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793 证券简称:宜宾纸业 公告编号:2026-021
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宾纸业”或“公司”)拟与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由财务公司继续为公司提供金融服务,协议有效期为三年。
● 交易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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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 本次交易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关联交易概述
公司于2026年6月5日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为节约交易成本和费用,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公司与财务公司拟续签《金融服务协议》,公司继续接受财务公司提供的存款、贷款等金融服务,公司向财务公司存入每日最高存款余额(包括应计利息)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公司向财务公司申请可循环使用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协议有效期为三年。
财务公司与公司同受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粮液集团”)控制,财务公司为公司关联方,前述交易构成公司的关联交易。本次交易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交易方介绍
(一)关联方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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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联方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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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协议执行情况
□首次签订
√非首次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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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金融服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一)合作原则
1、甲、乙双方应遵循平等自愿、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共同发展及共赢的原则进行合作并履行本协议。
2、甲方有权根据业务需求结合自身利益并基于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资金安全原则及维护甲方作为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原则自主选择提供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自主决定提供存贷款服务的金融机构及存贷款金额。
(二)服务内容
1、存款业务:乙方向甲方提供存款服务,按照“用款自由”的原则,无条件满足甲方的支付要求。
2、结算业务: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为甲方提供结算业务服务,包括甲方与五粮液集团及其成员单位之间的资金结算、甲方与五粮液集团及其成员单位之外的其他方的交易款项的收付服务,以及甲方营业范围内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其他结算业务。
3、贷款业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经甲方申请,乙方可根据自身运营要求有权自行决定并按另行订立的贷款协议(其中列明贷款的条件及条款)向甲方提供贷款服务。
4、票据业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根据甲方的申请,乙方可以为甲方提供票据类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签发电子商票、商业承兑汇票、票据贴现、票据综合管理等相关业务。
5、其他服务: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申请,为满足甲方业务需要,向甲方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存款业务、结算业务、贷款业务、票据业务等其他金融服务。
(三)定价政策及依据
乙方提供金融服务业务具体收费标准由双方按照公允、公平、自主、自愿的原则协商确定,并按以下标准收取:
1、甲方办理存款业务,乙方按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同类商业银行存款利率水平计算、支付存款利息。
2、甲方通过乙方办理收支结算业务,按零费率执行。
3、甲方通过乙方办理贷款业务,贷款利率按以下方式确定:(1)贷款利率以贷款发放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定价基准;(2)贷款利率原则上不高于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类贷款LPR;(3)贷款利率的具体数值由双方在综合考虑甲方信用评级、贷款期限、担保方式、资金用途以及乙方自身资金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协商确定,具体利率由双方在《借款合同》中另行约定。
(四)交易限额
出于财务风险和交易合理性方面的考虑,就甲方与乙方的金融服务交易作出以下限制,乙方应协助甲方监控实施以下措施:
1、存款服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吸收甲方的存款,协议有效期内存款每日余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000万元。
2、信贷服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向甲方办理信贷业务,协议有效期内信贷业务每日余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400,000万元。
3、票据服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向甲方办理票据业务,协议有效期内票据业务每日余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000万元。
(五)风险控制
甲、乙双方应建立和完善各自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确保依法合规经营,并设立适当的风险预警措施,保证各自的经营风险可控。
为确保甲方资金安全,甲方在乙方的存款,乙方不得用于购买高风险金融产品;不得向国家政策限制性的行业发放贷款,且甲方对上述资金的使用享有知情权和干预权。
乙方在出现支付困难的紧急情况时,应按照解决支付困难的实际需要,由五粮液集团增加相应资本金。
(六)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协议的约定,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七)协议的期限、生效、变更和解除
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各自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并经甲方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2、本协议有效期叁年,自生效之日起计算。
3、本协议部分条款无效或者不可执行的,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八)争议解决
凡因执行本协议导致的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双方均将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
五、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金融服务有利于优化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交易双方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关联交易定价公正、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没有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六、该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6年6月5日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6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有助于节约公司资金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6年6月5日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6年第四次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与财务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遵循自愿、平等、互惠的原则,协议条款合理、公允,有利于优化公司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的资金成本,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6年6月5日,公司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关联董事李剑伟、杨铭、严杰回避表决。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3票回避。该议案尚需提公司股东会审议。
特此公告。
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6日
证券代码:600793 证券简称:宜宾纸业 公告编号:临2026-020
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26年6月5日以通讯及传阅方式对议案进行审议,会议通知已于2026年6月3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8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8人。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审议议案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与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已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前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与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表决结果: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3票回避,关联董事李剑伟、杨铭、严杰对该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公司拟于2026年6月22日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表决结果: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6月6日
证券代码:600793 证券简称:宜宾纸业 公告编号:2026-022
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会召开日期:2026年6月22日
● 本次股东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会类型和届次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二)股东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6年6月22日 14点30分
召开地点:宜宾竹瑞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6年6月22日
至2026年6月22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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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详见公司于2026年6月6日刊载于《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公告。
2、特别决议议案:无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1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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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方式:股东可以亲自到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办理登记,也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股东办理参加现场会议登记手续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个人股东:本人亲自出席的,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2.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二)登记时间:2026年6月18日上午9:00-12:00、下午2:30-17:00
(三)登记地点:宜宾市南溪区裴石轻工业园区公司行政楼三楼董事会办公室。
(四)特别提示:出席会议人员请于会议开始前半小时到达会议地点,并携带身份证明、股东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原件,以便验证入场。
六、其他事项
(一)会议费用情况:本次现场会议会期半天,出席会议者食宿、交通费用自理。
(二)会议咨询:
联系地址:宜宾市南溪区裴石轻工业园区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邮政编码:644001
联系电话:0831一3309377
传 真:0831一3309600
联 系 人:董事会办公室
特此公告。
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6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6年6月22日召开的贵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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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