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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

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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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
招商智星稳健配置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2026-06-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6年5月29日在《上海证券报》和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mfchina.com)发布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招商智星稳健配置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招商智星稳健配置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会议基本情况

招商智星稳健配置一年封闭运作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年9月30日《关于准予招商智星稳健配置一年封闭运作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173号)准予注册公开募集,招商智星稳健配置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由招商智星稳健配置一年封闭运作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封闭期届满后更名而来,《招商智星稳健配置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自2023年6月8日起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决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招商智星稳健配置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修改基金合同的议案》。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6年5月29日0:00起,至2026年6月28日17:00止(投票表决时间以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通讯表决票将送达至本基金管理人,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如下:

收件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处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888号东海国际中心A座24层

邮政编码:518040

联系电话:0755-83196356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或调整招商智星稳健配置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投票或授权方式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招商智星稳健配置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修改基金合同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议案》详见附件一。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6年5月29日,即在2026年5月29日在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纸质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mfchina.com)下载等方式获取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名,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相关的业务专用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名(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如有)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本公告“五、授权”的规定授权其他个人或机构代其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代理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纸面方式授权代理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名或盖章,并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本公告“五、授权”中所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机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但下述第(4)项另有规定的除外;

(4)基金份额持有人使用基金管理人邮寄的专用授权委托征集信函授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非直销销售机构投票的,接受有效委托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非直销销售机构应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于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内(自2026年5月29日0:00起至2026年6月28日17:00止,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888号东海国际中心A座24层),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招商智星稳健配置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五、授权

1、纸面方式授权

(1)个人投资者授权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名或盖章,并提供被代理的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三)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2)如果个人投资者使用其收到的基金管理人邮寄的专用授权委托征集信函授权时,无需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在专用回邮信函上填写个人姓名、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和具体表决意见,并回寄给基金管理人,该专用回邮信函即视为有效授权,若委托人签署的专用回邮信函没有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基金管理人按照其意志行使表决权。

(3)机构投资者授权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名或加盖公章,并提供被代理的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三)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名或加盖公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如有)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和填妥的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三)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2、电话授权(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本次大会,基金管理人可开设录音电话授权方式,基金管理人和部分销售机构可通过各自的客服代表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取得联系,在通话过程中以回答提问方式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并由客服代表根据客户意愿进行授权记录从而完成授权,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授权人的表决意见代为行使表决权。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整个通话过程将被录音。

电话授权的起止时间自2026年5月29日0:00起至2026年6月27日15:00止(授权时间以系统记录的电话授权时间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授权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对机构投资者暂不开通。

3、授权效力的确定原则

(1)直接投票表决优先规则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授权委托,又存在有效的直接投票表决,则以直接投票表决为有效表决,授权委托无效。

(2)最后授权优先规则

如果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不同时间多次进行有效授权,无论表决意见是否相同,均以最后一次授权为准。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次,不能确定最后一次授权的,按以下原则处理:若多次授权的表决意见一致的,按照该表决意见计票;若多次授权但授权意见不一致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投弃权票。

六、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规则如下:

(1)纸面表决票通过专人送交的,表决时间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地址,表决时间以收件人收到时间为准。2026年6月28日17:00以后送达收件人的纸面表决票,均为无效表决。

(2)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寄送纸面表决票的,若各表决票之意思相同时,则视为同一表决票;表决之意思相异时,按如下原则处理:

1)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2)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作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

3)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本公告列明的收件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3)如表决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该表决票无效,并且不视为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已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亦不计入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之内。

1)基金份额持有人未在纸面表决票上签名或盖章或未附个人或机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的或提供的文件不符合本公告规定的。

2)通过委托代理人表决的,未同时提供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的或提供的文件不符合本公告规定的。

3)纸面表决票上的签名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

4)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地址或指定系统的。

(4)如纸面表决票有下列情形之一但其他要素符合会议公告规定者,该纸面表决意见视为弃权,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1)对同一议案表决超过一项意见或未表示意见的;

2)纸面表决票“表决意见”一栏有涂改的、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

3)纸面表决票污染或破损,并且无法辨认其表决意见的。

七、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或委托授权代表出具有效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含1/2);

2、《议案》应当由提交有效表决意见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通过方为有效;

3、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依法将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含1/2)。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本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对于投票而言,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投的有效表决票依然有效,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提供了不愿意参加二次大会的书面说明(具体需以基金管理人认可为准),其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投的有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二次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进行投票的,则以最新的有效表决票为准;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九、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联系人:赖思斯

联系电话:(0755)83199596

邮政编码:518040

网址:www.cmfchina.com

2、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3、公证机关:北京市中信公证处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号万通金融中心4层、5层

联系人:甄真

联系电话:(010)81138973

邮政编码:100032

4、见证律师: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及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十、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邮寄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cmfchina.com)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400-887-9555咨询。

附件一:《关于招商智星稳健配置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修改基金合同的议案》

附件二:《关于招商智星稳健配置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明》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样本)

附件四:招商智星稳健配置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6月2日

附件一:

关于招商智星稳健配置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修改基金合同的议案

招商智星稳健配置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更好地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招商智星稳健配置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议修改招商智星稳健配置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自动清盘相关条款,并更新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关于招商智星稳健配置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明》见附件二。

为实施本次会议议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招商智星稳健配置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修改自动清盘相关条款和更新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的有关具体事宜,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关于招商智星稳健配置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明》的有关内容对《招商智星稳健配置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并披露修改后的《招商智星稳健配置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基金合同》、《招商智星稳健配置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托管协议》和《招商智星稳健配置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以上提案,请予审议。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5月29日

附件二:

关于招商智星稳健配置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明

一、声明

1、招商智星稳健配置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由招商智星稳健配置一年封闭运作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封闭期届满后更名而来,招商智星稳健配置一年封闭运作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成立于2022年6月8日,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投资理财需求,并在不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招商智星稳健配置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决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修改自动清盘相关条款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

2、本次修改《基金合同》自动清盘相关条款方案须经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通过,存在无法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二、《基金合同》修改内容

附件三:

授 权 委 托 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或 机构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以通讯方式召开的招商智星稳健配置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所有议案的表决权。表决意见以受托人(代理人)的表决意见为准。本授权不得转授权。若在法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开招商智星稳健配置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除本人(或本机构)重新作出授权外,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名/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基金账号:

受托人(代理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

1、以上授权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向受托人(代理人)所做授权。

2、此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名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四:

招商智星稳健配置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招商安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招商安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现将招商安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原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原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原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为2026年4月29日,大会投票表决时间为自2026年4月29日0:00起,至2026年5月29日17:00止(投票表决时间以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2026年6月1日,在原基金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基金管理人授权的监督员对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进行了计票,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的基金总份额为58,364,507.48份。经统计,出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35,884,619.61 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61.48%,其中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35,884,619.61 份,占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100.00%;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00份,占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00%;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00份,占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00%。

根据计票结果,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以及《招商安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本次会议议案有效通过。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包括律师费、公证费,由基金资产承担。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明细如下表所示: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情况

依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招商安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26年6月1日表决通过了本次会议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事项实施情况

《招商晟元价值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2026年6月2日起生效,原《招商安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招商安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正式变更为招商晟元价值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新基金”),原招商安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份额转为招商晟元价值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份额,原招商安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C类基金份额转为招商晟元价值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C类基金份额。

四、销售费用调整的特别说明

根据2026年1月1日起生效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本次变更注册同时将涉及招商晟元价值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销售费用相关事宜的调整,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1、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申购变更注册后新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不收取申购费用。投资者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申购变更注册后新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收取申购费用。

2、新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3、调整新基金赎回费率,并对新基金所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新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均收取赎回费。

新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期限递减,费率如下:

4、调整销售服务费的设置

新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维持不变,但有如下变化: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申购变更注册后新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不收取销售服务费;投资者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申购新基金C类基金份额并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的,不再继续收取销售服务费。

(1)基金管理人销售服务费的返还机制

通过基金管理人申购C类基金份额的不收取销售服务费。对于通过基金管理人申购该类基金份额的情况,将先行收取相应的销售服务费,待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时,该费用将随同赎回款(或清算款)一并返还给投资者。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2)非直销销售机构的销售服务费的收取与返还机制

对于投资者持续持有期限未超过一年(即365天,下同)的基金份额收取的销售服务费,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并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各基金销售机构。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的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对于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的基金份额继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时,该费用随赎回款(或清算款)一并返还给投资者。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五、其他相关内容

1、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原基金基金份额变更注册后转为对应的新基金基金份额,持有期限按原基金的持有期限计算。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暂不在基金管理人直销渠道销售。

六、投资者可在本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cmfchina.com)查阅本基金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将一并修改,并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七、备查文件

1、《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招商安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招商安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招商安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