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夫特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自查报告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165 证券简称:埃夫特 公告编号:2026-036
埃夫特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自查报告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埃夫特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夫特”、“公司”、“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上海盛普流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100%股份(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变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一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上市类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了查询,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期间为公司就本次交易申请股票停牌前6个月至《埃夫特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报告书(草案)》披露前一日止,即2025年7月26日至2026年5月21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关知情人员;
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有关知情人员;
3、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及其有关知情人员;
4、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有关知情人员;
5、标的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有关知情人员;
6、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具体业务经办人员;
7、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
8、前述1至7项所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和成年子女。
三、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核查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及本次交易自查范围内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内买卖公司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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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孙睿玲
就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买卖情况,孙睿玲已出具声明与承诺如下:
“1、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本次重组的相关内幕信息尚未形成。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无关。上述交易发生时,本人配偶对上述交易情况并不知情。
2、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不存在获取或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4、若本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并被认定构成内幕交易,本人愿意将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5、在上市公司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6、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就其配偶孙睿玲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买卖情况,李四华已出具声明与承诺如下:
“1、本人配偶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本次重组的相关内幕信息尚未形成。本人配偶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其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无关。上述交易发生时,本人对上述交易情况并不知情。
2、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除上述情形外,自查期间,本人及直系亲属等相关人员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4、在上市公司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直系亲属等相关人员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5、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2、魏翔鸿
就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买卖情况,魏翔鸿已出具声明与承诺如下:
“1、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无关。
2、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不存在获取或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4、在上市公司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5、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6、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埃夫特股票的整体损益为-588.26元,其中盈利1,171.74元,亏损1,760.00元。
7、本人已将上述股票交易中1,171.74元的盈利部分上缴埃夫特董事会。
8、本人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内没有买卖、也未指使其他人买卖埃夫特股票的行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董事会已收到魏翔鸿上缴款项1,171.74元。
除孙睿玲和魏翔鸿外,自查期间内,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内的其他自然人不涉及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法人及其他机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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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独立财务顾问”)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国信证券就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本公司通过自营业务股票账户买卖埃夫特股票的行为系基于证券交易所及上市公司发布的公开数据进行的正常业务活动,国信证券已经制定并执行信息隔离管理制度,在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之间设置了隔离墙,防止内幕信息不当流通,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等规定。国信证券上述账户买卖埃夫特股票行为与本次重组无关联性,国信证券不存在公开或泄漏相关信息的情形,也不存在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的情形。除上述业务外,国信证券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埃夫特股票的行为。”
除国信证券外,自查期间内,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内的法人主体及其他机构不涉及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四、自查结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查询结果、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相关主体出具的承诺函,经公司自查、相关中介机构核查,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除自查报告披露的情况外,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五、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内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的相关方出具的承诺等文件,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在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与承诺等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六、法律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内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的相关方出具的承诺等文件,法律顾问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认为:在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与承诺等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特此公告。
埃夫特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9日
证券代码:688165 证券简称:埃夫特 公告编号:2026-035
埃夫特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会召开的时间:2026年6月8日
(二) 股东会召开的地点: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万春东路96号埃夫特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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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游玮先生主持,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列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列席9人;
2、 董事会秘书康斌先生列席本次会议;部分高管列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符合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条件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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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方案的议案
2.01议案名称:本次交易整体方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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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议案名称:本次交易具体方案——交易对方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03议案名称:本次交易具体方案——交易标的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04议案名称:本次交易具体方案——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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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议案名称:本次交易具体方案——支付形式及发行股份定价原则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06议案名称:本次交易具体方案——发行股份的种类、面值及上市地点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07议案名称:本次交易具体方案——发行对象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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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议案名称:本次交易具体方案——发行股份数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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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议案名称:本次交易具体方案——股份对价锁定期及分批解锁安排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10议案名称:本次交易具体方案——现金对价来源和分期支付安排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11议案名称:本次交易具体方案——业绩承诺与补偿安排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12议案名称:本次交易具体方案——交易价格调整机制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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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议案名称:本次交易具体方案——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14议案名称:本次交易具体方案——过渡期损益安排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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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议案名称:本次交易具体方案——决议有效期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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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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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议案名称:关于本次交易采取的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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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议案名称: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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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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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议案名称: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监管指引第7号》第十二条及《监管指引第6号》第三十条情形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8、 议案名称:关于本次交易符合《监管指引第9号》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9、 议案名称:关于本次交易符合《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持续监管办法(试行)》《重组审核规则》相关规定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0、 议案名称:关于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但不构成重组上市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1、 议案名称: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2、 议案名称: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3、 议案名称:关于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4、 议案名称:关于本次交易信息公布前股票价格波动情况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5、 议案名称:关于与交易对方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协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6、 议案名称:关于本次交易相关的标的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评估报告及上市公司经审阅的备考财务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7、 议案名称: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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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议案名称:关于本次交易定价的依据及公平合理性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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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议案名称:关于本次交易是否存在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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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议案名称:关于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情况及填补措施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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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并购贷款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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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交易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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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1、 非累积投票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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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上述议案均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上述议案均已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律师:周良、路璐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埃夫特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