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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新签订猪场租赁合同暨提供担保的公告

2026-05-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717 证券简称:天域生物 公告编号:2026-046

天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新签订猪场租赁合同暨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2023年01月,沐园晟与公司控股二级子公司湖北天豚、控股三级子公司武汉天乾签订了《股权投资框架协议》《合作经营协议》,沐园晟以江夏猪场及相关附属设施等自有固定资产实物出资公司控股三级子公司武汉天乾并取得其约30%股权,公司控股二级子公司湖北天豚持股比例变更为70%;并约定武汉天乾、湖北天豚自2024年起向沐园晟分配利润和承担补足责任,沐园晟每年获得的利润分配不低于1,800万元,合作期限十年,每三年重新协商确定利润分配额。

● 现基于三年调价机制、当前生猪市场行情及行业发展态势等因素,且为妥善化解诉讼纠纷,继续推动江夏猪场合作,经双方多轮务实磋商对接,于近日达成变更猪场合作模式的方案,具体为:(1)原股权合作经营关系全部终止,合作模式由股权合作正式变更为猪场租赁合作;(2)在新租赁合作模式下,租赁费用总计1,000万元/年,租赁期限7年,每3年调整租赁价格;(3)控股子公司天乾食品为控股子公司武汉天乾在新租赁合作模式下的特定金钱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限定为:①每年应付租金(不含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水电费、维修费等其他任何性质的款项);②1,000万元履约保证金初始支付义务(不包含后续履约保证金补足义务);③本条第①②款约定为承担担保责任的绝对范围,无论合同其他条款如何约定,保证责任均不超过上述范围。

● 本次交易不涉及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猪场合作模式变更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担保在2026年度预计担保总额度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相关风险提示:

● 本次交易后续涉及控股子公司武汉天乾定向减资程序,即向其股东沐园晟返还出资资产江夏猪场,减资协议尚未完成签署,减资事项实施过程尚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新租赁关系及租赁合同将自减资完成沐园晟依法取得江夏猪场完整所有权之日起生效,租赁效力追溯至2026年01月01日。

● 本合同对租赁标的、租赁费用、租赁期限、各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做出了明确约定,合同履约期间,可能存在控股子公司因市场环境等因素影响导致经营或履约能力恶化,致使无法按约履行合同支付义务等,进而可能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合同可能存在提前终止的风险。

● 江夏猪场实际运营未达满产,同时叠加生猪市场价格波动等因素影响,控股子公司武汉天乾存在经营亏损风险;若武汉天乾无法履行猪场租赁合同下特定支付义务,担保方控股子公司天乾食品存在代为清偿相关债务风险。

● 截至本公告出具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对外担保累计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0%,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担保风险。

一、猪场合作模式变更事项概述

(一)历史合作模式

2021年07月,因开展生猪养殖业务需要,公司控股子公司武汉天域农牧有限公司承租武汉沐园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沐园晟”)拥有的位于武汉市江夏区舒安街八秀村猪场(以下简称“江夏猪场”),并与其签订《猪场租赁服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07月0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关于公司控股孙公司拟签订租赁合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5)。

2023年01月,基于商业友好协商,双方提前终止前述《猪场租赁服务协议》,并继续签订《股权投资框架协议》《合作经营合同》,沐园晟以江夏猪场及相关附属设施等自有固定资产实物出资公司控股三级子公司武汉天乾农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天乾”,江夏猪场的实际经营者)取得其约30 %的股权,公司控股二级子公司湖北天豚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天豚”)持股比例变更为70%;并约定武汉天乾、湖北天豚自2024年起向沐园晟分配利润和承担补足责任,沐园晟每年获得的利润分配不低于1,800万元,合作期限十年,每三年重新协商确定利润分配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01月18日、03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增资扩股暨公司放弃优先增资权的公告》《关于控股子公司增资扩股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06、2023-033)。

(二)本次拟变更合作模式情况

基于三年调价机制约定,控股子公司武汉天乾、湖北天豚于2025年下半年起与沐园晟进行多轮洽谈协商重新确定后续三年利润分配额,但双方均未形成一致意见。后2026年03月,沐园晟向控股子公司武汉天乾、湖北天豚提起诉讼(案号(2026)鄂0115民初3306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03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3)。

目前案件已一次开庭审理,根据案件当庭审理情况,为妥善化解诉讼纠纷,继续推动江夏猪场合作,双方庭后基于原股权合作框架、三年调价机制以及当前生猪市场行情及行业发展态势、同类项目租赁水平等现状,重新开展多轮务实磋商对接,并于近日达成变更猪场合作模式的方案,具体为:(1)原股权合作经营关系全部终止,合作模式由股权合作正式变更为猪场租赁合作,且各方确认原合作模式产生的权利义务均结清、终止,互不追溯;(2)在新租赁合作模式下,租赁费用总计1,000万元/年,租赁期限7年,每3年调整租赁价格;(3)控股一级子公司天乾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乾食品”)为控股子公司武汉天乾在新租赁合作模式下的特定金钱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限定为:①每年应付租金(不含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水电费、维修费等其他任何性质的款项);②1,000万元履约保证金初始支付义务(不包含后续履约保证金补足义务);③本条第①②款约定为承担担保责任的绝对范围,无论合同其他条款如何约定,保证责任均不超过上述范围;保证期间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近日控股子公司武汉天乾、天乾食品与沐园晟签订了《关于“江夏猪场”提前终止股权合作及结算,并转为租赁合作的协议》《猪场租赁合同》。

(三)本次合作模式变更所涉后续事宜安排、租赁生效条件

本次猪场合作模式由股权合作变更为租赁合作,后续涉及控股子公司武汉天乾定向减资程序,即向其股东沐园晟返还出资资产江夏猪场,减资协议尚未完成签署;新猪场租赁合作关系及租赁合同将自减资完成沐园晟依法取得江夏猪场完整所有权之日起生效,租赁效力追溯至2026年01月01日。公司将持续跟进上述事项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四)审批程序

公司于2026年05月2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重新签订猪场租赁合同的议案》。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本次合作模式变更事项在董事会审批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公司分别于2026年04月29日、05月2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度对外担保预计的议案》,本次担保在2026年度预计担保总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04月30日、05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上发布的《关于公司2026年度对外担保预计的公告》《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6-033、2026-042)。

二、交易对方及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武汉沐园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江夏大道与北华街交汇处九全嘉国际广场1栋8层

法定代表人:任文亮

注册资本:2,00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6年05月31日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农业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花卉种植,牲畜销售,树木种植经营,茶叶种植,水果种植。(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许可项目:家禽饲养,种畜禽经营,水产苗种生产,水产养殖,生猪屠宰,牲畜饲养,种畜禽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主要股东:武汉沐康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持股40%,武汉松友智科技有限公司持股30%,武汉云思锐科技有限公司持股30%

与公司的关联关系:除原合作关系外,沐园晟与公司在产权、业务、资产、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武汉天乾农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舒安街八秀村郑何夏湾1号

法定代表人:佘雨林

注册资本:1,428.57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21年11月17日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牲畜饲养;牲畜屠宰;种畜禽经营;食品生产;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牲畜销售;食用农产品初加工;农副产品销售;畜禽粪污处理利用;农林牧渔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主要股东:截至本公告出具日,公司控股二级子公司湖北天豚持股约70%,沐园晟持股约30%;后续减资程序完成后,公司控股二级子公司湖北天豚持股将变更为100%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 万元

三、协议主要内容

(一)《关于“江夏猪场”提前终止股权合作及结算,并转为租赁合作的协议》

甲方:湖北天豚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武汉沐园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丙方:武汉天乾农牧有限公司

丁方:天乾食品有限公司

主要内容:

1、合作模式变更与原协议终止

各方一致确认,自本协议签订之日(终止日)起,原协议项下基于股权开展的合作经营关系全部终止,合作模式由股权合作正式变更为猪场租赁合作。

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办理丙方向乙方定向减资所涉及的法律、工商、财务、税务等相关手续,从而实现乙方退出丙方持股以及将江夏猪场返还乙方之目的。

2、争议处理及款项结算

乙方同意在本协议及租赁相关文件签订后10日内向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撤回对甲方、丙方的诉讼案件(案号(2026)鄂0115民初3306号),案件所涉诉讼费用、保全费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各方明确,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截至2025年12月31日,原合作项下(包括股权合作及股权合作前涉武汉天域农牧有限公司的租赁合作)全部债权债务已结清,各方互不拖欠、互不追究其他法律责任。

3、定向减资及资产返还

甲方、丙方负责办理丙方向乙方定向减资所涉及的法律、工商、财务、税务等相关手续,乙方对此全面协助配合。完成定向减资后,乙方不再持有丙方股权,且无论丙方在办理减资前后,乙方均不对丙方债务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减资事项办理涉及的除税费以外的相关费用由丙方承担,因本次定向减资及资产返还所产生的全部税费,无论法定纳税主体是谁,最终资金成本均由乙方承担。若甲方或丙方依据法律规定及税务机关要求先行缴纳了前述税费,有权向乙方全额追偿,或在任何应付乙方款项中直接抵扣。

(二)《猪场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武汉沐园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承租方):武汉天乾农牧有限公司

丙方(保证方):天乾食品有限公司

主要内容:

1、租赁标的

租赁标的坐落于武汉市江夏区舒安街八秀村猪场。租赁标的范围包含:(1)土地(面积约4500亩);(2)房屋(面积约10.36万㎡,包括猪舍、库房、员工生活用房、办公楼等,具体范围以附件房屋平面图及资产清册为准);(3)设备设施。乙方已现场查验租赁标的现状,同意按现状承租,无任何异议。

2、租赁期限及续租

租赁期限自2026年1月1日起至2032年12月31日止,共计7年。期满续租应于租赁期届满之日3个月前向甲方提出书面续租要求。如甲方同意乙方续租且双方就续租条件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重新订立合同,且双方应最迟于本合同租赁期届满之日2个月前完成续租合同的签订;若乙方未能在租赁期届满之日3个月前向甲方提出书面续租要求或乙方虽在租赁期届满之日3个月前提出书面续租要求但双方未能在租赁期届满之日2个月前完成续租合同的签订,视为乙方不需要续租,甲方有权于本合同有效期届满前2个月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寻租并实地查看租赁标的,并于租赁期限届满后将租赁标的租赁于他人。租赁期间,乙方对租赁标的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3、履约保证金、租赁费用及其他费用

(1)履约保证金。本协议项下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1000万元,履约保证金分两次支付,乙方于2026年5月30日前支付500万元,2026年6月15日前支付保证金500万元。该履约保证金并非乙方预付租赁费用及其他费用,该履约保证金专门用于猪场设备设施损坏、栏位冲洗、设备灭失以及相关设施修复赔偿、猪场返还保证等事项。甲方在收到该保证金之时应及时向乙方出具保证金收据。

(2)租赁费用。租赁年度:本合同约定的租赁起始日至次年当月当日的前一日为第一个租赁年度,其他租赁年度均以此类推。租赁费用标准:本合同项下租赁费用标准为人民币1000万元/年(含税,其中房屋租赁295万元/年,设备设施租赁405万元/年,土地租赁300万元/年),首个租赁年度(2026.1.1-2026.12.31)的租赁费用合计1000万元,乙方应于2026年6月15日之前向甲方付清。以后每个租赁年度的租赁费用乙方在当年的1月10日前向甲方付清。

(3)租赁费用调整:租赁期限内,甲乙双方均有权根据市场行情、行业成本及政策变动,每三年调整租赁价格,首次租赁费用调整启动时间为2028年10月1日,后续租赁费用调整均在前一次调整周期届满前三个月内启动。双方应在租金调整协商期启动之日起的30日内就下一周期租金标准进行协商,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协商。届时,双方就租金调整达成一致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书面补充协议,明确下一周期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补充协议与本租赁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双方在租金调整协商期内无法就新的租金标准达成一致,则任何一方均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甲方给予乙方60日腾退期,腾退期间按原租金标准支付占用费。

(4)其他费用:与租赁标的使用有关的水电费、维护、管理等费用由乙方承担。因租赁而产生的一切政府税费由各方依法承担,其中甲方应就租赁收入依法申报并缴纳相关税费,并向乙方开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

4、违约责任

(1)乙方违约责任

(1.1)在租赁期内,乙方逾期交付租赁费用和/或履约保证金和/或水、电及其他应付费用的,除应交清全部应付费用外,自逾期支付款项开始之日起,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逾期交付金额的0.3%。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2)在租赁期间内,如果乙方有违反或不履行本合同的行为,并给甲方造成损失或者损害,在甲方发出要求乙方纠正该等行为并赔偿甲方损失的书面通知后7天内仍拒绝纠正,乙方拒不纠正该等行为并赔偿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直接抵扣乙方交纳的保证金(不影响甲方对乙方该等行为可行使的任何其他权利或补救方法),以补偿甲方因乙方该等行为而造成的损失或者损害,但甲方应在抵扣行为发生后3日内书面告知乙方。

若本合同继续履行,乙方应在收到前款所述书面抵扣通知的10个工作日内把被甲方扣除部分的保证金重新补足并存放于甲方,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租赁标的,若甲方损失超过剩余保证金的,甲方仍有权追索。

甲方扣除履约保证金的行为,须基于客观、可验证的违约事实及实际损失金额,不得以正常损耗、自然折旧或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的问题为由扣款。

(1.3)若乙方出现法定破产、清算程序(为重组或合并之目的除外),或经生效司法文书认定乙方丧失清偿能力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在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乙方有效地址发出书面解约通知或者采取合理的通知方式通知乙方后60日内应搬离租赁标的并依约结清所有费用及办理相关撤场手续。逾期,甲方有权采取强制措施并自行处置乙方遗留在租赁标的内的动产。

(1.4)若甲乙双方未按约定的调价协商机制在30日协商期内达成一致签订书面协议,且乙方又拒绝提前终止拒不退场的,甲方有权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并按本合同约定追究乙方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同时甲方亦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租赁标的、没收履约保证金,并要求乙方按本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还应全额赔偿。

(1.5)乙方破坏租赁标的或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应修复而迟延修复租赁标的的,按实际损失或发生费用的双倍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2)甲方违约责任

(2.1)租赁期间,若因甲方单方原因导致乙方无法正常使用租赁标的,或对乙方的生产经营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立即纠正并赔偿直接经济损失。若甲方在收到乙方书面通知后15日内未能纠正,或虽经纠正但仍无法保障乙方正常经营,且持续影响天数超过60日的,视为甲方根本违约,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要求甲方返还履约保证金及剩余期限租金,并赔偿实际损失。

(2.2)若甲方无权对外出租租赁标的的,甲方应对乙方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3)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项下违约方应赔偿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及守约方为实现权利所支付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差旅费、鉴定费、公告费、调查取证费等全部费用。

5、合同的解除及终止

在租赁期内,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且乙方应按合同解除当年租赁费用总额的30%支付违约金,若上述履约保证金及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1)非因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规定的情况,中途擅自退租的;(2)擅自将该租赁标的转租、变相转租、转让、转借他人或调换使用;(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拆改或损坏租赁标的,且在甲方限定时间内仍未纠正并修复的;(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或利用租赁标的进行违法活动的;(5)乙方违反本合同或其他补充条款的规定,不承担应承担的维修责任,致使租赁标的或设备严重损坏的;(6)乙方无法定或约定理由拖欠支付含税租赁费用(首期租金除外)和/或履约保证金(第二期履约保证金除外)和/或违约金和/或其他费用达到20日的;(7)乙方破产或进入将导致关闭的清算程序,因重组或合并原因进行的清算除外;(8)乙方严重违反环保、防疫、安全规定,导致发生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的;(9)乙方违反本合同及其补充合同的约定,经甲方书面提出后的15日内,乙方未予纠正的;(10)乙方存在其他违约行为,经甲方书面催告限期整改,未按期整改完毕纠正违约行为的;(11)法律法规或本合同其他条款允许甲方单方提前终止合同的其他情况。

在租赁期内,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乙方遭受直接经济损失的,甲方应予赔偿。

(1)甲方破产或进入将导致关闭的清算程序致使乙方无法继续租赁标的的;(2)法律法规或本合同其他条款因甲方违约的允许乙方单方提前终止合同的其他情况。

因自然灾害、土地利用、政府拆迁、法律政策调整等客观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本合同即终止,甲乙双方均不需承担违约责任,租赁费用及履约保证金据实结算,多退少补。若存在行政部门因征拆、搬迁等给予的经济补偿的,与租赁标的相关的经济补偿归甲方所有,与乙方生产经营相关的生物资产补偿以及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归乙方所有。

6、担保责任

丙方自愿为乙方在本租赁合同项下的特定金钱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限定为:(1)租金支付义务:乙方每年应付租金(不含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水电费、维修费等其他任何性质的款项);(2)履约保证金初始支付义务:首笔1,000万元(乙方后续履约保证金补足义务为乙方独立义务,丙方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3)本条第(1)(2)款约定为丙方承担担保责任的绝对范围,无论本合同其他条款如何约定,丙方的保证责任均不超过该范围。

保证期间: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7、特别约定

鉴于乙方签订本协议时存在阶段性资金压力,可能迟延支付本合同约定的第二期履约保证金500万元(冲抵前期账面款项后,本次实际应付金额为28.92万元)及首期租赁费用1000万元。若乙方发生前述款项付款迟延,甲方同意就乙方应付未付金额,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足额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三标准向甲方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利息随应付保证金、租赁费用一并足额支付。各方确认仅就前述第二期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租赁费用,在乙方逾期付款但最迟付款期限不超过2026年7月30日内,甲方暂不行使合同解除权,若超过最迟付款期限的,甲方有权恢复行使合同约定的全部解除权及违约责任追究权利。

四、本次合作模式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合作模式变更是双方基于三年调价机制、当前生猪市场行情及行业发展态势等因素,为妥善化解诉讼纠纷,继续推动猪场合作的整体安排,合作模式变更后,公司猪场使用承担显性或隐形成本费用将由利润分配额1,800万元/年降低至租金1,000万元/年,成本负担大幅下滑;本次合作模式变更及后续定向减资程序,亦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五、风险提示事项

1、本次交易后续涉及控股子公司武汉天乾定向减资程序,即向其股东沐园晟返还出资资产江夏猪场,减资协议尚未完成签署,减资事项实施过程尚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新租赁关系及租赁合同将自减资完成沐园晟依法取得江夏猪场完整所有权之日起生效,租赁效力追溯至2026年01月01日。

2、本合同对租赁标的、租赁费用、租赁期限、各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做出了明确约定,合同履约期间,可能存在控股子公司因市场环境等因素影响导致经营或履约能力恶化,致使无法按约履行合同支付义务等,进而可能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合同可能存在提前终止的风险。

3、江夏猪场实际运营未达满产,同时叠加生猪市场价格波动等因素影响,控股子公司武汉天乾存在经营亏损风险;若武汉天乾无法履行猪场租赁合同下特定支付义务,担保方控股子公司天乾食品存在代为清偿相关债务风险。

4、截至本公告出具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对外担保累计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0%,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担保风险。

特此公告。

天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0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