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询价转让结果报告书暨持股5%以上股东
权益变动触及5%整数倍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88379 证券简称:华光新材 公告编号:2026-035
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询价转让结果报告书暨持股5%以上股东
权益变动触及5%整数倍的提示性公告
股东金李梅(以下简称“转让方”)保证向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华光新材”)提供的信息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询价转让的价格为60.21元/股,转让的股票数量为4,558,970股。
●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金李梅女士参与本次询价转让。
公司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八章第二节规定的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经营风险,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 本次转让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本次权益变动后,金李梅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杭州铧广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铧广投资”)、杭州通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舟投资”)持有公司股份比例由41.66%减少至36.86%,持有公司权益比例变动触及5%的整数倍。
一、转让方情况
(一)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金李梅女士委托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组织券商”)组织实施华光新材首发前股东询价转让。截至2026年5月19日,转让方直接持有公司首发前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股本比例情况如下:
■
本次询价转让的转让方金李梅女士为华光新材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转让方持有华光新材股份比例超过总股本的5%。
(二)转让方一致行动关系及具体情况说明
本次询价转让的转让方为金李梅女士,铧广投资、通舟投资为金李梅女士实际控制的企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金李梅女士与铧广投资、通舟投资构成一致行动关系。铧广投资、通舟投资未参与本次询价转让。
(三)本次转让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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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表格中的“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系转让方金李梅女士截至2026年5月19日的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
(四)转让方未能转让的原因及影响
□适用 √不适用
二、转让方持股权益变动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一)金李梅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
本次转让后,金李梅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将从41.66%减少至36.86%,持有公司权益比例变动触及5%的整数倍,具体情况如下:
2026年5月25日,金李梅女士通过询价转让方式减持华光新材股份4,558,97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80%。本次转让后,金李梅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从41.66%减少至36.86%。
1.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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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权益变动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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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减持比例”是以权益变动发生时公司总股本数为基础测算,因四舍五入存在尾差。
3.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
注:如上表数据如尾数上存在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三、受让方情况
(一)受让情况
■■
注:以上表格中“受让股份在总股本占比”若出现尾差,均系四舍五入所致。
(二)本次询价过程
本次询价转让价格下限为48.35元/股,为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69.07元/股的70%。
转让方与组织券商综合考虑转让方自身资金需求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询价转让的价格下限。本次询价转让价格下限不低于组织券商向投资者发送《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询价转让股票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之日(即2026年5月19日,含当日)前20个交易日华光新材股票交易均价的70%,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一一询价转让和配售》中有关询价转让价格下限的规定。
本次询价转让的《认购邀请书》已送达共计107家机构投资者,具体包括:基金公司28家、证券公司19家、保险机构12家、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5家、私募基金43家。
在《认购邀请书》规定的有效申报时间内,即2026年5月20日上午7:15至9:15,组织券商收到《申购报价单》31份,均为有效报价,参与申购的投资者均及时发送了相关申购文件。
(三)本次询价结果
组织券商合计收到有效报价31份。根据认购邀请书约定的定价原则,最终11家投资者获配,最终确认本次询价转让价格为60.21元/股,转让的股票数量为455.8970万股。
(四)本次转让是否导致公司控制权变更
□适用 √不适用
(五)受让方未认购
□适用 √不适用
四、受让方持股权益变动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五、中介机构核查过程及意见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次询价转让的出让方、受让方、询价对象认购资格、认购邀请书的发送范围等进行了审慎核查并认为:
本次询价转让过程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目前证券市场的监管要求。本次股份转让通过询价方式最终确定股份转让价格。整个询价转让过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一一询价转让和配售》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六、上网公告附件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的核查报告》
特此公告。
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05-27
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华光新材
股票代码:688379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1
名称:金李梅
住所及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2
名称:杭州铧广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及通讯地址:杭州余杭区良渚街道沈港路10号1403、1404室
信息披露义务人3
名称:杭州通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及通讯地址: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沈港路10号1306室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询价转让)
签署日期:2026年5月26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所任职或持有权益公司的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
注:本报告书中除特别说明外,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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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义务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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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息披露义务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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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境内或境外上市公司的发行在外股份总额5%以上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一致行动关系
金李梅女士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舟投资、铧广投资为金李梅女士实际控制的企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金李梅、通舟投资、铧广投资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金李梅女士基于自身资金需求安排减持公司股份。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也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未有明确计划、协议或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如未来发生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动方式
信息披露义务人以询价转让的方式减持上市公司股份,减少后权益变动触及5%整数倍。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2026年5月25日,金李梅女士通过询价转让方式减持公司股份4,558,97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80%。本次询价转让后,金李梅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铧广投资、通舟投资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由39,568,900股减少至35,009,930股,合计持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由41.66%减少至36.86%。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触及5%整数倍。
三、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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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次权益变动前后的持股比例均以公司目前总股本数为基础测算。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公司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不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负担或限制情形。
五、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披露的基本情况
(一)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金李梅女士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长,金李梅女士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情况见本报告书相关内容。
(二)支付方式及资金来源
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支付方式及资金来源。
(三)是否在其他公司任职、是否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金李梅女士已在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了其在其他公司任职的情况,金李梅女士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四)最近3年是否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形
金李梅女士最近3年不存在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形。
(五)上市公司是否已履行必要的批准程序
本次权益变动无需上市公司履行批准程序。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已经履行诚信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人金李梅女士持股符合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2025年12月2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触及1%刻度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082)。铧广投资于2025年11月5日至2025年12月23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及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份1,445,563股,铧广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金李梅女士、通舟投资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由42,268,000股减少至40,822,437股,合计持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由46.92%减少至45.32%。
2025年12月27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触及5%整数倍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083)。铧广投资于2025年12月24日至2025年12月25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及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份286,292股,铧广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金李梅女士、通舟投资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由40,822,437股减少至40,536,145股,合计持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由45.32%减少至45.00%。
2026年1月9日,公司披露了《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结果暨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触及1%刻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1)。铧广投资于2026年1月5日至2026年1月7日期间通过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份968,100股,截至2026年1月7日,铧广投资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2,699,955股,减持比例为2.9971%,铧广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由46.92%减少至43.92%,减持计划实施完毕。
根据《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5-064),铧广投资原计划通过集中竞价减持不超过900,000股,通过大宗交易减持不超过1,800,000股,因其减持操作失误,实际通过集中竞价减持为900,855股,通过大宗交易减持1,799,100股,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数量与原减持计划不一致,铧广投资于2026年2月13日回购了前期通过集中竞价多减持的855股公司股份。
除上述减持情况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未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其他方式买卖上市公司股份。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3、本报告书所提及的其他相关文件;
4、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存放于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供投资者查阅。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单位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1:金李梅
信息披露义务人2:杭州铧广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李梅
信息披露义务人3:杭州通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李梅
签署日期:2026年5月26日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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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1:金李梅
信息披露义务人2:杭州铧广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李梅
信息披露义务人3:杭州通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李梅
签署日期:2026年5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