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2026年第六次临时
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608 证券简称:阳光股份 公告编号:2026-L53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2026年第六次临时
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2026年第六次临时会议于2026年5月25日(星期一)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腾讯会议的方式召开。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本次会议豁免通知时限要求,会议通知于2026年5月25日(星期一)以现场通知、电话通知等方式送达各位董事。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丹女士主持,会议应出席董事7人,实际出席董事7人,董事长刘丹女士、董事刘佳燊先生及独立董事梁剑飞先生、独立董事谢志伟先生以腾讯会议的方式出席。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充分讨论,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向关联方申请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以及《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的《关于全资子公司向关联方申请借款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一L54)。
关联董事刘丹女士、刘佳燊先生对本议案回避表决。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公司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为关联人广东承希科汇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希科汇”)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新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不向承希科汇及其关联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本次交易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10条规定的情形,已向深交所申请豁免将该议案提交股东会审议,如深交所审核不通过,公司将另行召开股东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备查文件
1、第十届董事会2026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决议;
2、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0608 证券简称:阳光股份 公告编号:2026-L54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向关联方申请借款
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为进一步支持上市公司经营发展实际需要,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瑞和新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瑞和”)拟与广东承希科汇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希科汇”)签署《借款合同》,承希科汇拟向深圳瑞和增加提供借款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借款期限自本合同项下首笔借款到账之日起24个月,借款利率为年利率2.9%,本借款为信用借款,深圳瑞和不向承希科汇及其关联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深圳瑞和有权提前归还本金和利息。
(二)关联关系
刘丹女士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希科汇为刘丹女士全资子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三)审议程序
1、2026年5月25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2026年第四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公司3位独立董事均对本次会议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向关联方申请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2026年5月25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2026年第六次临时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向关联方申请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刘丹女士、刘佳燊先生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公司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为关联人承希科汇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新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不向承希科汇及其关联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本次交易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10条规定的情形,已向深交所申请豁免将该议案提交股东会审议,如深交所审核不通过,公司将另行召开股东会审议。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广东承希科汇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注册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福华路350号岗厦皇庭大厦31A
主要办公地点: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福华路350号岗厦皇庭大厦31A
法定代表人:郭晓婷
注册资本:13300万元人民币
主要股东:承希科汇由刘丹女士100%控股。
主营业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融资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咨询策划服务;法律咨询(不包括律师事务所业务);环保咨询服务;安全咨询服务;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历史沿革
承希科汇于2023年10月在广州成立,于2026年1月迁至深圳市,其经营范围包括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以及咨询策划服务等。
(三)财务状况
承希科汇(合并口径,未经审计)2025年度实现营业收入904,640.00万元,实现净利润1,141.08万元;截至2025年12月31日,承希科汇(合并口径,未经审计)总资产为1,208,429.74万元,净资产为10,047.32万元。
(四)关联关系说明
承希科汇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丹女士的全资子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五)经查询,承希科汇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关联借款的定价参考市场借款利率,遵循客观、公平、公允的定价原则,经交易双方协商确定。
四、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深圳瑞和新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广东承希科汇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第一条 借款金额
乙方向甲方增加提供借款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00,000.00元(人民币叁亿元整),实际借款金额、借款日期以甲方申请提款后,每笔提款实际到账金额、到账日期为准。
第二条 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为自本合同项下首笔借款到账之日起24个月。甲方有权提前归还本金和利息。双方收付款账号另行书面通知。
第三条 借款利息
借款利率为年利率[2.9]%。利息按资金实际使用天数计算,甲方偿还借款本金时应一并偿还利息,该借款利息为含税利息收入,借款计息以每年360天为基数。乙方应不晚于甲方支付利息当日向甲方提供利息同等金额发票。
第四条 抵押及担保措施
本借款为信用借款,甲方不向乙方及其关联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措施。
第五条 双方权利义务
(一)借款人义务
1、借款人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如需改变借款用途、应取得出借人书面同意),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因所借资金用于法律限制或禁止的用途导致的任何责任均由甲方自行承担,并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2、借款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按时还款。
(二)出借人义务
1、出借人应当按期足额将款项支付到借款人账户。
2、出借人应当对借款人相关债务、财务、生产、经营及各类商业信息保密。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时足额归还本金及/或利息的,除应继续支付本金和利息外,还应以应付未付金额为基数,按借款利率的[50]%向乙方支付逾期罚息,直至甲方完成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付款义务。
2、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视为甲方根本违约,乙方有权单方书面通知甲方,宣布本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立即到期,并要求甲方立即偿还:(1)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或将借款用于任何违法活动;(2)甲方提供虚假的资料或信息,或隐瞒重要事实;(3)甲方发生任何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甲方主要资产被查封、冻结,发生重大诉讼等);(4)甲方违反本合同项下其他义务,经乙方书面催告后15日内仍未纠正。
第七条 其他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且经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公告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偿清之日终止。
五、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借款体现了控股股东对公司发展的支持,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有助于增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支持公司长期发展。
六、与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情况
本年年初至披露日,除本次关联交易外,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与刘丹女士及其子公司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总金额约为1.3亿元。
七、备查文件
1、第十届董事会2026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决议;
2、第十届董事会2026年第四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3、《借款合同》。
特此公告。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