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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

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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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腾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
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披露的提示性公告

2026-05-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88226 证券简称:威腾电气 公告编号:2026-033

威腾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

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披露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威腾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发行承销总结相关文件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通过,公司将尽快办理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登记托管手续。

本次发行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威腾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等相关文件。

特此公告。

威腾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27日

证券代码:688226 证券简称:威腾电气 公告编号:2026-034

威腾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信息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6年5月6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威腾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056号),同意威腾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本次发行A股股票7,310,222股,发行价格为40.44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95,625,377.68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6,296,209.85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89,329,167.83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众环验字(2026)3300007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公司于2026年3月2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公司及子公司拟开设募集资金专户,用于公司2025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所募集资金的存储、管理,公司及子公司将与保荐机构、开户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公司授权管理层协助办理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及签署本次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相关协议及文件等。

为强化募集资金监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江苏威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公司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江苏威腾变压器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截至2026年5月21日,公司本次新增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以下简称“乙方”)、保荐机构财信证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1、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汤金海、周睿或其他项目组成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及甲方募集资金涉及的相关账户(包括现金管理账户,专户及相关账户下文统称为“账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账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向乙方查询甲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出具的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账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3个工作日内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7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若乙方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则甲方应按照丙方要求陪同其前往乙方获取对账单。

9、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账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账户资金(含现金管理产品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或专户依法销户(以孰早为准)后失效。

(二)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以下简称“乙方”)、保荐机构财信证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1、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高压母线智能制造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汤金海、周睿或其他项目组成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及甲方募集资金涉及的相关账户(包括现金管理账户,专户及相关账户下文统称为“账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账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向乙方查询甲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出具的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账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3个工作日内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7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若乙方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则甲方应按照丙方要求陪同其前往乙方获取对账单。

9、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账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账户资金(含现金管理产品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或专户依法销户(以孰早为准)后失效。

(三)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下简称“乙方”)、保荐机构财信证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1、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节能型变压器智能制造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汤金海、周睿或其他项目组成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及甲方募集资金涉及的相关账户(包括现金管理账户,专户及相关账户下文统称为“账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账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向乙方查询甲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出具的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账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3个工作日内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7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若乙方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则甲方应按照丙方要求陪同其前往乙方获取对账单。

9、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账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账户资金(含现金管理产品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或专户依法销户(以孰早为准)后失效。

四、《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及全资子公司江苏威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以下简称“乙方”)、保荐机构财信证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1、该账户仅用于甲方高压母线智能制造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汤金海、周睿或其他项目组成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及甲方募集资金涉及的相关账户(包括现金管理账户,专户及相关账户下文统称为“账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其他项目组成员向乙方查询甲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及甲方出具的授权书;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出具的介绍信以及甲方出具的授权书。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账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二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3个工作日内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7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若乙方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则甲方应按照丙方要求陪同其前往乙方获取对账单。

9、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账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账户资金(含现金管理产品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或专户依法销户(以孰早为准)后失效。

(二)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及全资子公司江苏威腾变压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下简称“乙方”)、保荐机构财信证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1、该账户仅用于甲方节能型变压器智能制造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汤金海、周睿或其他项目组成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及甲方募集资金涉及的相关账户(包括现金管理账户,专户及相关账户下文统称为“账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其他项目组成员向乙方查询甲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及甲方出具的授权书;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出具的介绍信以及甲方出具的授权书。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账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二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3个工作日内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7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若乙方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则甲方应按照丙方要求陪同其前往乙方获取对账单。

9、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账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账户资金(含现金管理产品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或专户依法销户(以孰早为准)后失效。

特此公告。

威腾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