伟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5218 证券简称:伟时电子 公告编号:2026-034
伟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2元
● 相关日期
■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6年5月14日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5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242,814,721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2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4,856,294.42元。
三、相关日期
■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自行发放对象
WATANABE YOICHI、YAMAGUCHI MASARU、宁波泰伟鸿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宏天基業有限公司、宁波泰联欣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持公司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2元。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将按照上述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18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代扣代缴税率为10%的现金红利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人民币0.018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18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5)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公司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2元(含税)。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任何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投资部
联系电话:0512-57152590
特此公告。
伟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27日
证券代码:605218 证券简称:伟时电子 公告编号:2026-034
伟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的一致行动人
集合竞价减持股份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伟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长山口胜先生(YAMAGUCHI MASARU)(以下简称“山口胜”)直接持有公司股份20,920,57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62%;山口胜先生一致行动人宏天基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天基业”)持有公司股份1,711,67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70%;山口胜先生一致行动人宁波泰伟鸿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泰伟鸿”)持有公司股份1,646,64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68%;山口胜先生一致行动人宁波泰联欣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泰联欣”)持有公司股份702,67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9%;山口胜先生一致行动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鼎百欣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鼎百欣”)持有公司股份120,10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5%。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山口胜先生与上述持股平台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5,101,67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34%。
因自身资金需求,山口胜先生的一致行动人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1,252,757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52%。本次减持将于减持计划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进行,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52%,减持价格按照减持实施时的市场价格来确定。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若减持股份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发生送红股、增发新股或配股、转增股本、股份回购等事项导致股东持股数量或公司股份总数发生变更的,上述减持股份数量应做相应调整。
公司于2026年5月26日收到股东山口胜先生的一致行动人出具的《拟减持伟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告知函》,现将相关减持计划公告如下: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
■
■
■
上述减持主体存在一致行动人:
■
二、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
注一:该平台中董事长山口胜、总经理黑土和也、高级管理人员井上勤减持不超过其持股数的25%。
■
注二:该平台中董事司徒巧仪、向琛,高级管理人员缪美如、梁哲旭、汪庭斌减持不超过其持股数的25%。
■
注三:该平台中高级管理人员靳希平减持不超过其持股数的25%。
■
预披露期间,若公司股票发生停牌情形的,实际开始减持的时间根据停牌时间相应顺延。
(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1)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申报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3)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4)本人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遵守上述承诺。
上述持股5%以上股东的一致行动人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其他事项
本次减持股东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一一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不得减持的情形。
三、减持计划相关风险提示
(一)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及相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本次持股5%以上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将根据自身资金安排、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全部实施或部分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价格、减持数量等不确定性。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三)其他风险提示
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一一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减持计划不会对公司治理、持续性经营产生影响。本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情况,持股5%以上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伟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