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6年4月对外
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900948 证券简称:伊泰B股 公告编号:临2026-039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6年4月对外
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及是否为上市公司关联人:被担保人为内蒙古鹏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伊泰大地煤炭有限公司、内蒙古伊泰宝山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伊泰伊犁矿业有限公司,均不是公司关联人。
● 4月实际发生担保10,968.60万元,无反担保。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截至本公告日,无逾期对外担保。
● 特别风险提示:公司实际发生的对外担保均为合并报表范围内企业,风险可控。
一、公司对外担保预计审批情况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或“本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2025年5月19日分别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预计的议案》及《关于公司2025年度为部分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商业承兑汇票融资业务提供担保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向金融机构借款或融资提供总额不超过211.50亿元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担保)及为部分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商业承兑汇票融资业务提供担保余额合计不超过67亿元。公告具体内容详见《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预计的公告》(临2025-019)及《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度为部分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商业承兑汇票融资业务提供担保预计的公告》(临2025-020)。
二、公司2026年4月发生的担保进展情况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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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截至2026年4月,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余额约为99.57亿元,对部分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商业承兑汇票融资业务提供担保的余额约为1.77亿元。
三、实际发生担保业务的被担保人基本情况及财务数据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详见《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预计的公告》(临2025-019)及《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度为部分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商业承兑汇票融资业务提供担保预计的公告》(临2025-020)。
被担保人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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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担保人截至2026年3月31日的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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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含商业承兑汇票融资业务)为317.69亿元、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含商业承兑汇票融资业务)为317.69亿元,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484.65亿元的65.55%和65.55%。以上担保均不存在逾期担保、违规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26日
证券代码:900948 证券简称:伊泰B股 公告编号:2026-038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B股每股现金红利0.292505美元
●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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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6年5月18日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5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2,929,267,782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2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5,858,535,564元。
三、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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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内蒙古伊泰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3.扣税说明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在向B股非居民企业股东发放2025年年度现金红利时,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2)对于B股居民个人股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其他有关操作事项,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3)对于B股非居民个人股东,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1994年5月13日发布的《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规定的“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本公司将暂时不对B股非居民个人股东的个人所得税进行代扣代缴。
五、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477-8565729
特此公告。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