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5196 证券简称:华通线缆 公告编号:2026-045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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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不含本次担保金额)为基于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经审议的向银行等机构申请授信担保、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担保及业务履约担保额度下实际发生的担保金额总额。
● 累计担保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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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华通特缆因经营需求,与秦皇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戴河新区支行(以下简称“秦皇岛银行”)签订了额度为1,000万人民币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DKHT110302026000691),公司基于上述贷款合同与秦皇岛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DBHT110302026001087)为华通特缆在最高债权本金余额1,200万元范围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文勇及其配偶郭秀芝、张文东及其配偶陈淑英分别与秦皇岛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DBHT110302026001089、DBHT110302026001088)为华通特缆在最高债权本金余额1,200万元范围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公司全资子公司信达科创因经营需求,与秦皇岛银行签订了额度为1,000万人民币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DKHT110302026000690),公司基于上述贷款合同与秦皇岛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DBHT110302026001084)为信达科创在最高债权本金余额1,200万元范围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文勇及其配偶郭秀芝、张文东及其配偶陈淑英分别与秦皇岛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DBHT110302026001086、DBHT110302026001085)为信达科创在最高债权本金余额1,200万元范围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上述担保金额在年度公司预计的为子公司提供银行等机构综合授信业务担保的额度之内,无需另行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上述担保事项均不存在反担保的情形。
(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6年4月27日、2026年5月22日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向银行等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其子公司在2026年度向银行、其他非银行类金融机构以及非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120亿元或等值外币的敞口授信额度。其中,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对上述综合授信事项提供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0亿元或等值外币的对外担保,包括本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相互间担保。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信用担保等,并拟授权董事长在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时具有行使该互保的审批权限。在本次担保额度的决议有效期内,为资产负债率70%及以上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如有富余,可以将剩余额度调剂用于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子公司,反之不得调剂。
根据上述议案,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张文东先生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的需要,代表公司与金融机构及相关非金融机构签署授信融资相关的授信、借款、抵押、质押、担保合同、凭证等法律文件。有效期为自本议案经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具体保证期间以实际发生时签署的担保协议约定为准。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的《关于2026年度向银行等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1)。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1、华通特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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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信达科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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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担保人失信情况
上述被担保对象信用状况良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作为保证人为华通特缆提供担保并与秦皇岛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DBHT110302026001087),合同具体内容如下:
债权人:秦皇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戴河新区支行(以下简称“甲方”)
保证人: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1、担保的主债权及担保最高债权额
1.1担保的主债权
甲方与华通特缆(下称“债务人”)之间自2026年06月09日起至2031年06月08日止(均含本日)签署的各类借款合同、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合同、开立保函协议、信用证开证合同、贸易融资及其它授信融资业务合同(下称“主合同”)项下产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项下乙方所担保的主债权。该期间为最高额担保债权确定期间。
在本合同签订前,甲方与债务人之间已经发生的债权,亦构成本合同项下乙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作为该债权产生依据的授信融资业务合同,亦构成本合同项下乙方担保的主合同。
甲方与债务人依据主合同签署的补充协议(含依据补充协议签署的补充协议)构成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该补充协议项下产生的债权,亦构成本合同项下乙方所担保的主债权。
1.2担保最高债权额
(1)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1,200万人民币。
(2)根据本合同第1.1条约定属于乙方所担保的主债权的,在主债权本金不超过前款规定的最高本金余额时,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产生的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甲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甲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鉴定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依据上述第1.2条第(1)、第(2)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2、保证方式
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担保范围
3.1 乙方最高额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甲方对债务人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主债权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甲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甲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鉴定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3.2 主合同项下的贷款、垫款、利息、费用或甲方的任何其他债权的实际形成时间即使超出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担保债权确定期间,仍然属于本最高额保证的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担保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日的限制。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作为保证人为华通特缆提供担保并与秦皇岛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DBHT110302026001089、DBHT110302026001088),合同具体内容如下:
债权人:秦皇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戴河新区支行(以下简称“甲方”)
保证人:张文勇及郭秀芝、张文东及陈淑英(以下简称“乙方”)
1、担保的主债权及担保最高债权额
1.1担保的主债权
甲方与华通特缆(下称“债务人”)之间自2026年06月09日起至2031年06月08日止(均含本日)签署的各类借款合同、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合同、开立保函协议、信用证开证合同、贸易融资及其它授信融资业务合同(下称“主合同”)项下产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项下乙方所担保的主债权。该期间为最高额担保债权确定期间。
在本合同签订前,甲方与债务人之间已经发生的债权,亦构成本合同项下乙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作为该债权产生依据的授信融资业务合同,亦构成本合同项下乙方担保的主合同。
甲方与债务人依据主合同签署的补充协议(含依据补充协议签署的补充协议)构成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该补充协议项下产生的债权,亦构成本合同项下乙方所担保的主债权。
1.2担保最高债权额
(1)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1,200万人民币。
(2)根据本合同第1.1条约定属于乙方所担保的主债权的,在主债权本金不超过前款规定的最高本金余额时,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产生的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甲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甲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鉴定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依据上述第1.2条第(1)、第(2)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2、保证方式
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担保范围
3.1 乙方最高额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甲方对债务人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主债权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甲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甲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鉴定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3.2 主合同项下的贷款、垫款、利息、费用或甲方的任何其他债权的实际形成时间即使超出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担保债权确定期间,仍然属于本最高额保证的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担保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日的限制。
(三)公司作为保证人为信达科创提供担保并与秦皇岛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DBHT110302026001084),合同具体内容如下:
债权人:秦皇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戴河新区支行(以下简称“甲方”)
保证人: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1、担保的主债权及担保最高债权额
1.1担保的主债权
甲方与信达科创(下称“债务人”)之间自2026年06月09日起至2031年06月08日止(均含本日)签署的各类借款合同、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合同、开立保函协议、信用证开证合同、贸易融资及其它授信融资业务合同(下称“主合同”)项下产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项下乙方所担保的主债权。该期间为最高额担保债权确定期间。
在本合同签订前,甲方与债务人之间已经发生的债权,亦构成本合同项下乙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作为该债权产生依据的授信融资业务合同,亦构成本合同项下乙方担保的主合同。
甲方与债务人依据主合同签署的补充协议(含依据补充协议签署的补充协议)构成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该补充协议项下产生的债权,亦构成本合同项下乙方所担保的主债权。
1.2担保最高债权额
(1)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1,200万人民币。
(2)根据本合同第1.1条约定属于乙方所担保的主债权的,在主债权本金不超过前款规定的最高本金余额时,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产生的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甲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甲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鉴定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依据上述第1.2条第(1)、第(2)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2、保证方式
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担保范围
3.1 乙方最高额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甲方对债务人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主债权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甲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甲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鉴定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3.2 主合同项下的贷款、垫款、利息、费用或甲方的任何其他债权的实际形成时间即使超出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担保债权确定期间,仍然属于本最高额保证的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担保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日的限制。
(四)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作为保证人为信达科创提供担保并与秦皇岛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DBHT110302026001086、DBHT110302026001085),合同具体内容如下:
债权人:秦皇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戴河新区支行(以下简称“甲方”)
保证人:张文勇及郭秀芝、张文东及陈淑英(以下简称“乙方”)
1、担保的主债权及担保最高债权额
1.1担保的主债权
甲方与信达科创(下称“债务人”)之间自2026年06月09日起至2031年06月08日止(均含本日)签署的各类借款合同、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合同、开立保函协议、信用证开证合同、贸易融资及其它授信融资业务合同(下称“主合同”)项下产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项下乙方所担保的主债权。该期间为最高额担保债权确定期间。
在本合同签订前,甲方与债务人之间已经发生的债权,亦构成本合同项下乙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作为该债权产生依据的授信融资业务合同,亦构成本合同项下乙方担保的主合同。
甲方与债务人依据主合同签署的补充协议(含依据补充协议签署的补充协议)构成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该补充协议项下产生的债权,亦构成本合同项下乙方所担保的主债权。
1.2担保最高债权额
(1)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1,200万人民币。
(2)根据本合同第1.1条约定属于乙方所担保的主债权的,在主债权本金不超过前款规定的最高本金余额时,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产生的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甲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甲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鉴定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依据上述第1.2条第(1)、第(2)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2、保证方式
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担保范围
3.1 乙方最高额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甲方对债务人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主债权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甲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甲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鉴定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3.2 主合同项下的贷款、垫款、利息、费用或甲方的任何其他债权的实际形成时间即使超出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担保债权确定期间,仍然属于本最高额保证的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担保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日的限制。
以上四份担保合同的担保期间均为:
4.1 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每笔债务对应的保证期间为:自作为该笔债务产生依据的主合同(即单笔授信业务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如果该笔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自作为该笔债务产生依据的主合同(即单笔授信业务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如果甲方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自作为该笔债务产生依据的主合同(即单笔授信业务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展期无需经乙方同意,乙方仍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甲方根据主合同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作为该笔债务产生依据的主合同(即单笔授信业务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宣布的债务提前到期日后三年止。
4.2 若主合同为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合同,每笔债务对应的保证期间自甲方对外承付之次日起三年。
4.3 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每笔债务对应的保证期间自甲方履行担保义务之次日起三年。
4.4 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合同,每笔债务对应的保证期间自甲方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次日起三年。
4.5 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协议,每笔债务对应的保证期间为:自作为该债务产生依据的主合同(即单笔融资协议)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确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如果该笔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自作为该债务产生依据的主合同(即单笔融资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如果甲方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自作为该债务产生依据的主合同(即单笔融资协议)生效之日起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展期无需经乙方同意,乙方仍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甲方根据主合同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作为该债务产生依据的主合同(即单笔融资协议)生效之日起至甲方宣布的债务提前到期日后三年止。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是为了满足子公司华通特缆、信达科创的经营发展需要,有利于其稳健经营和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战略发展规划,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且华通特缆、信达科创作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能够全面掌握其运营和管理情况,并对重大事项决策及日常经营管理具有控制权,担保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以及实际控制人本次为全资子公司华通特缆、信达科创提供担保,是为了满足子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需要,有利于子公司良性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685,387.84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5.37%。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