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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

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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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实施对外投资管理 强化对外投资保护

2026-06-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版)

具体到金融支持,《规定》提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立足职能定位,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商业可持续和风险可控原则,在业务范围内为投资者对外投资提供融资等金融服务。鼓励政策性保险机构为投资者对外投资提供海外投资保险等服务。

强化对外投资保护

保护投资者及其对外投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是《规定》的重要目标。

司法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负责人表示,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对外投资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及时发布有关国家(地区)安全状况,提示投资风险,指导和帮助投资者做好安全风险防范,维护国家海外利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近年来,个别外国政府、组织等对中国投资者及其对外投资采取歧视性措施,不合理打压、限制中国对外投资,《规定》明确了三方面措施:

针对外国国家(地区)与贸易有关的投资壁垒或者其他投资经营障碍,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可以自行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调查,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调查结果采取调整有关国别投资政策,禁止或者限制有关货物、技术进出口等措施。

针对外国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在投资经营等方面采取歧视性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中国政府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并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及其配套规定等对直接或者间接参与制定、决定和实施有关措施的组织、个人实施反制。

针对外国组织、个人危害中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违反正常的市场交易原则中断交易,或者采取歧视性措施,不合理剥夺或者限制投资者及其对外投资正当权益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对其采取禁止或者限制其在中国境内投资、入境以及有关交易、合作等措施。

崔凡分析,《规定》与最近公布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以及之前已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等相互配合,在对外投资领域中健全了反制裁、反干涉、反“长臂管辖”机制。

“《规定》的公布施行是我国对外投资领域涉外法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将促进我国对外投资高质量发展,开创对外投资合作共赢新局面。”崔凡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