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

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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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的公告

2026-06-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88069 证券简称:德林海 公告编号:2026-028

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原告。

涉案的金额:其中,《异龙湖项目总承包合同》案件:人民币63,479,255.67元及违约损失费用 2,000,000元;《异龙湖运行维护合同》案件:人民币820万元及逾期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公告涉及的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并最终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将以审计机构对财务报表的审计确认情况为准。

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公司就异龙湖管理局(以下简称“被告”)一直拖欠“异龙湖除藻净化水质提升项目(一期)设计施工总承包(EPC)合同”(以下简称“《异龙湖项目总承包合同》”)余款63,479,255.67元和“异龙湖藻水分离站运行管理(2023 年度)运行维护合同”(以下简称“《异龙湖运行维护合同》”)余款820万元分别向石屏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于2026年6月5日收到石屏县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6)云2525民初899号】和【(2026)云2525民初900号】。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以上两个案件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二、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异龙湖管理局

被告:石屏县人民政府

被告:红河异龙湖保护治理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二)诉讼请求

1、《异龙湖项目总承包合同》案件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除各方共同签订的“异龙湖除藻净化水质提升项目(一期)设计施工总承包(EPC)《项目总承包合同》”,并判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尚欠总承包费用63,479,255.67元;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违约损失费用200万元,并判决原告对本案涉案工程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3)本案诉讼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2、《异龙湖运行维护合同》案件

(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价款 820万元,并自 2024 年 1 月 26 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LPR3.45%计算逾期付款利息,并判令原告对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2)本案诉讼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事实与理由

1、《异龙湖项目总承包合同》案件

2021年4月21日,公司作为联合体牵头单位,联合成员单位安徽新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中誉设计有限公司与异龙湖管理局共同签订了《异龙湖项目总承包合同》,合同总额112,859,893元(其中:岩土工程勘察费用为522,913元、设计费用为1,147,370元、建安工程费为111,189,610元)。项目完工并经被告委托的第三方验收合格后最终结算,共同确认合同总额为110,548,772.21元。

2025年10月,公司与被告签署了《债权债务(确认)清偿协议》二份,放弃其中3,039,580.79元的债权。

截至公司提起诉讼之日止,被告累计支付了44,029,935.75元,尚欠公司余款63,479,255.67元。

2、《异龙湖运行维护合同》案件

2023年8月9日,公司与异龙湖管理局签订了《异龙湖运行维护合同》,合同总额1,620万元,截至公司提起诉讼之日止,被告尚欠公司余款820万元。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告涉及的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并最终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将以审计机构对财务报表的审计确认情况为准。

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9日

证券代码:688069 证券简称:德林海 公告编号:2026-027

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存在首发战略配售股份,首发战略配售股份已全部上市流通

本次权益分派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43,633,036股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转增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5元

每股转增0.4股

● 相关日期

一、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方案经公司2026年5月13日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1.发放年度:2025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配股等权利。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经公司于2026年4月16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26年5月13日召开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5.00元(含税),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

如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的基数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同时维持每股转增比例不变,相应调整转增股本总额, 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113,000,000股,扣除公司已回购股份3,917,409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为109,082,591股,拟派发现金红利总额54,541,295.50元(含税),拟以资本公积转增43,633,036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156,633,036股(公司总股本数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最终登记结果为准,如有尾差,系取整所致)。

(2) 本次差异化分红送转除权(息)价格计算依据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后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送转,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及流通股份变动比例是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及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109,082,591×0.50)÷113,000,000≈0.4827元/股(保留四位小数)

虚拟分派的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转增比例)÷总股本=(109,082,591×0.40)÷113,000,000≈0.3861(保留四位小数)

综上,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4827)÷(1+0.3861)元/股。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除公司自行发放的对象外,其余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自行发放对象

以下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胡明明先生、孙阳先生、马建华先生。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50元;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50元,待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4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3)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有关规定,该现金红利将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4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4)对于其他法人股东及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申报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50元。

(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本次转增股本的来源均为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不涉及扣税情形。

五、股本结构变动表

公司首发战略配售股份是否已全部上市流通:是

单位:股

六、差异化送转股导致相关股东持股变化的情况

本次差异化分红送转导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被动增加,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差异化送转完成前后,上述股东持股数量和持股比例的变动情况如下:

注:公司于2026年5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股东协议转让部分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6-020)。本次协议转让尚需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合规性确认,以及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手续,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程序均未履行完毕。

七、摊薄每股收益说明

实施送转股方案后,按新股本总额156,633,036股摊薄计算的2025年度每股收益为0.65元。

八、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相关事项的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510-85510697

特此公告。

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