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为子公司、子公司为孙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872 证券简称:ST天圣 公告编号:2026-035
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为子公司、子公司为孙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27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子公司、子公司为孙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湖北天圣清大中药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圣清大”)为子公司湖北天圣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天圣”)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茅箭支行申请授信1,000万元提供担保及反担保事项;同意湖北天圣为孙公司湖北天圣通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天圣通”)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郧阳支行申请授信1,000万元按持股比例49%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29日披露的《关于公司为子公司、子公司为孙公司提供担保及公司及子公司接受关联方担保的公告》。
二、担保的进展情况
(一)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及反担保的进展情况
近日,湖北天圣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茅箭支行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1,000万元(分两笔签署,每笔500万),借款期限三年。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茅箭支行签署了《保证合同》,为湖北天圣该笔借款提供本金数额合计1,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时,十堰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十堰融资”)为湖北天圣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收取担保费合计3万元。公司、湖北天圣与十堰融资共同签署了《反担保保证合同》,天圣清大、湖北天圣与十堰融资共同签署了《最高额反担保抵押合同》,公司、天圣清大就上述湖北天圣向银行借款1,000万元事项向十堰融资提供反担保。本次担保金额在公司前述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子公司为孙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情况
近日,湖北天圣通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1,000万元,借款期限一年。湖北天圣、湖北天圣通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共同签署了《差额补足还款协议》,湖北天圣为湖北天圣通该笔借款按持股比例49%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本次担保金额在公司前述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湖北天圣药业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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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湖北天圣药业有限公司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3、经查询,湖北天圣药业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4、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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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湖北天圣通药业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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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湖北天圣通药业有限公司为公司的控股孙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天圣持有湖北天圣通49%的股权)。
3、经查询,湖北天圣通药业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4、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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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反担保对象十堰融资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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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权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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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与十堰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其他业务联系。
4、经查询,十堰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5、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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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担保合同主要内容
(一)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及反担保签署的担保合同
1、《保证合同》
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茅箭支行
保证人: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湖北天圣药业有限公司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本金数额: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为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本金数额(币种及大写金额)为人民币壹仟万元整。
(2)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范围: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4)保证期间:1、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2、商业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4、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5、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5)合同的生效:本合同自各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2、《反担保保证合同》
反担保人(甲方):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保证相对人(乙方):十堰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借款人(丙方):湖北天圣药业有限公司
(1)反担保债权本金最高金额:人民币1,000万元
(2)甲方的反担保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甲方的保证反担保范围为:乙方代替丙方偿还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银行实现债权的费用;乙方为实现债权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等),以及《委托担保协议》中所约定的资金占用费。
(4)保证期间:乙方履行担保责任之日起三年。
(5)合同的生效与终止:本合同经甲、乙、丙三方签章后生效。在丙方履行《借款合同》全部义务,或在乙方代偿金额及资金占用费、实现债权的费用得到全部清偿后自动终止。
3、《最高额反担保抵押合同》
抵押人(甲方):湖北天圣清大中药材有限公司
抵押权人(乙方):十堰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借款人或出票人(丙方):湖北天圣药业有限公司
(1)抵押最高额:1、甲方自愿对乙方自2026年5月11日起至2030年5月11日止期间为丙方提供的融资担保,实际形成的担保责任最高余额为(大写)壹仟万元,(小写)1,000万元向乙方提供抵押反担保。2、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额内,丙方可向乙方申请提供循环担保,每笔担保业务逐笔签订《委托担保协议》和《保证合同》或《不可撤销担保书》,每笔担保业务的起始日、到期日、金额等以每笔业务的有关合同为准。3、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额内,乙方为丙方提供担保时,无须逐笔办理抵押反担保手续。
(2)反担保保证方式:抵押担保
(3)反担保抵押物:天圣清大位于茅箭区(白浪)白浪街办白浪东路8号1幢的房产。
(4)抵押期限(债权确定期间):2026年5月11日起至2030年5月11日止。
(5)反担保范围为:为《保证合同》或《不可撤销担保书》中乙方代替丙方偿还的《借款合同》或《银行承兑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银行实现债权的费用;乙方为实现债权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等),以及《委托担保协议》中所约定的资金占用费。
(6)合同的生效与终止:本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不须登记的,经甲、乙、丙三方签章后生效。在丙方履行《借款合同》或《银行承兑合同》全部义务,或在乙方代偿金额及资金占用费、实现债权的费用和违约金得到全部清偿后自动终止。
(二)子公司为孙公司提供担保签署的《差额补足还款协议》
甲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
乙方:湖北天圣通药业有限公司
丙方:湖北天圣药业有限公司
1、连带还款责任本金数额:人民币1,000万元,丙方按持股比例49%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2、差额补足还款责任定义与范围
本协议所称差额补足还款责任是指:当乙方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债务时,甲方有权就乙方应偿还的全部债务与实际已偿还的债务之间的差额部分,要求丙方按持股比例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代为清偿乙方未偿还的债务。
差额补足还款责任范围包括债务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乙方违约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3、差额补足还款责任发生情形
发生下列任一情形时,丙方应履行差额补足还款责任:(1)乙方在任何正常还款日或提前还款日(包括甲方宣布授信提前到期日)未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支付或偿还义务;(2)乙方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仲裁案件,或其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被强制执行,或被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依法立案查处,或发生严重影响乙方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的事件,已经或可能影响其在借款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
4、协议的生效: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额度总金额23,500万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余额为17,343.10万元,占2025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比例为8.89%。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9,893.10万元,占2025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比例为5.07%。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及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情形。
七、备查文件
1、《保证合同》《反担保保证合同》《最高额反担保抵押合同》;
2、《差额补足还款协议》。
特此公告。
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