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广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038 证券简称:华立股份 公告编号:2026-037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广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6]69号一一《关于对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建刚、孙嫒嫒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建刚、孙媛媛:
经查,发现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立股份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5年三季度,公司未根据《企业会计准则14号一一收入》(财会[2017]22号)规定,审慎判断市政水务项目收入核算方法,导致2025年三季度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其中,营业收入影响金额9,619.47万元,归母净利润影响金额1,464.66万元。2026年4月,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上述事项予以更正。
公司上述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董建刚作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孙媛媛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等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五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华立股份、董建刚、孙媛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及相关人员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并抄报上海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将严格按照广东证监局的要求,深入反思,充分吸取教训并引以为戒。公司及相关人员将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理解和正确运用,切实提高规范意识和履职能力,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积极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本次收到警示函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继续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