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

6月6日

查看其他日期

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26-06-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88371 证券简称:菲沃泰 公告编号:2026-028

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05元

● 相关日期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6年5月8日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5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根据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元(含税),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335,472,356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9,681,336股后的公司股本325,791,020股为基数,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6,289,551.00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公式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送转,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流通股份变动比例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每股流通股份变动比例。计算公式如下: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一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送转,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流通股份变动比例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每股流通股份变动比例。计算公式如下:

①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325,791,020×0.05)÷335,472,356≈0.04856元/股。

②每股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流通股份变动比例)÷总股本=(325,791,020×0)÷335,472,356=0股。

综上,本次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格-0.04856)÷1。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余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Favored Tech Corporation Limited。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5元;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本次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5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现金红利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4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对于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股东,参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执行。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其取得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4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申报缴纳,本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5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公司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10-83897881

特此公告。

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