金变更各项工作的具体时间,并授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
具体安排详见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施罗德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2026年5月22日
附件二:《关于施罗德中国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基金管理人并变更注册为路博迈中国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施罗德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依据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3]2438号文准予注册的施罗德中国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24年4月26日成立。施罗德中国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26年5月21日证监许可[2026]1240号文准予变更注册为路博迈中国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由施罗德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变更为路博迈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考虑到本基金的长期发展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施罗德中国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施罗德中国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施罗德中国动力股票,基金代码:020236;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审议《关于施罗德中国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基金管理人并变更注册为路博迈中国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
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则本次通讯方式开会视为有效。同时,《关于施罗德中国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基金管理人并变更注册为路博迈中国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应当由提交有效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因此该方案存在无法获得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在生效后方可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变更基金管理人并变更为路博迈中国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注册及对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备案,不表明其对变更注册后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一、主要修改内容
1、变更基金名称
基金名称由“施罗德中国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路博迈中国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变更基金管理人
将本基金管理人由“施罗德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变更为“路博迈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3、调整业绩比较基准表述
基金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规范化表达,由“中证800指数收益率*80% + 恒生指数收益率(经人民币汇率调整)*10% + 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10%”变更为“中证800指数收益率*80%+ 恒生指数收益率*10%+ 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10%”。
4、调整费率结构
(1)申购费率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
■
调整为:
通过直销机构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不收取申购费,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申购费率具体如下:
■
(2)赎回费率
赎回费率由:
①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
②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
对持有期限少于30日的投资人,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限不少于30日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如收取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用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注:此处1个月以30日计算)。
调整为: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产生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相同,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该部分基金份额的时间分段设定如下:
■
(注:赎回份额持续持有期的计算,以该份额在登记机构的份额注册日开始计算,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原施罗德中国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全部转换为路博迈中国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后,持有期限连续计算。)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由0.50%调整为0.40%;
(4)调整销售服务费收取和返还规则
1)直销机构:
对于C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将在投资人赎回、转出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时随赎回款(或清算款)一并返还给投资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其他销售机构
对于投资人持续持有期限未超过一年(即365天)的C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出,由登记机构代收,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对于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即365天)的C类基金份额继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在投资人赎回、转出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时随赎回款(或清算款)一并返还给投资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由原施罗德中国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转换而来的C类基金份额
①直销机构:
自2027年1月1日起继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将在投资人赎回、转出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时随赎回款(或清算款)一并返还给投资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但在2027年1月1日之前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将不返还给投资者,而是确认为应支付的销售服务费。
②其他销售机构:
对于投资人持续持有期限未超过一年的该部分份额,所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将被确认为应支付的销售服务费。
对于投资人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即365天)的该部分份额,自2027年1月1日起继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将在投资人赎回、转出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时随赎回款(或清算款)一并返还给投资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但在2027年1月1日之前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将不返还给投资者,而是确认为应支付的销售服务费。
③被确认为应支付的销售服务费,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出,由登记机构代收,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5、调整登记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由“施罗德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变更为“路博迈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并将份额登记等业务委托给基金服务机构一一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负责日常运营。
6、调整投资范围
投资范围由:“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次级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国债期货、股指期货、股票期权、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等)、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变更为:“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次级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信用衍生品、国债期货、股指期货、股票期权、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等)、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融券业务中的融资业务。”
7、调整投资策略及投资比例限制
根据前述投资范围的变更,相应增加“信用衍生品投资策略”及“参与融资业务的投资策略”,并补充相关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
(1)投资策略部分增加内容如下:
“5、信用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按照风险管理原则,以风险对冲为目的,对所投资的资产组合进行风险管理。本基金将根据所持标的债券等固定收益品种的投资策略,审慎开展信用衍生品投资,合理确定信用衍生品的投资金额、期限等。同时,本基金将加强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的交易对手方、创设机构的风险管理,合理分散交易对手方、创设机构的集中度,对交易对手方、创设机构的财务状况、偿付能力及杠杆水平等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与严格的准入管理。
6、参与融资业务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充分考虑风险和收益特征的基础上,审慎参与融资交易。本基金将基于对市场行情和组合风险收益的分析,确定投资时机、标的证券以及投资比例。若相关融资业务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本基金将遵从其最新规定,以符合上述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
(2)相关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增加内容如下:
“(18)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9)本基金不持有具有信用保护卖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本基金持有的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不得超过本基金中所对应受保护债券面值的100%;
(2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信用保护卖方的各类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19)、(20)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3个月之内进行调整;”
同时删除以下投资比例限制“(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8、调整估值方法
根据前述投资范围的变更,相应增加信用衍生品及融资业务的估值方法,并根据实际操作需要对估值方法进行完善,修改后的估值方法如下:
“本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按如下原则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及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全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估值。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同时应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4)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转股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全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采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采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4、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5、回购的估值方法
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付利息。
6、同业存单的估值方法
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采用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进行估值。
7、期货合约(包括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股票期权合约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行业协会等规定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
9、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10、信用衍生品按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当日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但基金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估值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要求采用合理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11、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与港币的中间价或其他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汇率。
12、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涉及的境外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13、本基金参与融资等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1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6、本基金应当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规定进行资产分类以及会计核算。
1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9、在“基金的存续”章节增加自动终止条款:“《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除上述主要内容的调整需要修改《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外,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要求及拟变更后的基金产品特征对《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的其他相关内容进行修改。
11、基金管理人变更后,为保障基金运作的连续性与稳定性,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鉴于本次变更未对本基金的投资政策进行实质性修改,基金投资目标、风险收益特征未发生变化。在就基金管理人变更事项履行充分提示义务、对相关风险进行完整提示的前提下,为客观反映基金历史运作表现,便于投资者全面了解基金业绩情况,拟将本次基金管理人变更前的基金过往业绩与变更后业绩连续计算,并保证相关业绩数据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符合法律法规关于过往业绩的披露要求。
二、变更方案要点
(一)赎回选择期
本议案如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将在正式变更前安排不少于5 个交易日的赎回选择期,以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赎回选择,赎回选择期内赎回不收取赎回费。具体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本议案如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执行本基金的正式变更。届时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将根据相关安排结转为路博迈中国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结转后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连续计算。
(二)份额登记安排
本基金正式变更后,因存量基金份额的份额登记机构将由施罗德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变更为路博迈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博迈基金公司”),基金份额持有人需在路博迈基金公司开立基金账户,具体由原销售机构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已经提供的有效资料代为办理基金账户的开立手续。修改后的基金合同生效前,如果原施罗德中国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未选择将原份额进行赎回,在符合原销售机构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既有的客户服务规则及双方协议约定的前提下,视为对由原销售机构代为办理基金账户的安排表示同意。如销售机构未能成功代为办理基金账户的开立手续,则本基金正式变更后,基金份额持有人仍持有的原施罗德中国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将统一转登记至路博迈基金在直销渠道为其开立的基金账户上。
修改后的基金合同生效日前(不含当日,下同)的基金管理人责任由施罗德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承担,修改后的基金合同生效日后(含当日,下同)的基金管理人责任由路博迈基金承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施罗德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9-209-588或路博迈基金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75-5888咨询。
(三)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相关事项,并授权变更前后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以及根据实际情况可暂停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等业务。
(四)本议案如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变更前后的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执行本基金的正式变更,《路博迈中国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生效时间届时将由路博迈基金公司另行发布相关公告。
届时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将根据相关安排结转为路博迈中国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结转后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连续计算。
(五)赎回选择期间及修改后的基金合同生效前,由于需应对赎回、管理业务移交等情况,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豁免《基金合同》中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等条款。
(六)本议案如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为实施产品变更基金管理人等变更注册方案,同意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基金变更及法律文件修改的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采取本基金变更的措施以及确定本基金变更各项工作的具体时间,并授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
(七)为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执行本基金的正式变更,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后,向新任基金管理人逐步移交包括投资者个人信息在内的基金管理业务资料。
三、变更方案可行性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行使下列职权:……(二)决定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或者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三)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第八十六条规定,“……转换基金的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因此,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属于特别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决议方可生效。本次变更基金管理人及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法律层面上的障碍。
(二)技术层面
为了保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顺利召开,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成立了工作小组,筹备、执行本次会议相关事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后,将由新任基金管理人路博迈基金公司通过其官网等形式公告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并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内更新招募说明书。现任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已就本基金变更注册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充分沟通和细致准备,技术可行。因此,本次变更基金管理人及修改《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相关事宜不存在运营技术层面的障碍。
四、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能成功召集或议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满足由权益登记日代表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的召集成功条件,以及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的表决通过条件。为防范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上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集或议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等情况,基金管理人将在会前尽可能与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预沟通,争取更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赎回、转出份额的流动性风险
为应对可能引发的大规模集中赎回、转出等情况,本基金会尽可能提前做好流动性安排,保持投资组合的流动性以应对可能的赎回或转出申请,降低净值波动率。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赎回、转出情况及时对可能存在的市场投资风险进行有效评估,保持相对合理的仓位水平,科学有效地控制本基金的市场风险。
五、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对本方案的内容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
施罗德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9-588
网站:https://www.schroders.cn
施罗德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2026年5月22日
附件三:
施罗德中国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纸质表决票
■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s://www.schroders.cn)、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并打印或从报纸上剪裁、复印本表决票。
附件四:
施罗德中国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 机构代表本人/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2026年6月21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施罗德中国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按如下意见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
本人/本机构对《关于施罗德中国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基金管理人并变更注册为路博迈中国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表决意见为: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本授权有效期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日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计票结束之日止。若施罗德中国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除有新的授权外,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姓名/名称(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姓名/名称(签字/盖章):
受托人(代理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1)本授权委托书中“委托人证件号码”,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立基金账户时所使用的证件号码或其现行有效的更新。(2)此授权委托书以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或内容自制形式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3)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基金账户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授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以上授权将被视为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向代理人所做授权。
(下转14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