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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

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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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德运矿业20%股权及部分债权的公告

2026-05-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603 证券简称:盛达资源 公告编号:2026-045

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德运矿业20%股权及部分债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现金8,710.00万元收购赵树权持有的阿鲁科尔沁旗德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德运矿业”、“标的公司”、“目标公司”)20%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股权”),同时以现金31,147,773.33元受让赵树权对德运矿业享有的31,147,773.33元债权(以下简称“标的债权”),标的股权和标的债权合称“标的资产”。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持有德运矿业的股权将由54%增至74%,德运矿业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不会因本次交易发生变化;标的债权成为公司对德运矿业的债权,赵树权不再对德运矿业享有任何债权。

2. 德运矿业的核心资产为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巴彦包勒格矿区银多金属矿采矿权(以下简称“巴彦包勒格矿区银多金属矿采矿权”)、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巴彦包勒格区铅锌多金属矿勘探探矿权(以下简称“巴彦包勒格区铅锌多金属矿探矿权”)。

3.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形。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4. 本次交易涉及的矿业权相关风险详见本公告“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之“(三)标的公司矿业权情况”之“10. 与矿业权有关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交易概述

为优化公司的资产结构,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公司拟以现金8,710.00万元收购赵树权持有的德运矿业20%股权,同时以现金31,147,773.33元受让赵树权对德运矿业享有的31,147,773.33元债权。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持有德运矿业的股权将由54%增至74%,德运矿业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不会因本次交易发生变化;标的债权成为公司对德运矿业的债权,赵树权不再对德运矿业享有任何债权。公司于2026年5月22日与交易对方赵树权、标的公司签署了《关于阿鲁科尔沁旗德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关于阿鲁科尔沁旗德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之债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债权转让协议》”)。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形。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姓名:赵树权

住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

就职单位:德运矿业

赵树权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与公司及公司前十名股东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标的资产概况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赵树权持有的德运矿业20%股权、赵树权对德运矿业享有的31,147,773.33元债权,标的资产不存在抵押、质押,不存在涉及该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亦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二)标的公司基本情况

名称:阿鲁科尔沁旗德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金钟

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3年4月24日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地址: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镇汉林路西街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无 一般经营项目:矿业开发销售

本次交易前后股权结构:

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德运矿业不存在为他人提供担保、财务资助的情况,德运矿业公司章程或其他文件中不存在法律法规之外其他限制股东权利的条款。德运矿业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标的公司矿业权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德运矿业在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拥有巴彦包勒格矿区银多金属矿采矿权、巴彦包勒格区铅锌多金属矿探矿权,上述2个矿业权系德运矿业的核心资产。本次交易完成后,相关矿业权仍在德运矿业名下,不涉及矿业权权属转移,无需履行矿业权权属转移相关审批手续。

1. 矿业权基本情况

(1)采矿权

德运矿业目前持有赤峰市自然资源局于2024年2月8日核发的证号为C1504002024024210156368的《采矿许可证》,具体情况如下:

矿区范围拐点坐标如下(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2)探矿权

德运矿业目前持有赤峰市自然资源局于2024年4月2日核发的证号为T1504002008093010015649的《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具体情况如下:

勘查范围拐点坐标如下:

2. 矿业权的历史权属情况

德运矿业采矿证由探矿证分立取得,探矿权于2024年办理探转采手续,部分转为采矿权。德运矿业2019年以前的探矿权历史沿革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9年7月23日披露的《关于股权收购涉及矿业权信息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38)。

2019年10月进行了第七次延续、第六次变更,勘查项目名称变更为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巴彦包勒格区铅锌多金属矿勘探,勘查面积变更为48.05km2,有效期限自2019年10月31日至2021年10月31日。

2021年10月进行了第八次延续、第七次变更,勘查面积变更为35.62km2,有效期限自2021年10月31日至2026年10月31日。

2024年2月,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巴彦包勒格区铅锌多金属矿勘探探矿权办理探转采手续,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巴彦包勒格区铅锌多金属矿勘探探矿权被分立为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巴彦包勒格区铅锌多金属矿勘探探矿权(证号:T1504002008093010015649,勘查面积33.2873km2,有效期限自2024年4月2日至2026年10月31日)和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巴彦包勒格矿区银多金属矿采矿权(证号:C1504002024024210156368,矿区面积2.3206km2,有效期限自2024年2月8日至2038年2月8日)。

3. 矿业权对应的矿产资源情况

根据经赤峰市自然资源局备案的《〈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巴彦包勒格矿区银多金属矿勘探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赤自然资储评字﹝2021﹞011号),对探矿权范围(48.05km2)整体普查的基础上,择优进行了详查(面积6.20km2),重点选择了勘探区,圈定矿体86条,勘探区及资源储量估算面积为2.3206km2,矿床累计查明资源量规模为中型。截至2020年12月31日,巴彦包勒格矿区银多金属矿资源量估算结果如下:

巴彦包勒格矿区银多金属矿资源量(探明+控制+推断)矿石量1,810.8万吨,银金属量611吨,平均品位140.45克/吨;铅金属量16,621吨,平均品位1.58%;锌金属量361,159吨,平均品位2.60%。其中,探明资源量矿石量657.1万吨,银金属量152吨,平均品位142.33克/吨,铅金属量2,093吨,平均品位1.44%,锌金属量141,032吨,平均品位2.52%;控制资源量矿石量359.4万吨,银金属量155吨,平均品位141.25克/吨,铅金属量5,670吨,平均品位1.84%,锌金属量68,230吨,平均品位2.64%;推断资源量矿石量794.3万吨,银金属量304吨,平均品位139.12克/吨,铅金属量8,858吨,平均品位1.48%,锌金属量151,897吨,平均品位2.66%。

巴彦包勒格矿区银多金属矿伴生矿产资源量(推断)矿石量1,806.4万吨,银金属量384吨,品位29.01克/吨,铅金属量25,193吨,品位0.42%,锌金属量20,006吨,品位0.91%。

4. 是否具备相关矿业开发的资质和准入条件的说明

德运矿业是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德运矿业具备矿业勘探、开发利用所需要的资质条件,银铅锌矿行业不属于特许行业准入条件的特定矿种。

5. 矿业权相关资产达到生产状态需完成的工作、报批事项和投产计划

德运矿业巴彦包勒格矿区银多金属矿目前已办理完成矿产资源开采所需的部分行政审批手续,尚需完成矿山开发建设相关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节能评估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行政审批,以及巴彦包勒格矿区银多金属矿开发建设项目核准批复等。矿山建设有关手续办理完毕、各项工程施工结束后,由应急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按照矿山资源储量和生产能力制定生产计划。

6. 矿产资源开采所取得的行政审批情况

德运矿业通过报批手续从赤峰市自然资源局等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取得了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巴彦包勒格矿区银多金属矿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划定矿区范围批复、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评审意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评审备案的行政审批文件。

7. 矿业权经营情况

过去三年,德运矿业不存在重大违规开采、环保事故和安全生产事故等情形,未因上述情形受到相关主管部门处罚。

8. 矿业权相关费用的缴纳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德运矿业持有的采矿权和探矿权不涉及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的情形,德运矿业将按照相关规定在未来矿山开采时按矿产品销售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率逐年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德运矿业已按照相关规定缴纳了探矿权使用费,不存在欠费情况。

9. 矿业权权利限制、争议情况

本次交易涉及的矿业权不存在质押、查封等权利限制,亦不存在诉讼仲裁等权利争议情况。

10. 与矿业权有关的风险

(1)德运矿业巴彦包勒格矿区银多金属矿矿山建设的部分行政审批手续尚在办理中,办理过程中存在无法获取相配套生产经营所需证照的行政审批风险。

(2)因勘查工程的有限性,资源勘探开发无法做到准确预计,存在资源储量与实际可采储量存在差异的风险,该差异可能会对德运矿业未来盈利能力产生影响。

(3)德运矿业未来开采过程中,如果因开采地质技术条件发生较大变化,进而影响采矿工程进度,存在无法达到采矿规模的风险;同时,还存在矿山地质灾害等导致无法达到预期采矿规模的自然条件约束风险。

(4)矿产资源开采是一个建设周期长、资金投入大的行业,受气候等因素影响存在不能按计划时间完成矿山建设的风险;若未来矿山建设进度不及预期或出现其他困难情况,将导致矿山建设资金投入超出预期,存在工程建设资金前期投入较大、不能按计划时间达产的风险。

(5)德运矿业作为矿产资源开发类企业,采矿活动会对矿体及周围岩层地质结构造成不同程度的破坏,采矿过程中可能存在各类安全生产风险。

(6)银、铅、锌属于国际大宗商品,产品价格不仅受供求关系变化影响,而且还与全球经济状况、中国经济状况、重大经济政治事件、市场投机等多种因素密切相关。未来如果银、铅、锌金属市场价格出现较大变化,则将对德运矿业的盈利能力造成影响。

(7)国家对矿业权实行有偿使用,企业在使用矿业权时需缴纳矿业权使用费、矿业权出让收益、资源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等,如果国家对矿业权有偿使用的税费标准发生变化,将对德运矿业实际收益产生较大影响。

(8)德运矿业的矿山建设将涉及征地,同时后续开采运营过程中也涉及与周边居民的关系处理,不排除因意外事件等因素导致与周边居民产生矛盾的风险,如出现该等情形,将对德运矿业的矿山建设和运营带来不利影响。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转让方):赵树权

乙方(受让方):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丙方(目标公司):阿鲁科尔沁旗德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除《股权转让协议》和《债权转让协议》另有约定外,“甲方”、“乙方”、“丙方”合称“各方”)

(一)《股权转让协议》

甲方持有阿鲁科尔沁旗德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20%股权,乙方持有目标公司54%股权。目标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实缴资本500万元。

甲方有意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向乙方出售甲方持有的全部20%目标公司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股权”),乙方亦有意受让标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标的股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 股权转让

1.1甲方同意按本协议向乙方转让其持有的标的股权,乙方同意按本协议从甲方受让标的股权。

1.2本协议所述之股权转让完成后,甲方退出目标公司,乙方持有目标公司74%股权。

2. 交易价款及支付安排

2.1经协商一致,甲乙双方同意,标的股权转让对价为人民币8710万元(以下简称“交易价款”),本交易价款的定价充分考虑了目标公司的生产经营现状和预期,同时以甲方承诺在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不再对目标公司享有/提出任何权利主张为条件。

2.2甲乙双方同意,交易价款由乙方以现金方式向甲方支付。

2.3交易价款收款账户及支付方式:

(1)甲乙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签署并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指定乙方共管的银行账户(以下简称“指定收款账户”)支付本次交易第一期交易价款(税前)人民币4710万元;乙方作为本次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法定扣缴义务人,有权在支付时依法代扣标的股权转让中甲方应缴的个人所得税,并将代扣完毕标的股权转让中甲方全部个人所得税后净额支付至甲方指定收款账户。乙方应在代扣代缴税款后向甲方提供完税凭证复印件(原件交甲方核对);甲方应配合提供全部纳税资料。

(2)乙方代扣代缴并提供完税凭证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应配合丙方完成标的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丙方负责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工商变更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指定收款账户(此时账户共管解除)支付第二期交易价款,即人民币4000万元。

(3)甲乙双方确认,乙方向指定收款账户支付全部两期交易价款即视为乙方已履行完毕本协议项下的全部交易价款的支付义务。

(4)甲乙双方同意,因准备、签订并履行本协议产生的相关税费,由甲乙双方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承担。

3. 交割

3.1丙方完成本协议约定的将标的股权由甲方转让至乙方的工商变更登记,即标的股权交割完成。该等交割完成的当日,为交割完成日。

3.2甲方、乙方和丙方共同确认,交割完成日后,甲方退出目标公司,不再作为目标公司的股东,不再担任目标公司的董事,自交割完成日起,甲方对丙方享有的全部权利均转移由乙方享有,甲方不再对丙方提出任何权利主张,同时,甲方有义务积极配合乙方和丙方完成所需文件的签署和出具(如涉及)。

4. 过渡期

4.1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交割完成日(以下简称“过渡期”)内,甲方应切实履行股东职责,并应遵守其在本协议中做出的各项陈述、保证和承诺,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不得损害乙方及目标公司利益。

4.2过渡期内,甲方应:

(1)不得将其持有的标的股权的任何部分转让或承诺转让给第三方,不得以标的股权向第三方提供担保或承诺提供担保,不得与第三方进行关于转让标的股权或以标的股权向第三方提供担保的接触及洽谈;

(2)不得转让或承诺转让目标公司资产给第三方,不得以目标公司资产向第三方提供担保或承诺提供担保,不得与第三方进行关于转让目标公司资产或以目标公司资产向第三方提供担保的接触及洽谈。

5. 陈述与保证

5.1乙方向甲方陈述并保证如下:

(1)乙方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具有以其自身名义受让标的股权的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乙方已就签署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履行了必要的公司议事和批准程序;

(3)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并未违反任何对其有约束力的协议、章程、生效判决、裁决、司法裁定或行政决定;

(4)乙方保证其依据本协议支付的交易价款来源合法,并且其有足够的能力依据本协议的条款与条件支付交易价款。

5.2甲方向乙方陈述并保证如下:

(1)甲方具有以其自身名义转让标的股权的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甲方已就本协议的签订和履行取得其配偶不可撤销的同意;

(2)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并未违反任何对其有约束力的协议、生效判决、裁决、司法裁定或行政决定;

(3)甲方对标的股权拥有完全、合法的所有权和处分权,其取得标的股权的过程和结果均合法合规,未就标的股权签署任何转让协议、合同、备忘录等,未与任何第三方订立任何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标的股权的约定,也未向任何第三方承诺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标的股权,标的股权不存在抵押、质押、信托、受益权、第三方购股选择权、查封、冻结或其他任何权利瑕疵、限制或负担,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不会对目标公司及/或乙方产生法律或财务上的不利影响或或有负债;

(4)甲方签署并完成本协议所述的交易无需获取来自任何第三方或对其或其任何资产有管辖权的政府部门的同意、批准、授权、命令、登记、备案;如因甲方签署的任何协议的约定,使其负有就本次交易征得其他主体同意或给予其他主体通知的义务,甲方应确保已履行该等义务;

(5)标的股权对应的注册资本已完成足额实缴,不存在抽逃出资、出资不实等情形;

(6)甲方确认,向乙方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和文件均为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不存在隐瞒、遗漏或欺诈等情形;

(7)甲方承诺,对于交割完成日前甲方所涉事项导致标的股权可能存在的潜在纠纷及纳税义务应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若因此而给目标公司或/及乙方造成损失,甲方应予以赔偿。

6. 违约责任

6.1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时间付款,则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照逾期金额的0.02%向指定收款账户支付违约金;若逾期超过30个工作日,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次交易的交易价款总额20%的违约金,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6.2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办理完毕标的股权交割、配合办理变更登记等手续的,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本次交易的交易价款总额0.02%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个工作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本次交易的交易价款总额20%的违约金,赔偿乙方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退还乙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

6.3除各方另有约定外,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其作出的声明、保证、承诺和义务的,守约方有权书面通知其限期纠正,如违约一方无法纠正、拒绝纠正、逾期纠正或纠正不符合守约方通知要求的,在守约方书面通知的纠正期限到期后,每逾期一日,应向守约方支付本次交易的交易价款总额0.02%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个工作日的,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本次交易的交易价款总额20%的违约金,赔偿守约方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如甲方为违约方的,还应退还乙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

6.4违约方应对守约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守约方选择继续履行协议的,不视为放弃要求违约方承担其他违约责任的权利。

6.5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损失、预期可得利益损失和守约方为签订或履行本协议而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交通费和差旅费用等。

(二)《债权转让协议》

截至本协议签署日,甲方对阿鲁科尔沁旗德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享有31,147,773.33元债权。甲方有意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向乙方出售甲方对目标公司享有的31,147,773.33元债权(以下简称“标的债权”),乙方亦有意受让标的债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1. 债权转让

1.1各方确认,截至本协议签署日,甲方对目标公司享有的债权总额为31,147,773.33元。甲方将前述全部标的债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本协议以现金受让标的债权。

1.2本协议所述之标的债权全部转让完成后,甲方对丙方享有的全部权利均转移由乙方享有,甲方不再对乙方或丙方提出任何权利主张,同时,甲方有义务积极配合乙方和丙方完成所需文件的签署和出具(如涉及)。

2. 交易价款及支付安排

2.1经协商一致,甲乙双方同意,标的债权转让对价为人民币31,147,773.33元(以下简称“交易价款”)。本交易价款的定价充分考虑了目标公司的生产经营现状和预期,同时以甲方承诺在本次债权转让完成后不再对目标公司享有/提出任何权利主张为条件。

2.2甲乙双方同意,交易价款由乙方以现金方式向甲方支付。

2.3交易价款收款账户及支付方式:

(1)本协议签署并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指定收款账户支付全部交易价款,即人民币31,147,773.33元。

(2)甲乙双方确认,乙方向指定收款账户支付全部交易价款即视为乙方已履行完毕本协议项下的全部交易价款的支付义务。

(3)甲乙双方同意,因准备、签订并履行本协议产生的相关税费,由甲乙双方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承担。

3. 债权转让完成日

3.1乙方支付完毕全部交易价款,即视为标的债权转让完成。该债权转让完成的当日,为债权转让完成日。

3.2甲方、乙方和丙方共同确认,债权转让完成日后,甲方对丙方享有的全部债权均转移由乙方享有,甲方不再对目标公司享有任何债权,不再对乙方或丙方提出任何权利主张。同时,甲方有义务积极配合乙方和丙方完成所需文件的签署和出具(如涉及)。

4. 过渡期

4.1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债权转让完成日(以下简称“过渡期”)内,甲方应切实履行债权人的职责,并应遵守其在本协议中做出的各项陈述、保证和承诺,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不得损害乙方及目标公司利益。

4.2过渡期内,甲方应:

不得将其享有的标的债权的任何部分转让或承诺转让给第三方,不得以标的债权向第三方提供担保或承诺提供担保,不得与第三方进行关于转让标的债权或以标的债权向第三方提供担保的接触及洽谈

5. 陈述与保证

5.1乙方向甲方陈述并保证如下:

(1)乙方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具有以其自身名义受让标的债权的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乙方已就签署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履行了必要的公司议事和批准程序;

(3)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并未违反任何对其有约束力的协议、章程、生效判决、裁决、司法裁定或行政决定;

(4)乙方保证其依据本协议支付的交易价款来源合法,并且其有足够的能力依据本协议的条款与条件支付交易价款。

5.2甲方向乙方陈述并保证如下:

(1)甲方具有以其自身名义转让标的债权的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甲方已就本协议的签订和履行取得其配偶不可撤销的同意;

(2)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并未违反任何对其有约束力的协议、生效判决、裁决、司法裁定或行政决定;

(3)甲方对标的债权拥有完全、合法的所有权和处分权,其取得标的债权的过程和结果均合法合规,未就标的债权签署任何转让协议、合同、备忘录等,未与任何第三方订立任何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标的债权的约定,也未向任何第三方承诺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标的债权,标的债权不存在抵押、质押、信托、受益权、第三方购买选择权、查封、冻结或其他任何权利瑕疵、限制或负担,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不会对目标公司及/或乙方产生法律或财务上的不利影响或或有负债;

(4)甲方签署并完成本协议所述的交易无需获取来自任何第三方或对其或其任何资产有管辖权的政府部门的同意、批准、授权、命令、登记、备案;如因甲方签署的任何协议的约定,使其负有就本次交易征得其他主体同意或给予其他主体通知的义务,甲方应确保已履行该等义务;

(5)甲方确认,向乙方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和文件均为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不存在隐瞒、遗漏或欺诈等情形;

(6)甲方承诺,对于债权转让完成日前甲方所涉事项导致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的潜在纠纷及纳税义务应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若因此而给目标公司或/及乙方造成损失,甲方应予以赔偿。

6. 违约责任

6.1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时间付款,则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照逾期金额的0.02%向指定收款账户支付违约金;若逾期超过30个工作日,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次交易的交易价款总额20%的违约金,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6.2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办理完毕标的债权的转让等手续的,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本次交易的交易价款总额0.02%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个工作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本次交易的交易价款总额20%的违约金,赔偿乙方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退还乙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

6.3除各方另有约定外,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其作出的声明、保证、承诺和义务的,守约方有权书面通知其限期纠正,如违约一方无法纠正、拒绝纠正、逾期纠正或纠正不符合守约方通知要求的,在守约方书面通知的纠正期限到期后,每逾期一日,应向守约方支付本次交易的交易价款总额0.02%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个工作日的,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本次交易的交易价款总额20%的违约金,赔偿守约方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甲方为违约方的,还应退还乙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

6.4违约方应对守约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守约方选择继续履行协议的,不视为放弃要求违约方承担其他违约责任的权利。

6.5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损失、预期可得利益损失和守约方为签订或履行本协议而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交通费和差旅费用等。

《股权转让协议》和《债权转让协议》自各方加盖法人公章(适用于法人)、本人签字(适用于自然人)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五、本次交易的定价依据及合理性

经交易各方协商一致,最终确定本次交易标的股权转让价款为8,710.00万元,标的债权转让价款为31,147,773.33元。本次交易价款的定价充分考虑了标的公司的生产经营现状和预期,同时以交易对方赵树权承诺在本次股权转让和债权转让完成后不再对标的公司享有/提出任何权利主张为条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本次交易涉及的其他安排

本次交易不涉及人员安置、土地租赁、债务重组等情况。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不会因本次交易新增关联交易,不会新增与关联人产生同业竞争情形,不会影响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在人员、资产、财务上的独立性。本次交易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七、本次交易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符合公司战略规划,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拥有银、铅、锌金属资源量的权益将进一步增厚,有助于增强公司市场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持有德运矿业的股权将由54%增至74%,德运矿业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不会因本次交易发生变化。本次交易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矿山建成投产后,会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积极影响。

本次交易尚未完成,相关资产的交割过户、工商变更等事项的完成时间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上述事项的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八、备查文件

1.《关于阿鲁科尔沁旗德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

2.《关于阿鲁科尔沁旗德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之债权转让协议》;

3.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