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暨公司部分资产
被查封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528 证券简称:*ST英飞 公告编号:2026-041
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暨公司部分资产
被查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175,994,345.33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目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该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飞拓”或“公司”)于近日收到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等相关起诉材料,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布吉支行”)向法院对公司提起诉讼。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二、有关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
被告: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75,224,376.36元、利息750,032.40元、罚息(拖欠本金的罚息)19,863.44元、复利(应收利息的罚息)73.13元(罚息、复利暂计至2026年2月26日,之后按合同约定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2.确认原告对被告名下位于深圳市宝安区观澜街道英飞拓大楼房产【证号:粤(2021)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080912号】享有抵押权,有权就处置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债权,优先受偿范围包括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及原告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而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
合计诉讼标的金额:175,994,345.33元。
(三)原告陈述的事实与理由
2023年6月16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合同编号为2023圳中银布借字第0113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借款金额为183,000,000元。借款期限为24个月,自2023年6月16日起至2025年6月16日止。若实际提款日与上述借款期限起始日不一致的,以实际提款日为准,借款期限自实际提款日起算,借款到期日相应顺延。借款利率为浮动利率,以实际提款日为起算日,每12个月为一个浮动周期,重新定价一次,重新定价日为下一个浮动周期的首日,即起算日在重新定价当月的对应日,当月没有对应日的则为当月最后一日。借款首期(自实际提款日起至本浮动周期届满之日)利率为截至实际提款日的前一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最近一次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35基点;在重新定价日,按截至重新定价日前一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35基点进行重新定价,作为该浮动周期的适用利率。结息方式为按月结息,每月的20日为结息日,21日为付息日。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该实际执行利率水平上加收50%,对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以及罚息,按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本金还款方式为:2023年12月21日归还1,830,000元、2024年6月21日归还1,830,000元、2024年12月21日归还1,830,000元、贷款到期日归还177,510,000元。
2023年6月16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2023圳中银布抵字第0113号《抵押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其名下位于深圳市宝安区观澜街道英飞拓大楼房产【证号:粤(2021)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080912号】抵押给原告,为上述《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协议项下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涉案房产于2023年6月27日办理了抵押登记【证号:粤(2023)深圳市不动产证明第0491077号】。
2025年6月27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2023圳中银布借补字第0113-1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将借款期限展期至2026年2月25日,展期期间的借款利率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最近一次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90基点,重新定价日、浮动周期、利息计算、结息方式及罚息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展期后,每月21日归还本金30万元,到期结清借款。2025年11月18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2023圳中银布借补字第0113-2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将借款利率调整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最近一次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减66基点。2025年11月20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2023圳中银布借补字第0113-4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第三次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将结息方式变更为按季结息,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21日为付息日。本金还款方式调整为2026年1月21日前归还90万元,2026年2月25日归还174,410,000元。
原告按合同约定于2023年6月30日向被告发放了贷款183,000,000元,贷款已于2026年2月25日到期,但被告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债权,现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支持原告的上述诉讼请求。
三、公司部分资产被查封的基本情况
关于上述中国银行布吉支行与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已查封公司英飞拓大楼(以人民币175,994,345.33元为限)。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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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过的诉讼、仲裁案件及本次披露的诉讼事项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被告或被申请人收到的新增诉讼、仲裁事项涉及的金额共计约为人民币170.87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25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的1.52%。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案件进展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同时,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的后续进展,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维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合法权益,并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法院出具的(2026)粤0307民初2234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通知书》。
特此公告。
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5月28日
证券代码:002528 证券简称:*ST英飞 公告编号:2026-042
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本金、利息、罚息及复利、律师费合计10,130,627.19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案件上诉期限尚未届满,后续相关事项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案件后续进展情况,并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会计政策要求进行账务处理,相关影响最终以经审计确认的数据为准。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北京银行”)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对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飞拓”或“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公司向北京银行支付本金、利息、罚息及复利、律师费共计4,918,207.81元和5,098,876.06元及实现债权本息和担保权益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诉讼费用、保全费用、调查取证等)。具体详见公司于2026年3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2)。
二、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6)粤0304民初16350号、(2026)粤0304民初16367号),判决如下:
(一)(2026)粤0304民初16350号
1.被告英飞拓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银行偿还贷款本金4,900,000元、利息21,505.56元、复利24.69元及罚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6年1月29日,此后罚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尚欠利息为基数,均按照年利率5.925%的标准计至贷款清偿完毕之日止);
2.被告英飞拓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银行支付律师费1,541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6,145.6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1,145.6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2026)粤0304民初16367号
1.被告英飞拓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银行偿还贷款本金5,080,000元、利息22,295.56元、复利25.59元及罚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6年1月29日,此后罚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尚欠利息为基数,均按照年利率5.925%的标准计至贷款清偿完毕之日止);
2.被告英飞拓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银行支付律师费1,597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7,492.1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2,492.1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案件上诉期限尚未届满,后续相关事项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案件后续进展情况,并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会计政策要求进行账务处理,相关影响最终以经审计确认的数据为准。
同时,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的后续进展,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并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民事判决书》((2026)粤0304民初16350号、(2026)粤0304民初16367号)。
特此公告。
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5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