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121 证券简称:科陆电子 公告编号:2026030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度为人民币252,000万元,占公司2025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706.95%;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折合人民币为90,316.36万元,占公司2025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253.37%,前述对外担保均为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担保。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于2025年12月29日、2026年1月14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下属子公司投标、合同履行有关事项及银行综合授信业务提供担保,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含)人民币252,000万元(本担保额度包括现有担保的展期或者续保及新增担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2025年12月30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2026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4)。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期,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宜春市科陆储能技术有限公司(债务人)在约定期间内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债权人)办理的最高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的融资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期限至2026年12月31日止。
公司与宜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开支行签署了《保证合同》,公司为宜春市科陆储能技术有限公司向宜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开支行不超过人民币9,000万元融资事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期限至2029年5月19日止。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使用情况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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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美元按2026年4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6.8628折算。
上述担保事项在已审批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宜春市科陆储能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春科陆”)
成立日期:2017年11月2日
注册地址:江西省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春华路358号
法定代表人:梅加红
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0万元
经营范围:储能电池、储能电池包PACK系统、电池管理系统(BMS)、储能系统及其零配件的研发、生产、销售及技术服务;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佣金代理(拍卖除外)。
2、股权结构:公司持有宜春科陆99%股权,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科陆能源服务控股有限公司持有宜春科陆1%股权。
3、基本财务情况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宜春科陆总资产220,727.46万元,总负债206,031.59万元,净资产14,695.87万元;2025年度实现营业收入219,996.94万元,利润总额4,195.88万元,净利润3,279.76万元。(已经审计)
截至2026年3月31日,宜春科陆总资产264,365.82万元,总负债249,345.76万元,净资产15,020.06万元;2026年1-3月实现营业收入63,048.18万元,利润总额419.59万元,净利润314.05万元。(未经审计)
经查询,宜春市科陆储能技术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四、担保有关主要内容
(一)《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
保证人: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宜春市科陆储能技术有限公司
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人民币10,000万元
保证范围: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二)《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保证人: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宜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开支行
债务人:宜春市科陆储能技术有限公司
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人民币9,000万元
保证范围: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所有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法律文书指定履行期间的迟延履行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查询费、邮寄费、律师费、拍卖费、鉴定费等。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每笔借款合同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自每笔借款合同确定的借款到期之次日起三年。如单笔借款合同确定的借款分批到期的,则每批借款的保证期间自每批借款到期之次日起三年。如债权人根据主合同之约定提前收回贷款的,则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向借款人通知的还款日之次日起三年。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度为人民币252,000万元,占公司2025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706.95%;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折合人民币为90,316.36万元(其中美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26年4月30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占公司2025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253.37%。
上述对外担保总额均为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担保。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逾期对外担保、不存在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特此公告。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