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美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上接93版)
⑤ 按《香港上市规则》第9.11(35)至9.11(39)条的规定在适当的时间向香港联交所呈交文件;
⑥ 遵守香港联交所不时公布的有关刊发和沟通消息的步骤及格式规定。
(2)代表公司按照A1表格中提及的《证券及期货(在证券市场上市)规则》(香港法例第571V章)第5条和第7条的规定,授权香港联交所将下列文件的副本送交香港证监会存档:
① 根据《证券及期货规则》第5(1)条,公司须将上市申请(《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条所指的释义内)的副本向香港证监会存档。根据《证券及期货规则》第5(2)条,公司须书面授权香港联交所,在公司向香港联交所呈递的上市申请相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A1表格及所有附随文件)存档时,由香港联交所代表公司将所有该等资料向香港联交所存档时同步向香港证监会存档;
② 确认香港联交所及香港证监会均可不受限制地查阅公司以及公司的顾问及代理代表公司就上市申请呈交存档及提交的材料及文件。在此基础上,当上述材料及文件呈交存档及提交时,香港联交所将被视为已履行上述代表公司向香港证监会呈交该等材料及文件存档的责任;
③ 公司之证券开始在香港联交所上市后,根据《证券及期货规则》第7(1)及7(2)条,公司须将公司或公司代表向公众人士或公司证券持有人作出或发出的公告、陈述、通告、通函或其他文件送交香港证监会存档。根据《证券及期货规则》第7(3)条,公司须书面授权香港联交所,在公司将所有香港证监会存档文件送交香港联交所时,由香港联交所代表公司将所有香港证监会存档文件向香港证监会存档。
(3)代表公司承诺签署香港联交所为完成上述授权所需的文件,上述所有文件送交香港联交所存档的方式及所需数量由香港联交所不时指定。
(4)除事先获香港联交所书面批准外,上述授权不得以任何方式修改或撤回,而香港联交所有绝对酌情权决定是否给予有权批准。此外,公司承诺会签署香港联交所为完成上述授权所需的文件。
5、批准、签署上市申请,批准、签署香港联交所要求公司签署的其他有关上市及股票发行之文件,批准、签署其他H股上市按惯例所需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批准、签署A1表格及其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豁免申请函、随附附录、表格和清单)的形式和内容,其中包括代表公司向保荐人、香港联交所及/或香港证监会的承诺、确认及/或授权,以及与A1表格相关的文件,并对A1表格及其相关的文件作出任何适当的修改;批准、签署及核证验证笔记及责任书等备查文件;代表公司批准、签署对保荐人就A1申请文件内容所出具的背靠背确认函;代表公司批准、签署对保荐人出具的诉讼查册确认函;授权保荐人就本次H股上市事宜向香港联交所及香港证监会呈交A1表格及其他与本次H股上市相关的文件;授权保荐人代表公司与有关监管机构就本次H股上市联络和沟通以及作出任何所需的行动(包括但不限于代表公司与香港联交所或香港证监会就其对于本次H股上市提出的问题与事项作出沟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单独或共同代表公司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3A.05条的规定向保荐人提供该条项下上市发行人须向保荐人提供的协助,以便保荐人实行其职责。
6、根据境内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变化情况、境内外政府机关、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的要求与建议及本次H股上市实际情况,对经股东会、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因本次H股上市的需要而制定或修订的公司章程、相关议事规则及其他公司治理制度进行相应调整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对文字、章节、条款、生效条件等进行调整和修改),并在本次H股上市完毕后,对公司章程中涉及注册资本和股本结构的内容作出相应调整和修改;授权公司董事会及/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境外上市监管情况并结合公司实际,修订或终止公司的相关制度性文件(如涉及);在本次H股上市前和本次H股上市完毕后依法在境内外有关政府机关、监管机构等(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司登记机构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办理有关注册资本变更和前述文件变更的批准、审批、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并根据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相关登记机关办理H股股票登记事宜;根据境内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要求起草、修改及采纳其他公司因本次H股上市所必需采纳的公司治理文件;办理申请公司股票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的有关事宜。
7、批准将本次H股上市相关决议(或摘要)的复印件,及如需要,经任何一位董事及公司秘书或公司的法律顾问核证(包括通过电子方式核证)后,递交给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香港联交所和任何其他监管机构,和/或经要求,发给其他相关各方和包括保荐人在内的参与上市项目的专业顾问。核证、通过和签署招股说明书、申请表格等将向香港联交所及香港公司注册处呈交的文件及公司备查文件等。
8、在股东会审议批准的范围内,确定具体的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其所需资金金额或根据上市申请核准过程中政府部门、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意见、公司运营及实际需求等情况对募集资金用途进行调整(包括但不限于调整及确定具体投向及使用计划,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取舍、顺序及投资金额作个别适当调整,确定募集资金项目的投资计划进度,签署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运作过程中的重大合同,根据招股说明书的披露确定超募资金的用途(如适用)等);确定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如有);在本次H股上市完成后实施募集资金的使用(包括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使用);根据募集资金投向的具体项目向相关政府部门办理有关审批、备案手续(如需)。具体募集资金用途及投向计划以公司正式刊发的H股招股说明书的披露为准。
9、根据政府有关部门、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有关批准或备案文件,对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与本次H股上市相关的决议内容作出相应修改,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必须由股东会审议的修改事项除外。
10、具体办理与本次H股上市有关的全部事务,签署(包括加盖公司公章,如需)及在其酌情认为合适时,对本次H股上市有关法律文件作出修改、调整或补充并批准相关事项。
11、向包括香港公司注册处在内的政府机构及监管机关递交及收取与本次H股上市有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确定或变更公司章程、董事、公司秘书、公司在香港的主要营业地址、公司在香港接受法律程序文件及通知的代理(如需)、注册为“非香港公司”的相关文件等),并办理有关签署文件的批准、登记或备案手续及必要或合宜的其他事宜。
12、为公司本次H股上市之目的,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等境内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有关监管机构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及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聘请《香港上市规则》下的公司秘书、委任《香港上市规则》下的授权代表及香港《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622章)第16部下的获授权代表,负责协助公司在本次H股上市后与香港监管机构的沟通协调等相关工作。同时,为高效、有序地完成聘任事宜,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单独或共同全权办理本次公司秘书、授权代表及获授权代表的聘任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前期磋商、定价、签署聘任协议等,并可根据需要调整人选。
13、在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单独或共同代表公司已就本次H股上市作出任何上述行动及步骤,以及决定及签署和交付的所有相关文件的情况下,批准、确认及追认该等行动及步骤及所有相关文件,并具体办理与本次H股上市有关的其他事务。
14、办理本次H股上市完成后股份在香港联交所上市流通事宜以及遵守和办理《香港上市规则》所要求的其他事宜。
15、上述授权应包括在其酌情认为合适时,对有关内容进行修改、调整或补充的权利,签署任何有关的文件以及向任何相关部门进行申请的权利,办理必要手续、采取其他行动的权利,并涵盖因原申请根据《上市规则》第9.03条过期而公司需向香港联交所重新提交A1表格、招股说明书草稿及根据《上市规则》要求须于提交A1表格时提交的其他文件、信息及费用,而董事会及/或其授权人士可按本议案获授权处理该等重新提交(如需)之相关事宜。
以上授权自本议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有效。如果公司已在该等有效期内取得相关监管机构对本次H股上市的备案或批准文件,则以上授权的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H股上市完成日、行使并完成超额配售权(如有)日及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孰晚日。
表决情况:7票赞成,占全体董事人数的100%;0票弃权;0票反对。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董事会授权人士的议案》
根据本次H股上市工作需要,在《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处理与本次H股股票发行并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获得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前提下,确定王坚为董事会授权人士,并在该议案的授权范围内,具体办理该议案所述相关事务及其他由董事会授权的与本次H股上市有关的事务,授权期限与《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处理与本次H股股票发行并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所述授权期限相同。
表决情况:7票赞成,占全体董事人数的100%;0票弃权;0票反对。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调整董事会人数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表决情况:7票赞成,占全体董事人数的100%;0票弃权;0票反对。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详见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变更注册资本、调整董事会人数暨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2)。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议案》
根据公司战略发展及治理优化需要,为进一步完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构成,提升战略决策的科学性与有效性,公司拟将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人数由3人调整为5人,并同步修订《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规则》。本次修订仅涉及委员会人数调整,不会对委员会现有职责权限及议事程序产生实质性影响。
表决情况:7票赞成,占全体董事人数的100%;0票弃权;0票反对。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于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及相关议事规则(草案)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中国境内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香港上市规则》等香港法律法规对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的发行人在香港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要求,结合公司本次H股上市的实际情况及需求,公司拟对现行《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进行修订,形成本次H股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
《公司章程(草案)》《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及《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本次发行的H股股票在香港联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生效并实施。在此之前,除另有修订外,现行《公司章程》(包括不时修订版本)及其相关的议事规则将继续适用。
表决情况:7票赞成,占全体董事人数的100%;0票弃权;0票反对。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详见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修订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治理制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3)、《公司章程(草案)》《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及《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
(十二)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和制定公司于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
为公司本次H股上市之目的,根据境内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监管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及需求,公司拟修订、制定以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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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议案已对子议案进行逐项表决,表决情况均为:7票赞成,占全体董事人数的100%;0票弃权;0票反对。
其中,《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草案)〉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上述《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草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将于公司本次发行的H股股票在香港联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生效并实施,其余制度将于公司本次发行的H股股票在香港联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生效并实施。在此之前,除另有修订外,公司现行的上述内部治理制度将继续适用。
详见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修订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治理制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3)及修订后的部分治理制度草案全文。
(十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制度〉的议案》
为保障国家经济安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司在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过程中的信息安全,并规范公司及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在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过程中的档案管理活动,公司制定了《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制度》。
表决情况:7票赞成,占全体董事人数的100%;0票弃权;0票反对。
(十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聘请H股发行及上市的审计机构的议案》
根据公司本次H股上市的需要,公司拟聘任香港立信德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立信”)为公司本次H股上市的审计机构,为公司出具本次H股上市相关的会计师报告并就其他相关申请文件提供意见。同时,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管理层与香港立信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审计费用,并签署相关服务协议等事项。
本议案已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表决情况:7票赞成,占全体董事人数的100%;0票弃权;0票反对。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详见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聘请H股发行及上市的审计机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4)。
(十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同意公司在香港进行非香港公司注册的议案》
为公司本次H股上市之目的,董事会同意公司依据香港《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622章)及《商业登记条例》(香港法例第310章)的相关规定向香港公司注册处申请注册为非香港公司、向香港商业登记署作出商业登记、设立公司在香港的主要营业地点、委任公司在香港的获授权代表/在香港接收法律程序文件及通知的法律程序文件代理人。为此,提请授权董事会授权人士、公司秘书或法律程序文件代理人单独或共同处理非香港公司注册及商业登记相关事项(包括在香港设立主要营业地址、代表公司签署和递交非香港公司注册事宜之有关表格及文件、支付公司注册费及商业登记费等)并代表公司处理其他与本次H股上市相关的事项。
表决情况:7票赞成,占全体董事人数的100%;0票弃权;0票反对。
(十六)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增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鉴于独立董事张苏彤先生即将任期届满离任、结合本次H股上市的需要,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香港上市规则》及其《企业管治守则》等相关规定,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经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推荐,公司董事会同意提名张俊瑞和方璇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FANG ZHU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
本议案的生效,以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调整董事会人数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为前提。
本议案已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通过,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表决情况:7票赞成,占全体董事人数的100%;0票弃权;0票反对。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详见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变更独立董事、增选非独立董事及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5)。
(十七)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公司董事角色的议案》
为公司本次H股上市之目的,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等相关要求,为满足本次发行上市后的公司治理及规范运作要求,基于张俊瑞和方璇当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FANG ZHU当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前提下,董事会确认本次H股上市后,公司各董事角色如下:
(1)执行董事:HUI WANG、王坚
(2)非执行董事:黄晨、FANG ZHU、杨霞云(其中FANG ZHU系非执行董事候选人)
(3)独立非执行董事:蒋守雷、陈大同、张俊瑞、方璇(其中张俊瑞、方璇系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
上述董事角色自公司本次H股上市之日起生效。
本议案已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通过,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表决情况:7票赞成,占全体董事人数的100%;0票弃权;0票反对。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十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董事会同意对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设置及组成人员进行调整,该调整自张俊瑞和方璇当选公司独立董事、FANG ZHU当选公司非独立董事之日起生效。
表决情况:7票赞成,占全体董事人数的100%;0票弃权;0票反对。
详见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变更独立董事、增选非独立董事及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5)。
(十九)审议了《关于办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和招股说明书责任保险购买事宜的议案》
为公司本次H股上市之目的,为合理控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的管理风险和法律风险,根据境外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惯例,公司拟购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保险及招股说明书责任保险(以下合称“责任保险”)。
同时,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单独或共同代表公司在遵循不时修订的《香港上市规则》附录C1《企业管治守则》、其他相关境外规定及行业惯例并参考行业水平的前提下办理责任保险购买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确定保险公司,确定保险金额、保险费及其他保险条款,选择及聘任保险经纪公司或其他中介机构,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及处理与投保相关的其他事项),并在责任保险的保险合同期满时或之前办理与续保或者重新投保等相关的事宜。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全体委员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全体董事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十)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和剩余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本议案已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表决情况:7票赞成,占全体董事人数的100%;0票弃权;0票反对。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详见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和剩余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6)。
特此公告。
盛美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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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美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聘请H股发行及上市的审计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香港立信德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立信”)
盛美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5月2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聘请H股发行及上市的审计机构的议案》,公司拟聘任香港立信为公司本次H股发行及上市的审计机构,为公司出具本次H股上市相关的会计师报告并就其他相关申请文件提供意见。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信息
香港立信成立于1981年,注册地址为香港。香港立信是国际会计网络BDO的成员所,具备审计依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资格并符合香港联交所的相关要求。
截至2025年末,香港立信拥有约60名董事及员工约1,000人。2025年度香港立信为约200家在香港及其他主要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提供年报审计服务,具有上市公司所在行业审计业务经验。
(二)投资者保护能力
香港立信已符合香港会计师公会执业法团(专业弥偿)规则,投保有效且足够的专业责任保险。
(三)诚信记录
中国香港特区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每年对香港立信进行独立执业质量检查。最近三年的执业质量检查并未发现任何对香港立信的审计业务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同时,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管理层与香港立信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审计费用,并签署相关服务协议等事项。
二、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履职情况
公司于2026年5月2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6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聘请H股发行及上市的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请香港立信为公司本次H股发行及上市的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6年5月2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全票通过了《关于公司聘请H股发行及上市的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请香港立信为公司本次H股发行及上市的审计机构,为公司出具本次H股上市相关的会计师报告并就其他相关申请文件提供意见。
(三)生效日期
本次聘请H股发行及上市的审计机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盛美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5月27日
证券代码:688082 证券简称:盛美上海 公告编号:2026-026
盛美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和剩余超募资金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已结项的募投项目名称:盛美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盛美半导体设备研发与制造中心”、“盛美半导体高端半导体设备研发项目”、“补充流动资金”和“高端半导体设备拓展研发项目”已完成投入或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公司已于2025年6月将上述募投项目全部结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6月28日披露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结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7)。
● 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公司本次拟使用“盛美半导体设备研发与制造中心”项目节余募集资金8,356.73万元,以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剩余超募资金28,842.24万元(以上均截至2026年4月30日,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专户余额为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其中拟使用的超募资金占超募资金总额的比例为16.85%。
● 本次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和剩余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对该事项出具了明确的核查意见,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盛美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689号)批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3,355,753股,发行价格为85.0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685,239,005.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481,258,520.34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21]第ZI10561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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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募集资金节余情况及使用安排
截至2026年4月30日,已结项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的使用及节余情况、使用安排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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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募集资金实际使用金额包含募集资金存放期间产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的净额及购买理财产品收益。
注2:节余募集资金金额主要为已签订合同未支付募集资金,系未达到支付条件的项目建设尾款、设备款及未到期的质保金等款项。
注3:上述表格数据如有尾差,系四舍五入造成。
三、本次超募资金节余情况及使用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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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超募资金总额为171,141.07万元,本次拟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为28,842.24万元,占超募资金总额的比例为16.85%。公司以往不存在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形,最近12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不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未违反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
四、相关说明及承诺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前次使用249,999,701.17元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已归还,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5月22日披露的《关于归还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0)。公司本次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和剩余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将在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公司“盛美半导体设备研发与制造中心”项目已结项,但仍存在已签订合同但未达到支付条件的项目建设尾款、设备款及未到期的质保金等款项,鉴于该等尚未支付款项支付周期较长,公司将在本次节余募集资金划转完毕后通过自有资金账户支付。本次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和剩余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后,公司将按照相关要求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公司与保荐机构、开户银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随之终止。
公司本次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和剩余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将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要求,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公司承诺:每12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不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本次节余募集资金和剩余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在本次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五、适用的审议程序及保荐机构意见
(一)相关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6年2026年5月26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6年第三次会议和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和剩余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盛美半导体设备研发与制造中心”项目节余募集资金8,356.73万元,以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剩余超募资金28,842.24万元(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专户余额为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超募资金系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生效前取得,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及其修订说明,相关超募资金使用仍适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第十条规定。公司本次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和剩余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要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和剩余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盛美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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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美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
及其附件、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盛美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5月2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于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及相关议事规则(草案)的议案》《关于修订和制定公司于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境外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中国境内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香港法律法规对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的发行人在香港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要求,结合公司本次H股上市的实际情况及需求,公司拟对现行《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进行修订,形成本次H股上市后适用的《盛美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草案)》)、《盛美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盛美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
本事项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同时,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单独或共同代表公司,为本次H股上市之目的,根据境内外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境内外有关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的要求与建议以及本次H股上市的实际情况等,对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草案)》《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及《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进行调整、修改和补充(包括但不限于对文字、章节、条款、生效时间、注册资本、股本结构等条款进行调整和修改),并向公司登记机构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办理审批、变更、备案事宜。
《公司章程(草案)》《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及《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本次发行的H股股票在香港联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生效并实施。在此之前,除另有修订外,现行《公司章程》(包括不时修订版本)及其相关的议事规则将继续适用。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草案)》《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及《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二、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治理制度的情况
为公司本次H股上市之目的,根据境内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监管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及需求,公司拟修订、制定以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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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提请公司董事会授权相关人士单独或共同代表公司,为本次H股上市之目的,根据境内外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境内外有关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的要求与建议以及本次H股上市的实际情况等,对经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上述内部治理制度进行调整、修改和补充(包括但不限于对文字、章节、条款、生效时间等条款进行调整和修改)。
上述拟修订和制定的治理制度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草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将于公司本次发行的H股股票在香港联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生效并实施,其余制度将于公司本次发行的H股股票在香港联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生效并实施。在此之前,除另有修订外,公司现行的上述内部治理制度将继续适用。
修订后的部分治理制度草案全文已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盛美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5月27日
附件:《公司章程(草案)》修订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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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转95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