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设立基金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711 证券简称:香飘飘 公告编号:2026-020
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设立基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的基本情况: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苏州维特力新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冯栋、戚雅琴共同投资设立苏州星创聚达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有限合伙企业”,最终以注册登记的名称为准),有限合伙企业的目标认缴出资总额为人民币6,331万元,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以自有资金认缴人民币1,055万元,占认缴出资额的16.66%。
●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亦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 交易实施尚需履行的审批及其他相关程序: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后续合伙企业尚需履行基金备案程序。
● 相关风险提示:基金暂未完成工商注册,尚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实施过程存在不确定性。合伙企业在投资过程中受宏观经济、行业周期的不确定性等多种因素影响,可能面临投资效益不达预期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合作情况概述
(一)合作的基本概况
为充分借助专业投资机构的行业经验,直接或间接通过对被投资企业(即国内知名线下欢聚空间品牌运营企业“星聚会”及/或其控制的子公司或实体)进行股权投资、可转债投资等适用法律允许的投资方式,实现企业的投资效益,创造投资回报。公司于2026年6月8日,与苏州维特力新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冯栋、戚雅琴共同签署《苏州星创聚达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共同投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的目标认缴出资总额为人民币6,331万元,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以自有资金认缴人民币1,055万元,占目标认缴出资总额的1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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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后续合伙企业尚需履行基金备案程序。
(三)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一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规定,本次投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合作方基本情况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1、苏州维特力新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维特力新”)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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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他基本情况
苏州维特力新是一家从业多年的专业基金管理机构,其管理团队拥有丰富的专业管理经验,近一年公司经营情况良好。
3、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
苏州维特力新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其不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暂无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除关于合伙企业的相关文件外,苏州维特力新与公司不存在相关利益安排、与第三方不存在其他影响公司利益的安排等。
(二)有限合伙人
1、冯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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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戚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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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协议主体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与公司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他关系。
三、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的基本情况
(一)合作投资基金具体信息
1、基金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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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管理人/出资人出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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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资基金的管理模式
1、管理及决策机制
合伙企业将专项投资于被投资企业,并由普通合伙人基于本协议的约定相应做出决策/签署相关文件。
如果普通合伙人出于法律、税务、监管或其他原因善意地决定通过其他投资结构实现合伙企业的投资目的,则普通合伙人有权通过另一合伙企业或其他投资载体对被投资企业进行间接投资。
普通合伙人将在合伙企业完成投资后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持续监控,尽力防范投资风险,并在适宜的时机实现投资退出。
2、各投资人的合作地位和主要权利义务
普通合伙人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有限合伙人未参与执行合伙事务的前提下,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3、管理费
就每一有限合伙人而言,其所分摊的管理费总额为其项目投资成本的百分之五;普通合伙人有权从各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实缴出资额和/或可分配资金中扣除其所承担的管理费,并于投资项目相关交易文件签署完成之日后的合理时间内和/或管理人决定的其他时点由合伙企业一次性或分期支付给管理人。为免疑义,普通合伙人不承担管理费。
4、分配安排方式
合伙企业的可分配资金,应在普通合伙人合理确定的时点进行分配。如合伙企业自投资项目部分退出的(即有限合伙企业来源于任一投资项目的可分配资金中的项目收入应根据投资成本分摊比例在各合伙人之间初步划分合伙企业仅对其所持有的该等投资项目的部分而非全部权益进行了处置),该投资项目退出的部分应根据本协议约定对部分退出而得的可分配资金进行分配。就合伙企业的可转债投资中未选择转股或未能转股的部分(如有),普通合伙人可选择将该部分作为未使用出资额进行分配,或继续用作被投资企业的项目投资。
可分配资金中的项目收入应根据投资成本分摊比例在各合伙人之间初步划分,未使用出资额和可分配资金中的其他收入(不包括违约合伙人的赔偿金)根据产生该等收入的来源按比例在各合伙人之间初步划分(如无法区分,则按投资成本分摊比例进行划分),按此划分归属普通合伙人的金额,应当实际分配给普通合伙人,归属每一有限合伙人的金额,除非普通合伙人和该有限合伙人另有约定,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实际分配:
(1)首先,项目投资成本返还。百分之一百(100%)向该有限合伙人进行分配,直至该有限合伙人截至该分配时点根据本第(1)段累计获得的收益分配总额达到其届时的项目投资成本;
(2)其次,门槛收益。如有余额,百分之一百(100%)向该有限合伙人进行分配,直至其就上述第(1)段下累计获得的分配额获得按照单利百分之六(6%)/年的回报率计算所得的门槛收益(“门槛收益”)。门槛收益的计算期间为向该有限合伙人发出的缴款通知载明的付款到期日起至该分配时点为止(仅为示意之目的,该有限合伙人根据本第(2)段累计获得的门槛收益金额为A);
(3)然后,附带收益追补。如有余额,百分之一百(100%)向普通合伙人进行分配,直至普通合伙人按照本第(3)段获得的累计分配额等于该有限合伙人根据上述第(2)段累计获得的门槛收益及普通合伙人依照本第(3)段获得的累计分配额之和的百分之二十(20%)(仅为示意之目的,普通合伙人根据本第(3)段获得的累计分配额为B,B=(A+B)*20%,即B=25%*A);
(4)最后,80/20分配。如有余额,则(a)百分之八十(80%)分配给该有限合伙人,(b)百分之二十(20%)分配给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根据本第(3)(4)段所得分配称为“附带收益”)。
(三)投资基金的投资模式
1、投资领域
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
2、投资项目和计划
合伙企业将对国内知名线下欢聚空间品牌运营企业“星聚会”及/或其控制的子公司或实体进行直接或间接的股权投资或可转债投资等适用法律允许的方式投资。
3、盈利模式
有限合伙企业通过对被投资标的进行股权投资、可转债投资等适用法律允许的投资方式,实现合伙企业的投资效益,为合伙人创造投资回报。
4、退出机制
包括但不限于:
(1)合伙企业协助被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直接或间接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出售部分或全部被投资企业或其关联上市公司股票而退出;
(2)合伙企业直接出让部分或全部被投资企业股权、出资份额或资产实现退出;以及
(3)被投资企业解散、清算后,合伙企业就被投资企业的财产获得分配。
(四)关键股东、人员持有基金份额或任职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未参与本次合伙企业的投资设立,未在基金以及基金管理人中任职。
四、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主体与投资金额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与苏州维特力新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冯栋、戚雅琴共同投资设立苏州星创聚达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企业的目标认缴出资总额为人民币6,331万元,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以自有资金认缴人民币1,055万元,占认缴出资额的16.66%。普通合伙人有权根据适用法律规定及实际情况增加或调减目标认缴出资总额,最终认缴出资总额以实际募集情况为准。
(二)支付方式
所有合伙人出资方式均为以人民币货币出资。
(三)出资安排
管理人有权根据合伙企业进行项目投资等资金需求计划随时要求每一有限合伙人按管理人发出的缴款通知书实缴出资。管理人一般应提前五个工作日向其他合伙人发出缴款通知,该等有限合伙人应该不晚于付款到期日将应当实际缴付的出资额按时足额缴付至缴款通知中指定的账户。
(四)履行期限
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自合伙企业设立日起算,至交割日的第五个周年日止,如合伙企业的登记期限与此不一致的,普通合伙人可以在适当的时候自行决定变更登记期限使其与经营期限保持一致。尽管有前述约定,为实现合伙企业投资项目的有序退出,经普通合伙人自行决定,可延长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一年。此后,经普通合伙人及持有合伙权益超过百分之五十的有限合伙人同意,可继续延长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合伙企业从投资项目完全退出后,经普通合伙人自行决定可根据合伙企业的投资运营情况提前解散合伙企业,各合伙人应给予积极配合,完成提前解散相应程序。
(五)违约责任
违约合伙人应当按照适用法律和规范的要求、《合伙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给合伙企业和其他合伙人造成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尽管有前述约定,经普通合伙人决定,可视情况豁免某一其他违约合伙人的违约责任。
(六)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的有效性、解释和履行以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国法律。因本协议引起的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无法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则应提交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按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上海仲裁解决,仲裁语言为中文。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相关各合伙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庭有裁决,仲裁费应由败诉一方负担。败诉方还应补偿胜诉方的律师费等支出。在仲裁过程中,除各方正在提交仲裁的争议内容外,本协议须继续履行。
(七)合同生效条件和时间以及有效期
本协议于全体合伙人共同有效签署之日起生效,至合伙企业注销登记且本协议所述权利义务均履行完毕后终止。
五、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的自有资金。协议的签署不会对公司 2026年经 营业绩构成重大影响。公司此次签订的合伙协议有利于帮助公司借助专业投资机构的资源及投资经验,储备优质标的,降低投资风险,进一步提升公司竞争实力,符合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及全体股东利益。
六、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基金暂未完成工商注册,尚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实施过程存在不确定性。合伙企业在投资过程中受宏观经济、行业周期的不确定性等多种因素影响,可能面临投资效益不达预期的风险;合伙企业投资项目从接触、投资、退出,一般经历较长时间,投资计划可能推迟或延后,退出安排可能无法实施,从而增加投资的不确定性,存在合伙企业经营期限延长的风险。
特此公告。
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