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0817 证券简称:宇通重工 编号:临2026-038
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A股每股现金红利0.4元
●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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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6年4月28日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5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的相关文件,公司待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不参与利润分配。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差异化分红具体方案
公司以利润分配实施公告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534,464,346股,扣除待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2,397,500股,即以532,066,846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4.0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12,826,738.40元(含税)。
(2)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方法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计算公式如下:
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公司总股本=532,066,846×0.40÷534,464,346≈0.40元/股。
根据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无送股和转增分配,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0。
综上,本次除权(息)参考价格=(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格-0.40)÷(1+0)=(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格-0.40)元/股。
(3)其他
公司于2026年4月3日披露了《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及2026年中期分红授权的公告》(临2026-008),“以公司现有总股本533,304,346股扣除待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后的股本总额531,076,846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4.00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滚存以后年度分配”。该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26年4月28日召开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自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公告日后,公司股本发生以下变动:
1、公司于2026年4月3日召开了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70,000股,暂未办理回购注销手续,详见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临2026-020)。
2、公司于2026年5月18日完成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登记工作,授予登记了1,160,000股限制性股票,详见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结果的公告》(临2026-035)。
综上,公司自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公告至利润分配实施公告确定的股权登记日期间的总股本由533,304,346股变动为534,464,346股,待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由2,227,500股变动为2,397,500股。
三、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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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的对象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郑州宇通集团有限公司、西藏德恒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拉萨德宇新创实业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其中待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等有关规定,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实际计征税率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计征税率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本次利润分配暂不代扣个人所得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40元/股,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资金账户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自然人股东: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等有关规定,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实际计征税率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计征税率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本次利润分配暂不代扣个人所得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40元/股,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个人所得税。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36元/股。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4)对于沪港通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36元/股。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本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40元/股,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利润分配的事项,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71--85332166
特此公告。
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