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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

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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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加聚享长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26-05-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基金管理人: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重要提示

1.中加聚享长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6】702号文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保证。

2.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债券型基金。

3.本基金管理人为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机构为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本基金自2026年6月3日起至2026年6月30日止,通过销售机构公开发售。

5.本基金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其中直销机构指基金管理人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销机构请见“七、本次发售当事人或中介机构”的“(三)销售机构”。

6.本基金募集对象包括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7.在基金发售期间基金账户开户和基金认购申请手续可以同时办理。

8.募集规模上限:募集期内,本基金募集规模上限为30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下同),采用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实现募集规模的有效控制。若本基金在募集期内任何一天(含第一天)当日募集截止时间后,基金募集总规模超过募集规模上限,本公司将提前结束本次募集并及时公告,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在募集期结束后退还给投资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9.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认购,不收取认购费,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认购,不收取认购费,单个基金账户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100万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10.基金募集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但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11.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购买本基金时,需开立本基金登记机构提供的基金账户,每个投资者仅允许开立一个基金账户。发售期内本公司指定销售网点为投资者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

12.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和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以到原认购网点打印认购成交确认凭证,或通过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最终认购确认情况。

1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本公司网站(www.bobbns.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上的《中加聚享长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和《中加聚享长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4.对于未开设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人,请拨打本公司的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00-95526咨询购买事宜。

15.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并予以公告。

16.风险提示

投资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产品时,既可能按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基金合同》等产品法律文件,充分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认真考虑本基金存在的各项风险因素,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因素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断并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依据投资对象的不同,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中基金、商品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者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本基金属于债券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与股票型基金。上述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销售适当性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操作和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模型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等。此外,本基金的特定风险主要包括:(1)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等权益类资产及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的比例合计为基金资产的5%-20%,其中投资于境内股票资产(含A股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为股票资产的0%-50%;本基金持有其他基金,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因此,境内和港股通标的股票市场、债券市场的变化以及所投其他基金的净值表现均会影响到基金业绩表现。本基金管理人将发挥专业研究优势,加强对市场、上市公司基本面、股票和债券类产品的深入研究以及可投基金的筛选,持续优化组合配置,以控制特定风险。(2)投资基金的风险。①本基金可以投资于其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因此本基金所持有的基金的业绩表现、持有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水平等因素将影响到本基金的基金业绩表现。②本基金可以投资于其他公开募集的基金,除了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持有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部分不收取托管费,申购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ETF除外)不收取申购费、赎回费(不包括按照相关法规、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应当收取并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本基金承担的相关基金费用可能比普通开放式基金高。③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基金时,对于封闭式基金而言,当要卖出基金的时候,可能会面临在一定的价格下无法卖出而要降价卖出的风险;对于流通受限基金而言,由于流通受限基金的非流通特性,在本基金参与投资后将在一定的期限内无法流通。(3)《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对本基金进行清算,终止基金合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可能面临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风险。(4)对于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认购、申购的C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或者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的C类基金份额继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采取先收后返模式,投资者实际收到的赎回款或清算款的金额可能与按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结果存在差异。投资者的实际赎回金额和清算资金以登记机构确认数据为准。此外本基金还面临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国债期货、资产支持证券、存托凭证的特定风险。本基金的一般风险和特定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者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以1.00元初始面值开展基金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基金管理人不对基金投资收益做出任何承诺或保证。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由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约定进行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6】702号文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一、本次发售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

中加聚享长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中加聚享长鑫债券,基金代码:A类027182,C类027183)

2.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4.基金份额类别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认购、申购本基金。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认购、申购本基金的,不收取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认购、申购本基金的,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代销机构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收取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代销机构不收取认购/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代销机构保有部分的基金资产中收取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其中投资者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的C类基金份额不再继续收取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由于两类份额的收费方式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并单独公布。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的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展需要,为本基金增设新的份额类别,或取消某基金份额类别,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新的份额类别可设置不同的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规则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公告。

5.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6.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7.投资目标

力争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长期内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8.投资范围和对象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投资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国债期货、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不包含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基金中基金和其他投资范围包含基金的基金、货币市场基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等权益类资产及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的比例合计为基金资产的5%-20%,其中投资于境内股票资产(含A股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为股票资产的0%-50%;本基金持有其他基金,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其中,计入上述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需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基金合同约定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60%的混合型基金;

2、根据基金披露的定期报告,最近四个季度中任一季度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均不低于60%的混合型基金。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投资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做出相应调整。

9.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10.销售机构

直销机构和各代销机构的联系方式请见“七、本次发售当事人或中介机构”中的“(三)销售机构”。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通过本公司直销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和代销机构公开发售。C类基金份额通过代销机构公开发售,暂不通过直销机构发售,C类基金份额后续在直销机构上线的具体情况将另行公示,投资者亦可详询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电话400-00-95526及登录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查询。

11.发售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募集期为2026年6月3日起至2026年6月30日止;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期限做适当的调整,但整个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发售时间内,本基金若未达到法定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将延长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

若募集期满,本基金仍未达到法定备案条件,则本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将把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给基金认购人。

募集期限届满,若基金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即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下同),基金管理人依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12.基金认购方式与费率

(1)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认购费用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认购本基金的,不收取认购费;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认购本基金的,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通过代销机构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按每笔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通过代销机构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如下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由通过代销机构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认购价格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元。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

a.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1)若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购A类基金份额:

认购份额的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2)若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认购A类基金份额:

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适用固定费用时,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费用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3)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1:某投资人通过直销机构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直销机构不收取认购费,如果认购期内该笔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元,则其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5)/1.00=10,005.00份

即投资人通过直销机构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10,005.00份A类基金份额。

例2:某投资人通过代销机构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该笔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元,则其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0.30%)=9,970.09元

认购费用=10,000-9,970.09=29.91元

认购份额=(9,970.09+5)/1.00=9,975.09份

即投资人通过代销机构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9,975.09份A类基金份额。

b.认购C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该笔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元,则其可得到的C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5)/1.00=10,005.00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10,005.00份C类基金份额。

(4)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认购,不收取认购费,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认购,不收取认购费,单个基金账户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100万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5)基金募集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但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1.发售期内销售机构面向个人投资人和机构投资人发售本基金,本基金不设最高认购限额,但不得超过本基金募集规模上限,且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否则,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本基金募集规模进行控制或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

2.投资人在发售期内可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不可以撤销。

3.本基金的募集对象包括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三、个人投资人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个人投资人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账户开户、认购申请。

一)中加基金直销中心

中加基金直销中心包括中加基金的直销柜台以及中加基金的电子自助交易系统。

个人投资者可以在中加基金直销柜台办理基金账户开户、认购申请。

(一)开户须提供的资料

1、填妥并投资者本人签字的《个人开户申请表》;

2、有效身份证及签字复印件。投资者提交其它证件的,由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最后认定其是否有效;

3、提供同名银行存折/卡原件及加上个人签名的复印件;

4、银行卡相应证明资料(如该卡以往任何业务的银行回执单,回执单内容中必须包含客户名称、证件号码、银行卡号、银行签章);

5、填妥并签字的《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投资者权益须知》、《风险揭示书》;

6、本人签字确认的《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专业投资者

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项所规定的专业投资者,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①银行、证券、信托、保险等金融机构开具的,本人的存款、证券投资市值、理财资产等合计不低于500万元的证明材料,或者银行工资卡提供其过往三年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流水证明;

②证明至少两年前,个人有投资金融产品、证券的流水记录;或者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所规定的专业投资者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资格认证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且具有相关金融从业经历并提供职业资格证书、投资经历或工作证明。

(二)开户业务流程

柜台办理

1、投资人(经办人)携带相关资料至直销柜台。

2、填写《开户申请表》等材料提交给直销柜台。

3、直销柜台打印开户业务受理回单,由投资人(经办人)确认签字。

4、投资人(经办人)可于T+2日起查询开户是否成功。

(三)认购须提交资料

1、个人身份证件

2、填妥并签字的《交易类业务申请表》

3、填妥并签字的《风险揭示书》

(四)认购业务流程

柜台办理

1、投资人将认购款划入指定直销专户。

2、投资人携带相关资料,填妥《交易类业务申请表》,交由柜台人员处理。

3、直销柜台打印认购业务受理回单,交由投资人。

4、投资人T+2日起可查询认购受理是否成功,认购份额须基金成立后方可查询。

个人投资者还可以通过中加基金的电子自助交易系统认购本基金,根据电子自助交易系统提示的操作步骤进行开户及认购操作。

二)代销机构

代销机构的开户和认购程序以代销机构的规定和说明为准。

四、机构投资人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机构投资人可以在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办理基金账户开户、认购申请。

一)中加基金直销中心

(一)开户须提供的资料

1、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2、加盖单位公章的指定银行账户的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如《开户许可证》或《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等);

3、加盖单位公章的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二代身份证需正反面);

4、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 《机构开户申请表》、《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投资人权益须知》、《风险揭示书》;

5、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机构印鉴卡》一式两份;

6、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的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7、如开通远程委托交易,还须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远程委托服务协议书》一式两份;

8、如为非金融机构,需提供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如为消极非金融机构,需额外提供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控制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非金融机构”及“消极非金融机构”所指机构为《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中规定机构】

9、如为合伙企业形式,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合伙人名录及各合伙人身份证件证明;

10、如为QFII机构客户,提供加盖公章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11、如以产品为开户主体,除需提供《产品开户申请表》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如为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计划、保险产品、信托计划等产品,应相应提供监管部门核准或备案通过的文件;

◆如为银行理财产品,提供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发放的该产品登记通知书;

◆如为企业年金/社会保障基金/养老金产品,管理人应提供加盖公章的管理人资格证书、该年金获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确认函、托管行应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证书

12、在识别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时,可提供以下佐证材料、数据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如为公司客户,请提供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其他可以验证法人身份的文件,章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股东名单、股东持股数量以及持股类型(包括相关的投票权类型)。

◆如为合伙企业,请提供营业执照或者其他可以验证合伙企业身份的文件,合伙协议,合伙人名单、合伙人承担责任的方式以及合伙人持有合伙权益比例。

◆如为外国公司,请提供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其他可以验证外国公司身份的文件,章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股东名单、股东持股数量以及持股类型(包括相关的投票权类型)。

◆如为外国公司分支机构,请提供外国公司的资料和信息,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和高级管理人员信息。

◆如为资产管理产品(含资产管理信托),请提供资产管理产品合同或者类似书面文件、资产管理产品说明书,产品份额持有人名册或者其他可以证明投资人权益份额的文件,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以及管理资产管理产品的自然人信息。

◆如为信托(除资产管理信托),请提供信托合同、成立公告(如有)、信托登记证明文件(如有)或者类似书面文件,信托收益权在受托人处的登记记录(如有)或者其他可以证明信托当事人权益的文件;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和监察人(如有)名单以及其他对该信托行使最终控制权的自然人信息;信托当事人为非自然人时,信托当事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和受益所有人信息。

◆如直接将法定代表人或机构负责人或投资人认定为受益所有人以及豁免识别受益所有人情形的,请提供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能验证组织身份的证明文件。

专业投资者

◆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条件的,应当出示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或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批准文件等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并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项所规定的专业投资者,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①加盖公章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报表内容应列示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金融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

②证明至少两年前,公司有投资金融产品、证券的记录(如仍为财务报表)或其他投资经验证明文件。

(二)开户业务流程

非临柜办理

1、经办人将开户资料及填妥的《机构开户申请表》、《远程委托服务协议书》等资料邮寄或传真到直销柜台。

2、经办人打电话至直销柜台,确认资料无误。

3、直销柜台根据客户需要打印开户业务受理回单,回传给经办人。

4、经办人可于T+2日起查询开户是否成功。

柜台办理

1、投资人(经办人)携带相关资料至直销柜台。

2、填写《开户申请表》等材料提交给直销柜台。

3、直销柜台打印开户业务受理回单,由投资人(经办人)确认签字。

4、投资人(经办人)可于T+2日起查询开户是否成功。

(三)认购须提交资料

1、填妥并加盖预留印鉴的《交易类业务申请表》

2、填妥并加盖预留印鉴的《风险揭示书》

(四)认购业务流程

远程委托办理

1、经办人将认购款划入指定直销专户。

2、经办人将填妥的《交易类业务申请表》等资料发送至直销柜台。

3、经办人打电话至直销柜台,确认资料传真无误。

4、直销柜台根据客户需要打印认购业务受理回单,传真至经办人。

5、经办人T+2日起可查询认购受理是否成功,认购份额须基金成立后方可查询。

柜台办理

1、投资人将认购款划入指定直销专户。

2、投资人携带相关资料,填妥《交易类业务申请表》,交由柜台人员处理。

3、直销柜台打印认购业务受理回单,交由投资人。

4、投资人T+2日起可查询认购受理是否成功,认购份额须基金成立后方可查询。

二)代销机构

代销机构的开户和认购程序以其规定和说明为准。

五、清算与交割

1.基金合同正式生效前,全部认购资金将被存放在本基金募集专户中,认购资金产生的银行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折算成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投资人认购资金的利息以登记机构的计算为准。

2.本基金权益登记由基金登记机构在发售结束后完成。

六、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1.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聘请法定验资机构对认购资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基金登记机构出具认购户数证明。

2.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4.募集期限届满,若本基金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将: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人已交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七、本次发售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顺泽大街65号317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纬路35号

法定代表人:杨琳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 009 5526

公司网址:www.bobbns.com

(二)基金托管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100005)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100005)

法定代表人:杨书剑

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三)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基金直销中心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以及基金管理人的电子自助交易系统。

(1)本公司直销柜台联系方式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纬路35号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顺泽大街65号317室

法定代表人:杨琳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00-95526

传真:010-83197627

联系人:江丹

公司网站:www.bobbns.com

2、代销机构

具体名单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募集期内,本基金还有可能新增或调整销售机构,请注意留意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信息或拨打本公司及各销售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四)登记机构: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顺泽大街65号317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纬路35号

法定代表人:杨琳

电话:400-00-95526

传真:010-66226080

(五)律师事务所: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刘佳、李筱筱

(六)会计师事务所: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座办公楼8层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座办公楼8层

法定代表人:邹俊

经办注册会计师:管祎铭、楼竹君

电话:010-8508 7929

传真:010-8518 5111

联系人:管祎铭

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