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化装备科技(青岛)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579 证券简称:中化装备 公告编号:2026-042
中化装备科技(青岛)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有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会召开的时间:2026年6月4日
(二)股东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北土城西路9号511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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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张驰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等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列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列席9人;
2、董事会秘书张晓峰先生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或通讯的方式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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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2026年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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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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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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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议案名称: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资本三分之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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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议案名称:关于拟执行以股份回购方式替代分红的承诺的议案
审议结果:不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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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议案名称:关于公司董事2025年度薪酬确认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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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议案名称:关于确认公司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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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6年度融资计划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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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6年度资本支出计划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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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议案名称:关于为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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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议案名称:公司董事、高管薪酬管理办法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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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1、非累积投票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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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议案6为特别决议议案,未通过出席股东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代表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其余议案为普通决议案,已由出席股东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代表股份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2、议案6、议案8涉及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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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次会议听取了《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和《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薪酬的确认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刘川鹏、宋佳兴
(二)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的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中化装备科技(青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5日
关于中化装备科技(青岛)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中化装备科技(青岛)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中化装备科技(青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中化装备科技(青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化装备科技(青岛)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以及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并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相关的文件和材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和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1.2026年4月23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
2.2026年5月15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了《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就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及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等事项以公告形式通知全体股东。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于2026年6月4日12:30时在北京市朝阳区北土城西路9号511会议室召开,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及相关公告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4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4日9:15至15:00。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公告的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6年5月28日。根据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以及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统计结果等资料,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181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315,912,324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64.00%,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计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312,240,000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63.26%;在网络投票期间通过网络投票平台进行表决的股东共175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3,672,324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74%。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张驰先生主持,公司董事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各项议案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列出的全部议案,本次股东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计票、监票,现场投票的表决票经清点后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统计结果。对于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的议案,已对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的表决情况单独计票。
本次股东会经逐项审议,依照《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规则》所规定的表决程序,根据公司合并统计的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为:
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1、《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议案2、《关于公司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2026年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议案3、《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议案4、《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议案》
议案5、《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资本三分之一的议案》
议案7、《关于公司董事2025年度薪酬确认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议案8、《关于确认公司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议案9、《关于公司2026年度融资计划的议案》
议案10、《关于公司2026年度资本支出计划的议案》
议案11、《关于为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的议案》
议案12、《公司董事、高管薪酬管理办法》
本次股东会审议未通过以下议案:
议案6、《关于拟执行以股份回购方式替代分红的承诺的议案》
议案6为特别决议议案;议案6、议案8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关联股东中国化工装备环球控股(香港)有限公司、中国化工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化工装备有限公司、福建省三明双轮化工机械有限公司、福建华橡自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化工橡胶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议案4-议案8、议案11、议案12已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的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
张学兵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
刘川鹏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
宋佳兴
2026年6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