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
并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207 证券简称:格灵深瞳 公告编号:2026-016
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
并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灵深瞳”或“公司”)于2026年6月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并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同意公司新增全资子公司北京格灵深瞳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格灵”)、江苏格灵深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格灵”)及深圳格灵深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格灵”)作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多模态大模型技术与应用研发项目”的共同实施主体,同时增加实施地点并开立募集资金专户。保荐机构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64号)核准,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624.52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9.4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82,622.31万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等与发行有关的费用合计15,613.29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67,009.02万元,其中超募资金67,009.02万元,上述资金已全部到位。上述资金到账情况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2年3月14日出具了容诚验字[2022]350Z0002号《验资报告》。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公司分别于2024年8月1日、2025年9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格灵深瞳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部分募投项目终止并将节余(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投入新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8)、《格灵深瞳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及部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9)等相关公告,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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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情况
为了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募投项目稳步推进实施,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及发展规划,公司拟新增全资子公司北京格灵、江苏格灵及深圳格灵作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多模态大模型技术与应用研发项目”的共同实施主体,同时增加实施地点,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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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基本情况如下:
1、北京格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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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江苏格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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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深圳格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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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新增募集资金专户的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总经理或其指定人员全权办理本次新增的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开立募集资金存放专用账户,并与公司、保荐机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等有关事宜,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和实施。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
五、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后募集资金的管理
为确保募集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公司拟将募集资金划入北京格灵、江苏格灵及深圳格灵本次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公司、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同时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
六、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并新增开立相应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是从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有利于募投项目的顺利进行,未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向和项目实施内容,符合公司的整体发展战略,有利于资源合理配置,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募投项目的开展不存在新增风险及不确定性,风险可控,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6年6月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并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同意公司新增全资子公司北京格灵、江苏格灵及深圳格灵作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多模态大模型技术与应用研发项目”的共同实施主体,同时增加实施地点,并授权董事长、总经理或其指定人员全权办理本次新增的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开立募集资金存放专用账户,并与公司、保荐机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等有关事宜,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和实施。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八、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并开立募集资金专户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要求,不属于募投项目的实质性变更,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并开立募集资金专户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