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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

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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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茂莱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26-05-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市公司名称:南京茂莱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茂莱光学

股票代码:688502

信息披露义务人1:南京茂莱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宁区苏源大道19号九龙湖国际产业总部园A3幢1716室(江宁开发区)

通讯地址:南京市江宁区苏源大道19号九龙湖国际产业总部园A3幢1716室(江宁开发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2:范一

住所及通讯地址:南京市江宁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3:范浩

住所及通讯地址:南京市白下区*****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询价转让)

签署日期:2026年5月29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南京茂莱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未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注1:本报告书中,如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1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2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3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间接和直接在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的情况。

三、各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

茂莱控股为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范一与范浩兄弟二人合计直接持有公司6.82%股份,并通过茂莱控股间接控制公司59.47%股份,因此,范一与范浩合计直接和间接控制公司66.29%股份,且范浩担任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非独立董事;范一担任公司实际控制人、副董事长、非独立董事、CEO,两人对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以及日常经营管理决策事项具有重大影响,为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是茂莱控股、范一、范浩基于支持公司业务发展、产能建设、长期战略布局及自身资金需求,通过询价转让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通过集中竞价交易进行,受让方通过询价转让受让的股份,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本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也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持股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根据市场情况和自身情况实施其在公司拥有权益股份变动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相应的报告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2026年5月29日,茂莱控股、范一、范浩通过询价转让减持合计1,584,000股人民币普通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00%,茂莱控股、范一、范浩合计持股比例由66.29%减少至63.29%,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触及5%整数倍。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公司权益的股份情况

注:本次变动前持有股份占总股本比例以“茂莱转债”开始转股前公司总股本52,800,000股为基础测算,本次变动后持有股份占总股本比例以2026年5月29日“茂莱转债”转股后最新股本52,800,444股为基础测算。

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查封、冻结等。

四、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披露的基本情况

(一)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范一先生担任上市公司副董事长、CEO,范浩先生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长。范一先生、范浩先生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情况见本报告书相关内容。

(二)支付方式及资金来源

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支付方式及资金来源。

(三)是否在其他公司任职、是否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范一先生、范浩先生均已在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了其在其他公司任职的情况,范一先生、范浩先生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四)最近3年是否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形

范一先生、范浩先生最近3年不存在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形。

(五)上市公司是否已履行必要的批准程序

本次权益变动无需上市公司履行批准程序。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已经履行诚信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人范一先生、范浩先生持股符合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茂莱光学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法人营业执照、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南京茂莱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以供投资者查阅。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1(盖章):南京茂莱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2(签字):范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3(签字):范浩

签署日期:2026年5月29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1(盖章):南京茂莱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2(签字):范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3(签字):范浩

签署日期:2026年5月29日

证券代码:688502 证券简称:茂莱光学 公告编号:2026-042

转债代码:118061 转债简称:茂莱转债

南京茂莱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询价转让结果报告书

暨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

触及5%整数倍的提示性公告

股东南京茂莱控股有限公司、范一和范浩保证向南京茂莱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询价转让的价格为429.60元/股,转让的股票数量为1,584,000股。

● 公司控股股东南京茂莱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莱控股”)、公司实际控制人范一和范浩(以上三位股东合称“转让方”)参与本次询价转让。

公司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八章第二节规定的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经营风险,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 本次转让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本次权益变动后,转让方合计持股比例由66.29%减少至63.29%。持有公司权益比例变动触及5%整数倍。

● 因“茂莱转债”于2026年5月27日开始转股,本公告中涉及的转让前持股比例均以“茂莱转债”开始转股前公司总股本52,800,000股为基础测算,转让后持股比例以2026年5月29日“茂莱转债”转股后最新股本52,800,444股为基础测算。

一、转让方情况

(一)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委托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组织券商”)组织实施本次询价转让。截至2026年5月25日,转让方所持首发前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股本比例情况如下:

注:截至2026年5月25日,茂莱光学总股本为52,800,000股。

(二)转让方一致行动关系及具体情况说明

茂莱控股为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范一与范浩兄弟二人合计直接持有公司6.82%股份,并通过茂莱控股间接控制公司59.47%股份,因此,范一与范浩合计直接和间接控制公司66.29%股份,且范浩担任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非独立董事;范一担任公司实际控制人、副董事长、非独立董事、CEO,两人对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以及日常经营管理决策事项具有重大影响,为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

(三)本次转让具体情况

注1:本次询价转让前持股比例以“茂莱转债”开始转股前公司总股本52,800,000股为基础测算,实际转让数量占总股本比例、转让后持股比例以截至2026年5月29日公司总股本52,800,444股为基础计算。

注2:表格中比例如有尾差,为数据四舍五入所致。

(四)转让方未能转让的原因及影响

□适用 √不适用

二、转让方持股权益变动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一)茂莱控股、范一、范浩

本次转让后,茂莱控股、范一、范浩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将从66.29%减少至63.29%。持有公司权益比例触及5%的整数倍,具体情况如下:

2026年5月29日,茂莱控股、范一、范浩通过询价转让方式减持茂莱光学股份1,584,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00%。本次转让后,茂莱控股、范一、范浩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从66.29%减少至63.29%。

1.基本信息

2.本次权益变动具体情况

注:“减持比例”均以2026年5月29日“茂莱转债”转股后最新股本52,800,444股为基础测算。

3.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注:转让前占总股本比例以“茂莱转债”开始转股前公司总股本52,800,000股为基础测算,转让后占总股本比例以2026年5月29日“茂莱转债”转股后最新股本52,800,444股为基础测算。

三、受让方情况

(一)受让情况

注:“占总股本比例”以2026年5月29日“茂莱转债”转股后最新股本52,800,444股为基础测算。受让股份占总股本比例若出现尾差,均系四舍五入所致。

(二)本次询价过程

转让方与组织券商综合考虑转让方自身资金需求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询价转让的价格下限,且本次询价转让的价格下限不低于组织券商向投资者发送《股东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方式减持南京茂莱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前股份之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之日(即2026年5月22日,含当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70%。

本次询价转让的《认购邀请书》已送达共计256家机构投资者,具体包括:基金管理公司63家、证券公司35家、保险公司20家、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14家、私募基金管理人122家、期货公司2家。

在《认购邀请书》规定的有效申报时间内,即2026年5月25日上午7:15至9:15,组织券商收到《申购报价单》37份,均为有效报价,经出让方与组织券商协商,一致决定启动追加认购程序。追加认购于2026年5月25日12:00结束。追加认购期间,组织券商收到《追加申购报价单》合计14份,均为有效报价,参与申购的投资者已及时发送相关申购文件。

(三)本次询价结果

组织券商合计收到有效报价51份。根据《认购邀请书》约定的定价原则,最终31家投资者获配,最终确认本次询价转让价格为429.60元/股,转让的股票数量为158.40万股。

(四)本次转让是否导致公司控制权变更

□适用 √不适用

(五)受让方未认购

□适用 √不适用

四、受让方持股权益变动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五、中介机构核查过程及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次询价转让的出让方、受让方、询价对象认购资格、《认购邀请书》的发送范围等进行了审慎核查并认为:

本次询价转让过程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目前证券市场的监管要求。本次股份转让通过询价方式最终确定股份转让价格。整个询价转让过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一一询价转让和配售》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六、上网公告附件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南京茂莱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的核查报告》

特此公告。

南京茂莱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