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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

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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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位数据科技(广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2026-06-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589 证券简称:大位科技 公告编号:2026-031

大位数据科技(广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 累计担保情况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公司为张北榕泰提供担保的基本情况

近日,大位数据科技(广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大位科技”)全资子公司张北榕泰云谷数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北榕泰”或“债务人”)与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银金融租赁公司”或“债权人”)签署了《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交银金租字【20260166】号,以下简称“主合同”)和《最高额质押合同》(合同编号:交银金租质字【20260166】号),约定张北榕泰向交银金融租赁公司承租张北榕泰云计算数据中心(二期)IDC设备(即3号楼42MW和2号楼的18MW数据中心对应IDC设备),租赁本金535,400,000.00元,租赁期限为96个月,并将张北榕泰云计算数据中心二期项目设备设施出租或提供服务给实际用户使用所得的租金或收益等收入等全部应收账款作为质押物,为《融资租赁合同》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

为支持本次融资租赁业务的开展,公司与交银金融租赁公司签署了《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交银金租保字【20260166】号),公司为张北榕泰与交银金融租赁公司依主合同所形成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本次担保的被担保方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无需提供反担保。

(二)公司为森华易腾提供担保的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森华易腾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华易腾”)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林萃路支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北京林萃路支行”)签署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42610022,以下简称“主合同”),森华易腾向交通银行北京林萃路支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额度为人民币1,000.00万元,用于日常经营周转。授信期限自2026年5月19日至2027年5月19日。

为支持本次融资业务的开展,公司与交通银行北京林萃路支行签署了《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42610022-1),公司为森华易腾与交通银行北京林萃路支行在2026年5月19日至2027年5月19日期间签订的全部主合同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担保的主债权本金余额最高额为1,000.00万元。本次担保的被担保方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无需提供反担保。

(三)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分别于2025年12月4日和2025年12月22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和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2026年度预计公司为子公司及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的担保额度合计不超过888,569.98万元,其中:预计公司及子公司为张北榕泰提供的担保额度为476,569.98万元;预计公司为森华易腾提供的担保额度为63,000.00万元。在上述担保额度内,不同担保主体对于同一融资事项均提供担保的,担保额度不重复计算,担保额度可循环使用,但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担保预计总额度。担保情形包括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及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担保。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连带责任保证、抵押担保、质押担保等方式。担保期限为自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2月5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2026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82)。

(四)担保预计基本情况

注: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不同担保主体对同一融资事项提供担保的,以融资担保额为限计算担保余额,且不重复计算担保额度。

本次担保发生前,公司为张北榕泰提供的担保余额为150,732.29万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325,837.69万元;公司为森华易腾提供的担保余额为8,000.00万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55,000.00万元。

本次担保发生后,公司为张北榕泰提供的担保余额为204,272.29万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272,297.69万元;公司为森华易腾提供的担保余额为9,000.00万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54,000.00万元。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张北榕泰基本情况

(二)森华易腾基本情况

(三)被担保人失信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张北榕泰和森华易腾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其他失信情况。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为张北榕泰的担保事项

公司与交银金融租赁公司签署了《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交银金租保字【20260166】号),主要内容如下:

债权人(甲方):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保证人(乙方):大位数据科技(广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被担保主债权

鉴于债权人与债务人张北榕泰签订了编号为(交银金租字20260166)的融资租赁合同(下称“主合同”),为确保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主合同的切实履行,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保证人愿意为债务人依主合同与债权人形成的债务提供保证担保。

2、保证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项下租赁本金、租息、租赁物名义货价、迟延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赔偿金、其他应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规定的债务人未按法律文书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产生的债务利息及迟延履行金等)以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保全保险费)、执行费、律师费(以债权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合同约定为准,包括债权人已付和应付的全部费用)、代理费、咨询费、差旅费、鉴定费、评估费、公证费、认证费、收回和处分租赁物而发生的费用和其他合理费用。

3、保证方式

保证人同意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如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直接要求保证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如有多个保证人,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全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4、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三年。

5、保证的效力

本保证系不可撤销的、持续的担保,并且独立于债权人就主合同所可能享有的任何其他物的抵押或权利质押或任何形式的其他担保。债权人所可能享有的该等其他担保并不减轻或解除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

保证人对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当支付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如主合同项下法律关系被认定为实质系其他法律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借贷法律关系),保证人承诺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的连带保证责任不因主合同法律关系性质的不同而有所改变,也不因债权人、债务人和保证人任何变更自身经营或管理体制的行为而有所改变,在该等情况下,债权人基于主合同产生的债权利息仍根据主合同项下的租赁利率确定;对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因债权人主张或其他任何原因被解除后应承担的返还责任或赔偿责任等全部债务,保证人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主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或被撤销的,且债务人对前述认定具有过错而应对债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保证人应当对该等损害赔偿责任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主合同的变更

除加重保证人保证责任外(租息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调整除外),保证人确认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条款做出的变更无须事先征得保证人的同意,保证人仍在原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且债权人无需另行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文件。为避免歧义,保证人知晓,主合同项下的债权可能存在展期情形,保证人对该等债权可能存在的该等情形无异议,并同意对该等债权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二)张北榕泰将应收账款提供质押的担保事项

张北榕泰与交银金融租赁公司签署了《最高额质押合同》【合同编号:交银金租质字(20260166)号】,主要内容如下:

质权人(甲方):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出质人(乙方):张北榕泰云谷数据有限公司

1、出质标的

本合同项下的质押物为乙方将张北榕泰云计算数据中心二期项目设备设施出租或提供服务给实际用户使用所得的租金或收益等收入等全部应收账款,包括但不限于出质人与客户签订的协议项目下应收取的机柜托管月度服务费等全部应收账款。

2、担保责任

(1)乙方为甲方与债务人于2026年4月16日至2037年12月31日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所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本合同所称主合同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于该期间签订的全部《融资租赁合同》及其附件。一旦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出质人即为《融资租赁合同》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质押担保责任,具体《融资租赁合同》无需出质人另行确认。

质押担保的最高债权额包括主合同项下不超过940,000,000.00元人民币的租赁本金及相应的租息、租赁物名义货价、迟延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赔偿金、其他应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规定的债务人未按法律文书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产生的债务利息及迟延履行金等)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包括处分质押物所产生的评估、拍卖等费用及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含保全保险费)、执行费、律师费(以债权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合同约定为准,包括债权人已付和应付的全部费用)、代理费、咨询费、差旅费、鉴定费、评估费、公证费、认证费、收回和处分租赁物而发生的费用和其他合理费用等】。

鉴于双方于2026年4月签订交银金租质字(20260115)号《最高额质押合同》,约定质押担保主合同项下最高债权额不超过人民币181,000,000.00元,本合同项下940,000,000.00元债权额度包含前述原有债权数额。

(2)甲方债权的币种、租赁本金、租息、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等以主合同的约定为准。

(三)公司为森华易腾的担保事项

保证人:大位数据科技(广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主债权

(1)保证人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有多个主合同的指全部主合同,下同)项下的全部主债权,包括债权人根据主合同向债务人发放的各类贷款、透支款、贴现款和/或各类贸易融资款(包括但不限于进口押汇、进口代收融资、进口汇出款融资、出口押汇、出口托收融资、出口发票融资、出口订单融资、打包贷款、国内信用证押汇、国内信用证议付、国内保理融资、进出口保理融资等),和/或者,债权人因已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担保函(包括备用信用证,下同)而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包括或有债权),以及债权人因其他银行授信业务而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包括或有债权)。

(2)任一笔主债权本金的币种、金额、利率和债务履行期限等具体内容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在主合同(包括主合同下额度使用申请书和/或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签署的其他名称的文件)中具体约定。

(3)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在全部主合同下最后一笔主债权的发生日(“主债权确定日”)确定。债权人根据主合同取消全部授信额度的,取消全部授信额度之日为主债权确定日。

主债权确定日当日及之前发生的主债权及其持续至保证人承担责任时产生的利息(包括复利、逾期及挪用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本合同“保证范围”约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均属本合同保证的范围。

(4)债权人根据主合同享有的债权的实际金额无论低于还是高于本合同约定的最高债权额,均不影响保证人根据本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5)本合同提供的担保适用最高额保证。保证人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在2026年5月19日至2027年11月19日期间签订的全部主合同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保证人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下列两项金额之和:①担保的主债权本金余额最高额人民币1,000万元,本款所称“担保的主债权本金余额最高额”指主合同下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包括或有债权)本金余额的最高额,②前述主债权持续至保证人承担责任时产生的利息(包括复利、逾期及挪用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本合同第2.2条约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2、保证责任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范围

保证的范围为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4、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期)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该笔主债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债权人宣布任一笔主债务提前到期的,该笔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准。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系为满足全资子公司的生产经营需要,保证其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开展,有利于公司的稳健经营和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整体发展战略,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被担保人具备偿债能力,担保风险总体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实际对外担保总额为250,272.29万元(含上述担保,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不同担保主体对同一融资事项提供担保的,担保金额不重复计算),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02.97%,其中: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实际提供的担保总额为250,272.29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402.97%;子公司之间实际相互提供的担保总额合计为154,419.98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48.64%。公司未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不存在逾期担保。

特此公告。

大位数据科技(广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