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九届二十一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063 股票简称:皖维高新 编号:临2026-032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九届二十一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九届二十一次会议于2026年5月18日以专人送达方式发出通知,并于2026年6月1日在公司研发中心7楼高管会议室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董事8人,实际到会8人。会议由董事长吴福胜先生主持,公司董事会秘书、部分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及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经过充分讨论,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通过了本次会议的各项议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控股子公司转让PVA水溶膜项目设备类资产的议案》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为进一步发挥公司产业链优势,实现细分业务专业化运营,强化内部资源整合,明晰母子公司权责边界,提升公司新材料产业运营水平与市场竞争力,并结合公司聚乙烯醇(PVA)水溶膜产业链发展需要和子公司的经营定位,公司拟将PVA水溶膜项目涉及的设备类资产(吹膜相关设备除外)转让给控股子公司安徽皖维可降解膜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可降解膜材料公司”),以扩大可降解膜材料公司产能规模,增强可降解膜材料公司经营实力,提升水溶膜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和竞争力。
可降解膜材料公司为公司打通可降解环保膜、功能性水溶膜赛道的运营平台,专门从事公司PVA产业链中的可降解膜材料产品的生产、销售、技术研发等,具有较强的技术优势和市场优势。本次公司拟转让的PVA水溶膜项目涉及的设备类资产,系公司布局膜材料产业链的水溶膜项目成套生产装置,该项目目前处于试生产阶段,设备配套完整、资产状态良好,具备持续生产运营能力。此次公司将处于试生产阶段的水溶膜项目相关设备资产转让给子公司可降解膜材料公司的经济行为,主要为整合相同业务资源,增强子公司的经营实力,化解水溶膜产品同业竞争,实现业务统一管理、市场统一运营,快速释放水溶膜产品产能,加快可降解膜材料的产业化和规模化的步伐,提升公司新材料产品市场占有率与盈利能力。
为保障本次交易定价的公开、公平、公允,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公司聘请了具有证券期货资质的第三方专业资产评估机构一一深圳市鹏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以2025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对标的资产的市场价值进行资产评估,并出具专项《资产评估报告》(鹏信评报字[2026]第S0306号),标的资产账面值为19,843,196.16元,评估值为20,859,805.00元,评估增值率为5.12%。
该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详细内容见同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关于向控股子公司转让PVA水溶膜项目设备类资产的公告》(临2026-033)。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控股股东转让巢湖国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10%股权的议案》(关联董事吴福胜、向学毅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巢湖国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小贷”)是经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专业小额贷款公司,主要面向区域内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及个人提供小额信贷服务,经营资质齐全、业务运营规范。公司对国元小贷初始投资金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持有其10%股权。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已累计获取国元小贷分红款992万元。为进一步聚焦主业发展、优化资产结构、防范金融业务风险,结合公司国有控股上市企业管理要求,经与控股股东安徽皖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皖维集团”)友好协商,公司拟将所持有的国元小贷10%股权转让给皖维集团。
小额贷款业务与公司PVA、功能性新材料等核心主业发展方向不符,无法形成产业协同效应,也不符合公司聚焦实业、做强主业的长期发展战略。本次股权转让是公司优化资产布局、提升资源配置效率的现实需要。
公司严格遵循国有资产处置及上市公司监管相关规定,坚决杜绝国有资产流失,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合法权益,聘请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本次交易的标的股权开展专项评估工作。依据沃克森评估公司于2026年5月29日出具的评报字(2026)第1138号《资产评估报告》,本次标的股权以2026年4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最终评估值为人民币10,406,349.88元。经与皖维集团公平协商确定,同意标的股权的转让价款确定为人民币10,406,349.88元。该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详细内容见同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关于向控股股东转让巢湖国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1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临2026-034)。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调整2026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价格及发行数量的议案》(关联董事吴福胜、向学毅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鉴于公司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经实施完毕,根据公司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调整的相关条款,同意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有关事项作出如下调整:
1、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由6.42元/股调整为6.40元/股。具体计算过程如下:调整后的发行价格=调整前发行价格-每股派发现金股利=6.42元/股-0.02元/股=6.40元/股。
2、本次发行方案的发行数量由“不超过467,289,719股(含本数)”调整为“不超过468,750,000股(含本数)”。
除前述调整外,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该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根据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详细内容见同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关于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调整2026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价格及发行数量的公告》(临2026-035)。
三、报备文件
1、《公司九届二十一次董事会决议》;
2、《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九届二十一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3、《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6年第五次会议决议》;
3、《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6年第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6年6月2日
证券代码:600063 证券简称:皖维高新 公告编号:临2026-033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控股子公司转让PVA水溶膜项目设备类资产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皖维高新”)拟将PVA水溶膜项目涉及的设备类资产(吹膜相关设备除外)转让给控股子公司安徽皖维可降解膜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可降解膜材料公司”),依据经评估的市场价值定价为基础,标的资产账面值为19,843,196.16元,评估值为20,859,805.00元,评估增值率为5.12%。
● 公司是可降解膜材料公司的控股股东,持有其70%的股份。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 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 本次交易已经公司九届二十一次董事会、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概述
(一)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
1、本次交易概况
为进一步发挥公司产业链优势,实现细分业务专业化运营,强化内部资源整合,明晰母子公司权责边界,提升公司新材料产业运营水平与市场竞争力,并结合公司聚乙烯醇(PVA)水溶膜产业链发展需要和子公司的经营定位,公司拟将PVA水溶膜项目涉及的设备类资产(吹膜相关设备除外)转让给控股子公司安徽皖维可降解膜材料有限公司,以扩大可降解膜材料公司产能规模,增强可降解膜材料公司经营实力,提升水溶膜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和竞争力。
可降解膜材料公司为公司打通可降解环保膜、功能性水溶膜赛道的运营平台,专门从事公司PVA产业链中的可降解膜材料产品的生产、销售、技术研发等,具有较强的技术优势和市场优势。本次公司拟转让的PVA水溶膜项目涉及的设备类资产,系公司布局膜材料产业链的水溶膜项目成套生产装置,该项目目前处于试生产阶段,设备配套完整、资产状态良好,具备持续生产运营能力。此次公司将处于试生产阶段的水溶膜项目相关设备资产转让给子公司可降解膜材料公司的经济行为,主要为整合相同业务资源,增强子公司的经营实力,化解水溶膜产品同业竞争,实现业务统一管理、市场统一运营,快速释放水溶膜产品产能,加快可降解膜材料的产业化和规模化的步伐,提升公司新材料产品市场占有率与盈利能力。
为保障本次交易定价的公开、公平、公允,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公司聘请了具有证券期货资质的第三方专业资产评估机构一一深圳市鹏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鹏信”),以2025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对标的资产的市场价值进行资产评估,并出具专项《资产评估报告》[ 鹏信评报字(2026)第S0306号 ],标的资产账面值为19,843,196.16元,评估值为20,859,805.00元,评估增值率为5.12%。
2、本次交易的交易要素
■
(二)简要说明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相关议案的表决情况
2026年6月1日,公司召开九届二十一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控股子公司转让PVA水溶膜项目设备类资产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该议案事先已经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三)交易生效尚需履行的审批及其他程序
根据《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本次交易涉及的金额未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30%(含30%),属于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交易对方情况介绍
(一)交易买方简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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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1、交易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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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降解膜材料公司生产运营活动处于正常推进状态,具备持续经营的条件。综上,董事会认为交易对方具备履约支付能力。
交易对方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
可降解膜材料公司信用状况及经营状况良好,不存在失信情况、不存在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概况
1、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公司持有的PVA水溶膜项目涉及的86项设备类资产(吹膜相关设备除外)。
2、交易标的的权属情况
本次交易标的产权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3、相关资产的运营情况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分别于2022年至2025年间陆续购置,截至评估基准日,设备均位于公司产区内,设备状态良好,均可正常使用。其中机械设备57项,账面原值为19,342,893.53元,账面净值为19,119,529.17元,主要包括电梯、单螺杆泵、一体式永磁变频螺杆机及电热鼓风干燥箱等;电子设备14项,账面原值为674,063.17元,账面净值为666,279.34元,主要为笔记本电脑、针式打印机、空调扇等;其他设备15项,账面原值为58,058.08元,账面净值为57,387.65元,主要为304货架、办公桌等。
(二)交易标的主要财务信息
1、标的资产
标的资产一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报表的账面价值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四、交易标的评估、定价情况
(一)定价情况及依据
1、本次交易的定价方法和结果。
深圳鹏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采用成本法对标的资产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并于2026年5月14日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鹏信评报字(2026)第S0306号 ]。依据《资产评估报告》,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评估价值为2,085.98万元,交易对价确定为2,085.98万元。
2、标的资产的具体评估、定价情况
(1)标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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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定价合理性分析
根据深圳鹏信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鹏信评报字(2026)第S0306号 ],以2025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标的资产账面值为19,843,196.16元,评估值为20,859,805.00元,评估增值率为5.12%,符合资产客观情况。
本次交易定价经双方充分沟通、协商,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存在利用出售资产向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具有合理性。
五、交易合同或协议的主要内容及履约安排
(一)关联交易合同的主要条款。
1、合同主体
转让方(甲方):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受让方(乙方):安徽皖维可降解膜材料有限公司
2、转让标的、转让价格与付款方式
1)甲方同意将其合法持有的PVA水溶膜项目86项设备类资产(不含吹膜生产线)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该等资产。
2)标的资产具体明细以深圳鹏信《资产评估报告》[ 鹏信评报字(2026)第S0306号 ]附件《资产评估明细表》为准,包括:
- 机械设备57项(含电梯、单螺杆泵、一体式永磁变频螺杆机、电热鼓风干燥箱等)
- 电子设备14项(含笔记本电脑、针式打印机、空调扇、摄像头等)
- 其他设备15项(含304货架、办公桌、换鞋凳、白板等)
3)本次转让以2025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依据《资产评估报告》,标的资产市场价值为人民币20,859,805.00元(大写:贰仟零捌拾伍万玖仟捌佰零伍元整)。
4)甲乙双方一致确认,标的资产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20,859,805.00元,该价格为不含税价格。
5)本次转让产生的增值税及其他相关税费,由甲乙双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甲方应在收到乙方全部转让价款后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开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6)乙方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转让价款一次性足额支付至甲方指定银行账户。
7)甲方应于收到款项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开具税率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8)甲方应在收到乙方全部转让价款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标的资产所在地(安徽省巢湖市巢维路56号甲方厂区内)完成标的资产的现场交付。
3、协议的变更与解除
1)本协议的任何变更、补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可以解除:
① 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
②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目的无法实现;
③ 一方严重违约,导致守约方无法实现合同目的;
④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本协议解除后,双方应按照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处理善后事宜。
4)本协议自双方全部义务履行完毕之日起终止。
4、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声明与保证条款,导致本协议无效、无法履行或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差旅费等)。
5、合同生效条件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六、购买、出售资产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聚焦新材料主业发展,理清母子公司的管理权责,整合同类业务,消除同业竞争,助力子公司扩能提质,加快新材料业务规模化落地,进一步夯实公司聚乙烯醇(PVA)水溶膜产业竞争力。本次转让的设备状态完好、配套齐全,具备持续生产运营能力,有助于可降解膜材料公司快速释放水溶膜产品产能,提升公司新材料产品市场占有率与盈利能力。
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亦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本次交易不涉及管理层变动、人员安置、土地租赁等情况。
(三)本次交易完成后不会新增关联交易。
(四)本次交易不会产生同业竞争。
(五)本次交易不会发生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对上市公司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形。
特此公告。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6 月 2 日
证券代码:600063 证券简称:皖维高新 公告编号:临2026-035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调整2026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价格及发行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因公司于2026年5月21日实施完成2025年度权益分派,公司2026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所涉发行价格由6.42元/股调整至6.40元/股,发行数量“不超过467,289,719股(含本数)”调整为“不超过468,750,000股(含本数)”。除上述调整外,本次发行方案的其他事项均无变化。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概况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皖维高新”或“上市公司”)拟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皖维集团以现金方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预计不超过300,000.00万元(含本数),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皖维高新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发行价格调整前发行价格为6.42元/股,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的数量,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总数调整前不超过467,289,719股(含本数)。
根据本次发行方案及《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调整方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派发现金股利同时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D)/(1+N)
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
二、2025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及实施情况
公司于2026年4月9日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确定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2,069,106,449.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2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41,382,128.98元。
公司于2026年5月15日公告了《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临2026-031),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6年5月20日,除权除息日为2026 年5月21日,现金红利发放日为2026年5月21日。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18 元。如该类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以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 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执行,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18 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自行缴纳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2元。
三、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调整情况
鉴于公司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经实施完毕,根据公司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调整的相关条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有关事项作出如下调整:
1、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由6.42元/股调整为6.40元/股。具体计算过程如下:调整后的发行价格=调整前发行价格-每股派发现金股利=6.42元/股-0.02元/股=6.40元/股。
2、本次发行方案的发行数量由“不超过467,289,719股(含本数)”调整为“不超过468,750,000股(含本数)”。
除前述调整外,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该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根据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本次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调整事项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6 月 2 日
证券代码:600063 证券简称:皖维高新 公告编号:2026-034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控股股东转让巢湖国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1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皖维高新”)拟将所持巢湖国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10%股权转让给控股股东安徽皖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26年5月29日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评报字(2026)第1138号],目标股权以2026年4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评估值为10,406,349.88元。经交易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标的股权的转让价款确定为人民币10,406,349.88元。
●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 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 本次交易已经公司九届二十一次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
1、本次交易概况
巢湖国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小贷”或“标的公司”)是经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专业小额贷款公司,主要面向区域内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及个人提供小额信贷服务,经营资质齐全、业务运营规范。公司对国元小贷初始投资金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持有其10%股权。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已累计获取国元小贷分红款992万元。为进一步聚焦主业发展、优化资产结构、防范金融业务风险,结合公司国有控股上市企业管理要求,经与控股股东安徽皖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皖维集团”)友好协商,公司拟将所持有的国元小贷10%股权转让给皖维集团。
小额贷款业务与公司PVA、功能性新材料等核心主业发展方向不符,无法形成产业协同效应,也不符合公司聚焦实业、做强主业的长期发展战略。本次股权转让是公司优化资产布局、提升资源配置效率的现实需要。
公司严格遵循国有资产处置及上市公司监管相关规定,坚决杜绝国有资产流失,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合法权益,聘请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克森评估公司”)对本次交易的标的股权开展专项评估工作。依据沃克森评估公司于2026年5月29日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评报字(2026)第1138号],本次标的股权以2026年4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最终评估值为人民币10,406,349.88元。经与皖维集团公平协商确定,同意标的股权的转让价款确定为人民币10,406,349.88元。
2、本次交易的交易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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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交易相关议案的表决情况
2026年6月1日,公司召开九届二十一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控股股东转让巢湖国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10%股权的议案》,关联董事吴福胜、向学毅回避表决,表决结果为: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2票。该议案事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三)交易生效尚需履行的审批及其他程序
根据公司《关联交易与资金往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次交易对价未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绝对值不超过5%,因此本次交易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交易对方(含关联人)情况介绍
(一)交易买方简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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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1、交易对方(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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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皖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皖维集团为公司关联方。
皖维集团信用状况及经营状况良好,不存在失信情况、不存在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
关联人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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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概况
1、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巢湖国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10%股权。
2、交易标的的权属情况
本次交易标的产权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3、相关资产的运营情况
国元小贷坚持高质量发展,深耕主责主业,聚焦区域市场、服务实体经济,业务规模稳步扩张,资产质量持续优化,整体运营稳健,财务状况良好。
4、交易标的具体信息
(1)交易标的
1)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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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权结构
本次交易前股权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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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交易后股权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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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信息
①有优先受让权的其他股东自愿放弃优先受让权。
②巢湖国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不存在失信被执行的情况。
(二)交易标的主要财务信息
1、标的资产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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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交易标的评估、定价情况
(一)定价情况及依据
1、本次交易的定价方法和结果。
本次交易根据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26年5月29日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评报字(2026)第1138号],以2026年4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最终评估值为10,406,349.88元。据此,双方同意,目标股权的转让价款为人民币10,406,349.88元。
2、标的资产的具体评估、定价情况
(1)标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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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定价合理性分析
根据沃克森评估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评报字(2026)第1138号],本次交易价格根据交易标的经评估的市场价值确定为10,406,349.88元。本次交易标的于评估基准日的账面价值为104,026,441.93元,评估值为10,406,349.88元,评估增值为37,056.84元,增值率0.04%,符合资产客观情况。
本次交易定价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存在利用购买资产向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具有合理性。
五、关联交易合同或协议的主要内容及履约安排
(一)关联交易合同的主要条款。
1、合同主体
转让方: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受让方:安徽皖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转让标的、转让价格与付款方式
1)巢湖国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0万元。转让方现持有标的公司10%的股权(对应1000万元注册资本,转让方已实缴出资1000万元)。转让方同意依本协议之约定将其所持标的公司10%的股权转让予受让方,且受让方同意依本协议之约定受让目标股权。
2)根据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26年5月29日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评报字(2026)第1138号],目标股权以2026年4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评估值为10,406,349.88元。据此,双方同意,目标股权的转让价款为人民币:10,406,349.88元。
3)转让方与受让方同意,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转让价格,由受让方将转让价款人民币10,406,349.88元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4)自受让方支付完毕股权转让价款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标的公司应就本次股权转让完成股东变更登记手续,双方应予以配合。
3、协议的变更与解除
1)在目的公司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前,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双方可变更或解除协议。
2)因情况发生变化,经过双方协商同意变更或解除协议。
4、违约责任
本协议对签约双方具有平等的法律效力,若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保证,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违约方应予赔偿。
5、合同生效条件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六、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交易符合证监会对国有控股上市企业的管理要求,有助于公司进一步聚焦主业发展、优化资产结构、防范金融业务风险,是公司深耕核心业务、提升资产利用效率的现实需要。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亦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本次交易不涉及管理层变动、人员安置、土地租赁等情况。
(三)本次交易完成后不会新增关联交易。
(四)本次交易不会产生同业竞争。
(五)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不会变更。
(六)本次交易不会发生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对上市公司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形。
七、该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6年6月1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6年第三次会议、九届二十一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控股股东转让巢湖国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10%股权的议案》,其中,董事会表决情况如下:关联董事吴福胜、向学毅回避表决,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其他6名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本次关联交易。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意见:
本次交易符合监管部门对国有控股上市企业的监管要求,确保公司专注主营业务,优化资产布局。本次关联交易价格为公司按照市场价值评估确认,交易价格公允合理,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本次交易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此次关联交易事项。
特此公告。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