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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说明公司拟对该一次性收益分成8,000万元采取的会计处理及依据,相关合同是否存在重大融资成分,并结合此项收入是否具有偶发性和临时性、是否已形成稳定业务模式等情况,说明相关收入是否属于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是否需要依规进行营业收入扣除
(一)公司拟对该一次性收益分成8,000万元采取的会计处理及依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一收入(2017年修订)》相关规定,由于合同变更前后,合同仍为单项履约义务,公司均为提供技术开发服务(临床前候选药物的发现),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一收入(2017年修订)》第八条(三)规定的情形,公司将合同变更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进行会计处理。
原合同下,销售分成属于可变对价。该等付款被认为存在极大不确定性,极易受超出公司的控制之外的因素影响,不确定性在较长时间内不会消除。出于以上原因,临床前候选药物的发现交付后应用可变对价限制指引后计入交易价格的金额为零。后续每一资产负债表日,公司重新估计应计入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金额。
根据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
“第一条1.2各方同意,在原协议项下,对《技术开发(合作)合同》中第六条和第九条9.3款约定合作收益分成模式和金额进行调整。正大天晴一次性向公司支付一次性收益分成金额为人民币捌仟万元整(¥80,000,000.00)。
1.3正大天晴支付完毕则视为正大天晴在原协议下的付款义务已履行完毕。
第二条正大天晴将分两笔支付一次性收益分成。其于相关补充协议签署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支付人民币贰仟万元整(¥20,000,000.00);于2026年10月15日前,向公司支付剩余人民币陆仟万元整(¥60,000,000.00)。
……
第五条5.3(2)若公司未按协议2.1.2的约定配合正大天晴办理专利(申请人)变更相关手续,每延迟一日,公司应连带向正大天晴支付人民币伍万元(¥50,000.00)的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的,正大天晴无义务再向公司支付第二笔付款,并有权要求公司继续配合完成办理专利(申请人)变更相关手续。”
补充协议签订生效后,销售提成费已无需以产品销售作为前提,并已明确一次性收益分成金额。故公司拟按收到第一笔款项时确认可变对价即首笔分成2,000万元收入。基于合同第五条5.3(2),依据谨慎性原则,公司待相关手续变更完成后确认可变对价即第二笔分成6,000万元收入。
(二)相关合同不存在重大融资成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一收入》应用指南相关规定:当企业将商品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的时间与客户实际付款的时间不一致时,如企业以赊销的方式销售商品,或者要求客户支付预付款等,如果各方以在合同中明确(或者以隐含的方式)约定的付款时间为客户或企业就转让商品的交易提供了重大融资利益,则合同中即包含了重大融资成分,企业在确定交易价格时,应当对已承诺的对价金额作出调整,以剔除货币时间价值的影响。
原合同下,里程碑付款及销售分成形式系基于临床研发预期及后续销售收入不确定下的收款安排。补充协议签订后,公司将商品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的时间与客户付款时间基本一致。相关合同付款时间并未为客户或企业就转让商品的交易提供重大融资利益,因此相关合同不存在重大融资成分。
(三)结合此项收入是否具有偶发性和临时性、是否已形成稳定业务模式等情况,说明相关收入是否属于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是否需要依规进行营业收入扣除
1.关于是否具有偶发性和临时性、是否已形成稳定业务模式
公司历年收入主要为合作研发项目收取的里程碑款项。公司考虑到资金实力及研发成本等,结合在研产品特点及与行业企业研发方向、现有产品布局、合作意向,将部分自主研发项目对外转让或合作研发,公司享受首付款、里程碑付款及收益分成,上述合作研发收入是公司持续、稳定的收入来源,历年来公司均将上述收入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公司目前合作研发管线覆盖多款产品,已形成稳定的业务模式。
本项目自2013年起即以合作研发模式开展,该收入来源于合作研发协议项下的收益分成的结算方式变更,仍属于合作研发协议项下的收益。这与公司的核心商业模式相吻合。后期随着公司多个合作研发项目的持续推进,结合合作双方项目运作情况,考虑销售分成的不确定性较高,仍可能对合作研发项目的结算方式进行变更。行业内同样存在如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天广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签署《补充协议》约定一次性支付收益分成后无须再支付其他提成费或其他金额的案例。该项收入非偶发性和临时性。公司已围绕合作研发模式形成持续、稳定的收入获取能力,已形成稳定业务模式。
2.关于收入的商业实质判断
补充协议签订前,公司在该JAK2抑制剂项目上的未来收益取决于药品上市后的销售情况,存在不确定性;补充协议签订后,正大天晴将分两笔向公司支付一次性收益分成金额,显著改变了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和金额,不符合“未显著改变”的特征。公司本次价格具备公允性且有明确的商业合理性,分析详见本问题回复二之(三)(四)说明。因此此项收入具备商业实质。
经查询同行业公司案例情况,同样存在将合作研发收入或技术授权收入列入主营业务收入,同时未对其进行营业收入扣除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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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该8000万元一次性收益分成不属于“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不属于“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不需要从营业收入中扣除。
会计师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我们主要实施了以下核查程序:
1.检查与收入确认相关的支持性文件,包括技术开发合同、销售发票、临床试验通知书、药品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网站公布的临床进度、销售提成补充说明等;获取银行回单等凭证,以确认收款记录准确无误;
2.结合应收账款函证,向主要合作研发客户函证销售额、付款额、里程碑实现时点、付款时点及合作研发项目进展情况,判断是否存在跨期确认收入的情形;
3.取得公司与合作方签署的《技术开发(合作)合同》及补充协议,询问管理层有关此项合作的背景原因、相关协议的定价依据和其公允性以及公司拟对该一次性收益分成8,000万元采取的会计处理,评价收入确认方法是否适当;
4.询问管理层了解相关收入是否依规进行营业收入扣除,检查营业收入扣除是否准确,是否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9号一一财务类退市指标:营业收入扣除(2024年5月修订)》中“营业收入扣除相关事项”的规定。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罗列的项目内容、双方权利义务、里程碑约定及付款节点、销售提成率、付款期限,实际触发情况和支付进度及是否存在逾期付款情形准确。
2.公司与合作方签署补充协议主要为原有长期收益共享模式收益时间长,不确定性高,不符合公司及合作方的现阶段需求,签署补充协议具备合理商业背景与现实必要性。相关定价系结合罗伐昔替尼临床定位、适应症布局、全球市场容量及已落地大额对外授权交易估值,综合考量历史研发投入、收益时间价值、权属清理价值及创新药行业交易惯例而确定,交易定价具有合理性。
3.公司的新增业务具备商业实质以及具有商业合理性,并具备形成稳定业务模式的基础,不具有偶发性和临时性,不属于营业收入应扣除项目。
持续督导机构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持续督导机构取得了公司的定期报告、合作研发项目明细表、合作研发项目的相关合同及收款明细表,查阅了会计准则相关要求、公开市场案例情况,就合作协议调整事项对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了解相关业务背景及会计处理情况。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持续督导机构认为:
1.公司合作研发项目按照合同约定向合作方收取对应款项,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不存在显著逾期情况;
2.公司合作研发协议调整具有商业合理性,交易参考市场化协商原则进行定价,符合公司利益;
3.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会计准则相关要求,不属于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不需要依规进行营业收入扣除。
问题4:关于固定资产投资
年报显示,公司已正式启动“首药控股新药研发与产业化基地”项目,拟投资不超过7.87亿元,资金来源包括自有资金及外部融资。截至2025年末,公司其他非流动资产中预付设备/工程采购款、预付款项合计0.26亿元,而公司在手现金及可随时变现的金融资产约7.03亿元,占资产总额比例达88.83%。
请公司:(1)分别列示预付设备/工程采购款、预付款项对应的前五名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名称、交易金额、交易内容、交付进度及与合同的匹配情况、期后结转情况等,以及与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及董监高等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2)结合公司现有资金储备、后续研发与商业化投入需求、产品预计上市时间及生产安排等,说明公司开展大额固定资产投资的原因及合理性。(3)结合公司资金周转安排、理财产品购买及赎回情况等,说明公司理财收益、利息收入等与存量资金规模是否匹配。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对上述问题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针对公司货币资金、金融资产等执行的审计程序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函证范围与比例、回函情况、合同核查情况、大额收付交易核查比例等,以及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否充分、有效。
公司回复:
一、分别列示预付设备/工程采购款、预付款项对应的前五名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名称、交易金额、交易内容、交付进度及与合同的匹配情况、期后结转情况等,以及与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及董监高等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2025年,公司预付设备/工程采购款对应的前五名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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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公司前五名预付款项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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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结合公司现有资金储备、后续研发与商业化投入需求、产品预计上市时间及生产安排等,说明公司开展大额固定资产投资的原因及合理性
本次不超过78,700万元的研发与产业化基地建设,是在公司审慎评估自有资金储备、分期投入节奏以及潜在财务风险的背景下,为切实解决现有研发及生产场所不足的现实矛盾,紧密匹配核心产品商业化放量窗口及后续管线上市节奏,同时主动把握发展机遇、构建产业闭环而作出的审慎决策,具备充分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一是,现有资金储备可保障建设中前期需求。截至2025年末,公司货币资金及可随时变现金融资产合计70,283.41万元,资产负债率处于同行业较低水平,且无带息负债。本项目总投资不超过78,700万元,资金按建设进度分期拨付,非一次性支出。多情景压力测试显示,自有资金可保障项目中前期建设需求;后续拟择机配套项目贷款或股权融资,项目整体财务风险可控。二是,商业化临近,自建基地具有现实必要性。公司核心产品SY-707预计2026年内获批上市,SY-5007处于NDA审评阶段。公司目前无自主商业化生产基地,生产环节完全依赖外部CMO,在产能排期、成本控制及质量体系方面存在不确定性。自建GMP标准生产基地可解决产能瓶颈,保障供应链稳定性。同时,现有研发场所为租赁性质,面积与功能已接近饱和,自建研发及质控中心可满足后续工艺放大及团队扩容需求。三是,研发与商业化投入节奏与固定资产投资匹配。公司核心产品已处于NDA或临床试验末期,后续研发支出集中于数据清理、注册申报等收尾工作,预计不存在大幅增加风险;公司商业化投入亦将遵循渐进式建设路径,分阶段组建自有销售团队、而非一次性完成人员招募;对于广阔区域市场,公司将逐步推动与具备成熟推广能力的制药企业或CSO合作,力争在实现市场快速精准渗透的同时平滑商业化初期的销售费用支出节奏。渠道建设与医保准入方面,公司需同步开展国家医保谈判及各省份招标挂网工作,涉及渠道网络铺设、医院准入等相关投入,根据同类产品经验,上述准入及渠道建设支出将随各产品获批进度呈波浪式分布在不同财政年度,不会产生集中支付压力。四是,建设周期与产品放量时间协同。SY-707预计2026年获批,上市初期依托CMO过渡,2028至2029年进入销售爬坡期,SY-5007届时亦将进入供货阶段。自有生产基地计划同期建成投产、承接大批量生产任务,并可兼顾后续管线生产需求。
三、结合公司资金周转安排、理财产品购买及赎回情况等,说明公司理财收益、利息收入等与存量资金规模是否匹配
(一)公司资金周转安排、理财产品购买及赎回情况
公司2025年度资金周转安排、理财产品购买及赎回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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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理财收益、利息收入等与存量资金规模匹配性说明
公司货币资金主要系银行存款。银行存款类型主要为活期存款。公司各类存款的利息收入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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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银行存款期初期末余额的变动与利息收入是相匹配的,具体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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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人民银行存款利率调整政策变化的影响下,公司活期存款基本利率区间为0.05-0.1%。2024年12月,公司活期存款新增协定存款协议,根据不同银行的协定存款协议,协定存款利率区间为0.45-1.35%。根据上述活期存款基本利率、协定存款利率水平,公司活期存款利率处于合理范围,公司活期存款与利息收入相匹配。
公司2025年度理财产品存量资金及收益实现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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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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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度公司理财产品存量资金平均余额7.22亿元,相关收益来源于可转让大额存单及结构性存款持有到期兑付收益,其中可转让大额存单利率区间为2.15-3.55%,结构性存款利率区间为1.42-2.60%,当期计入投资收益部分934.29万元,当期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收益部分710.06万元,2025年末账面体现理财产品收益1644.35万元,综合收益率为2.28%,与同期银行可转让大额存单及结构性存款的市场年化收益率区间基本一致。
综上,公司理财收益、利息收入等与存量资金规模相匹配。
会计师核查程序、核查意见及相关说明:
一、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我们主要实施了以下核查程序:
1.了解公司采购与付款循环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评价并测试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2.获取主要预付设备款项对应合同,检查合同中付款、交货、验收等关键条款并了解采购设备的类型及用途,检查付款记录及相关审批流程,确认预付款支付进度与合同约定、交付情况是否匹配;
3.通过企查查等工具核查供应商股权结构,判断其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了解设备供应商经营范围、资质证书等与设备类型是否匹配;
4.检查主要交易对手预付设备款的期后实现情况,并与期初对比分析,结合相关合同条款判断是否存在商业合理性;
5.对公司相关负责人进行访谈,了解大额固定资产投资的相关情况,了解公司大额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来源及未来安排等;
6.与货币资金、金融资产核查相关的审计程序见下方“三、针对公司货币资金、金融资产等执行的审计程序说明”。
二、核查意见
1.公司期末预付设备/工程采购款与合同约定匹配、符合公司业务开展情况,前五大供应商与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及董监高等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2.公司开展大额固定资产投资的原因合理;
3.结合公司资金周转安排、理财产品购买及赎回情况等,公司理财收益、利息收入等与存量资金规模相匹配。
三、针对公司货币资金、金融资产等执行的审计程序说明
针对上述事项,我们主要实施了以下核查程序:
1.获取资金管理相关内部控制文件,了解与货币资金授权审批使用相关的内部控制;
2.获取公司已开立账户清单,与账面银行账户进行核对,关注银行账户用途,询问报告期内新开账户和注销账户原因;
3.对报告期内公司所有银行账户实施函证程序,确认期末货币资金及金融资产的真实性、准确性。银行函证比例、回函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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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获取并核查报告期内公司银行流水;对报告期内大额资金的明细进行银行流水与公司银行明细账的双向核对,关注收付业务内容与公司日常收支的相关性,核查比例为78.04%,检查资金流水是否均已入账;
5.获取并审查公司报告期内金融资产明细、公司与银行签订的协议书及结构性存款产品说明书,查看协议书及结构性存款产品说明书的类型、存续期、投资收益等产品要素;
6.测算报告期内银行存款和结构性存款的收益,核查货币资金、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与利息收入、理财收益的匹配性。
经核查,我们认为:针对公司货币资金、金融资产等执行的审计程序合理,获取的审计证据充分、有效。
持续督导机构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持续督导机构取得了公司的定期报告、预付款项明细表、货币资金明细表、理财明细表,取得了公司理财收益及利息收入测算表,就公司主要研发项目的进展情况、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资金周转安排等对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持续督导机构认为:
1.公司与主要预付款项供应商合作具备商业合理性,交易安排及期后结转情况符合公司相关管线及固定资产投入的实际情况,相关方与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及董监高等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2.公司核心产品即将获批上市并商业化销售,公司开展固定资产投资具有商业合理性;
3.公司理财收益、利息收入等与存量资金规模具有匹配性。
特此公告。
首药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6日
证券代码:688197 证券简称:首药控股 公告编号:2026-016
首药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
第十四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首药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6年6月5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于2026年6月1日以微信方式送达全体董事。会议应出席董事6人,实际出席董事6人,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会议由董事长李文军先生主持。会议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首药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6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经审议,为规范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报告、传递、归集、披露的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董事会同意公司根据有关法律、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首药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文本已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6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经审议,董事会同意于2026年6月26日(周五)召开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并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议案二、八、十四、十七至十九提交股东会审议。
独立董事江骥先生、刘学先生、杨国杰先生将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述职。
具体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首药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三、报备文件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首药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6日
证券代码:688197 证券简称:首药控股 公告编号:2026-017
首药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会召开日期:2026年6月26日
● 本次股东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会类型和届次
2025年年度股东会
(二)股东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26年6月26日 10点00分
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闵庄路3号四季慧谷20号楼 公司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6年6月26日
至2026年6月26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涉及。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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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说明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该等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和文件。公司将在本次会议召开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登载《2025年年度股东会会议资料》,届时敬请股东注意查阅。
在任独立董事江骥先生、刘学先生、杨国杰先生将在本次股东会上述职。
2、特别决议议案:议案4、5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2-4、6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议案3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及其关联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为更好地服务广大中小投资者,确保有投票意愿的中小投资者能够及时参会、便利投票,公司拟使用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证信息”)提供的股东会提醒服务,委托上证信息通过智能短信等形式,根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主动提醒股东参会投票,向每一位投资者主动推送股东会参会邀请、议案情况等信息。投资者在收到智能短信后,可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一键通服务用户使用手册》(链接:https://vote.sseinfo.com/i/yjt_help.pdf)的提示步骤直接投票,如遇拥堵等情况,仍可通过原有的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
(二)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者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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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时间:2026年6月23日上午9:00-11:00,下午14:00-16:00。
(二)登记地点:北京市海淀区闵庄路3号四季慧谷20号楼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三)登记方式:拟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应持以下文件在上述时间、地点现场办理或者通过信函、邮件的方式办理登记:
1.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公章)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办理登记;由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公章)、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模板详见附件)办理登记;
2.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办理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自然人股东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模板详见附件)办理登记;
3.股东可按以上要求以信函和邮件的方式进行登记,信函到达或者邮件到达时间应不迟于2026年6月23日下午17:30,信函、邮件中需注明股东联系人、联系电话及注明“股东会”字样,并与公司电话确认后方视为成功。通过信函或者邮件方式登记的股东请在参加现场会议时携带上述证件。
(四)注意事项
凡是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数量之前办理完毕参会登记手续的股东均有权参加本次股东会,之后到达会场的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列席会议,但不能参与现场投票表决。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因未按要求携带有效证件或者未能及时办理参会登记手续而不能参加会议或者不能进行投票表决的,一切后果由股东或者其代理人承担。
六、其他事项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代理人交通、食宿费自理。
(二)参会股东请提前半小时到达会议现场办理签到。
(三)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闵庄路3号四季慧谷20号楼 董事会办公室
邮政编码:100000
联系电话:010-88857906
电子邮箱:shouyaoholding@163.com
联 系 人:张英利
特此公告。
首药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6日
附件:
授权委托书
首药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者本人)出席2026年6月26日召开的贵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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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者“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