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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

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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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2026-05-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681 证券简称:永冠新材 公告编号:2026-061

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会召开日期:2026年6月11日

● 本次股东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会类型和届次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二)股东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6年6月11日 14点00分

召开地点: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工业园区康工路15号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6年6月11日

至2026年6月11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2、特别决议议案:1、2、3、4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2、3、4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1、2、3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拟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时间:2026年6月10日8:30一12:00、13:30一17:00

(二)会议登记地点: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三)登记手续:本公司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和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持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格式详见附件1)、委托人及代理人身份证、委托人的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法人股股东持法人营业执照复印(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员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办理登记,并提供上述规定的有效证件的复印件,登记时间同上,信函以本公司所在地上海收到的邮戳为准。如通过传真、邮件方式办理登记,请提供必要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并与公司电话确认后方视为登记成功。

六、其他事项

1、与会股东食宿和交通费自理,会期半天。

2、出席会议人员请于会议开始前半小时内到达会议地点。

3、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工业园区康工路15号

联系人:吕新民

联系电话:021-59830677

联系传真:021-59832200

邮政编码:201713

特此公告。

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27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6年6月11日召开的贵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3681 证券简称:永冠新材 公告编号:2026-060

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暨修订

《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026年5月26日,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并对《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应条款进行修订,同时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工商变更、备案等事宜。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基本情况

公司公开发行的“永22转债(113653)”自2023年2月3日起可转换为公司A股普通股。截至2026年4月22日,公司已将“永22转债”剩余未转股数量全部赎回,“永22转债”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摘牌。

“永22转债”累计转股数为46,611,959股,其中1,134股已做过变更,本次变更46,610,825股。

据此,公司总股本由191,131,005股增加至237,741,830股,注册资本由191,131,005元增加至237,741,830元。

二、修订《公司章程》基本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现将《公司章程》修订的主要内容具体公告如下: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以工商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为准。

除上述部分条款修改外,《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不变。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公司于2026年5月27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公司章程》。

特此公告!

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603681 证券简称:永冠新材 公告编号:2026-059

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介

(二)近三年公司业绩

单位:万元

(三)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构成情况

二、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公司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制定了《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尚在实施中。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为579.00万股。

本激励计划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互独立,不存在相关联系。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股票期权。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和/或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四、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数量为467.00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23,774.1830万股的1.96%。其中,首次授予股票期权410.00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23,774.1830万股的1.72%,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股票期权总数的87.79%;预留57.00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23,774.1830万股的0.24%,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股票期权总数的12.21%。本激励计划下授予的每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满足生效条件和生效安排的情况下,在可行权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1股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的权利。

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尚在实施中。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为579.00万股,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为467.00万股,因此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为1,046.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23,774.1830万股的4.40%。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五、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对符合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拟定名单并核实确定。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与实施本激励计划的目的相符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要求。

(二)激励对象人数/范围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共计109人,占公司截至2025年12月31日员工总数4,493人的2.43%,包括: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中,不包括永冠新材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公司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经董事会提出、薪酬委员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三)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分配情况

注: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20%。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将激励对象放弃的股票期权份额直接调减或调整到预留部分或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

2、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薪酬委员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六、行权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股票期权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每股22.21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6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每股19.47元。

(二)预留部分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与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相同。

七、等待期、行权期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等待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适用不同的等待期,均自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完成授权登记之日起算。授权日与首次可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权日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自等待期满后方可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且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有限制的期间内不得行权。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激励对象行权时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如下表所示:

若预留部分股票期权在2026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含)授予,则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如下表所示:

若预留部分股票期权在2026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后授予,则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如下表所示:

在上述约定期间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的股票期权。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在满足股票期权行权条件后,公司将为激励对象办理满足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行权事宜。

八、授予与行权的条件

(一)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方可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3、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2026年-2028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行权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的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

(2)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它员工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行权期内,公司为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行权事宜。若各行权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全部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合格”“不合格”五个等级,分别对应的个人层面行权系数如下表所示: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行权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行权额度×个人层面行权系数。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考核结果达到“合格”及以上,则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比例行权;若激励对象在上一年度个人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则其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全部不得行权。激励对象未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三)公司业绩考核指标设定的科学性、合理性说明

公司作为全球领先的综合性胶粘解决方案提供商,主要专注于民用消费级胶粘新材料、车规级胶膜新材料、工业级胶粘新材料、可降解新材料等各类新材料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公司产品广泛运用于新能源汽车制造、汽车美容、电子电器、智能硬件、航空航天、集成电路、新能源动力电池等新兴领域,以及快递物流、广告耗材、装修建材、办公文具、医疗卫生等消费场景。为进一步提升公司增长动力,分享工业胶带领域国产替代的需求红利,公司充分发挥研发实力和客户资源的优势,内延外拓,前瞻性战略布局环保可降解新材料、汽车功能性胶膜等领域,公司在传统产品稳扎稳打的基础上,积极向工业级胶粘新材料、车规级胶膜新材料、可降解新材料等领域转型升级。公司深耕胶粘带行业20余年,通过持续的研发创新投入,公司掌握了多项核心技术,具有丰富的产品品类与完善的产业链,形成了较强的行业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产销规模位居国内胶粘材料行业第一梯队。

为实现公司战略规划、经营目标并保持综合竞争力,本激励计划决定选用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和经审计的上市公司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它员工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净利润指标能够直接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和盈利能力,营业收入指标能够反映公司主营业务的经营情况和市场价值的成长性。

根据本激励计划业绩指标的设定,公司2026年~2028年经审计的营业收入较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分别不低于20%、30%和35%,或2026年~2028年经审计的上市公司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它员工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分别不低于2.0亿元、2.5亿元和3.0亿元。上述业绩指标的设定是结合了公司现状、未来战略规划以及行业的发展等因素综合考虑而制定,设定的考核指标对未来发展具有一定挑战性,该指标一方面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另一方面,能聚焦公司未来发展战略方向,稳定经营目标的实现。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且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行权对应的考核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的条件。

综上,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九、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授权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权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60日内(有获授权益条件的,从条件成就后起算)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认。

授权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权日必须为交易日。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授权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准。

(三)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所获授公司股票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度转让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票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十、权益数量和权益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完成行权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或配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2、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永冠新材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3、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的行权数量不作调整。

(二)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完成行权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但任何调整不得导致行权价格低于股票面值。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2、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缩股比例(即1股永冠新材股票缩为n股股票);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3、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公司股票票面金额。

5、增发

公司在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作调整。

(三)本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本激励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股票期权授予数量和行权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股票期权授予数量及行权价格后,应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公司应聘请律师事务所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

十一、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行权的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的生效程序

1、薪酬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考核管理办法》。

2、董事会审议薪酬委员会拟定的本激励计划草案和《公司考核管理办法》。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3、薪酬委员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4、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5、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司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薪酬委员会意见。

6、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

7、公司在召开股东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薪酬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薪酬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8、股东会以特别决议审议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9、公司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10、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会授权,自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有获授权益条件的,从条件成就后起算)首次授出权益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董事会根据股东会的授权办理具体的股票期权行权、注销等事宜。

(二)股票期权的授予程序

1、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首次授予。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薪酬委员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公司薪酬委员会应当对股票期权授权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薪酬委员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3、公司于授权日向激励对象发出股票期权授予通知(如有)。

4、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股票期权授予协议书》,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5、公司根据激励对象签署协议情况制作本激励计划管理名册,记载激励对象姓名、授予数量、授权日、《股票期权授予协议书》编号等内容。

6、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权益,向证券交易所提出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公司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登记结算事宜。公司董事会应当在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登记完成后,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不得授出股票期权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7、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三)股票期权的行权程序

1、激励对象在可行权日内向董事会提交《股票期权行权申请书》,提出行权申请。《股票期权行权申请书》应载明行权的数量、行权价格以及期权持有者的交易信息等。

2、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董事会对申请人的行权资格与行权数额审查确认,并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薪酬委员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3、激励对象的行权申请经董事会确认并交付相应的行权(购股)款项后,公司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行权申请,并按申请行权数量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票或过户回购股票。

4、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5、激励对象可对股票期权行权后的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激励对象提供统一或自主行权方式。

十二、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并监督和审核激励对象是否具有行权的资格。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行权条件,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可以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2、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其所聘岗位的要求为公司工作,若激励对象不能胜任所聘工作岗位或者考核不合格,或者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可以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3、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4、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股票期权提供贷款、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损害公司利益。

5、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时履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申报义务。

6、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为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股票期权行权事宜。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完成股票期权行权事宜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7、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有权且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行权。

3、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4、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在等待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股票期权在行权前不享受投票权和表决权,同时也不参与股票红利、股息的分配。

5、激励对象因本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6、激励对象承诺,若因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所作承诺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因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7、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实施中出现《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时,其已行权的股票期权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8、如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后离职的,应当在离职后2年内不得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同或类似的相关工作;如果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后离职、并在离职后2年内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同或类似工作的,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将其因激励计划所得全部收益返还给公司,并承担与其所得收益同等金额的违约金,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还应同时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9、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三)其他说明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股票期权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股票期权授予协议书》的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并不构成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仍按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确定对员工的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

十三、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

(一)本激励计划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变更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对已通过股东会审议的本激励计划进行变更的,变更方案应提交股东会审议,且不得包括导致加速行权和降低行权价格的情形。

2、公司应及时披露变更原因、变更内容,薪酬委员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会审议前拟终止本激励计划的,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并披露。

2、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或董事会决议公告。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3、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公司应在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后及时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已授予股票期权注销手续。

十四、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权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方法

1、授权日

由于授权日股票期权尚不能行权,因此不需要进行相关会计处理。公司将在授权日采用布莱克一斯科尔斯期权定价模型(Black-Scholes Model)确定股票期权在授权日的公允价值。

2、等待期

公司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股票期权在授权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成本或当期费用,同时计入“资本公积一其他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

3、可行权日之后会计处理

不再对已确认的成本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

4、行权日

在行权日,如果达到行权条件,可以行权,结转行权日前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资本公积一其他资本公积”;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期权未被行权而失效或作废,则由公司进行注销,并根据具体情况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5、股票期权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Black-Scholes模型(B-S模型)作为定价模型,公司运用该模型以2026年5月26日为计算的基准日,对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22.47元/股(2026年5月26日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年、2年、3年(授权日至每期首个行权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12.25%、16.49%、15.49%(上证指数对应期间的年化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1797%、1.2561%、1.2976%(分别采用中债国债1年期、2年期、3年期的到期收益率)。

(二)预计股票期权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467.00万份,其中首次授予410.00万份,按照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一交易日的收盘数据预测算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预计首次授予的权益工具公允价值总额为889.62万元,该等费用总额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成本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行权比例进行分期确认,且在经营性损益列支。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具体金额应以“实际授权日”计算的股份公允价值为准,假设公司2026年6月授予,且授予的全部激励对象均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且在各行权期内全部行权,则2026年-2029年股票期权成本摊销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1、上述费用为预测成本,实际成本与行权价格、授权日、授权日收盘价、授予数量及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相关;

2、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3、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所出的审计报告为准;

4、上表中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将对公司业绩提升发挥积极作用。

特此公告。

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27日

证券代码:603681 证券简称:永冠新材 公告编号:2026-058

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通知于2026年5月23日以电话、电子邮件或专人送达的方式分送全体参会人员。

(三)本次会议于2026年5月26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四)本次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9名。

(五)会议由董事长吕新民先生召集并主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出席会议的董事审议并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5月27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因董事江海权先生、胡嘉洳女士、黄文娟女士、洪研女士和鲁世祺先生为本次激励计划参与人,回避表决,其他4名非关联董事参与表决。

表决结果: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尚需提请公司股东会予以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5月27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因董事江海权先生、胡嘉洳女士、黄文娟女士、洪研女士和鲁世祺先生为本次激励计划参与人,回避表决,其他4名非关联董事参与表决。

表决结果: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尚需提请公司股东会予以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为高效、有序地完成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下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

1、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确定激励对象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资格和条件,确定本次股票期权的授权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时,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股票期权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4)授权董事会在股票期权授权前,将员工放弃的股票期权份额调整到预留部分或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和调整或直接调减;

(5)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授予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等;

(6)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行权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7)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行权;

(8)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行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行权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9)授权董事会办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事宜;

(10)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和授权日等全部事宜;

(11)授权董事会决定本次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予以注销,办理已身故的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注销及相关的补偿和继承事宜,终止本次激励计划等;

(12)授权董事会签署、执行、修改、终止任何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协议和其他相关协议;

(13)授权董事会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14)授权董事会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2、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就本次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包含增资、减资等情形);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3、提请股东会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授权董事会委任收款银行、会计师、律师、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

4、提请公司股东会同意,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与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致。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次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会批准之日起至本次激励计划终止之日内有效。

因董事江海权先生、胡嘉洳女士、黄文娟女士、洪研女士和鲁世祺先生为本次激励计划参与人,回避表决,其他4名非关联董事参与表决。

表决结果: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会予以审议。

(四)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5月27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60)。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会予以审议。

(五)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5月27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61)。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