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爱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643 证券简称:爱建集团 公告编号:临2026-029
上海爱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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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累计担保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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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2026年5月27日,爱建集团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浙商银行上海分行”)签署《保证合同》,为上海平祥前期与浙商银行上海分行签署的《物业通借款合同》项下债务提供本金数额为人民币16,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同日,上海平祥与爱建集团签署《反担保合同》,为上述担保事项提供反担保。该担保事项具体情况如下:
1、被担保人:上海平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2、担保人:上海爱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担保金额:人民币16,000万元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担保期限:以保证合同的约定为准
6、反担保:有。2026年5月27日,上海平祥与爱建集团签署反担保合同,上海平祥提供的反担保抵押物为位于上海市杨浦区大连路1546号的商业房产,当上海平祥发生未按期清偿担保范围内的债务等情形时,爱建集团可根据合同约定方式实现上述抵押权。
2026年5月28日,接爱建进出口公司报告,爱建进出口公司前期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定路支行(以下简称“上海银行”)签订了《小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项下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爱建进出口公司向上海市中小微担保中心出具了《委托担保承诺书》,获得了上海市中小微担保中心对前述借款提供的人民币85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因业务需求,现需爱建集团与上海银行签订《普惠及小企业借款保证合同》,为上述流动资金借款提供人民币1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并由爱建集团向上海市中小微担保中心出具《不可撤销信用反担保函》。该事项具体情况如下:
1、被担保人:上海爱建进出口有限公司
2、担保人:上海爱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担保金额:人民币1000万元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担保期限:以保证合同的约定为准
6、反担保:根据业务需求,爱建集团向上海市中小微担保中心出具了《不可撤销信用反担保函》,就上海市中小微担保中心为爱建进出口公司向上海银行申请的前述流动资金借款提供人民币850万元的担保提供反担保。
(二)内部决策程序
2026年4月28日,爱建集团十届4次董事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爱建集团及控股子公司2026年度对外担保预计的议案》,同意:2026年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的对外担保额度预计为人民币88亿元(含存续担保余额)。包含爱建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对爱建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的担保,并视实际需求提供反担保;有效期自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至公司2026年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及经营班子根据业务以及担保发生情况,在相关额度范围内调整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具体担保额度;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经营班子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办理相关的各项事宜,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请股东会审议。其中爱建集团或其他控股子公司为上海平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预计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1亿元,爱建集团为爱建进出口公司提供预计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并视实际需求提供反担保。(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30日对外披露的临2026-020、022号公告)
2026年5月20日,公司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爱建集团及控股子公司2026年度对外担保预计的议案》。
本次担保已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经营班子批准。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上海平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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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海爱建进出口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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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为上海平祥提供的担保
A.担保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主体:
债权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保证人:上海爱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被担保的主债权:
被担保的主债权为债权人与债务人上海平祥签订的《物业通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项下的债权。
3.担保金额:
被担保的本金数额为人民币壹亿陆仟万元整。
4.担保范围
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5.保证方式
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银行承兑汇票、进口开证、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应收款保兑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因履行保兑义务垫款形成的对债务人的借款到期之日起三年。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7.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方式解决:诉讼。由债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并按其解释。
B.反担保情况
2026年5月27日,上海平祥与爱建集团签署反担保合同,上海平祥提供的反担保抵押物为位于上海市杨浦区大连路1546号的商业房产,当上海平祥发生未按期清偿担保范围内的债务等情形时,爱建集团可根据合同约定方式实现上述抵押权。
(二)为爱建进出口公司提供的担保
A.与上海银行签署的担保合同
1.合同主体
债权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定路支行
保证人:上海爱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被担保的主债权
主债权指债权人(作为贷款人)与债务人(作为借款人)爱建进出口公司签署的《小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连同其后续补充、修订或变更,以下简称“主合同”)项下的借款。
3.担保金额
主合同项下借款本金人民币壹仟万元整。
4.担保范围
保证担保范围为债权人在主合同项下所享有的全部债权,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含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主合同项下应缴未缴的保证金和实现债权或担保物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律师、保全、保险、鉴定、评估、登记、过户、翻译、鉴证、公证费等)。
5.保证方式
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为自本合同所述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本合同所述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为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因借款人违约,贷款人提前收回贷款时,保证期间相应提前。
7.适用法律和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法律并按其解释。合同各方约定本合同的履行地为债权人所在地。合同各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应当向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协商或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B. 向上海市中小微担保中心出具的反担保函
该反担保事项主要内容如下:
担保人:上海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管理中心
反担保人:上海爱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反担保金额:人民币850万元
反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反担保保证范围:为《委托担保承诺书》中约定的债务人爱建进出口公司应向上海市中小微担保中心支付的全部款项。
反担保保证期间:为自上海市中小微担保中心代偿之日起叁年。
争议解决:因履行本反担保函而引起争议的,同意由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管辖。
四、董事会意见
本次为上海平祥、爱建进出口公司提供担保事项为满足其正常经营和业务发展之需,提高了其融资或获取授信的能力,从而增强其盈利能力,有利于其良性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长远发展战略。
本次为上海平祥、爱建进出口公司提供上述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可控范围之内,为其提供担保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担保方的担保风险整体可控。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26年经审议生效的对外担保额度为人民币88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89.67%。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担保余额为166,356.24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6.95%。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
六、备查文件
《保证合同》
《普惠及小企业借款保证合同》
《不可撤销信用反担保函》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爱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5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