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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

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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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2026-05-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108 证券简称:亚盛集团 公告编号:2026-030

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 累计担保情况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1. 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安路支行签订保证合同,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甘肃亚盛亚美特节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盛亚美特”)提供额度为1,000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

2. 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城关支行签订保证合同,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甘肃亚盛田园牧歌草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亚盛田园牧歌”)提供额度为3,000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

3. 公司分别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安路支行签订保证合同,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甘肃亚盛薯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亚盛薯业”)提供额度为3,000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

4. 公司分别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行、甘肃山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签订保证合同,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亚盛薯业的全资子公司山丹县芋兴粉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芋兴粉业”)提供额度为1,077.37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

5. 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签订保证合同,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甘肃亚盛绿鑫啤酒原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亚盛绿鑫”)提供额度为1,000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

(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5年8月26日和2025年9月17日分别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最高额信用担保的议案》,同意自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为全资子公司的贷款提供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40,000万元的信用担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8月28日及2025年9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最高额信用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6)、《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42)。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 甘肃亚盛亚美特节水有限公司

2. 甘肃亚盛田园牧歌草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3.甘肃亚盛薯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4. 山丹县芋兴粉业有限责任公司

5. 甘肃亚盛绿鑫啤酒原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为亚盛亚美特提供的担保

1. 债权人: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安路支行

2. 债务人:甘肃亚盛亚美特节水有限公司

3. 保证人: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 保证金额:1,000万元

5.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 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债权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审计费、査询费、拍卖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法律规定的延迟履行金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其它因被担保债务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7. 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三年,自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

8. 反担保情况:无

(二)公司为亚盛田园牧歌提供的担保

1. 债权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城关支行

2. 债务人:甘肃亚盛田园牧歌草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3. 保证人: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 保证金额:3,000万元

5.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 保证范围:主合同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债权人偿还或支付的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保全费、鉴定费、差旅费、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以上各项合称为“被担保债务”)。

7. 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8. 反担保情况:无

(三)公司为亚盛薯业提供的担保

1. 债权人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

1)债务人:甘肃亚盛薯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保证人: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保证金额:2,000万元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统称“被担保债权”)。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是指债权人采取诉讼、仲裁、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等方式实现债权时支付的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6)保证期间: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

7)反担保情况:无

2. 债权人为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安路支行

1)债务人:甘肃亚盛薯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保证人: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保证金额:1,000万元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债权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审计费、査询费、拍卖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法律规定的延迟履行金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其它因被担保债务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6)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三年,自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

7)反担保情况:无

(四)公司为芋兴粉业提供的担保

1. 债权人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行

1)债务人:山丹县芋兴粉业有限责任公司

2)保证人: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保证金额:1,000万元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范围: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6)保证期间: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7)反担保情况:无

2. 债权人为甘肃山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1)债务人:山丹县芋兴粉业有限责任公司

2)保证人: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保证金额:77.37万元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公证费、税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强制执行费、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聘请第三方进行催收的费用等。

6)保证期间: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7)反担保情况:无

(五)公司为亚盛绿鑫提供的担保

1. 债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

2. 债务人:甘肃亚盛绿鑫啤酒原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3. 保证人: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 保证金额:1,000万元

5.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 保证范围:招商银行根据《授信协议》在授信额度内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为人民币贰仟万元整),以及相关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保理费用、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7. 保证期间:自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招商银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三年。

8. 反担保情况:无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事项是在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授权范围内开展的担保行为,被担保人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经营情况稳定,资信状况良好,担保目的是满足子公司正常经营资金需求,担保风险在可控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具备必要性和合理性。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最高额信用担保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被担保公司均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有利于其办理融资业务,保证其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外担保总额75,225.64万元,均为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7.39%。公司无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无逾期担保。

特此公告。

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