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600 证券简称:领益智造 公告编号:2026-056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5年12月5日和2025年12月22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6年度担保事项的议案》。为保证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2026年度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拟为公司及子公司的融资或其他履约义务提供担保,预计担保总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4,000,000万元。在上述担保额度内,公司管理层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对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对公司之间的担保额度进行调配,亦可对新成立的子公司分配担保额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2月6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6年度担保事项的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领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益科技”)分别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东莞领杰金属精密制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领杰”)和建设银行签订的2份主合同《固定资产贷款合同》项下形成的本金分别为人民币6,840万元和9,960万元的主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主债权的借款期限均为36个月,即自2026年5月27日起至2029年5月26日止。保证责任期间为自本《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公司、领益科技分别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东莞领益精密制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领益”)和中国银行签订的主合同《授信额度协议》项下形成的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20,000万元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主债权的发生期间为自2026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本《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本次担保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本次担保被担保公司担保额度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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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担保人东莞领杰、东莞领益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其经营状况稳定,资信状况良好,公司能对其经营进行有效管理,并能及时掌握其资信情况、履约能力,担保风险总体可控。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领益科技分别和建设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
保证人(甲方):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领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债权人(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
债务人:东莞领杰金属精密制造科技有限公司
1、主合同及主债权
《保证合同》的主合同为东莞领杰与建设银行签订的2份《固定资产贷款合同》,主债权本金分别为人民币6,840万元和9,960万元,借款期限均为36个月,即自2026年5月27日起至2029年5月26日止。
2、保证范围
《保证合同》的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国外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3、保证方式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期间
自本《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甲方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若乙方根据主合同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乙方宣布的债务提前到期日后三年止。如果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二)公司、领益科技分别和中国银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人: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领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债务人:东莞领益精密制造科技有限公司
1、主合同
本合同之主合同为债权人与债务人东莞领益精密制造科技有限公司之间自2026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签署的借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它授信业务合同(统称“单笔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其中约定其属于本合同项下之主合同。
2、主债权及其发生期间
除依法另行确定或约定发生期间外,在2026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内主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债权,以及在本合同生效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已经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
3、被担保最高债权额
(1)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20,000万元;
(2)在本合同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4、保证方式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四、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实际担保余额合计1,739,216.92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25年12月31日)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的72.35%。其中,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实际担保余额为1,498,965.45万元,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对子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81,279.96万元,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对母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154,712.60万元,对参股子公司无担保余额,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金额为4,258.91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25年12月31日)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的0.18%。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也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1、《固定资产贷款合同》;
2、《保证合同》;
3、《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