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5196 证券简称:华通线缆 公告编号:2026-044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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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不含本次担保金额)为基于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经审议的向银行等机构申请授信担保、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担保及业务履约担保额度下实际发生的担保金额总额。
● 累计担保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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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华通安哥拉因经营需要,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China Construction Bank Corporation Hong Kong Branch)(以上四家银行合称“贷款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以下简称“牵头安排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安达分行(以下简称“代理行/境外担保代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河西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支行(以下统称“境内担保代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下简称“中信保代理行”)共同签订了贷款额度为62,688万元人民币或美元等值额的《银团贷款合同》(合同编号:920231259D20260413)。
公司基于上述合同与贷款银行、牵头安排行、代理行/境外担保代理行及境内担保代理行共同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编号:920231259BZ20260413-1),为华通安哥拉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张文勇及郭秀芝、张文东及陈淑英、张书军及张瑾、张宝龙及王潇潇分别与贷款银行、牵头安排行、代理行/境外担保代理行及境内担保代理行共同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编号:920231259BZ20260413-2、920231259BZ20260413-3、920231259BZ20260413-4、920231259BZ20260413-5)为华通安哥拉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此外,公司与境内担保代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河西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支行分别签订了《保证金质押合同》(合同编号:920231259ZY20260413-4、920231259ZY20260413-5)为华通安哥拉提供保证金质押担保。
上述担保金额在年度公司预计的为子公司提供银行等机构综合授信业务担保的额度之内,无需另行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上述担保事项均不存在反担保的情形。
(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6年4月27日、2026年5月22日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向银行等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其子公司在2026年度向银行、其他非银行类金融机构以及非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120亿元或等值外币的敞口授信额度。其中,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对上述综合授信事项提供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0亿元或等值外币的对外担保,包括本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相互间担保。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信用担保等,并拟授权董事长在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时具有行使该互保的审批权限。在本次担保额度的决议有效期内,为资产负债率70%及以上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如有富余,可以将剩余额度调剂用于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子公司,反之不得调剂。
根据上述议案,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张文东先生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的需要,代表公司与金融机构及相关非金融机构签署授信融资相关的授信、借款、抵押、质押、担保合同、凭证等法律文件。有效期为自本议案经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具体保证期间以实际发生时签署的担保协议约定为准。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的《关于2026年度向银行等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1)。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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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担保人失信情况
上述被担保对象信用状况良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作为保证人为华通安哥拉提供担保并与贷款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编号:920231259BZ20260413-1),合同具体内容如下:
保证人: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China Construction Bank Corporation Hong Kong Branch)
牵头安排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
代理行、境外担保代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安达分行
境内担保代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河西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支行
鉴于华通安哥拉作为借款人与牵头安排行、贷款人、代理行、境外担保代理行、境内担保代理行、中信保代理行签订了《银团贷款合同》(包括此后不时对其进行修改或补充的文件,以下简称“贷款合同”),保证人已同意,为银团成员行之利益,按照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为借款人在贷款合同及其他融资文件项下的借款人应偿还和支付的贷款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等全部债务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主债权及保证范围
1.1主债权种类、金额及期限
保证人在此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向各银团成员行同意并承诺,保证人为借款人按期足额偿还贷款合同及其他融资文件项下贷款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等全部债务向银团成员行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保证人根据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各贷款人依据贷款合同向借款人承诺发放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626,880,000元或美元等值额的贷款资金,以及借款人在贷款合同及其他融资文件项下应付各银团成员行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
贷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期限为72个月,自贷款合同项下首笔贷款资金的提款日(包括该日)起计算。主债权的履行期限依贷款合同及其他融资文件之约定。如贷款期限展期的,主债权的履行期限相应延长。
1.2本合同的保证范围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为贷款合同及其他融资文件项下借款人应向银团成员行偿还和支付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合同项下贷款的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利息)、借款人应向银团成员行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牵头安排费、承诺费、代理费、手续费、电讯费、杂费等费用)、违约金、赔偿金、迟延履行金、银团成员行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保全保险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2、保证方式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在本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内对借款人在贷款合同及其他融资文件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全额无条件的连带清偿责任,包括借款人违约、银团成员行根据贷款合同宣布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时的债务。
3、保证期间
本合同的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贷款合同及相应融资文件项下全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保证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若根据贷款合同及其他融资文件约定,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日后三年止。如果贷款合同及相应融资文件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上述保证期间规定并不互相排斥,而是补充适用。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张文勇及郭秀芝、张文东及陈淑英、张书军及张瑾、张宝龙及王潇潇作为保证人为华通安哥拉提供担保并与贷款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编号:920231259BZ20260413-2、920231259BZ20260413-3、920231259BZ20260413-4、920231259BZ20260413-5),合同具体内容如下:
保证人:张文勇及郭秀芝、张文东及陈淑英、张书军及张瑾、张宝龙及王潇潇
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China Construction Bank Corporation Hong Kong Branch)
牵头安排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
代理行、境外担保代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安达分行
境内担保代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河西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支行
鉴于华通安哥拉作为借款人与牵头安排行、贷款人、代理行、境外担保代理行、境内担保代理行、中信保代理行签订了《银团贷款合同》(包括此后不时对其进行修改或补充的文件,以下简称“贷款合同”),保证人已同意,为银团成员行之利益,按照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为借款人在贷款合同及其他融资文件项下的借款人应偿还和支付的贷款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等全部债务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主债权及保证范围
1.1主债权种类、金额及期限
保证人在此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向各银团成员行同意并承诺,保证人为借款人按期足额偿还贷款合同及其他融资文件项下贷款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等全部债务向银团成员行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保证人根据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各贷款人依据贷款合同向借款人承诺发放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626,880,000元或美元等值额的贷款资金,以及借款人在贷款合同及其他融资文件项下应付各银团成员行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
贷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期限为72个月,自贷款合同项下首笔贷款资金的提款日(包括该日)起计算。主债权的履行期限依贷款合同及其他融资文件之约定。如贷款期限展期的,主债权的履行期限相应延长。
1.2本合同的保证范围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为贷款合同及其他融资文件项下借款人应向银团成员行偿还和支付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合同项下贷款的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利息)、借款人应向银团成员行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牵头安排费、承诺费、代理费、手续费、电讯费、杂费等费用)、违约金、赔偿金、迟延履行金、银团成员行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保全保险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2、保证方式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在本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内对借款人在贷款合同及其他融资文件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全额无条件的连带清偿责任,包括借款人违约、银团成员行根据贷款合同宣布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时的债务。
3、保证期间
本合同的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贷款合同及相应融资文件项下全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保证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若根据贷款合同及其他融资文件约定,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日后三年止。如果贷款合同及相应融资文件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上述保证期间规定并不互相排斥,而是补充适用。
(三)公司作为保证人为华通安哥拉提供保证金担保并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河西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支行签订了《保证金质押合同》(合同编号:920231259ZY20260413-4、920231259ZY20260413-5),合同具体内容如下:
出质人: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质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河西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支行
鉴于华通安哥拉作为借款人与牵头安排行、贷款人、代理行、境外担保代理行、境内担保代理行、中信保代理行签订了《银团贷款合同》(包括此后不时对其进行修改或补充的文件,以下简称“贷款合同”)。出质人愿将其合法拥有的、本合同所列明的保证金质押给境内担保代理行、质权人(代表全体贷款人),以为借款人华通安哥拉(以下称“借款人”)按期足额偿还贷款合同及其他融资文件项下的债务提供保证金质押担保。
1、质押
鉴于各贷款人同意根据贷款合同向借款人提供银团贷款,出质人愿将其合法享有所有权的、本合同所述的保证金质押给质权人,以为借款人按期足额偿还贷款合同及其他融资文件项下的债务提供保证金质押担保,质权人(代表全体贷款人)有权就保证金优先受偿。
出质人向任一质权人提供的质押保证金金额为:不少于贷款合同项下最近一期还本付息资金金额的50%。
2、质押担保范围
2.1出质人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保证金质押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各贷款人依据贷款合同向借款人承诺发放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626,880,000元或美元等值额的贷款资金,以及借款人在贷款合同及其他融资文件项下应付各银团成员行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
2.2出质人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质押保证金所担保的债务(以下称“被担保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之和:贷款合同及其他融资文件项下借款人应向银团成员行偿还和支付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合同项下贷款的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利息)、借款人应向银团成员行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牵头安排费、承诺费、代理费、手续费、电讯费、杂费等费用)、违约金、赔偿金、迟延履行金、银团成员行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保全保险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2.3出质人以其保证金在本合同第2.2条约定的担保范围内对贷款合同、其他融资文件项下的相关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包括贷款合同、其他融资文件项下债务提前到期时应清偿的债务。
3、担保的性质和效力
本合同所设定的担保是一项持续性的担保,出质人的担保责任至全部被担保债务清偿完毕时为止。本合同的效力不受出质人或其他任何人的清算、合并、分立、重组、破产或是其他形式的组织结构的改变的影响。
本合同所设定的担保独立于质权人就被担保债务所取得的任何其他担保。质权人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前无需首先执行质权人持有的任何其他担保,也无需首先采取其他救济措施。在适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本合同是独立于主合同的合同,主合同项下规定的任何其他担保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或出质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并且,本合同将不因其所担保的主合同的无效或被撤销而成为无效或被撤销。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是为了满足子公司华通安哥拉的经营发展需要,有利于其稳健经营和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战略发展规划,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且华通安哥拉作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能够全面掌握其运营和管理情况,并对重大事项决策及日常经营管理具有控制权,担保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以及实际控制人本次为全资子公司华通安哥拉提供担保,是为了满足子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需要,有利于子公司良性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685,387.84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5.37%。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