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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

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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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橙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证券
交易所《关于对北京金橙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资产收购方案事项的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2026-05-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88291 证券简称:金橙子 公告编号:2026-030

北京金橙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证券

交易所《关于对北京金橙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资产收购方案事项的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北京金橙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以现金方式收购汪永阳、黄猛、许广英、王璞玉、王健丞、陈亮、王琳、郭春伟等持有的长春萨米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55.00%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标的公司本次评估值为32,525.46万元,相比前次评估值下调1,711.25万元,相关评估调整依据较为充分,本次评估预测具备审慎性及可实现性;收益法评估预测期标的公司营收增长、毛利率水平等具有合理性。

● 标的公司产品主要应用于航空探测和激光防务等领域,标的公司主要客户具有独立的科研、生产能力,采购标的公司产品用于直接投产或组装;标的公司与主要客户不存在关联关系;标的公司收入确认的依据充分,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

● 交易双方具有较强的业务协同性及技术相通性,通过本次交易,上市公司和标的公司可实现客户资源共享,快速拓展双方的市场边界,本次交易有助于上市公司加速技术、产品迭代;上市公司自身不直接从事军工业务,无需因本次交易额外取得军工主管部门的前置审批,本次交易控制权变更完成后,标的公司将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保密资质管理的法定程序。

● 上市公司已制定较为明确的业务、研发及相关人员的整合安排,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维持现有生产模式,上市公司和标的公司将形成优势互补,从而充分发挥协同效应;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成为标的公司控股股东,并已制定有效措施维持标的公司管理团队稳定性,保障标的公司生产经营稳定。

公司于2026年5月18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北京金橙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资产收购方案事项的问询函》(上证科创公函【2026】0187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公司会同本次交易的中介机构对《问询函》所涉及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就核查情况回复如下:

如无特别说明,本公告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北京金橙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所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的含义。

问题1. 关于收益法评估。

根据相关公告,截至评估基准日2025年12 月31 日,标的公司100%股权收益法评估值为32,525.46万元,较前次评估值下降1,711.25 万元。

请评估师:(1)列示收益法评估预测期各年的营业收入、净利润、自由现金流量及关键增长率,说明军品审价因素对关键参数的影响,并与标的公司历史经营数据、产能利用率、在手订单进行比对,说明预测依据是否审慎、可实现;(2)说明收益法评估预测期标的公司营收增长、毛利率是否与可比公司、行业发展趋势一致;(3)结合关键参数设定,说明本次收益法评估值较上一次下降的原因。请评估师发表明确意见。

评估师回复:

一、列示收益法评估预测期各年的营业收入、净利润、自由现金流量及关键增长率,说明军品审价因素对关键参数的影响,并与标的公司历史经营数据、产能利用率、在手订单进行比对,说明预测依据是否审慎、可实现

(一)收益法评估预测期各年的营业收入、净利润、自由现金流量及关键增长率

本次收益法评估中预测期各年营业收入、净利润、自由现金流量及关键增长率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二)军品审价因素对关键参数的影响

本次评估对于军品审价因素的考虑如下:

1、现行政策情况

根据《军品定价议价规则(试行)》(国办函〔2019〕11号)《〈军品定价议价规则(试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军方审价一般针对总体单位或子系统类军品承制单位,对部分重要配套产品开展延伸审价。通常情况下,军品审价制度适用于终端定型、列装装备,相关配套产品价格一般结合技术难度、可靠性、应用环节、合理利润率等因素确定。因此,并非所有的军工产业链中的产品均受到军审定价,同时军品审价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具体包括审价幅度和审价概率、频次等。

根据行业相关信息,特种装备产业链大致可分为整机、分系统、单机/部件、元器件/原材料四层,每层的主要采购方式和定价机制有所差别,军品定价机制对处于军工产业链不同位置的企业影响也是不同的。其中单机/部件类民参军企业目前营业利润率最高,但其产品价格在特种装备整机/总体中占比较低,当前还不是降低特种装备成本的关键。

同时,从长期来看军品定价机制正加速变革,根据2021年8月20日陆军装备部发布的《陆军装备部关于加快推动陆军装备高质量高效益高速度低成本发展的倡议书》,明确提出需要进一步加快推动陆军装备高质量高效益高速度低成本发展,建立更加开放健康、顺畅高效的产业链供应链,坚持质量至上、效益优先,以高质量为前提的低成本、以低成本为导向的高质量,绝不能陷入低价中标的误区,更不能以降低质量为代价换取假性低价,全力推动高质量与低成本有机统一。

2、军品审价针对的是个别终端项目的供应链条,而非对公司的整体要求

从行业数据来看,军品审价以具体终端采购项目为锚点,围绕该项目从上游原材料、核心零部件,到中游分系统、配套产品,再到下游整机交付的全供应链环节开展价格核查,核心目的是管控单个项目的成本构成、定价合理性,确保军品采购资金使用高效合规。

标的公司产品对应多家客户且终端项目亦存在分散性,如后续因个别终端项目被抽取军品审价,对标的公司的整体影响预计较小。

3、标的公司产品暂定价格具有合理性

标的公司按照《军品定价议价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则,并结合产品前期研制成本、订货批量、工艺复杂程度、技术改进、军方预算或目标价格等因素,模拟测算出报价金额,并向客户提供产品报价资料。标的公司客户综合考虑预算价格、技术性能指标及技术壁垒、产品生产成本、相关费用及研发投入、类似产品市场价格等因素,对报价进行审核,最终与标的公司协商确定的价格即为合同暂定价格,暂定价的确定方法严谨、依据充分,且履行了严格的审批程序,具有合理性,预计与审定价差异较小。

4、目前标的公司受到军品审价情况

历史上及截至本回复出具日,标的公司未有受到军品审价的相关情形。标的公司非军方直接供应商,不属于军品审价的直接对象,但部分重要配套产品可能被要求接受延伸审价,公司产品具体审价时间及审价进度存在不确定性,公司以暂定价确认收入的产品,其审定价与暂定价存在差异的可能性。同时为降低产品审价影响,公司将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同时,探索利用新的技术、工艺手段降低产品成本,通过精简职能部门人员和优化管理流程提升公司运营效率,降低管理成本。后续,公司将持续增强核心竞争力,提升盈利水平。

5、其他军品企业受到军品审价及账务调整情况

经查询,部分军工行业上市公司(含拟上市公司)近年披露的根据审定价格和暂定价格差异调整当期营业收入的情况,间接反映同行业可比公司完成审价产品审定价和暂定价的差异情况,具体如下:

由上表可知,各军工企业在军品未完成审价以前,按照暂定价确认收入;在审价完成后,审定价和暂定价的价差在审定当期确认收入。由于军工企业主要产品类型、客户结构、配套军品各不相同,各公司暂定价格存在调增或调减情况,其披露的根据审定价格与暂定价格差异对当期营业收入的影响程度亦存在差异;整体而言,军品审价与暂定价价差过大、历史项目集中单年度调整致营收大幅波动的情形较少。

军品审价的发生,将直接影响标的公司营业收入,从而影响毛利率及净利润率水平,基于上述情况,本次评估在盈利预测环节,已通过销售单价预测呈持续、稳步下降趋势及选取保守的营收增长率等方式,一定程度上对冲了军品审价可能对公司业绩造成的潜在影响。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注1:上表中A指代2025年快速反射镜平均销售单价。

注2:快速反射镜单价属于标的公司的商业秘密,已申请豁免披露。

(三)标的公司历史经营数据、产能利用率、在手订单进行比对

1、历史经营数据

标的公司历史经营数据与本次评估预测数据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如上表所示,其主要参数对比如下:

营业收入增长率:根据标的公司历史营业收入增长水平来看,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为89.71%,2025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为65.91%,2026年至2030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为8.71%,小于标的公司历史期间营业收入增长水平,同时,本次评估结合标的公司行业状况、竞争格局、在手订单、军品审价因素等对营业收入进行预测,具备合理性。

毛利率:标的公司2023年至2025年毛利率水平分别为51.45%、53.34%、55.68%,毛利率总体呈现逐年上升趋势,本次毛利率预测综合考虑标的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经营规模上升带来的规模效应、标的公司精益化管理等情况下,预测未来毛利率均值为54.23%具备合理性。

期间费用率:标的公司2023年至2025年期间费用率(不含财务费用)分别为30.36%、21.34%、13.05%,本次评估结合标的公司历史期间费用率(不含财务费用)发生情况,考虑到标的公司具备销售渠道较为稳固,市场开拓成本较低;组织框架较为简单,管理难度较低;产品较为单一,研发分布较为集中等因素,确定预测期期间费用率(不含财务费用)占比为11.23%至12.82%,具备合理性。

2、产能利用率

标的公司主要从事快速反射镜的研发、生产及销售,产品具有高度定制化、非标化特征,并采用“以销定产、以产定采”的业务模式。不同订单中客户对产品的技术指标、应用场景及具体功能需求差异较大,产品设计、生产所需人力、材料及设备不尽一致,且安装调试周期也存在差异;因此,标的公司的产能难以准确估算。本次评估结合标的公司历史期间营业成本发生情况,通过预测未来计入营业成本中核算的职工人数增长及生产设备的追加投入,使营业成本投入与营业收入增长相匹配,预计可支撑预测期营收规模提升。

3、在手订单情况

截至本次资产评估报告日,标的公司2025年12月31日在手订单约为6,600.00万元,预计将于2026年至2027年陆续交付。相关在手订单储备充足,为本次营业收入的预测增长提供了较强的保障。

综上,本次评估收益法预测较为审慎合理,具备较强的可实现性。

二、说明收益法评估预测期标的公司营收增长、毛利率是否与可比公司、行业发展趋势一致

本次评估预测期(2026年至2030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为8.71%,平均毛利率为54.23%,经检索同行业上市公司与相关行业信息,其收入增长率及毛利率对比情况如下:

(一)营业收入增长率

可比公司历史期间营业收入及增长率水平如下:

单位:亿元

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标的公司属于“1.2.1新型电子元器件及设备制造”,同时,本次考虑到标的公司产品主要应用于军工领域,故本次根据Wind资讯统计航天军工、电子元件及设备行业近6年营业收入数据进行统计如下:

单位:亿元

从上述分析来看,标的公司预测期复合收入增长率8.71%,在可比公司或相关行业营业收入增速的范围水平内,与可比公司及相关行业发展趋势较为一致,具备合理性。

(二)毛利率

可比公司历史期间毛利率水平如下:

据统计,航天军工、电子元件及设备行业历史期间毛利率水平如下:

标的公司2023年至2025年毛利率水平分别为51.45%、53.34%、55.68%,高于可比公司及相关行业毛利率历史水平,并呈现逐年上升趋势,本次毛利率预测综合考虑标的公司的技术能力、历史毛利率水平、生产经营状况及经营规模上升带来的规模效应等情况下,预测未来毛利率均值为54.23%,小于标的公司2025年实际毛利率水平,相关预测较为谨慎、合理。

标的公司毛利率水平对比可比公司及行业水平相对较高,主要系其产品技术附加值较高、下游应用领域较为精尖和定制化、小批量的生产特点等综合因素影响所致,具备合理性。

三、结合关键参数设定,说明本次收益法评估值较上一次下降的原因

本次及前次收益法评估中相关关键参数对比如下:

单位:万元

从上述来看,各项主要参数的预测存在部分变动,其主要原因如下:

(一)营业收入及营业收入增长率

标的公司2025年实际收入7,939.69万元,较前次评估预测7,635.06万元超额完成,达成率103.99%。本次结合在手订单、2025年实际业绩、管理层最新预期对2026年至2027年营业收入水平进行了上调,上调幅度分别为205.30万元、111.20万元。但从长期来看,标的公司经营规划、行业状况、竞争格局等较前次评估未发生明显变化,因此2028至2030年营业收入基本维持原有预测水平,各年度调整幅度依次为9.06万元、-34.84万元、-21.31万元,对应当年营业收入占比分别为0.09%、-0.31%、-0.17%。综上,本次对营业收入及营业收入增长率的调整具备合理性。

(二)预测单价变动率

2025年实际快速反射镜销售均价为A万元/台(A指代2025年实际快速反射镜销售均价),略低于前次评估中2025年(含1-6月实际数)预测平均销售单价1.09A万元/台(A指代2025年实际快速反射镜销售均价),单价同比降幅有所扩大。同时,对比两次评估中在手未交付订单情况,产品定价呈现一定下行态势。结合军工审价/调价政策等带来的潜在影响,本次下调产品预测单价具备合理性。

(三)毛利率及净利率

2025年实际毛利率55.68%,略低于前次评估预测毛利率57.53%,本次同步下调毛利率1.90%~2.32%、下调净利润率0.62%~1.76%,与实际盈利水平、审慎单价假设一致,本次评估参数预测较为谨慎合理。

综合上述差异分析,本次评估因基准日更新,结合最新经营数据、行业政策、实际盈利情况进行合理调整,收入略有上调、毛利率/净利率审慎下调,本次评估结论为32,525.46万元,前次评估结论为34,236.71万元,评估值下调1,711.25万元,下降比例为5.00%,调整依据较为充分。

问题2.关于标的公司收入。

根据相关公告,2024年及2025年,标的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4,785.58万元、7,939.69万元,前五大客户集中度高。

请公司:(1)区分下游应用领域,说明标的公司报告期销售收入的构成、产品的具体用途,是否属于直接投入生产或用于组装;(2)说明2025年标的公司前五大客户的名称、背景、销售内容、销售金额及变动原因、客户获取方式、与标的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期末应收账款余额及期后回款情况;(3)说明各报告期标的收入确认的依据是否充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要求。请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一、区分下游应用领域,说明标的公司报告期销售收入的构成、产品的具体用途,是否属于直接投入生产或用于组装;

(一)标的公司报告期销售收入的构成、产品的具体用途

报告期各期,标的公司销售收入的主要构成如下:

单位:万元

报告期各期,标的公司销售收入中,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4,607.91万元和7,939.54万元,占收入比例分别为96.29%和100.00%。其中主营业务中,销售的主要产品为快速反射镜,报告期各期销售收入金额分别为4,527.09万元和7,862.28万元,占主营业务销售收入的比例为98.25%和99.03%。

报告期各期,标的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按应用领域构成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产品主要应用于航空探测领域和激光防务领域。报告期各期,标的公司航空探测领域实现收入金额分别为3,698.08万元和7,128.99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80.26%和89.79%,占据标的公司主导地位。报告期各期,标的公司激光防务应用领域实现收入金额分别为888.58万元和791.79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9.28%和9.97%,2025年度,标的公司产品向精密激光加工领域拓展,2025年度实现收入金额为12.39万元。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客户采购标的公司产品主要应用于航空探测领域和激光防务领域,上述领域的具体用途如下:

(二)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产品是否属于直接投入生产或用于组装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主要客户采购标的公司产品直接投入生产或组装,主要客户和用途的具体情况如下:

注1:上述公司概况信息来源于其官网公开信息

注2:标的公司主要客户名称属于标的公司的商业秘密,已申请豁免披露。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主要客户具有独立的科研、生产能力,采购标的公司产品用于直接投产或组装。

报告期内,存在个别客户向标的公司采购产品后用于销售的情形。标的公司向上述客户销售快速反射镜,销售收入分别为33.63万元和38.23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0.73%和0.48%,收入金额及占比较低。

二、说明2025年标的公司前五大客户的名称、背景、销售内容、销售金额及变动原因、客户获取方式、与标的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期末应收账款余额及期后回款情况;

(一)2025年标的公司前五大客户的名称、背景、销售内容、客户获取方式、与标的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情况

2025年标的公司前五大客户的销售金额、背景、销售内容、客户获取方式、与标的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客户B销售金额包括客户B及其下属公司销售金额。

(二)2025年标的公司前五大客户的销售金额变动原因

2025年标的公司前五大客户销售金额及其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向客户A销售收入显著上升,主要系客户A主要型号产品进入稳定量产阶段。标的公司产品质量、性能等指标得到客户认可,客户A根据自身科研、生产需求,提高了对标的公司产品的采购量。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向客户B销售收入有所下降,主要系标的公司于2024年度向客户B销售部分单价较高的定制产品,上述产品仍处于研制阶段,销售定价较高,剔除上述定制产品影响,标的公司向客户B销售收入不存在下滑。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向客户C销售收入增长,主要系相关量产型号产品的需求上升所致。标的公司向客户D、客户E销售收入增长,主要系相关定制化型号产品的需求上升所致。

(三)2025年标的公司前五大客户的期末应收账款及期后回款情况

截至2026年4月30日,2025年标的公司前五大客户的期末应收账款及期后回款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标的公司的客户以大型科研院所为主,客户付款进度受年度预算、拨款资金到位情况、自身资金安排、付款审批流程等原因影响,实际付款周期相对较长。截至2026年4月30日,2025年度前五大客户应收账款期后回款金额为805.50万元,占前五大客户应收账款期末余额的比例为14.05%。

三、说明各报告期标的收入确认的依据是否充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要求。

报告期各期,标的公司收入确认的过程如下:

标的公司根据客户需求出库发货,根据客户地理位置和进度要求选择自行送货或顺丰快递送货,并随产品同时出具产品合格证,标的公司客户在收到产品、合格证和未经签署的验收单后,对其外观、尺寸及基本技术参数进行检查测试后,如无异常则由客户经办人员进行签署验收。标的公司在客户签署验收单后且销售订单已签订后确认收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一收入》的规定,标的公司将产品交付至客户,客户签署验收单,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且销售订单已经签订,交易对价可以确定,标的公司根据客户签署的验收单确认收入,收入确认的依据充分,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

问题3.关于交易目的。

根据相关公告,标的公司主要从事精密光电控制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主要面向航空探测、激光防务系统、激光通信、激光精密加工等领域,其中航空探测领域销售占比较高。

请公司:(1)结合主要产品的工艺、结构、功能、下游应用等方面,说明交易双方的业务协同性及技术相通性,并结合双方合作开发产品的规划和进展等,说明本次交易是否有助于上市公司加速技术、产品迭代;(2)说明上市公司拓展军工市场需履行的审批程序,标的公司控制权变更需履行的审批程序,说明交易完成后双方在市场拓展的协同性。

公司回复:

一、结合主要产品的工艺、结构、功能、下游应用等方面,说明交易双方的业务协同性及技术相通性,并结合双方合作开发产品的规划和进展等,说明本次交易是否有助于上市公司加速技术、产品迭代。

(一)结合主要产品的工艺、结构、功能、下游应用等方面,说明交易双方的业务协同性及技术相通性。

上市公司主要产品包括激光加工控制系统、激光系统集成硬件产品及激光精密加工设备等。其中,激光加工控制系统主要产品为高精密振镜控制系统,是激光加工设备自动化控制的核心数控系统;激光系统集成硬件产品是以振镜为主的应用于激光加工设备上的配件产品,可以和激光加工控制系统搭配使用;激光精密加工设备主要包括高精密激光调阻设备以及其他定制化的激光加工设备。

标的公司主要产品为快速反射镜,并已拓展高精密振镜等产品。快速反射镜系能够精确控制光束方向的精密光学部件,可用于图像稳定系统、光束指向控制等,下游领域包括航空探测、激光防务系统、激光通信、激光精密加工等。

上市公司的振镜产品与标的公司的快速反射镜和高精密振镜产品同属于高精度光束控制装置,核心功能均为通过控制反射镜摆动实现光束的快速、精准调控,是光机电一体化的核心精密光学器件。双方产品具有较强的相近相通性,但由于目标市场以及工业级与军工级应用场景的差异化应用需求,双方在结构设计、功能指标、在下游集成装备上的应用等方面各自形成针对性适配。交易双方的业务协同性及技术相通性体现如下:

1、工艺协同

上市公司的振镜产品与标的公司的快速反射镜和高精密振镜产品均属于光机电一体化精密器件,产品结构均为“光学模块+电控模块+机械结构模块”的集成,双方产品在结构设计、组装、镜面粘接、角度传感器装配等核心关键工艺环节高度相近,工艺标准、工艺设备、工艺经验可相互共享复用,降低生产端的整合成本,同时实现工艺能力的互补提升。双方工艺协同性具体如下:

在工艺结构设计方面,双方产品均为光、机、电一体的高度集成化精密器件。标的公司的军工级刚性结构加工经验可提升上市公司产品的结构稳定性与抗干扰能力,上市公司的量产化光机电模块集成标准化工艺可优化标的公司量产效率。

在组装装配工艺方面,双方产品均属于微精密组装,核心流程均包含核心部件精密定位、模块化组装、整机校准、性能测试,组装过程均对操作环境、组装工具、操作人员技能有相对较高的要求,组装工艺高度通用。

在镜面粘接工艺方面,光学镜片与基座、核心精密部件间的粘结是光机电一体化产品中的关键工艺环节,直接决定产品的光学稳定性、结构刚性与使用寿命。双方核心关键粘结技术高度相近,均对粘结胶材选型、表面处理工艺、固化过程控制有相近的优化要求,本次交易后,工艺经验与核心粘接工艺参数可深度共享复用。

在角度传感器装配工艺方面,双方均采用四象限传感器,上市公司采用四块独立的光电池作为四象限光电传感器,通过光束照射到四象限传感器上获得镜片的角度信息;标的公司四象限光电传感器采用整体陶瓷基板封装的形式,通过一束光束照射到四象限传感器上获得快速反射镜的角度信息;标的公司在宽温环境下(-55℃-80℃)快速反射镜角度传感器的工艺流程,有助于提高上市公司振镜产品的精度和温漂性能。

2、结构协同

产品结构方面,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产品均基于“执行单元+反射镜组件+检测/控制单元+机械基座”的架构理念,通过微小型电机驱动,通过传感器反馈及控制系统实现闭环控制,以达到精确的位置控制和稳定的运动。

上市公司振镜产品一般由振镜电机、驱动板以及镜片等部分组成;标的公司快速反射镜产品由电机、位移传感器、驱动、平面反射镜、柔性支撑结构和基座组成。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产品结构对比情况如下:

3、功能协同

产品功能方面,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的产品均是通过硬件电路控制光学反射镜摆动实现激光光束的运动,完成激光光束高速高精度控制,是光传输、光加工、光探测系统中“光速控制核心单元”。

上市公司振镜产品主要是配套高精密振镜控制系统使用,激光加工控制系统在完成软件制图、运动轨迹设计后,通过控制卡输出运动控制信号,经由通讯协议、振镜内置驱动卡、电机等控制镜片摆动,在较小的行程内实现高动态响应速度和高精度位置输出,达到激光加工目的。

标的公司快速反射镜产品作为控制光束方向的转向装置,被广泛应用到像移补偿、目标跟踪、视轴稳定、激光通信等系统中。在应用系统中,外部传感器实时探测光束的偏移或平台的扰动,控制系统解算生成高带宽的纠偏指令信号,通过通讯协议传输至快速反射镜的集成式驱动控制器,驱动音圈电机带动反射镜镜片在较为微小的角度行程内实现纳米级精度的偏转,从而实时校正光路,实现对光束方向的动态、闭环、精密控制。

4、下游应用协同

在下游集成装备上的应用方面,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的产品应用方式类似,核心集成路径均为“零部件一模块/子系统一终端设备”。两者均作为关键部件集成在装备中,且与其他模块相互作用才能使设备完成设定功能。

上市公司的振镜产品作为激光加工设备中的关键部件广泛应用于激光标刻、激光焊接、激光切割、激光熔覆、增材制造等高速高精度加工领域,标的公司的快速反射镜作为高精度激光微动控制的核心组件在航空探测、激光防务系统、激光通信、激光精密加工等前沿领域发挥关键作用。

此外,上市公司的振镜产品与标的公司的高精密振镜产品在产品结构、功能、应用方式等方面基本一致,且下游应用领域互补。上市公司的振镜产品主要应用于激光标刻、激光焊接、激光切割、激光熔覆、增材制造等高速高精度工业级加工领域,标的公司高精密振镜产品主要应用于激光扫描成像等军工领域。标的公司以超高精度和动态性能的军工级光学控制技术为依托,可赋能上市公司开发增材制造、航空航天、晶圆切割、新能源汽车制造等超精密加工领域所需的高端振镜系统,上市公司在工业领域丰富的行业经验与客户资源,可助力标的公司进一步拓展快速反射镜的工业光电场景。

综上,通过本次交易,双方下游应用场景互补,可实现客户资源共享,快速拓展双方的市场边界。

(二)结合双方合作开发产品的规划和进展等,说明本次交易是否有助于上市公司加速技术、产品迭代

1、双方合作开发产品的规划和进展

上市公司的振镜产品与标的公司的快速反射镜和高精密振镜产品具有较强的相近相通性,目前,双方已在振镜产品方面开展协同合作。

国内高端应用领域的振镜产品主要从德国进口,存在依赖进口的情况。国际竞争者起步较早,德国 Scanlab 等国际厂商长期处于领先地位,进口振镜性能成熟稳定,在行业内知名度相对更高。随着国内对振镜的研发投入,国产振镜性能进一步得到提高,目前已能在部分领域实现对进口产品的替代,整体国产化正快速推进,但国产振镜的技术成熟度相比进口振镜存在一定差距。

通过本次交易,依托标的公司超高精度和动态性能的军工级光学控制技术,上市公司将进一步提升中高端振镜产品的性能指标,此外,双方将进一步提升驱动电机性能,共同开发编码器产品,持续拓展增材制造、航空航天、晶圆切割、新能源汽车制造等超精密加工高端应用领域,具体情况如下:

(1)双方合作开发产品的规划

①共同开发技术

上市公司基于长期振镜控制技术及振镜产品的开发积累,现有G3系列振镜和Invinscan系列3D振镜产品,利用技术团队自行研发的控制算法,将振镜产品的高速高精性能指标提升到了国外领先企业的技术水平,但在中高端振镜产品的部分性能指标、机器人和3D振镜联动加工技术、实时光束波动偏移补偿技术、激光熔覆等细节及技术方面与德国国际知名振镜厂商尚存在一定差距。

标的公司长期从事精密光电控制产品的研发创新工作,经过多年研发投入,标的公司掌握了抗冲击/高强度柔性支撑技术、高速数字信号处理技术、微弱信号处理技术、高精度控制算法、动态温漂实时补偿技术等核心技术。相较于上市公司的振镜产品,标的公司在高速数字信号处理技术/微弱信号处理技术具有相通性;不同的是标的公司的高强度柔性支撑技术、自抗扰算法、动态温漂实时补偿技术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振镜产品的工作稳定性和精度;另外,标的公司光学传感器的设计和装配工艺有助于上市公司开发新的光学角度编码器,进一步提高振镜扫描速度的精度和平稳性;最后,标的公司的反射镜面低应力粘接技术,可以保证反射镜面在高低温工况下的面型质量,将提高上市公司振镜产品激光加工光束的质量。

②共同开发产品

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的高性能振镜采用了不同的技术路线,双方产品可以互通有无。上市公司正在将标的公司的快速反射镜、高性能振镜、电机驱动器等产品导入到工业市场。双方将共同研制高性能振镜产品。

此外,本次交易完成后,双方将协同开发提升驱动电机性能。双方均以微小型精密电机为核心驱动部件,上市公司驱动技术追求高性价比、高可靠性、低热损耗,以满足工业设备连续作业需求,标的公司驱动技术追求特殊场景的稳定应用,如超高换向频率、超低转矩脉动、瞬时大功率输出,以驱动反射镜实现快速的角加速度和稳定保持。双方技术路线互补,在电机设计、驱动电路、散热管理上的经验可以交叉验证,共同探索更优的电磁设计与驱动方案。

(2)双方合作开发产品的进展

目前,标的公司开发的电机驱动器已经与上市公司振镜产品进行适配测试;上市公司定制设计的镜片零部件已经装配到标的公司振镜产品上测试。此外,双方正在共同开发新产品,例如,标的公司的电机驱动器可用于上市公司的转镜产品上,正处于测试阶段;上市公司拟采购标的公司的高速振镜与上市公司的控制系统产品搭配,计划替代国外的高端振镜产品,用于新能源划线项目。根据市场需要,公司与标的公司正在沟通电机、驱动器等具体合作事项。

2、本次交易是否有助于上市公司加速技术、产品迭代

上市公司是国内领先的激光加工控制系统企业,长期致力于激光先进制造领域的自动化及智能化发展,坚持深化“软件+硬件+设备”的产品布局,持续提升产品技术性能,不断拓展下游中高端应用场景。标的公司则专注于精密光电控制产品研发、生产与销售,其快速反射镜产品广泛应用于航空探测、激光防务、激光通信等对性能要求较高的领域,积累了深厚的技术底蕴。上市公司将依托双方各自的技术禀赋与行业积淀,通过技术底层与应用场景的深度融合,可实现“性能提升、技术突破、市场高端化”三位一体的系统性升级。

基于上市公司的振镜产品与标的公司的快速反射镜和高精密振镜产品的相近相通性,本次交易完成后,一方面,上市公司有望借助标的公司的超精密控制技术、对多源信号的实时处理与补偿能力以及军工级可靠性检测技术等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上市公司中高端振镜产品的动态响应精度、响应速度等性能指标,实现技术跃迁,进一步拓展增材制造、航空航天、晶圆切割、新能源汽车制造等高端振镜应用领域;另一方面,上市公司可借助标的公司光电编码器技术的自研设计能力,逐步将光电编码器由外购转为自主研发生产,并通过协同开发新型光电编码器,加速上市公司振镜产品向超高速、超高精度的高端应用领域的升级。

综上,本次交易有助于上市公司加速技术、产品迭代,从而进一步提升自身业务的长期竞争力。

二、说明上市公司拓展军工市场需履行的审批程序,标的公司控制权变更需履行的审批程序,说明交易完成后双方在市场拓展的协同性。

(一)说明上市公司拓展军工市场需履行的审批程序,标的公司控制权变更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1、上市公司拓展军工市场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依托标的公司现有业务平台及资质资源,拓展军工领域相关业务。鉴于标的公司已具备开展军工业务所需的必要资质,取得了包括国军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二级保密资格证书以及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书等资质,上市公司自身不直接从事军工业务,亦无需因本次交易额外取得军工主管部门的前置审批。

2、标的公司控制权变更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标的公司控制权变更需履行的主要审批程序如下:

(1)内部决策程序

萨米特作为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其控制权变更事项已经标的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同时,上市公司作为收购方,已于2025年5月1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购买资产方案的议案》《关于以现金方式收购长春萨米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55.00%股权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意公司调整购买资产方案,并同意以17,875.00万元现金收购萨米特55.00%股权,本次交易尚需经上市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2)事后报告程序

根据《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保密资质单位发生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应当自变更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作出审批决定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情况报告。本次交易控制权变更完成后,标的公司将作为报告主体,在规定期限内向所属保密主管部门提交控制权变更情况报告,履行保密资质管理的法定程序。

(二)交易完成后双方在市场拓展的协同性

标的公司长期深耕航空航天等军用市场,服务于航空探测、激光防务等军用领域客户。一方面,标的公司在航空航天领域应用优势突出,其下游客户覆盖科研院所以及企事业单位,经过多年的密切合作,与下游客户形成了稳定的合作关系,积累了较丰富的航空航天客户资源;另一方面,标的公司快速反射镜产品主要应用于航空航天应用领域中,满足全温区、抗腐蚀、抗冲击、长寿命、抗辐照等特殊且复杂工作环境下的高可靠性高性能要求,通过长时间的技术研发及产品不断向下游客户交付并完成列装,标的公司积累了丰富的行业经验。

通过本次交易,标的公司以超高精度和动态性能的军工级光学控制技术为依托,可赋能上市公司进一步拓展增材制造、晶圆切割、新能源汽车制造等高端振镜应用领域,上市公司在工业领域丰富的行业经验与客户资源,可助力标的公司进一步拓展快速反射镜的工业光电场景。

问题4.关于整合安排。

根据相关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标的公司 55%的股权。

请公司:(1)说明交易完成后两家公司在业务、研发及相关人员的整合安排,以及标的公司主要产品的生产模式、产线分布、产能规划等情况;(2)说明标的公司现有管理、决策机制及运行情况,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对标的公司治理结构、主要管理人员等方面的整合计划和安排。

公司回复:

一、说明交易完成后两家公司在业务、研发及相关人员的整合安排,以及标的公司主要产品的生产模式、产线分布、产能规划等情况

(一)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和标的公司在业务、研发及相关人员的整合安排

1、业务整合安排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实现“工业激光控制+军工光电控制”的业务协同布局。上市公司将从宏观层面把握和规划标的公司的经营计划和业务方向,将标的公司统一纳入到上市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当中,优化采购渠道、共享研发平台和上市公司资源渠道,和标的公司形成优势互补,从而充分发挥协同效应。具体整合措施如下:

(1)优化采购渠道,发挥协同效应

在采购方面,上市公司和标的公司在上游供应链资源存在大量重叠,主要原材料包括镜片、电机、电路板、芯片、电子元器件等多种零部件。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的工业级成本控制、集成采购方案可降低标的公司的对外采购成本,标的公司的军工级光学技术、精密结构设计、可靠性测试以及装配工艺等核心技术工艺借助上市公司的资本支持、规模化生产能力可助力双方实现部分产品由外购转为自产,从而降低综合对外采购成本。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在供应链优化、集约采购等方面均可以形成有利布局,充分发挥在采购方面的协同效应。

(2)优化销售体系,拓展双方产品的应用领域

上市公司积累了丰富的下游应用场景和客户资源,广泛应用于消费电子、新能源、半导体、汽车、航空航天、医药等工业领域。标的公司在航空探测、激光防务系统领域内积累了大量优质客户,同时在激光通信、激光精密加工等领域也有一定客户储备。

本次交易完成后,双方将充分发挥在客户开拓和销售方面的协同效应,充分利用双方现有的客户及其渠道资源,将双方的技术优势和产品优势与新市场、新客户相结合,为客户提供更加多样化的产品和服务,从而为上市公司股东创造更大回报。

2、研发整合安排

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同属于光学控制领域,相关产品及技术具有高度的相近相通性。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将统筹协调双方资源,通过合理配置生产资源、共享研发平台、测试环境、关键技术人才等,加强技术创新,为行业的关键技术突破等提供有效支撑,为上市公司及标的公司在与国际竞争对手的竞争中提升核心竞争实力。

3、相关人员整合安排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工业激光控制主营业务对应的核心业务团队预计将整体保持稳定,新增的军工及航空航天领域光电控制业务以标的公司为运营主体,其对应核心业务团队预计亦将整体保持稳定,相关人员配置不会发生重大调整。

(二)标的公司主要产品的生产模式、产线分布、产能规划等情况

标的公司主要产品实行订单化生产模式。销售部接受客户订单,根据客户需求情况拟定交货计划,而后向生产部申请编排生产计划,生产部根据生产计划安排组织生产。

标的公司不区分产线,产能难以准确估算。主要原因系:一方面,标的公司主要产品核心生产工序包括开发设计、装配、测试、检验等环节,其军工级产品性能依赖于生产人员技术经验积累,目前阶段难以实现自动化;另一方面,标的公司主要产品具有“小批量、超高精度、高度定制化”的特点,不同订单中客户对产品的技术指标、应用场景及具体功能需求差异较大,产品设计、生产所需人力及设备不尽一致。此外,标的公司对部分非核心生产环节采取外协,公司未来扩产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本次交易后,一方面,标的公司将维持现有生产运营模式;另一方面,标的公司将借助上市公司的工业级成本控制、集成采购方案优化采购渠道,降低核心部件的生产成本,如优化镜片、电路板、芯片、电子元器件等多种重叠原材料供应商,优化主要原材料电机采购方案,未来在条件允许时,可向上市公司子公司进行采购。

二、说明标的公司现有管理、决策机制及运行情况,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对标的公司治理结构、主要管理人员等方面的整合计划和安排。

(一)标的公司现有管理团队和决策机制及运行情况

标的公司现有管理团队构成情况如下:

标的公司现有内部决策机制具体情况如下:

标的公司内部决策机制系由股东会、董事会及经理层组成,分别规定了股东会、董事会及经理的职权范围及表决机制。报告期内,标的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均按照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股东会、董事会和经理层的决策程序及相应的审批流程。

(二)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对标的公司治理结构、主要管理人员等方面的整合计划和安排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对标的公司治理结构、主要管理人员等方面进行整合的具体计划和安排情况如下: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成为标的公司的控股股东,标的公司纳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并且上市公司占标的公司董事席位超过二分之一,上市公司能够实现对标的公司的有效控制。

根据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签订的《北京金橙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长春萨米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之收购协议》,标的公司的总经理仍由其创始股东汪永阳担任,标的公司核心人员已签署剩余期限不晚于业绩承诺期的书面劳动合同及不短于业绩承诺期后两年的竞业限制协议;此外,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已设置分期付款条款、绑定业绩考核结果及超额业绩奖励等措施加强标的公司核心人员稳定性,标的公司核心人员具有稳定性。

特此公告。

北京金橙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26日

证券代码:688291 证券简称:金橙子 公告编号:2026-029

北京金橙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购买资产方案事项相关主体

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 重要内容提示:

北京金橙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金橙子”或“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2026年5月1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购买资产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调整收购方案,调整为以现金方式收购长春萨米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55.00%股权。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上市类第1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等文件的规定,公司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进行了自查,同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的查询结果,公司独立财务顾问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证券”或“独立财务顾问”)以及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事务所”)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期间

本次股票交易自查期间为自上市公司就本次重组报告书披露之日(2025年12月15日)起至调整本次交易事项之日止(2026年5月14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上市类第1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等适用中国境内法律的规定及上市公司提供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以下简称“核查对象”)核查范围包括: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及有关知情人员;

3、交易对方及有关知情人员;

4、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5、相关中介机构及具体业务经办人员;

6、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

7、前述1至6项所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三、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金橙子股票的核查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自查报告(以下简称“《自查报告》”),以下核查对象于自查期间内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一)相关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相关自然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金橙子股票的情形。

(二)相关机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根据国投证券出具的《自查报告》,国投证券在自查期间持有或买卖上市公司挂牌交易股票的情况如下:

国投证券就上述股票买卖行为做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本公司通过自营业务股票账户买卖金橙子股票的行为系基于证券交易所及上市公司发布的公开数据进行的正常业务活动,国投证券已经制定并执行信息隔离管理制度,在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之间设置了隔离墙,防止内幕信息不当流通,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等规定。国投证券上述账户买卖金橙子股票行为与本次交易无关联性,国投证券不存在公开或泄漏相关信息的情形,也不存在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的情形。除上述业务外,国投证券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金橙子股票的行为。”

除上述情形外,纳入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的其他相关机构在自查期间内不存在买卖金橙子股票的情况。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查询结果、《自查报告》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除上述情形外,纳入本次交易自查范围的其他自查主体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五、律师事务所核查意见

经核查,律师事务所认为: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查询结果、《自查报告》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除上述情形外,纳入本次交易自查范围的其他自查主体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特此公告。

北京金橙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