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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

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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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公告

2026-05-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792 证券简称:通宇通讯 公告编号:2026-035

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投资标的为华夏卓曜创业投资基金(北京)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或“基金”)。

2、投资金额: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通宇通讯”)作为有限合伙人以自有资金认缴合伙企业出资额1,000万元,认缴出资比例为29.85%。

3、本次投资不涉及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投资事项无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4、风险提示:公司对合伙企业不具有重大影响或控制权,公司对合伙企业的投资不会新增合并报表范围。

合伙企业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受(包括但不限于)宏观经济、市场环境、投资标的、行业周期、企业经营管理等多种因素影响。同时,基金具有投资周期长,流动性较低等特点,公司对合伙企业的投资将面临较长的投资回收期,存在投资失败或收益不及预期的风险。本次投资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及投资项目的实施过程,以尽可能降低投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对外投资概述

为推动公司战略实施,借助专业投资机构的行业经验和资源优势,持续深化在卫星通信领域的布局,近日公司与华夏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股权”)及其他有限合伙人签署《华夏卓曜创业投资基金(北京)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共同设立“华夏卓曜创业投资基金(北京)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基金将对卫星制造运营产业及其上下游产业的相关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以自有资金认缴合伙企业出资额1,000万元。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投资事项无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本次投资不涉及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合作方基本情况介绍

(一)本次与公司共同投资的专业投资机构为华夏股权,其基本情况如下:

1、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2、成立时间:2023年10月9日

3、法定代表人:李一梅

4、注册资本:50,000万元

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MAD1MGY873

6、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安庆大街甲3号院1号楼1至7层101内2层216室

7、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8、股权结构:华夏股权由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00%持股。

9、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码:GC1600033066

10、经查询,华夏股权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说明

华夏股权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未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公司股份,与合伙企业的其他投资人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四、投资基金的基本情况及合伙协议的主要条款

(一)基金的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华夏卓曜创业投资基金(北京)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基金规模:3,350万元人民币

3、基金管理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华夏股权

4、组织形式:有限合伙企业

5、出资方式:货币出资

6、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空港融慧园6号楼3层X113室

7、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二)合伙期限

合伙企业工商登记的合伙期限为长期,自合伙企业设立日起算。

合伙企业的投资运作期为自基金成立日(指《合伙协议》第3.7.1条所述含义)后的八(8)年(“投资运作期”),投资运作期分为(a)投资期和(b)投后及退出期两个期间,其中:投资运作期的前三年作为投资期(“投资期”)(经合伙人会议同意可延长投资期),剩余期间作为投后及退出期。

(三)合伙人出资

3.1 合伙企业的认缴出资总额为普通合伙人认缴出资额与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额之总和。

3.2 合伙人认缴出资情况如下:

注:上述合伙份额认缴情况系公司本次认缴后的情况。在本次投资完成后,如有其他合伙人入伙或合伙人出资额变动,合伙人的出资额及出资比例以实际工商变更登记为准。

3.3缴付出资

执行事务合伙人将根据合伙企业资金使用计划向各有限合伙人发出缴付出资通知(“缴付出资通知”),缴付出资通知应列明该有限合伙人该期应缴付出资的金额和缴款的期限(“出资到账截止日”)等信息。除非执行事务合伙人另行决定,执行事务合伙人一般应提前两(2)个工作日向有限合伙人发出缴付出资通知。经任一有限合伙人另行同意,在不减损该有限合伙人缴付出资义务的情况下,该有限合伙人可放弃对缴付出资通知的形式要求及时间要求;普通合伙人自身放弃对缴付出资通知的形式要求。

(四)合伙事务的执行

4.1 执行事务合伙人

4.1.1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为:系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人士当然担任合伙企业之执行事务合伙人。

4.1.2 全体合伙人签署《合伙协议》即视为一致同意委任普通合伙人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4.1.3 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华夏股权。

4.2 执行合伙事务

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限与职责如下:

(1)对合伙企业的运营、合伙企业投资业务及其他事务的管理和控制拥有排他性的权力,有权为合伙企业作出初始对外投资决策(无需提交合伙企业投资决策委员会履行审议程序);如执行事务合伙人决定合伙企业设置投资决策委员会(具体构成及表决机制由合伙人另行协商),则对于合伙企业已投资项目的投资退出相关决策须经合伙企业投资决策委员会履行审议程序;为免疑义,如执行事务合伙人决定合伙企业不设置投资决策委员会,则对于合伙企业已投资项目的投资退出相关决策由执行事务合伙人自行决定,而无需经过合伙人会议或任何有限合伙人审议批准;

(2)对《合伙协议》约定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独立决定的事项独立作出决定而无需取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但是,涉及有限合伙人实质权利(如收益分配权、合伙人表决权等)的《合伙协议》条款修改,应取得受到条款修改之影响的有限合伙人同意;对于《合伙协议》约定应当提交合伙人会议审议的事项,应由合伙人在合伙人会议上按《合伙协议》约定行使表决权,按合伙人会议审议机制决策,有限合伙人应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和表决权。

(3)为实现合伙目的及履行《合伙协议》,拥有完全的权力和授权代表合伙企业缔结合同及达成其他约定、承诺,管理及处分合伙企业的财产(但在执行事务合伙人决定合伙企业设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情形下,已投资项目的投资退出相关决策应提交合伙企业投资决策委员会履行审议程序),从事所有其他必要的行动,并对合伙企业产生约束效力;

(4)应为正常管理合伙企业事务投入所需的时间和精力,并安排顾问或雇员在其管理和执行上述事务时提供必要的协助;

(5)应履行《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普通合伙人应履行的职责,各方在此确认普通合伙人有完全的权力和授权履行该等职责;

(6)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接受有限合伙人对其执行合伙事务情况的监督。

(五)投资范围和投资目标

5.1合伙企业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方式为:除现金管理投资外,合伙企业将对卫星制造运营产业及其上下游产业的相关未上市企业(“标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5.2合伙企业的投资目标:合伙企业的投资活动致力于发展卫星产业,促进该等领域的技术和产品在下游行业的应用和发展。同时,力争实现合伙企业的资本增值,为合伙人创造良好投资回报。

5.3投资比例:在投资期内的投资计划完成后,合伙企业总资产的80%以上将用于对投资范围内的标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其他部分资产可用于现金管理投资。合伙企业不得投资于其他私募基金或资产管理产品。

(六)管理费

6.1 《合伙协议》第8.1.1条第(1)项所述之“管理费”系指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基金管理人)向合伙企业提供合伙事务管理及其他服务的对价而应由合伙企业向执行事务合伙人支付的服务报酬。管理费包括基准管理费和业绩报酬。

6.2 管理费的计算及支付

(1)合伙企业的管理费将由合伙企业向基金管理人支付,该等费用按实际发生金额作为合伙企业的成本列支。

(2)合伙企业按以下规定计算基准管理费:

在投资运作期的前三年内,基金管理人收取合伙企业的基准管理费,基准管理费为全体合伙人实缴出资总额(在本条项下,实缴出资总额不扣除在根据《合伙协议》第九条约定进行的收益分配中合伙人已收回的实缴出资)的2%/年,按日计提,自基金成立日起算至投资运作期的前三年届满之日为止;具体计算公式为:每日基准管理费金额=合伙企业实缴出资总额×2%/365。

(七)收益分配与亏损分担

7.1现金分配

7.1.1合伙企业收到的全部收入,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投资收入、股息红利收入、现金管理投资收入、未使用出资额及其孳息、逾期出资滞纳金(如有)及其他应归属于合伙企业的收入,该等全部收入在弥补合伙企业亏损(若有)、并支付及/或合理预留有关费用(包括支付《合伙协议》第八条约定的合伙企业费用和支出、偿还债务和其他义务)、且扣除合伙企业就该等收入应缴纳的税费(如有)、《合伙协议》第10.2.4条约定的退伙退还金额(如有)后可供分配的部分,应作为合伙企业的“可分配收入”。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所持财产份额不进行分级。合伙企业应按约定顺序和方法分配可分配收入。

7.1.2管理人业绩报酬从分红资金、退出资金或清算资金中提取,从分红资金中提取的频率不得超过每6个月一次。

7.1.3 为避免疑义,上述内容所述的分配方法、计算方法及计算数据,仅用于计算业绩报酬金额之目的,并不用于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人进行合伙份额增减的处理、也不用于会计或税务处理。相关会计或税务处理应按照会计准则和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上述“年化收益率”、“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及其相关的内容,并非合伙企业的预期收益或预期收益率,仅是为计算分配金额及业绩报酬金额之目的而使用的计算比较基准;普通合伙人及其关联方在任何情形下,均未向有限合伙人预测或披露合伙企业的预期收益状况,也不对此作出任何承诺或保证。合伙企业收益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投资者可能面临投资收益较低甚至本金受损的风险。

7.2非现金分配

7.2.1在合伙企业清算完毕之前,普通合伙人应尽其合理努力将合伙企业的投资变现、避免以非现金方式进行分配;但如无法变现或根据普通合伙人的独立判断认为非现金分配更符合全体合伙人的利益,经普通合伙人独立决策后,可以以非现金方式进行分配。普通合伙人应聘请经合伙人会议认可的独立第三方进行资产价值评估,并经合伙人会议表决通过后方可实施非现金分配。如任何分配同时包含现金和非现金,普通合伙人应按照《合伙协议》第9.1.1条约定优先进行现金分配,再进行非现金分配;并且,在可行的情况下,每一合伙人所获分配中现金与非现金的比例应相同。

7.2.2 普通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第9.2.1条向合伙人进行非现金分配时,应根据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对非现金分配的价值予以合理评估,并按照《合伙协议》第9.1.1条约定的原则、顺序和方法进行分配(为免疑义,在非现金分配情况下,需依据评估价值按照《合伙协议》第9.1.1条的约定计算各合伙人在各分配步骤的应分配财产和管理人业绩报酬)。

并且,普通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第9.2.1条向合伙人进行非现金分配的,视同根据《合伙协议》约定方式确定的估值按照《合伙协议》第9.1.1条进行了现金分配,即视同为合伙企业已完成清算分配。

7.2.3若合伙企业进行非现金分配,普通合伙人应负责协助各合伙人办理所分配资产的转让登记手续。法律或政府主管部门要求有限合伙人必须为该转让登记亲自签署相关法律文件的,有限合伙人应无条件按普通合伙人的指示签署相关转让登记所需法律文件。有限合伙人亦可将其分配到的非现金资产委托普通合伙人按其指示进行处分,具体委托事宜由普通合伙人和相关的有限合伙人另行协商。

7.3亏损分担

7.3.1合伙企业发生亏损时,各合伙人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担。合伙企业清算时未能完全收回的投资本金,按照各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分摊亏损。

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因有限合伙人过错或重大过失,导致合伙企业对外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的,有限合伙人应全额向合伙企业进行赔偿,且合伙企业有权从应向该等有限合伙人分配的款项中等额扣除。

(八)合伙人会议

8.1年度会议和临时会议

8.1.1合伙人会议分为年度会议和临时会议。

8.1.2年度会议讨论、听取普通合伙人报告投资情况,亦可由普通合伙人提交年度会议审议《合伙协议》第11.1.3条的事项;有限合伙人不得通过年度会议对合伙企业的管理、投资项目的退出及其他活动施加控制。年度会议由普通合伙人决定是否召开。

8.1.3临时会议讨论决定如下事项:

(1)根据《合伙协议》第2.6.2条的约定,决定延长合伙企业的投资期;

(2)根据《合伙协议》第3.5条的约定,决定基金后续募集;

(3)根据《合伙协议》第14.1条第(1)、(4)项的约定,决定合伙企业提前解散及清算方案;

(4)根据《合伙协议》第9.2条的约定,决定非现金分配时的资产评估机构和非现金分配方案;

(5)审议对普通合伙人进行更换的事项;

(6)在基金成立后,增加或减少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及相应变更各合伙人的认缴出资比例或实缴出资比例(但《合伙协议》明确规定由普通合伙人独立决定的情形除外);

(7)决定普通合伙人提交临时会议讨论的其他事宜。

8.1.4合伙人会议所讨论的事项,应经实缴出资额达到或超过合伙企业实缴出资总额三分之二(2/3)以上的有限合伙人同意,并经普通合伙人同意后做出决议;有限合伙人表决权应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普通合伙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有限合伙人表决权。但《合伙协议》第11.1.3条第(3)款事项,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后可作出决议;第(5)款事项,需经全部有限合伙人同意后可做出决议,无需包含普通合伙人的表决意见。

五、本次投资目的、对公司的影响和存在的风险

(1)投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设立合伙企业,旨在借助其经验与资源,持续深化公司在卫星通信领域的布局。在保障主营业务稳健发展的前提下,本次投资有助于优化公司投资结构,提升资金投资收益水平和资产运作能力,促进公司长远发展。

本次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存在的风险

公司对合伙企业不具有重大影响或控制权,公司对合伙企业的投资不会新增合并报表范围。

合伙企业尚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合伙企业能否顺利完成基金备案以及完成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合伙企业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受(包括但不限于)宏观经济、市场环境、投资标的、行业周期、企业经营管理等多种因素影响。同时,基金具有投资周期长,流动性较低等特点,公司对合伙企业的投资将面临较长的投资回收期,存在投资失败或收益不及预期的风险。本次投资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及投资项目的实施过程,以尽可能降低投资风险。

公司将根据本次投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六、其他说明

(1)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参与合伙企业的份额认购,不在合伙企业中任职。

(2)公司本次与专业投资机构的合作事项不会导致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

(3)在本次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前十二个月内,公司不存在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形。

七、备查文件

(1)《华夏卓曜创业投资基金(北京)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

特此公告。

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