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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2026-06-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893 证券简称:瑞芯微 公告编号:2026-039

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5月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并于2026年5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的要求,公司对202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根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告前6个月内(2025年11月25日至2026年5月25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登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登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本次激励计划自查期间,共有2名核查对象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经公司核查,其中1名核查对象系股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行权后的股票卖出;另1名核查对象系其对二级市场的交易情况自行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不存在因知悉本次激励计划的具体方案要素等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除上述人员外,其余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三、结论

公司在筹划本次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相关规定,限定了接触内幕信息的人员范围,对知悉内幕信息的相关人员及时进行了登记,并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经核查,公司在本次激励计划披露前6个月未发生内幕信息泄露的情形,也不存在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特此公告。

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11日

证券代码:603893 证券简称:瑞芯微 公告编号:2026-040

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会召开的时间:2026年6月10日

(二)股东会召开的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铜盘路软件大道89号软件园A区20号楼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励民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列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6人,列席6人,独立董事均列席会议。

2、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关于《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1、非累积投票议案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会议所有议案均审议通过,其中议案1-3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议案1-3也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本次会议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律师:谢阿强、仲路漫

(二)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11日