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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

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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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2026-06-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04版)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公司其他定期报告、临时公告中出现重大差错需要追究责任的,可参考本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若本细则没有规定或规定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有关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有关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亦同。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6月9日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6年6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建立公司与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良好的沟通平台,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6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6年修订)》《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和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决策造成的误导。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注意尚未公开的信息和内部信息的保密,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的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形成公司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

(二)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三)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有机统一的投资理念。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及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的合理诉求。

(三)平等性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培育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内容与实施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主要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投资者关系顾问;

(五)证券监管机构等相关政府部门;

(六)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及修改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六)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七)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第一负责人是公司董事长。公司董事会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并负责检查核查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落实、运行情况。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证券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或调研等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安排采访或调研过程。接受采访人员应当就采访内容形成书面记录。

第十二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通过公司网站、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网络基础设施等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四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电话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十七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可以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总经理应该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可以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书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合理、合规的说明和答复。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应当注重尊重并平等的对待所有投资者,积极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对于互动易涉及市场热点问题的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二十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若本制度没有规定或规定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有关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有关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亦同。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6月9日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6年6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便于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完整、充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6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6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责任领导、董事会秘书和董事长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等主体。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是指: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负责人;

(四)公司子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部门负责人;

(五)其他重大信息的知情人;

(六)重大事项出现时,无法确定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的,最先知悉或者应当最先知悉该等重大事项者为报告义务人。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可根据信息披露的需要,要求重大信息报告人提供或补充提供其所需的材料,重大信息报告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条 公司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可根据其任职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上报制度,以保证其能及时地了解和掌握有关信息。

第六条 报告义务人负有及时报告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资料的义务,并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重大误解内容。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公司、公司下属分公司或分支机构、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相关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及作出决议;

(三)交易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包含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予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事项中,第 1、2、3、4、6、8 项交易发生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发生其余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6、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在12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累计计算,已履行相关披露和审议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四)发生或拟发生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1、上述第七条第(三)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3)公司在连续12个月发生的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应累计计算,已履行相关披露和审议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五)诉讼和仲裁事项;

(六)其他重大事件:

1、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业绩预告及修正报告、盈利预测的修正;

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5、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6、公司及公司股东违反股改、定向增发等承诺事项;

7、公司新增借款超过公司上年末净资产的 20%,公司放弃债权或财产超过公司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七)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遭受重大损失,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2、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3、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4、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5、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6、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7、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8、全部或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9、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0、公司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政府部门的相关处罚通知,重大舆情;

11、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履行职责或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及出现其他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13、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4、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八)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债权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

4、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债券或其他再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5、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召开发审委会议,对公司新股、可转换债券发行申请或其他再融资方案提出了相应的审核意见;

6、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7、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含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8、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大股东、特定股东所持公司股份拟发生变动的;

9、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10、订立与生产经营相关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1、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2、聘任或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3、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在其拟转让持有公司股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的,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其就股份转让与受让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并持续地向公司报告股份转让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受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程序

第九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或公司,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内部重大信息(即使处在预备、决定、实施、发生、变更、终止等时间段)的第一时间,以口头、通讯或书面等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并同时将与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传真、邮件等方式发至董事会办公室及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可按需求要求报告义务人补充、配合提供相关信息及材料。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或公司应持续关注重大信息的进展和变化情况,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收到公司有关人员报告的重大信息后,应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汇报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按照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规范运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信息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并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后,按照相关规定将信息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指定专人对上报的信息予以整理并妥善保存。

第四章 保密义务和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重大信息报告人在公司披露重大信息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公司重大信息,应控制信息知情者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利用重大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等。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或其他方式了解到公司重大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利用重大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四条 重大信息报告人对所报告信息的后果承担责任。如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应对报告人给予批评、警告、罚款或者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前款规定的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不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未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

(四)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五)其他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七条 若本细则没有规定或规定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有关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有关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亦同。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6月9日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6年6月)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与激励约束机制,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有效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将经营者的利益与企业的长期利益结合起来,促进企业健康、持续、稳定发展及确保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6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6年修订)》《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2025年修正)》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包括职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绩效考核原则:

(一)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二)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三)与绩效挂钩,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原则;

(四)总体薪酬水平兼顾内外部公平,并与公司规模相适应;

(五)薪酬标准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薪酬考核管理机构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与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负责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并向股东会说明并披露。

第六条公司人力资源中心、财务中心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七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公司可以自行评价或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并由公司予以披露。

第三章薪酬结构

第九条公司实行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以上年度薪酬为参考,结合公司业绩与综合管理情况、同行业薪资水平、经营计划完成情况、个人履职情况和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等进行综合考核确定。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结构

(一)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度,按月支付,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制定方案,经股东会审议,除此以外不在公司领取其他形式的薪酬。

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其薪酬在公司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二)非独立董事(不包括职工代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50%。

(三)职工代表董事的绩效薪酬按照其所担任职务对应的公司内部薪酬考核办法执行。

公司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按《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行使其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薪酬的考核发放与止付追索

第十一条公司发放的薪酬、津贴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会保险费用及住房公积金等款项。

第十二条在公司担任职务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考核与发放:

(一)基本薪酬:根据所任岗位的价值、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年度基本薪酬,按月发放;

(二)绩效薪酬:

(1)非独立董事(除职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以公司年度经营目标为核算基础,与年度经营业绩、可持续发展指标挂钩,实行季度预发和年度结算相结合的方式。以经审计的财务数据为依据,公司确定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及年度绩效评价完成后支付。

(2)职工董事的绩效薪酬以其所属部门的实际经营成果、销售指标完成情况,实行月度考核、季度预发和年度结算相结合的方式。以经审计的财务数据为依据,公司确定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及年度绩效评价完成后支付。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公司可根据战略发展需要设立中长期激励机制。中长期激励收入与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中长期考核评价结果相挂钩,是对其中长期经营业绩及贡献的奖励。中长期激励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期权、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发放的中长期专项奖金、激励或奖励等。具体激励方案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三条如公司发生亏损的,公司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十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五条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减少或不予发放其当期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者部分追回:

(一)被证券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或重大不良影响的;

(四)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

(五)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

(六)违反忠实勤勉义务,损害公司利益的;

(七)公司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严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或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薪酬的调整

第十六条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做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

(二)市场通货膨胀水平;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十八条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并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可以临时性的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的补充。

第六章附 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任何条款,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应以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与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