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会退场 审计委接棒 上市险企优化监督治理体系
◎记者 何奎
A股5家上市险企正式告别监事会。近日,继中国人寿、中国太保、中国人保、新华保险之后,中国平安宣布撤销监事会。至此,5家上市险企监事会职权均转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等相关委员会行使。
取消监事会是上市险企落实新公司法、提升公司治理水平的重要一步。不过,在业内人士看来,从监事会到审计委员会、从“形式合规”到“实质风控”,这场公司治理架构的变革能否交出满意答卷,关键在于审计委员会成员能否更好实现履职独立性、专业性、积极性。
消失的监事会
5月14日,中国平安发布公告宣布撤销监事会,成为A股5家上市险企中最后一家获批撤销监事会的险企。
在中国平安之前,中国人寿、中国太保、中国人保、新华保险先后宣布不再设立监事会。其中,中国人寿、中国太保、中国人保在2025年12月宣布撤销,新华保险则是在今年1月宣布撤销。
上市险企纷纷选择撤销监事会,主要原因是新公司法的实施。2024年实施的新公司法明确,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规定的监事会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2025年,为贯彻落实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加快了上市公司撤销监事会的步伐。新修订的指引明确,公司在章程中规定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的法定职权,并规定专门委员会的职责和组成。
随着我国公司治理机制的不断完善,监事会的职能作用逐渐减小、存在意义减弱,撤销监事会可以减少上市公司人员编制和成本开支。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创新与风险管理研究中心副主任龙格在接受上海证券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过去监事会主要发挥财务监督、内控检查和对董事高管行为制衡的作用,但也存在独立性不足、监督效果弱的问题。在追求治理效率与成本优化的背景下,取消监事会短期可降低治理成本、提升决策效率。
实现过程性监督
取消监事会并非弱化公司内部监督,而是一场公司监督治理体系的优化。
在取消监事会后,中国人保、中国人寿、中国太保、新华保险、中国平安的监事会职权均交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等相关委员会行使,可以将监督从“事后检查”前置为“事前、事中防控”,更有利于识别潜在风险并预警。
“将监事会监督职能交给更专业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心变化在于治理架构简化。”龙格说,此外,相较监事会的事后监督,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一般由会计、财务、法律等背景的人员担任,能够更早地发现潜在风险,并在决策过程中提出专业意见,从而提升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王民告诉记者,传统监事会的外部监督常常因为信息不对称而流于形式,而审计委员会成员身处董事会内部,能实现过程性监督,这是它的优势。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专业和从业背景多元化,有利于强化上市险企的内部风险管控。例如:中国人保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分别有财务、法律、保险精算等背景;中国平安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分别有财务、高校、金融机构高管、法律等背景。
“自我监督”难题待解
业内人士认为,将监事会职能划转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仍然存在着独立性不足、职权边界模糊等问题。
“自我监督”的逻辑难题依旧存在。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研究员、保险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郭金龙对记者表示,审计委员会隶属于董事会,存在自身监督独立性不足、易受控股股东及管理层干预等问题,难以真正形成有效制衡。
在王民看来,“自我监督”的矛盾在制度逻辑上确实存在。审计委员会成员首先是董事,参与决策的同时又要监督决策,有“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冲突。“这个逻辑难题能不能被有效缓解,核心在于独立性能否真正落到实处——独立董事是不是占多数、能不能独立履职,以及审计委员会的权力来源能不能从董事会逐步转向股东会。”王民说。
郭金龙认为,需要从多方面加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作用。比如:通过优化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提名与选聘机制、隔离薪酬与任期关联,强化履职独立性;建立履职评价、正向激励与失职问责相结合的约束体系,实现审计委员会有效承接监事会职能、规范发挥监督作用。
不断完善监管和法律制度也是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能否发挥作用的重要举措。王民建议:须加强金融监管与公司治理的衔接,监管部门应尽快出台保险机构审计委员会的专门工作细则,明确多委员会协同监督模式的职权边界和法律地位,让行业有更清晰的操作指引;同时,也要完善责任追究机制,既要让不尽责的委员承担责任,也要通过责任保险等制度保护合理履职的积极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