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

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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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下属公司与关联方签订
《房屋租赁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

2026-05-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757 证券简称:浩物股份 公告编号:2026-25号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下属公司与关联方签订

《房屋租赁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1、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内江市鹏翔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江鹏翔”)下属天津市高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高德”)与公司关联方天津融诚荣浩物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浩公司”)于2024年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即将到期。为保证天津高德的日常经营及办公,其将继续承租荣浩公司名下房产。

2、鉴于荣浩公司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张荣华女士控制的企业,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荣浩公司为公司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3、公司于2026年1月21日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十届二次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下属公司拟与关联方签订〈房屋租赁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全体独立董事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4、公司于2026年1月22日召开十届十二次董事会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下属公司拟与关联方签订〈房屋租赁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刘禄先生、张君婷女士、陆才垠先生、熊俊先生已回避表决。详情请见公司于2026年1月23日披露的《十届十二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6-03号)。

二、进展情况

2026年5月22日,天津高德与荣浩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租期自2026年5月28日起至2029年5月27日止,年租金为2,875,974.07元,租赁期租金合计为8,627,922.21元。

三、关联方基本情况

1、名称:天津融诚荣浩物产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古兆军

3、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4、注册资本:5,440万元人民币

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1MACFGRRR65

6、住所:天津市和平区五大道街道睦南道111号

7、成立日期:2023年4月13日

8、营业期限:2023年4月13日至无固定期限

9、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金属材料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进出口代理;货物进出口;国内贸易代理;金属矿石销售;煤炭及制品销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10、股权结构:

11、历史沿革:荣浩公司成立于2023年4月13日,注册资本5,440万元,天津市浩通物产有限公司持有其100%股权,实际控制人为张荣华女士。

12、关联方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万元

13、关联关系:荣浩公司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张荣华女士控制的企业,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荣浩公司为公司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14、经查询,荣浩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四、《房屋租赁协议》的主要内容

出租方(甲方):荣浩公司

承租方(乙方):天津高德

1、租赁原因:甲方为支持乙方在空港汽车园开展汽车销售、维修经营、停放汽车等业务,就乙方租赁使用甲方位于空港经济区环河北路8号土地房产开展经营达成一致,签订《房屋租赁协议》。

2、房屋使用范围及使用期限

甲方同意将坐落于空港经济区环河北路8号的汽车展厅办公用房和维修车间等合计建筑面积4,634.93平方米房屋及房屋外绿化带以内的场地提供给乙方使用。租期自2026年5月28日起至2029年5月27日止。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转租或转借该房屋。

3、各项费用的约定

(1)甲乙双方商定:租赁使用以上房屋,租赁单价为1.70元/平方米/日,年租金为2,875,974.07元(含税)。双方约定,每三个月为一个计租期,乙方应在每个计租期满7日前向甲方支付下一计租期的租金,同时甲方向乙方开具相应的增值税发票。其中第一个计租期租金,乙方应在《房屋租赁协议》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

(2)租金支付方式:乙方可以现金或银行支票或银行汇款的方式向甲方支付租金。

(3)乙方应当在《房屋租赁协议》签订之日起10日内向甲方一次性交纳保证金239,664元,双方合同到期终止时,甲方应当无息全额退还乙方保证金。

(4)在租赁物业使用期内,乙方应自行承担经营办公使用的水、电、暖、供冷、供热、通讯、网络、环卫、排污、保安、物业等各项费用,并按时交纳。

(5)乙方因自身经营需要进行的改扩建和室内装修改造,须征得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并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后才可进行施工,所需改扩建和装修改造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未经甲方许可及管理部门审批,乙方不得擅自拆改原有建筑结构及原有设施。

4、提前终止《房屋租赁协议》的条件

(1)在使用期内如因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乙方无法继续使用该房屋时,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协议,乙方应在双方协商的合理期限内腾房搬出。各项应缴费用按实际使用时间结算,甲乙双方均不负由此产生的经济赔偿责任。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房屋租赁协议》不得提前终止。

(2)租赁期间,如乙方因自身经营原因需提前终止合同,双方另行协商。

5、其他约定

(1)甲乙双方在签订《房屋租赁协议》时,应同时签订《房屋使用安全协议》。乙方自进住该房屋办公之日起至归还甲方该房屋之日止,全面负责该房屋内的安全及防火工作。

(2)《房屋租赁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并以书面方式作出补充约定,补充约定与《房屋租赁协议》有同等效力。双方若出现纠纷,需先行协商解决,无法达成协议的,任何一方可向租赁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房屋租赁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五、关联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天津高德承租关联方荣浩公司名下房产,用于其日常经营及办公。本次关联交易定价公允,符合交易公平原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持续经营能力产生不良影响。

六、备查文件:《房屋租赁协议》。

特此公告。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0757 证券简称:浩物股份 公告编号:2026-26号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得金融机构股票回购专项贷款

承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回购股份方案的基本情况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2日、4月23日分别召开十届十三次董事会会议、二〇二六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或回购专项贷款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本次回购的股份将全部予以注销并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用于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额度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7.61元/股(含),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3日披露的《十届十三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6-07号)、《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8号)及2026年4月24日披露的《二〇二六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6-12号)。

二、取得金融机构股票回购专项贷款承诺函的情况

近日,公司取得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出具的《贷款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1、贷款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2、贷款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800万元;

3、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

4、贷款用途:仅限用于回购公司股票;

5、承诺函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截至2029年3月30日。

三、其他说明

本次股票回购专项贷款的相关具体事项以双方正式签订的股票回购贷款合同为准。本次取得金融机构股票回购专项贷款承诺函不代表公司对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回购金额的承诺,具体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回购股份数量等将以回购期限届满或者回购股份实施完毕时实际回购情况为准。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及公司回购股份方案,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股份期限内择机实施本次回购,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出具的《贷款承诺函》

特此公告。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