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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

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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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2026-05-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114 证券简称:东睦股份 公告编号:2026-043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 累计担保情况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2026年5月28日,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保证人”)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签订了2份《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ZB9413202600000026、ZB9413202600000027),公司为控股子公司上海富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富驰”)、全资子公司浙江东睦科达磁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东睦科达”)与浦发银行在2026年5月28日至2029年5月28日期间内发生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提供担保的最高限额合计为人民币21,000.00万元,不存在反担保的情形。

2026年5月28日,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宁波2026人保0069),公司为控股子公司长春东睦富奥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东睦”)与中国银行在2026年5月28日至2029年5月28日期间内发生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提供担保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6,000.00万元,不存在反担保的情形。

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注1]:截至本公告日,上海富驰为公司持股64.25%的控股子公司,其少数股东本次未提供担保;浙江东睦科达为公司全资子公司;长春东睦为公司持股70%的控股子公司,其少数股东本次未提供担保。

[注2]:截至本公告日,长春东睦与中国银行之间此前已发生的债权6,000.00万元纳入本次担保项下额度,已计入“已提供担保余额”中;本次为上海富驰、浙江东睦科达担保项下暂未发生借款事项。

(二)内部决策程序

2026年4月20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并全票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担保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2026年度为控股子公司、上海富驰的全资子公司进行综合授信业务提供担保,担保总额为320,000.00万元人民币,其中为上海富驰提供担保的最高额度(综合授信)为96,000.00万元,为浙江东睦科达提供担保的最高额度(综合授信)为70,000.00万元,为长春东睦提供担保的最高额度(综合授信)为15,000.00万元。该事项已经公司于2026年5月11日召开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提供担保的期限为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生效后三年内。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6年4月21日和2026年5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信息,公告编号:2026-017、2026-019、2026-037。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二)被担保人失信情况

经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截至本公告日,上海富驰、浙江东睦科达、长春东睦均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浦发银行于2026年5月28日签订了2份《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ZB9413202600000026、ZB9413202600000027),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保证人: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被担保债权

本合同项下的被担保主债权为债权人在自2026年5月28日至2029年5月28日止的期间内与债务人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前述期间是最高额担保债权的确定期间,即“债权确定期间”),以及双方约定的在先债权(如有)。前述主债权本金余额在债权确定期间内以最高不超过等值人民币金额为限,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包括上述主债权本金最高余额,以及本合同第1.2条保证范围所约定的主债权所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在内的全部债权。保证人确认,本合同项下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应按本合同中约定的保证范围确定的最高债权额为准,而不以主债权本金最高余额为限。

债务人与债权人按本条的约定办理各类融资业务而签订的一系列合同为本合同所担保主合同。

2、保证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确认,当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债权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债权人均有权先要求本合同项下任一保证人在本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而无须先要求其他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

3、保证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4、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本合同所称“到期”、“届满”包括债权人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

宣布提前到期的主债权为债权确定期间内全部或部分债权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全部或部分债权的到期日,债权确定期间同时到期。债权人宣布包括债权人以起诉书或申请书或其他文件向有权机构提出的任何主张。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5、主合同变更

保证人在此确认,债权人给予债务人的任何宽限或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的任何条款的修改或变更等情形,如未加重保证人责任的,无需经保证人同意,债权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权益将不受该等变更的影响,保证人的担保责任不因此而减免。

尽管有上述规定,但对于债权人向债务人提供开立信用证、保函或备用信用证业务的,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包括所开立信用证、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的任何修改,无需征得保证人的同意或另行通知保证人,该等修改视为已征得保证人的事先同意,保证人的担保责任不因此而减免。

6、保证人陈述与保证

保证人向债权人作出如下陈述与保证:

(1)其系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有权签署本合同,并已取得签署本合同及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所需的一切授权及批准。

(2)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不违反保证人所应遵守的法律、章程、有权机关的相关文件、判决、裁决,也不违反保证人已签署的任何合同、协议或承担的任何其他义务。

(3)其提供的全部资料和信息均符合所应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且系真实、有效、准确、完整而无任何隐瞒。

(4)其提供的财务资料应真实、完整、公正地反映了保证人的财务状况。自最近一份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出具以来,保证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5)其将完成为本合同所需的备案、登记或其他手续。

(6)知晓并确认主合同项下的融资品种及融资用途(保证人确认将主动通过债务人或债权人了解知晓主合同内容。若主合同项下融资用途为以新贷偿还旧贷,保证人确认该新贷仍为本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无需在该新贷发生时另行征得保证人的同意)。

(7)不存在对保证人的履约能力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或事件。

7、保证人承诺

(1)保证人承诺,在未经债权人书面同意之前,不采取下列行为:

1)转让(包括出售、赠与、抵债、交换等形式)、抵押、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其重大资产的全部或大部分;

2)经营体制或产权组织形式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发生改制、股权转让、实际控制人或大股东发生变化、合并(或兼并)、分立以及减资等;

3)进行或申请进行破产、重整、解散、歇业,或被上级主管部门撤销或非正常停业;

4) 签署对保证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有重大不利影响的合同/协议或承担具有这一影响的有关义务。

(2)保证人承诺,应于下列事件发生后的五个银行营业日内立即通知债权人:

1)发生了有关事件导致保证人在本合同中所做的陈述与保证成为不真实、不准确的、不完整、违反法律规定或失效的;

2)保证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法定代表人涉及诉讼、仲裁或其资产被扣押、查封、冻结、强制执行或被采取了具有同样效力的其他措施;

3)保证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负责人、主要财务负责人、通讯地址、企业名称、办公场所等事项发生变更,或保证人变更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工作单位、长期离开所居住城市、变更姓名或在收入水平方面发生不利变化的;

4)被其他债权人申请重整、破产或被上级主管单位撤销的。

(3)保证人承诺,在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过程中,将根据债权人的要求配合提供相应的财务资料。

(4)保证人承诺,在主合同项下当债务人未按照债权人要求补足保证金(包括提前补足)时,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补足保证金的责任(该等保证金将同样作为主债权的质押担保,但无需另行签署保证金质押合同)。保证人补足保证金不免除其依据本合同所应承担的保证责任。因保证人依据本合同履行补足保证金责任时所发生的任何损失(包括利息损失)均由保证人自行承担。

(5)保证人确认,在债权人主合同项下所有债权被全部清偿之前,保证人不得向债务人行使因承担本合同担保责任而享有的追偿权及相关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以其欠付债务人的任何债务进行抵消)。

(6)债务人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债务或者债务人对债权人进行个别清偿的,保证人对该提前还款或个别清偿被撤销后形成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7)若保证人为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或者保证人的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保证人承诺公开披露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事项已经其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

(8)保证人确认,即使债权人放弃或变更债务人自己提供的抵押或质押担保,或改变债务人自己提供的抵押或质押担保的顺位,保证人的担保责任不予免除也不受任何影响。

8、扣划约定

(1)保证人有到期应付债务或应补足保证金时,债权人有权直接扣划保证人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任一账户中的资金用于清偿到期应付债务或补足保证金。

(2)债权人有权将所得款项选择用于清偿本金、利息或其他费用等。同时有多笔债权到期未付的,由债权人决定债权的清偿顺序。

9、汇率换算

本合同项下若涉及汇率转换时,应按债权人确定的外汇价格进行换算,相关汇率风险及损失均应由保证人承担。

10、违约事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即构成保证人对债权人的违约:

(1)保证人在本合同中作出的任何陈述或保证不真实、不准确、具有误导性、已失效或已违反的。

(2)保证人违反本合同第三条任一约定事项或本合同其他约定义务的。

(3)保证人停业、停产、歇业、整顿、重整、僵局、清算、被接管或托管、解散、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被注销或破产的。

(4)保证人财务状况恶化,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发生对其正常经营、财务状况或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事件或情况。

(5)保证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法定代表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其重大资产被扣押、查封、冻结、强制执行或被采取了具有同样效力的其他措施,导致对保证人的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

(6)保证人为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或假借婚姻关系变更转移资产或者试图转移资产的。

(7)发生其他情形,依债权人合理判断可能或已经对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履约能力造成重大影响的。

11、违约处理

如发生上款所述任一违约事件或法律规定债权人可行使本合同项下担保权利之情形,债权人有权宣布主债权及/或债权确定期间提前到期,及/或要求保证人依法承担保证责任或依据本合同约定补足保证金。

12、适用的法律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按其解释。

13、争议的解决

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债权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14、生效、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经保证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及债权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至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债权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若保证人为自然人的仅需签名)。

(2)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被撤销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合同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3)本合同生效后,合同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应经本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二)公司与中国银行于2026年5月28日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宁波2026人保0069),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保证人: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

1、主合同

本合同之主合同为:债权人与债务人长春东睦富奥新材料有限公司之间自2026年5月28日起至2029年5月28日止签署的借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它授信业务合同(统称“单笔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其中约定其属于本合同项下之主合同。

2、主债权及其发生期间

除依法另行确定或约定发生期间外,在2026年5月28日起至2029年5月28日期间内实际发生的债权,以及在本合同生效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已经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

3、被担保最高债权额

(1)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6,000.00万元。

(2)在本合同第二条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4、保证方式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6、本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

若主合同包含《授信额度协议》/《授信业务总协议》,对其中的授信额度使用期限/业务合作期限进行延展的,需征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未征得保证人同意或保证人拒绝的,保证人仅对原授信额度使用期限/业务合作期限内发生的主债权,在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被担保最高债权额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仍为原定期间。

对《授信额度协议》/《授信业务总协议》其它内容或事项的变更,以及对其项下单项协议的变更,或对单笔主合同的变更,无需征得保证人的同意,保证人仍在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被担保最高债权额内对变更后的主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经债权人和保证人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变更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被担保最高债权额。

7、声明与承诺

保证人声明与承诺如下:

(1)保证人依法注册并合法存续,具备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保证人完全了解主合同的内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系基于保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已经按照其章程或者其它内部管理文件的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授权。

保证人为公司的,提供该保证,已经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其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本合同项下担保未超过规定的限额。

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会违反对保证人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协议或其他法律文件;

(3)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所有文件和资料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4)保证人接受债权人对保证人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的监督和检查,并给予协助和配合;

(5)保证人未向债权人隐瞒截止本合同签订日已经承担的重大负债;

(6)若发生可能影响保证人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进行任何形式的分立、合并、联营、与外商合资、合作、承包经营、重组、改制、计划上市等经营方式的变更,减少注册资本、进行重大资产或股权转让、承担重大负债,解散、撤销、(被)申请破产等,或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保证人应及时通知债权人。

(7)保证人承诺资金来源合法,交易不违反联合国、中国及其他需适用的制裁规定。保证人应配合债权人开展尽职调查工作,配合提供和更新本机构及其受益所有人信息,提供有关交易的背景信息。

8、违约事件及处理

(1)以下情况之一即构成或视为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违约:

1)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履行保证责任;

2)在本合同中所做的声明不真实或未遵守其在本合同中所做的承诺;

3)发生本合同第九条第6款所述事件,严重影响保证人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的;

4)保证人终止营业或者发生解散、撤销或破产事件;

5)违反本合同中关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其他约定;

6)保证人在与债权人或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

7)保证人拒绝配合债权人开展尽职调查,保证人或其交易/交易对手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核武器扩散、违反需适用的制裁规定、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或保证人被列入联合国、中国及其他需适用的制裁名单或制裁范围。

(2)出现前款规定的违约事件时,债权人有权视具体情形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保证人限期纠正其违约行为;

2)全部、部分调减、中止或终止对保证人的授信额度;

3)全部、部分中止或终止受理保证人在其他合同项下的业务申请;对于尚未发放的贷款、尚未办理的贸易融资,全部、部分中止或终止发放和办理;

4)宣布保证人在其他合同项下尚未偿还的贷款/贸易融资款项本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全部或部分立即到期;

5)终止、解除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终止、解除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其他合同;

6)要求保证人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

7)将保证人在债权人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开立的账户内的款项扣划以清偿保证人对债权人所负全部或部分债务。账户中的未到期款项视为提前到期。账户币种与债权人业务计价货币不同的,按扣收时债权人适用的结售汇牌价汇率折算;

8)债权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9、变更、修改与终止

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进行变更或修改,任何变更或修改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本合同在其项下权利义务全部履行完毕前不得终止。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

10、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凡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可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采用与主合同之约定相同的争议解决方式。

在争议解决期间,若该争议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履行,则该其他条款应继续履行。

11、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生效。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公司本次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是依照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权限开展的合理经营行为,符合公司整体业务发展的需要。本次担保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之内,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与业务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董事会意见

2026年4月20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并全票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担保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2026年度为控股子公司、上海富驰的全资子公司进行综合授信业务提供担保,担保总额为320,000.00万元人民币,其中为上海富驰提供担保的最高额度(综合授信)为96,000.00万元,为浙江东睦科达提供担保的最高额度(综合授信)为70,000.00万元,为长春东睦提供担保的最高额度(综合授信)为15,000.00万元。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母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71,784.00万元,占公司2025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21.10%。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且无逾期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28日

报备文件:

1、最高额保证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