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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视年内债市信披监管措施:紧盯关键主体,全链条、穿透式深化

2026-06-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记者 严晓菲

今年以来,已有近40家债券发行人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涉及逾期披露、遗漏披露、错误披露、虚假披露等问题。

上海证券报记者梳理发现,从拖延披露财报,到篡改募集资金使用数据、系统性财务造假,债券发行人违法违规手法日趋多元。针对债市信披乱象,监管部门依据违法违规频次、情节轻重实施梯度处置:“柔性”警示与“刚性”处分并举;落实“公司+个人”双罚机制,追责链条穿透至发行人内部的“关键少数”;同时,连带处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压实“看门人”职责。

有市场人士表示,随着监管力度持续加大,债券市场将告别过去的盲目扩张,转向高质量发展。合规记录良好、信息披露透明的企业有望享受更低的融资成本和更便捷的发行通道;而习惯于财务粉饰、漠视合规的企业将最终被挤出市场。这也是保障金融安全、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必然要求。

发行人信披失范扰乱债市秩序

据统计,今年以来,沪深两市已有38家债券发行人因信披违法违规被采取监管措施,主要涉及定期报告披露逾期,未如实、准确披露资金使用情况,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导致欺诈发行等。

定期报告逾期披露是一大“顽疾”,更有甚者陷入长期懈怠、屡查屡犯的恶性循环。例如,宁夏远高作为公司债券发行人,应当在2025年8月31日前披露2025年中期报告,但其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此外,发行人在此之前的最近12个月内曾因未按时披露定期报告被上交所采取自律监管措施。基于上述事实,2026年2月,上交所对宁夏远高及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部分发行人过去存在侥幸心理,认为‘迟到总比爆雷好’,对纪律处分的畏惧程度低于对真实财务状况曝光的恐惧。”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式现代化研究院研究员李睿告诉记者,当发行人出现现金流紧张、主营业务下滑甚至信用违约风险时,公司管理层往往采取“拖延战术”,试图通过延迟披露财报来隐瞒真实的财务困境,避免引发债券抽贷、评级下调或价格暴跌等连锁反应。

部分发行人虽在规定时限内如期披露了定期报告,但在信息编制环节“动手脚”,未做到如实、准确披露。比如,毕节市安方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存在在披露的2019年中期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中期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中,未如实、准确披露PR安方债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等行为,2026年4月,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被上交所予以公开谴责。

“信用债投资高度依赖对发行人未来偿债能力的专业判断,发行人掌握全部内部信息,而投资者只能被动依赖披露内容进行决策。”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马宏伟对记者说,这种天然的信息不对称,为部分发行人通过选择性披露、模糊表述来掩盖风险、粉饰财务提供了操作空间。

还有发行人因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构成欺诈发行,最终自食其果。以亿利洁能(已退市)为例:经查,因财务造假,亿利洁能2016至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因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担保事项,公司2017至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因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公司2016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在发债过程中,亿利洁能发布的公告等文件引用了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的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年度报告相关数据和内容,构成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和隐瞒重要事实,被监管部门认定为欺诈发行公司债券。为此,除公开谴责外,上交所决定5年内不接受公司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并对部分相关责任人公开认定终身/10年/5年不适合担任证券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李睿表示,无论是为了满足债券发行的硬性财务指标(如净资产、盈利能力等),还是为了在存续期内维持较高的信用评级以降低融资成本,发行人都有动机去粉饰报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正是他们挪用募集资金、掩盖关联交易、虚增利润最直接的手段。”李睿说。

紧盯关键主体强化全链条监管

今年以来,交易所打破了发债主体身份壁垒,对国企、民企、城投平台等各类发债主体一视同仁,实行无差别监管,“执纪必严,违纪必究”成为市场常态。

在问责力度上,交易所结合发行人违法违规情节轻重、累犯频次、整改配合态度等多重维度,搭建起梯度适配的惩戒机制:针对可控合规瑕疵,主要通过书面警示等“柔性”方式督促企业及相关责任人限期整改;对于情节较为严重的主体,予以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情节更为严重的,将在一定期限内不接受其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并公开认定相关责任人一定年限内不适合担任证券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在问责机制上,交易所全面落地“公司+个人”双罚制,既对违法违规发行人实施自律惩戒,也紧盯公司内部“关键少数”,压实履职责任。例如福建阳光,由于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5年中报,且最近12个月内曾因未按时披露定期报告被采取自律监管措施,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暨时任董事长、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吴洁,时任财务负责人刘冬平均被予以公开谴责。

李睿认为,处罚直达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个人,过去“公司交罚款,个人拍屁股走人”的怪圈被打破,这将迫使企业的“关键少数”在签署信息披露文件时产生真正的敬畏之心。

在此期间,中介机构“配合”违法违规也无法逃过监管部门“法眼”。比如,作为时任东旭集团年审会计师事务所,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东旭集团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在为东旭集团提供审计服务中未勤勉尽责,最终该所及4名相关注册会计师均被予以公开谴责;同时,交易所12个月内不接受该所提交的证券业务和证券服务业务相关文件、36个月内不接受其中2名注册会计师签字的证券业务和证券服务业务相关文件。

“中介机构的市场功能在于以专业核查为投资者提供信息增信。连带受罚表明,监管部门对‘看门人’失职零容忍,中介机构不能以‘发行人提供虚假材料’为由完全免责,必须对其出具的专业意见承担独立法律责任。”马宏伟说。

有业内人士表示,“人企同查”、“一案双查”逐步常态化,标志着债券市场监管正从“只罚公司”的单一逻辑,往全链条、穿透式的方向深化。这一趋势并非短期“运动式”执法,而是监管生态的系统性重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