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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

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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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宝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2026-05-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104 证券简称:恒宝股份 公告编号:2026-017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5月25日(星期一)下午14:30-16: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5月2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丹阳市横塘工业区公司三楼会议室。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董事陈妹妹女士主持。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109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37,454,11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9.4048%。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4人,代表股份127,237,8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962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05人,代表股份10,216,2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423%;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107人,代表股份10,269,9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498%。

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会。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未到会的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视频会议系统以通讯方式参会。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提案:

1、《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35,002,11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161%;反对2,231,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235%;弃权22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03%。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7,817,9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1245%;反对2,23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7294%;弃权22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461%。

2、《202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34,931,81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650%;反对2,285,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626%;弃权23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24%。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7,747,6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4400%;反对2,28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2523%;弃权23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077%。

3、《202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134,921,71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576%;反对2,381,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327%;弃权15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96%。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7,737,5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3416%;反对2,381,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1910%;弃权15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674%。

4、《关于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4,919,91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563%;反对2,289,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654%;弃权24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83%。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7,735,7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3241%;反对2,289,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2893%;弃权24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866%。

5、《关于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4,935,01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673%;反对2,284,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623%;弃权23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04%。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7,750,8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4711%;反对2,284,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2484%;弃权23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804%。

6、《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4,281,01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915%;反对2,974,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639%;弃权19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46%。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7,096,8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1030%;反对2,974,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9622%;弃权19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348%。

7、《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4,857,41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109%;反对2,328,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42%;弃权26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7,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5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7,673,2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7155%;反对2,328,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6749%;弃权26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7,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096%。

8、《关于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4,478,61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353%;反对2,717,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768%;弃权25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7,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79%。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7,294,4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0271%;反对2,717,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4578%;弃权25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7,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151%。

9、《2026 年度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7,276,6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8538%;反对2,739,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6759%;弃权25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7,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703%。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7,276,6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8538%;反对2,739,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6759%;弃权25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7,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703%。

本议案涉及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邬远、邓康达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关于恒宝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

(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恒宝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二六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