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603 股票简称:立昂技术 编号:2026-037
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23日在《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27)。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6月4日(星期四)下午15: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6月4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6月4日上午9:15至2026年6月4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新疆乌鲁木齐经开区燕山街518号立昂技术9层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子璇女士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22人,代表股份128,263,6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865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93,182,9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244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15人,代表股份35,080,7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21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16人,代表股份11,731,4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48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2,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14人,代表股份11,729,4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482%。
3、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议案1.00 《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3,654,9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069%;反对4,374,0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102%;弃权234,67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3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122,7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7149%;反对4,374,0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2847%;弃权234,67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004%。
议案2.00 《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3,602,7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662%;反对4,417,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437%;弃权24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070,5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2704%;反对4,417,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6514%;弃权24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782%。
议案3.00 《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3,608,7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709%;反对4,401,0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313%;弃权253,77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7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076,5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3216%;反对4,401,0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5152%;弃权253,77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632%。
议案4.00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3,591,9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578%;反对4,41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438%;弃权254,5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8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059,7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1784%;反对4,41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6518%;弃权254,5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698%。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议案5.00 《关于公司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061,5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0776%;反对4,43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6877%;弃权28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34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012,6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7764%;反对4,43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7891%;弃权28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345%。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张云栋、张晓武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年度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4日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6]A0325号
致: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4月2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开发布了《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6月4日15:30在新疆乌鲁木齐经开区燕山街518号立昂技术9层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王子璇女士主持。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4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4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的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322人,代表股份128,263,641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不含公司回购的股份)的27.8653%。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123,654,94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6.4069%;
反对4,374,02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3.4102%;
弃权234,67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830%。
(二)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同意123,602,79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6.3662%;
反对4,417,0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3.4437%;
弃权243,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901%。
(三)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同意123,608,79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6.3709%;
反对4,401,07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3.4313%;
弃权253,77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979%。
(四)表决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同意123,591,99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6.3578%;
反对4,417,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3.4438%;
弃权254,5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985%。
(五)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8,061,52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63.0776%;
反对4,433,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34.6877%;
弃权285,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2347%。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经查验,上述第(一)(二)(三)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议案(四)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议案(五)经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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