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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

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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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06-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10版)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淄博星恒途松应在该协议第3.1条约定的第一笔股份转让价款完成释放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标的股份的解除质押手续,并向上海福迅科技提供解除标的股份质押的证明凭证。详见本报告书“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之“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及承诺的主要内容” 之“(一)《股份转让协议》”之“4、交易时点安排”。

2026年4月7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张店支行向淄博星恒途松出具《确认函》,具体内容如下:

“你公司将持有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A股上市代码603078)46,191,163股无限售流通股质押给我行,我行作为质权人同意你公司在提前归还我行向你公司发放的合同编号0160300021-2022年(张店)字00005号项下的全部借款后将上述股权对外转让。你公司归还全部借款后,我行将尽快办理完毕解除股权质押手续,并出具贷款结清证明文件。”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上述情况外,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或司法强制执行等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及其他特殊安排。提请投资者关注上述事项可能存在的风险。

第五节 资金来源

一、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资金总额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上海福迅科技拟按照每股20元人民币的价格受让淄博星恒途松持有的上市公司92,382,329股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为人民币1,847,646,580元。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江化微已披露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60元(含税),淄博星恒途松持有的标的股份对应获得的分红金额为5,542,939.74元。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第1.3条的约定,如股份交割日晚于江化微实施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上海福迅科技与淄博星恒途松双方同意相应调整本次转让价款,本次转让价款总额由1,847,646,580元变更为1,842,103,640.26元。如股份交割日早于江化微实施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或股份交割日与江化微实施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为同一天,则本次转让价款总额不进行调整。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说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用于本次交易的资金全部为合法自有资金,具体来源于股东实缴注册资本。

上海福迅科技已出具《关于资金来源的说明》,具体内容如下:

“1、本公司用于本次交易的资金将全部为自有资金,具体来源于股东实缴注册资本,资金来源合法合规,并拥有完全的、有效的处分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

2、本次交易涉及支付的资金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或其关联方的情形,不存在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获取资金的情形;

3、本公司具备本次交易的履约能力。”

三、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支付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支付方式详见本报告书“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之“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及承诺的主要内容”之“(一)《股份转让协议》”之“2、转让价款的支付”与“(三)《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

第六节 后续计划

一、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进行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业务的处置及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计划。同时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未来36个月内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计划。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实施相关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的要求实施,并及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本着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行使股东权利。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本次权益变动股份交割日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对上市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适当调整,具体调整计划详见本报告书“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之“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及承诺的主要内容”之“(一)《股份转让协议》”之“6、控制与管理权”。届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的要求实施调整,及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此外,上市公司股东殷福华于2026年1月19日签署《关于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事项承诺函》,部分内容涉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详见本报告书“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之“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及承诺的主要内容”之“(二)《关于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事项承诺函》(殷福华)”。

四、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章程中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上述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的要求实施,并及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为保持上市公司机构和人员的独立性,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现有公司组织结构和员工进行重大调整和变动的计划。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关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的要求实施,并及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针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关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相关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的要求实施,并及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除上述披露内容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关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的要求实施,并及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节 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影响的分析

一、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海福迅科技将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上市公司独立经营的能力不会受到影响,上市公司在人员、财务、机构、资产及业务方面将继续保持独立。为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了《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具体承诺如下:

“1、保证上市公司人员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在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包括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下同)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在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在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领薪;

(2)保证上市公司的劳动、人事关系及薪酬管理体系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独立;

(3)保证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均通过合法程序进行,不会超越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作出人事任免决定。

2、保证上市公司资产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具有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和相关的独立完整的资产;

(2)保证不违规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和其他资源。

3、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以及对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

(2)保证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3)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在本公司与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兼职、领薪;

(4)保证上市公司依法独立纳税;

(5)保证上市公司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违法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调度。

4、保证上市公司机构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建立健全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

(2)保证上市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独立董事、总经理等依照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3)保证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在办公机构和生产经营场所等方面完全分开,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4)保证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独立自主地运作,本公司不会超越股东会直接或间接干预上市公司的决策和经营。

5、保证上市公司业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继续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不依赖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2)保证本公司与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避免从事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具有实质性同业竞争的业务;

(3)保证尽量避免或减少本公司与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时,将依法签订协议,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保证不通过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公司保证不以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以外的任何方式,干预上市公司的重大决策事项,影响上市公司在人员、财务、机构、资产、业务等方面的独立性。

上述承诺于本公司对上市公司实现控制时生效,并在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期间持续有效。本公司保证严格遵守本承诺函中各项承诺,如因违反该等承诺并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二、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

为避免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维护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具体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包括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下同)未从事、参与同上市公司有同业竞争的业务。

2、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参与任何在商业上对上市公司现有业务及产品构成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上市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营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

3、如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进一步拓展产品和业务范围,或上市公司进一步拓展产品和业务范围,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与上市公司现有或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若与上市公司现有或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产生竞争,则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以停止生产或经营相竞争的业务或产品,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或产品纳入到上市公司经营,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或产品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的方式来避免同业竞争。

上述承诺于本公司对上市公司实现控制时生效,并在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期间持续有效。本公司保证严格遵守本承诺函中各项承诺,如因违反该等承诺并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三、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关联交易。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对于未来产生的关联交易,双方将按照市场公允价格的定价原则,以及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进行交易。

为规范与上市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了《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具体承诺如下:

“1、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包括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下同)与上市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各级控股公司将尽可能的避免和减少关联交易。

2、对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遵循市场化的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市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包括回避表决等合法程序,不通过关联关系谋求特殊的利益,不会进行任何有损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关联交易。

3、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上市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各级控股公司的资金、资产,亦不要求上市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各级控股公司为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

上述承诺于本公司对上市公司实现控制时生效,并在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期间持续有效。本公司保证严格遵守本承诺函中各项承诺,如因违反该等承诺并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八节 与上市公司间的重大交易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与下列当事人发生的以下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资产交易的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达到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前述交易按累计金额计算);

二、与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四、除本报告书已披露的信息外,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合意或者安排。

第九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自查结果,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自查结果,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十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的财务资料

上海福迅科技成立于2026年1月13日,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尚未开展实际经营活动,因此未编制财务报表。

上海福迅科技的控股股东上海华谊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的最近三年财务资料如下:

一、最近三年财务报表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二)合并利润表

单位:万元

(三)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万元

二、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审计意见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海华谊2025年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26]21972号),认为上海华谊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上海华谊2025年12月31日合并及母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2025年度合并及母公司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三、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采用的会计制度及主要会计政策情况

上海华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以企业持续经营假设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事项,按照财政部最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的有关规定等进行编制。上海华谊2025年财务会计报告采用的会计制度及主要会计政策等详见备查文件之“(七)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

第十一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能够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如实披露,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不存在为避免投资者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上海福迅科技有限公司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福迅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叶小鹤

2026年6月1日

财务顾问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内容已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财务顾问主办人:

叶成林 刘 刚

财务顾问协办人:

陈柯旭 赵雨佳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郁伟君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6月1日

上海福迅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叶小鹤

2026年6月1日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决策文件;

(四)本次交易的《股份转让协议》《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及殷福华的《关于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事项承诺函》;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资金来源的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在报告日前24个月内业务往来情况的说明;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

(八)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前6个月内关于买卖及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九)信息披露义务人聘请的专业机构及相关人员出具的前6个月内关于买卖及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十)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未发生变化的说明;

(十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十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函》及君华孚创基金《关于持有上海福迅科技股权锁定期的承诺函》;

(十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其他相关承诺和声明;

(十四)财务顾问关于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十五)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书》(反执二审查决定〔2026〕161号);

(十六)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供投资者查阅。

附表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福迅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叶小鹤

2026年6月1日

证券代码:603078 证券简称:江化微 公告编号:2026-036

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

股东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

协议》暨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淄博星恒途松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淄博星恒途松”)2026年1月19日与上海福迅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福迅科技”)签署了《关于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转让协议》,根据协议约定,淄博星恒途松拟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92,382,329股转让给上海福迅科技,占公司总股本的23.96%,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1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公司股份暨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2026-009)等相关公告。

公司已收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具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书》(反执二审查决定〔2026〕161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3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书〉暨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6-023)。

二、进展情况

2026年6月1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淄博星恒途松的通知,其与上海福迅科技经内部决策审批后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对《股份转让协议》的部分条款进行调整,补充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受让方):上海福迅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转让方):淄博星恒途松控股有限公司

鉴于:

甲方与乙方于2026年1月19日签署《关于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双方经协商一致,就原协议的部分条款进行调整并签订本补充协议,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一)双方一致同意,原协议第2.4条整体调整为:

“2.4 双方同意,甲方应于本协议生效后、标的股份中涉及质押的股份全部办理完成解除质押手续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共管账户支付剩余70%的股份转让价款,即1,293,352,606元人民币。”

(二)双方一致同意,原协议第4.3条整体调整为:

“4.3 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生效后且共管账户已收到本协议第2.4条约定的全部款项后的5个工作日内由甲乙双方指定人员共同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部门提交合规审查申请,并及时按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补正。”

(三)双方一致同意,原协议第4.4条整体调整为:

“4.4 乙方应在本次交易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确认后的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标的股份向甲方进行过户登记的手续(以下简称“股份交割日”)。在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后,乙方应:(1)促使标的公司乙方提名推荐的现有全部董事在股份交割日的当日内,完成本协议第6.2条约定的辞任;(2)促使标的公司在股份交割日的当日完成本协议第5.4条所述的交接手续;(3)促使标的公司在标的股份交割过户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批准本协议第6.2条约定的标的公司董事会改选,并发出通知提请召开股东会审议批准上述董事会的改选。完成前述(1)至(3)项全部事项完成后的当日称为“控制权交接日”。”

(四)双方一致同意,原协议第9.4条整体调整为:

“9.4 本协议8.3条项下陈述和保证的有效期最长为7年,与具体各项保险条目的保险期限相一致,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算。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第8.3条项下的陈述和保证,乙方应按如下计算方式向甲方承担赔偿/补偿责任,计算方式为标的公司因该等事项遭受的损失乘以本次交易甲方取得的标的公司股份的比例(23.96%)。乙方承诺在本协议签署后由乙方或乙方指定主体购买受益人为甲方的能够覆盖本协议第8.3条的陈述与保证事项的并购损失补偿保险,保险责任限额为10,000万元,单项保险条目最长保险期限为7年,具体以保险公司的生效保单为准。双方应尽最大努力在本协议签署后150日内完成前述并购损失补偿保险的购买。本协议第8.3条范围内的赔付事项以并购损失补偿保险赔付的款项受偿为限。”

(五)双方一致同意,乙方指定甲方作为并购损失补偿保险的投保人,为本次交易购买收益人为甲方的并购损失补偿保险,购买前述保险所产生的全部费用由江阴市茗富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六)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化微”)已披露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60元(含税),乙方持有的标的股份对应获得的分红金额为5,542,939.74元。根据原协议第1.3条的约定,如股份交割日晚于江化微实施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双方同意相应调整本次转让价款,本次转让价款总额由1,847,646,580元变更为1,842,103,640.26元,第一笔股份转让价款不变,减少的转让价款应从原协议第二笔股份转让价款中扣除,即第二笔股份转让价款由1,293,352,606元变更为1,287,809,666.26元。如股份交割日早于江化微实施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或股份交割日与江化微实施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为同一天,则本次转让价款总额不进行调整。

(七)就本补充协议未约定事宜,均以原协议的相关条款为准。如本补充协议约定事项与原协议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约定为准。

(八)本补充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在原协议全部生效条件满足后与原协议同时生效。

三、其他事项说明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事项尚需履行的主要程序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方取得内部决策机构及主管国资监管机构的批准或备案(如需)、受让方取得内部决策机构及主管国资监管机构的批准或备案(如需)、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次股份转让的合规确认、在中登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相关手续,相关审批程序能否通过及通过时间尚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信息应以公司通过指定媒体正式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6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