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1218 证券简称:丽臣实业 公告编号:2026-016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26年6月5日下午在公司办公大楼五楼中心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董事袁志武先生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出席会议。会议通知已于2026年5月29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送达各位董事。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茂林先生主持,本次董事会应出席会议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其中:以通讯表决方式出席会议的董事1人),公司董事会秘书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董事会会议。会议召开的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74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1,699,89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3058%。
关联董事刘茂林先生、付卓权先生、袁志武先生、杨国府先生、许江德先生、刘爱菊女士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6票,表决通过。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7)。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管理者和员工的积极性与创造性,提升凝聚力和公司的竞争力,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全体董事经审议,同意通过该议案,并同意对外公告《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关联董事刘茂林先生、付卓权先生、袁志武先生、杨国府先生、许江德先生、刘爱菊女士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6票,表决通过。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保证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激励计划规范运行,公司制订了《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全体董事经审议,同意通过本议案,并同意对外公告《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关联董事刘茂林先生、付卓权先生、袁志武先生、杨国府先生、许江德先生、刘爱菊女士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6票,表决通过。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四)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了具体实施丽臣实业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确定激励对象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和条件,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时,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向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激励授予协议书》等相关文件等事项。
4、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激励计划解除限售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解除限售,对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解除限售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解除限售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等。
5、授权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本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6、授权董事会根据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办理已死亡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补偿和继承事宜;终止公司本激励计划;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决定是否对激励对象解锁获得的收益予以收回。
7、为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授权董事会根据实际需要委任财务顾问、收款银行、会计师、律师、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
8、授权董事会就本激励计划向证券交易所提出授予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有关机构办理事项。
9、授权董事会就本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10、授权董事会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11、同意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与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致。
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关联董事刘茂林先生、付卓权先生、袁志武先生、杨国府先生、许江德先生、刘爱菊女士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6票,表决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经审议,公司董事会同意于2026年6月26日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18)。
三、备查文件
1、《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六月六日
证券代码:001218 证券简称:丽臣实业 公告编号:2026-017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为74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699,890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1.3058%。
2、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在相关手续办理完成后、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6月5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或“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同意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74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699,890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1.3058%。
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公司于2023年6月13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审议通过了本激励计划有关事项,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2、公司于2023年6月13日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激励计划(草案)》发表了核查意见。
3、公司于2023年6月2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法律意见书》。公司监事会对《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发表了核查意见。
4、公司于2023年6月22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一049),独立董事丁利力女士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3年7月7日召开的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5、2023年6月14日至2023年6月25日,公司以在公司内部张贴及公司网站披露的方式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关于本次拟激励对象的任何异议。通过本次激励对象名单公示,公司监事会未发现有关激励对象人员存在不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条件的情况。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并就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于2023年6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3一051)。
6、公司于2023年6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3一053)。
7、公司于2023年7月7日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公司董事会获得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8、公司于2023年7月1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确定以2023年7月10日为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以11.04元/股的价格向74名激励对象授予566.63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公司监事会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9、公司于2023年7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一061)。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对象为74人,授予566.63万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于2023年7月25日在深交所主板上市。
10、公司于2024年7月2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74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266.520股。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二次会议出具了审查意见,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11、2024年8月2日,本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74名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2,266,520股。
12、公司于2025年7月1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和独立董事第一次专门会议、2025年7月1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74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699,890股。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出具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的核查意见》,独立董事第一次专门会议出具了同意的审查意见,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13、2025年7月28日,本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74名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1,699,890股。
14、公司于2026年6月5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和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74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699,89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3058%。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出具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的核查意见》,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二、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1、限售期即将届满的情况说明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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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0%。公司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完成之日即上市日为2023年7月25日,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限售期将于2026年7月24日届满。
2、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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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激励计划(草案)》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按照本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74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699,890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1.3058%。
三、关于本次解除限售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的说明
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不存在差异。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公司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未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四、本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对象及可解除限售数量
1、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74名。
2、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699,890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1.3058%。
3、本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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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2、本计划激励对象中不存在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父母、配偶、子女,也不含独立董事。
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意见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情况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资格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等的相关规定,公司2025年度业绩满足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同时,根据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74名激励对象本年度满足100%解除限售条件。因此,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的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本次解除限售事宜。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本次解除限售尚需按照《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本次解除限售的相关登记程序。
七、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决议》;
3、《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的核查意见》;
4、《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6日
证券代码:001218 证券简称:丽臣实业 公告编号:2026-018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会届次: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二)股东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三)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已于2026年6月5日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6月26日(星期五)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26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26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五)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六)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6年6月18日
(七)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或其代理人:
于股权登记日2026年6月18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以本通知公布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模板后附)。
本次股东会拟审议的《关于修订〈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属于关联股东回避事项,与上述提案有利害关系的股东需回避表决,提案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关联股东亦不可接受其他股东委托进行投票。
2、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八)现场会议地点:长沙市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泉塘街道社塘路399号公司办公大楼九楼报告厅。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本次股东会提案编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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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披露情况: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详见公司披露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6-016)等相关公告。
(三)特别说明
1、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议案中,1一3项均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要求,1一3项属于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及时公开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一)登记方式:股东可以亲自到公司证券法务部办理登记,也可以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公司不接受电话方式办理登记。股东办理参加现场会议登记手续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自然人股东:本人亲自出席会议的,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办理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及持股凭证办理登记。
2、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亲自出席会议的,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加盖法人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单位持股凭证办理登记;由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加盖法人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单位持股凭证办理登记。
3、上述登记资料均需提供复印件一份,个人材料复印件须个人签字,法人股东登记材料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二)登记时间:2026年6月23日(上午8:30一11:30,下午14:00一16:00)
(三)登记方式:现场方式或邮寄、传真方式登记。
(四)登记地点:长沙市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泉塘街道社塘路399号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法务部(信函上请注明“出席股东会”字样)。
(五)会议联系方式
1、联系地址:长沙市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泉塘街道社塘路399号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法务部
邮编:410100
2、联系人:刘曾辉
3、电话:0731-82115109
4、传真:0731-82115168
5、电子邮箱:ir@hnresun.com
(六)会期半天,本次股东会与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七)出席会议人员请于会议开始前半小时到达会议地点,并携带身份证明、股东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原件,以便验证入场。
四、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一。
五、备查文件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附件一: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附件二: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授权委托书
附件三:股东登记表
特此公告。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6日
附件一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普通股的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61218”,投票简称为“丽臣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6年6月26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一9:25,9:30一11:30 和 13:00一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6月26日,9:15一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业务股东身份认证操作说明》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s://wltp.cninfo.com.cn 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s://wltp.cninfo.com.cn 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二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__________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或本单位)出席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6年6月26日召开的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并代表本人(或本单位)按以下方式行使表决权:
本次股东会提案表决意见表
■
委托人名称(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人股东账号: 持股数量:
受托人: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签发日期: 委托有效期:
附件三:
股东登记表
截至2026年6月18日15:00交易结束时,本单位(或本人)持有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1218)股票,现登记参加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姓名(或名称):________________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东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持有股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股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登记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股东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