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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

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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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06-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93版)

8、2024年2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拟回购注销8名离职人员已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共30,800股。回购注销后公司首次已授予登记完成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00.028万股调整为96.948万股,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98人调整为90人,预留部分25.452万股不变。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024年3月18日,公司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决定回购注销8名离职人员已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共30,800股。

2024年4月1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回购注销8名离职人员已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共30,800股。

9、2024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的议案》。由于公司实施2023年度权益分派,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后的首次授予登记的数量由原96.948万股调整为126.0324万股。若公司和/或激励对象出现《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需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由原96.948万股调整为126.0324万股,回购价格由原24.66元/股调整为18.87元/股。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0、2024年5月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2024年5月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成就,决定以2024年5月9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4名员工授予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33.0876万股,授予价格为18.87元/股。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1、2024年5月3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工作,共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4名员工授予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33.0876万股,授予价格为18.87元/股,上市日期为2024年6月4日。

12、2024年8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2024年9月18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均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决定回购注销1名离职人员已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1,820股。回购注销后本激励计划首次已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26.0324万股调整为125.8504万股,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90人调整为89人,预留部分33.0876万股及激励对象不变。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024年11月2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回购注销该名离职人员已授予登记尚未解除限制的限制性股票1,820股。

13、2024年9月1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七次会议,2024年9月1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89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40,476股。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4、2024年10月11日,公司完成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手续,本次解除限售股票涉及激励对象89名,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440,476股,上述限制性股票已于2024年10月14日上市流通。

15、2025年1月2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025年2月14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均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决定回购注销1名离职人员已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2,366股。本次回购注销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818,028股调整为815,662股,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89人调整为88人,预留部分330,876股及激励对象不变。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025年3月2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了回购注销该名离职人员已授予登记尚未解除限制的限制性股票2,366股。

16、2025年6月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九次会议,2025年6月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14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65,438股。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025年6月27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司完成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手续,本次解除限售股票涉及激励对象14名,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165,438股,上述限制性股票已于2025年7月1日上市流通。

17、2025年7月1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由于公司实施2024年度权益分派,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后的首次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原815,662股调整为1,141,927股,预留部分已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原165,438股调整为231,613股,授予价格由原18.87元/股调整为13.26元/股。若公司和/或激励对象出现《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需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已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由原815,662股调整为1,141,927股,预留部分已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由原165,438股调整为231,613股,回购价格由原18.87元/股调整为13.26元/股。同时,公司决定回购注销1名离职人员已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1,656股。本次回购注销后本激励计划首次已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141,927股调整为1,140,271股,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88人调整为87人,预留部分已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及激励对象不变。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025年7月28日,公司召开了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决定回购注销1名离职人员已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共1,656股。

2025年9月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3 年和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回购注销1名离职人员已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共1,656股。

18、2025年9月1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87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613,991股。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025年9月3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司完成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手续,本次解除限售股票涉及激励对象87名,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 613,991 股,上述限制性股票已于2025年10月9日上市流通。

19、2025年10月1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2025年10月31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均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决定回购注销6名离职人员已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 37,534股。本次回购注销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526,280股调整为488,746股,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87人调整为81人,预留部分231,613 股及激励对象不变。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025年12月3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和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回购注销6名离职人员已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共37,534股。

20、2026年4月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由于公司实施了2025年度权益分派,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决定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回购价格由原13.26元/股调整为12.86元/股。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4年7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2024年7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2024年7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2024年7月23日,独立董事周建国先生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中审议的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提案,向全体股东公开征集了委托投票权。

3、2024年7月24日至2024年8月2日,公司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网站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公司内部人员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提出异议。2024年8月3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出具的《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24年8月9日,公司召开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5、2024年8月1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6、2024年9月4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由于19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不参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拟授予限制性股票共43,500股,董事会决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101人调整为82人,首次授予数量由1,176,000股调整为1,132,500股。同时,董事会决定以2024年9月4日为授予日,向82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共1,132,500股,授予价格为45.03元/股。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调整事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7、2024年10月1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的公告》,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在缴款认购过程中,有5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未缴款,所涉及的限制性股票13,000股全部失效;另有3名激励对象部分缴款,其未缴款部分所涉及的限制性股票4,800股全部失效。综上,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82人调整至77人,授予数量由1,132,500股调整为1,114,700股。

8、2025年6月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九次会议,2025年6月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成就,决定以2025年6月6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2名员工授予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294,000股,授予价格为45.03元/股。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9、2025年7月1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已获授但尚未登记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由于公司实施2024年度权益分派,根据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已授予但尚未登记的股份数量由294,000股调整为411,600股,授予价格由原45.03元/股调整为31.95元/股;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后的首次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原1,114,700股调整为1,560,580股,授予价格由原45.03元/股调整为31.95元/股。若公司和/或激励对象出现《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需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由原1,114,700股调整为1,560,580股,回购价格由原45.03元/股调整为31.95元/股;同时,公司拟回购注销1名离职人员已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2,100股。本次回购注销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560,580股调整为1,558,480股,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77人调整为76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025年7月28日,公司召开了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决定回购注销1名离职人员已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2,100股。

2025年7月2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工作,共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2名员工授予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411,600股,授予价格为31.95元/股,上市日期为2025年7月31日。

2025年9月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和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回购注销1名离职人员已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共2,100股。

10、2025年10月1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75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622,160 股。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2025年11月10日,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同时,公司拟回购注销1名离职人员已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3,080股。本次回购注销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558,480 股调整为 1,555,400 股,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76人调整为75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025年10月31日,公司召开了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决定回购注销1名离职人员已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共3,080股。

2025年12月3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和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回购注销1名离职人员已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共3,080股。

11、2026年4月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由于公司实施了2025年度权益分派,根据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决定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回购价格由原31.95元/股调整为31.55元/股。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

(一)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

1、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数量

在本激励计划中,1名激励对象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528股。鉴于该激励对象已离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528股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本次拟回购注销的1,528股限制性股票,占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488,746股的0.31%,占截至2026年5月31日公司总股本226,845,658股的0.0007%。

本次回购注销后,本激励计划首次已授予登记完成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488,746股调整为487,218股,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81人调整为80人,预留部分授予数量及激励对象不变。

2、回购价格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由于公司实施2025年度权益分派,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若公司和/或激励对象出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需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上述在实施2025年度权益分派后调整的价格,即由原13.26元/股调整为12.86元/股。

本次回购价格按12.86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计算。

3、回购的资金来源及资金总额

公司本次拟用于回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价款约为19,650.08元(尚未计利息)。

(二)回购注销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

1、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数量

在本激励计划中,1名激励对象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260股。鉴于该激励对象已离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260股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本次拟回购注销的1,260股限制性股票,占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1,555,400股的0.08%,占截至2026年5月31日公司总股本226,845,658股的0.0006%。

本次回购注销后,本激励计划首次已授予登记完成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555,400股调整为1,554,140股,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75人调整为74人,预留部分授予数量及激励对象不变。

2、回购价格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由于公司实施2025年度权益分派,根据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若公司和/或激励对象出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需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上述在实施2025年度权益分派后调整的价格,即由原31.95元/股调整为31.55元/股。

本次回购价格按31.55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计算。

3、回购的资金来源及资金总额

公司本次拟用于回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价款约为39,753.00元(尚未计利息)。

三、本次拟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权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拟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本结构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1)上表中本次变动前的股本结构为公司2026年5月31日股本结构,未考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影响。本次变动后的股本结构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2)上表中的部分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与合计数在尾数上如有差异,为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后的结果。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本总数将减少2,788股,由226,845,658股变更为226,842,870股。本次回购注销将涉及公司注册资本减少。公司将按法定程序办理减资手续。

本次回购注销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四、本次拟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1、对本激励计划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本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 本激励计划将继续依照法规要求执行。

2、对应的会计处理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而失效的权益数量将根据授予日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年度费用摊销的调整;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并注销后,减少公司此部分对应的因回购义务所确认的负债,并相应减少库存股、股本,差额调整资本公积。

3、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意见

经审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1名激励对象和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1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不再具备符合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对其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回购注销此2名离职员工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其中,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数量为1,528股,回购价格为12.86元/股,回购价款约为19,650.08元(尚未计利息);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数量为1,260股,回购价格为31.55元/股,回购价款约为39,753.00元(尚未计利息)。上述回购数量共计2,788股,回购价款共计约59,403.08元(尚未计利息),回购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就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向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申请办理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注销手续并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履行减资程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2023年和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6月5日

证券代码:001309 证券简称:德明利 公告编号:2026-045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公司2026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公司2026年担保额度预计已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0%,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且该等担保全部系公司为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全资子公司源德(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德”)提供的担保。

若本次增加2026年度担保额度预计事项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2026年为源德提供的担保额度总额为不超过人民币100亿元(或等值外币)。本次增加的担保额度预计并非实际担保金额,实际担保金额尚需以实际签署并发生的担保合同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公司于2026年6月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2026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和公司《对外担保制度》等的相关规定,上述增加担保额度预计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并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根据源德目前业务开展情况及已提供担保额度的实际情况,拟增加为源德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或等值外币)的担保额度,用于为源德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或其他日常经营所需提供担保,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本担保额度预计的有效期为自本次增加担保额度预计事项获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6年年度股东会召开日的前一日止,担保额度在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源德(香港)有限公司

2、公司地址:UNIT NO.2 ON 12/F PERFECT INDUSTRIAL BUILDING NO.31 TAI YAU TREET KOWLOON

3、成立时间:2017年4月5日

4、注册资本:59,851,082港元

5、经营范围:电脑相关周边设备,电子器件等制造、加工、进出口及批发业务

6、被担保人与公司的关系:源德为公司持股100%的全资子公司

7、公司董事:李虎、田华

8、被担保人最近一年又一期基本财务状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备注:源德2025年度资产负债率为94.58%,2026年第一季度末资产负债率为96.33%。

9、经查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源德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状况良好。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担保协议中的担保方式、担保金额、担保期限、担保费率等重要条款由公司、源德与相关债权人在以上额度内协商确定,并签署相关协议或出具相关保证书。相关担保事项以正式签署的担保文件为准。

四、本次增加的担保额度预计的有效期及授权

本次增加的担保额度预计的有效期为自本次增加担保额度预计事项获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6年年度股东会召开日的前一日止,担保额度在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

本次增加的担保额度预计内的单笔担保原则上不再提交董事会审批。同时,为提高工作效率,及时办理担保业务,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长暨法定代表人李虎先生,根据源德实际运营资金需要,在本次增加的担保额度预计范围内决定办理担保业务,并签署相关担保协议和其他法律文件,授权期限为自本次增加担保额度预计事项获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6年年度股东会召开日的前一日止。

五、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1、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意见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全票同意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2026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认为:本次被担保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源德,公司对其在经营管理、财务方面均能实施有效控制。目前源德财务状况稳定,经营情况良好,具有较强偿债能力,担保风险可控。本次增加担保额度预计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计委员会一致同意该事项。

2、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以全票同意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2026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认为:本次增加担保额度预计事项有利于提高源德融资与结算业务的运作效率,满足公司整体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进一步支持源德的日常经营与业务发展,提高公司盈利能力。目前源德财务状况稳定,经营情况良好,具有较强偿债能力,担保风险可控。本次增加担保额度预计事项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董事会一致同意该事项。

本次担保额度预计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公司于2025年3月20日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2026年度公司为源德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或等值外币)的担保额度,用于为源德开展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或其他日常经营业务所需提供担保,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该担保额度预计的有效期自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6年年度股东会召开日的前一日止,担保额度在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若本次增加担保额度预计事项获股东会审议通过(按担保金额上限计算),公司2026年度对外担保总额度为不超过人民币100亿元(或等值外币),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05.87%。

公司仅存在对全资子公司源德提供担保的情形。截至2026年5月31日,公司对源德提供的已签订担保合同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32.16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98.38%。目前相关担保无逾期债务、涉及诉讼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担保责任等情况。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6月5日

证券代码:001309 证券简称:德明利 公告编号:2026-044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26年度向金融

机构申请综合授信/借款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6月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26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借款额度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已批准的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26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借款额度概述

公司于2026年3月20日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26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借款额度及接受关联方担保的议案》。前述会议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26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150亿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借款额度,以上综合授信/借款额度可循环使用,并同意公司实际控制人李虎、田华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借款额度及其他业务提供无偿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30亿元,担保额度在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上述综合授信/借款额度、授权及接受关联方担保的总额度有效期自本议案获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6年年度股东会召开日的前一日止。

二、本次增加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26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借款额度的基本情况

为满足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日常经营及业务发展需要,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在确保运作规范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26年度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增加申请不超过150亿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借款额度,并在额度内签署相关综合授信/借款协议。综合授信/借款品种包括但不限于:贷款、银行承兑汇票、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保函、票据、信用证、抵质押贷款、外汇及其衍生品等,申请授信/借款额度的条件为各合作金融机构认可的抵/质押物、保证担保。上述增加的综合授信/借款额度不等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实际融资金额,具体融资金额将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运营资金需求及与相应金融机构达成的实际授信额度/借款额度来确定,综合授信/借款额度可循环使用。

上述增加的综合授信/借款额度内的单笔融资原则上不再提交董事会审批。同时,为提高工作效率,及时办理融资业务,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长暨法定代表人李虎先生依据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实际运营资金需要,在增加的综合授信/借款额度范围内决定办理综合授信/借款额度申请等具体事宜,并由董事长暨法定代表人李虎先生或其授权的具体授信/借款业务所涉控股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签署相关协议和其他法律文件。

上述增加的综合授信额度/借款额度及授权有效期均为自本议案获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6年年度股东会召开日的前一日止。

本次增加人民币150亿元综合授信/借款额度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26年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借款总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300亿元。

除上述增加的人民币150亿元综合授信/借款额度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26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借款额度事项的有效期截止日、授权事宜、授信品种及接受公司实际控制人李虎、田华担保的总额度均与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26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借款额度及接受关联方担保的议案》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次增加人民币150亿元综合授信/借款额度事项尚须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6月5日

证券代码:001309 证券简称:德明利 公告编号:2026-049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6月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公司决定于2026年6月22日下午15:00点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现就本次股东会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2、股东会的召集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6月22日(星期一)15: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22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22日9:15-15:00期间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会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网络投票包含证券交易系统和互联网系统两种投票方式,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

6、股权登记日:2026年6月16日(星期二)。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在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8、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中康路136号新一代产业园4栋4楼银湖山厅。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提案编码及提案名称表:

2、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提案1.00”至“提案4.00”,并审议通过提名“提案5.00”和“提案6.00”的所有候选人并提交本次股东会表决。其中“提案1.00”“提案2.00”已经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提案3.00”“提案4.00”已经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提案5.00”和“提案6.00”的所有候选人已经第二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二次会议资格审查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3、上述“提案4.00”与公司独立董事存在关联,在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本提案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4、上述“提案2.00” “提案3.00”属于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5、上述“提案5.00”“提案6.00”议案将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即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乘以应选人数,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以应选人数为限在候选人中任意分配(可以投出零票),但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分别进行,逐项表决。其中,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股东会方可进行表决。

6、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等要求,以上议案将对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表决结果。

三、现场股东会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方式:以现场、信函、电子邮件的方式办理登记。

2、登记时间:2026年6月17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采取信函方式登记的,须在2026年6月18日中午12:00之前送达到公司。

3、登记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都社区中康路136号深圳新一代产业园1栋24楼德明利董事会办公室。

4、登记要求:

(1)自然人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股东账户卡或持股凭证进行登记;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股东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股东签字)、股东账户卡、股东授权委托书原件进行登记。

(2)机构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加盖公章)、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账户卡等股东账户有效证明(加盖公章)进行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机构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账户卡等股东账户有效证明(加盖公章)、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原件进行登记。

5、其他事项:

(1)本次股东会为期半天,出席会议人员的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2)联系方式:

联系人:于海燕、李格格

电话:0755-2357 9117

电子邮箱:dml.bod@twsc.com.cn

(3)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请于会前半小时到达会场,并携带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资格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证件/文件的原件,以便办理会议签到入场手续。

四、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五、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3、第二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4、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附件一:《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附件二:《授权委托书》

附件三:《参会股东登记表》

特此公告。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6月5日

附件一: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普通股的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61309”,投票简称为“德明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对非累积投票的议案,填报表决意见为:同意、反对、弃权;

对于累积投票提案,填报投给某候选人的选举票数。上市公司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每个提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其对该项提案组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如果不同意某候选人,可以对该候选人投0票。

累积投票制下投给候选人的选举票数填报一览表

各提案组下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举例如下:

(1)选举非独立董事(即提案“5.00”,采用等额选举,应选人数为3位)

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3

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在3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中任意分配,但投票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2)选举独立董事(即提案“6.00”,采用等额选举,应选人数为3位)

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3

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在3位独立董事候选人中任意分配,但投票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 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6年6月22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6月22日9:15-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 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二:

授权委托书

兹授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于2026年6月22日(星期一)召开的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并代表本人依照以下指示对下列议案投票。本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限为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该次股东会结束时止。

注:股东根据本人意见对上述非累积投票提案选择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表格内打“√”,三者中只能选其一,选择一项以上的无效。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授权委托书签字页)

委托人名称(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量和种类:

受托人姓名:

受托人证件号码:

委托日期:

附件三:

参会股东登记表

致: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注:1、本人(单位)承诺所填上述内容真实、准确,如因所填内容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登记日所记载股东信息不一致而造成本人(单位)不能参加本次股东会,所造成的后果由本人(单位)承担全部责任。特此承诺。

2、已填妥及签署的登记表,于登记截止日前用信函或传真方式进行登记(需提供有关证件复印件),信函、传真时间以公司收到为准。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也可于会议当天现场提交此表。

3、如股东或代理人拟在本次股东会上发言,请于发言意向及要点栏目中表明您的发言意向及要点,并注明所需要的时间。因时间有限,股东发言由本公司按登记统筹安排,本公司不能保证在本表表明发言意向和要点的股东均能在本次股东会上发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