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
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360 证券简称:ST同德 公告编号:2026-074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
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阶段
2.上市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原审被告)
3.涉案的金额:一审判决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偿还截至2026年4月7日借款本金人民币49,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人民币531,656.31元,共计49,531,656.31元,并支付罚息及复利(以未还本息为基数,自2026年4月8日起,按年利率4.3%上浮50%的利率标准计算至借款本息实际还清之日止)、律师费50,000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该案件最终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2026年5月,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同德化工”)收到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判决书》【(2026)晋71991民初911号】,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德科创”)、山西同德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同德爆破”)、山西同德民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同德”)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人民法院判决公司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偿还截至2026年4月7日借款本金人民币49,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人民币531,656.31元,共计49,531,656.31元,并支付罚息及复利(以未还本息为基数,自2026年4月8日起,按年利率4.3%上浮50%的利率标准计算至借款本息实际还清之日止)、律师费50,000元。
近日,公司就上述判决结果向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6年2月,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同德科创、同德爆破、山西同德收到《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人民法院传票》【(2026)晋7191民初911号】等相关法律文书,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人民法院受理的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诉讼本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同德科创、同德爆破、山西同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26年4月8日开庭审理。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6年2月27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3)。
2026年5月,公司收到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判决书》【(2026)晋71991民初911号】,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6年5月12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6-057)。
近日,公司就上述判决结果向太原铁路运输法院提起上诉。
二、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人民法院(2026)晋7191民初911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判决;
2、依法改判,对利息、罚息、复利的计算标准及起算时间进行重新审查;
3、依法改判上诉人无需承担律师费50000元;
4.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上诉人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法院部分事实认定错误。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件处于执行阶段,由于执行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最终以法院实际执行结
果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进展,积极配合司法程序。同时,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上诉案件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
特此公告。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6月5日
证券代码:002360 证券简称:ST同德 公告编号:2026-073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执行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阶段
2.上市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金额:1000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案件处于执行阶段,由于执行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最终以法院实际执行结果为准。公司将根据本次案件的进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近日,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同德化工”)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下发的《执行通知书》【(2026)京0105执14309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传票》【(2026)京0105执14309号】及《执行通知书》【(2026)京0105执14309号】等相关法律文书,北京天安天地典当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安天地典当行”)因与公司之间的债权纠纷,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26年5月6日立案受理,传唤公司于2026年6月15日进行谈话、履行生效文书。
二、《执行通知书》的主要内容
天安天地典当行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26年05月06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同德化工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案件审理执行过程中涉及的代管款资金,划入以下指定账户: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正阳门支行
账户名称:2026京0105执14309号1
账号:0200************817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件处于执行阶段,由于执行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最终以法院实际执行结
果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进展,积极配合司法程序。同时,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执行通知书》【(2026)京0105执14309号】
2、《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传票》【(2026)京0105执14309号】
特此公告。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6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